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防治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圣才出品】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和危险化学品污染的法律规定【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和危险化学品污染的法律规定16.1复习笔记一、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规定1.固体废物的概念和特点(1)固体废物的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固体废物的特点①量大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
②具有污染环境和可利用的双重性质。
③具有可转移性、处置的多样性和可与环境隔离性。
④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危害,除突发性污染事故外,通常具有长期潜在性和迟滞性,而且一旦造成污染危害,往往难以清除。
2.固体废物的污染危害我国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历年累计堆存量呈增加趋势,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和经济损失。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在20世纪80至90年代中期,每年因固体废物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90亿元。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1)国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①在早期,对固体废物的管理,一般是作为公共卫生、环境卫生或者工业安全卫生的问题,并没有作为环境污染对待。
直到20世纪50、60年代,许多国家才制定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专门法律、法规。
如英国、荷兰、美国等。
②国际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海洋倾废和控制固体废物越境转移方面,并制定了相应的国际法律文件,如1972年的《海洋倾废公约》等。
(2)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过程①在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方面,有《防治尾矿污染管理规定》、《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等。
②在防治生活垃圾污染方面,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
③在鼓励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方面,有、《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和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4章)【圣才出品】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绪论1.1复习笔记一、环境与环境问题1.环境(1)环境的定义和种类①环境的定义环境,是指环绕着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
②环境的种类a.从环境的不同主体可分为人类环境和生物环境;b.从环境的形成要素可分为自然形成的环境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环境;c.从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或者环境的功能可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
包括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生物条件、地理条件和人为条件。
d.从环境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居室环境、车间环境、城市环境、乡村环境、区域环境等。
上述各种分类都是相对的。
(2)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体现了“大环境”的概念。
2.环境问题(1)环境问题的概念①环境问题的定义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其中,由自然界的活动引起环境问题,称原生或者第一类环境问题。
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或者第二类环境问题。
环境保护法学研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类环境问题。
②人类活动引起环境问题的种类:a.环境破坏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人们对环境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现象,环境破坏包括对生活环境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但主要是对后者,因而也将环境破坏称为生态破坏。
b.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影响了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护城乡环境和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保护城乡环境和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12.1复习笔记一、保护城乡环境的法律规定1.保护城市环境的法律规定(1)城市环境的概念和保护城市环境的意义①城市环境的概念城市环境是指以城市居民为中心的城市区域范围内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城市的土地、大气、水、动植物、交通、道路、设施、构筑物等。
我国城市环境保护的主要对策是:a.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为依据,制定城市发展规划;b.提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水平,积极推进市场化运行机制;c.实施城市一体化的城市环境生态保护战略;d.继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e.继续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②保护城市环境的意义a.保护城市环境是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b.保护城市环境是保障城市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
(2)保护城市环境的法律规定①城市、镇规划的规定a.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城乡规划法》第14~15条)。
b.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强制性内容和期限(《城乡规划法》第17条)。
c.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第19~20条)。
d.城市、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第21条)。
e.城市、镇规划的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规定a.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健全城市环境管理机制;b.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实现城市环境保护目标;c.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技术改造,进一步防治工业污染;d.积极推行污染集中控制,提高防治效益;e.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治污染能力;f.疏通、拓宽资金渠道,扩大资金来源;g.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健全监督执法队伍。
③城市绿化的规定《城市绿化条例》对城市绿化做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a.城市绿化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b.城市绿化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3~16章)【圣才出品】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13.1复习笔记一、关于防治对象的法律规定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①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的“公害”,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危害。
②“其他公害”则是指除前述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之外,现在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九种环境污染和危害之中的公害,如废热、光污染。
(2)公害的特点①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
②公害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群造成危害。
③公害具有综合性和积累性。
造成公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且往往是综合起作用;公害还具有积累性、连续性特点。
④公害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不仅表现为同时侵害不特定的人群,还表现为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⑤公害危及的范围广。
⑥公害引起的疾病往往难以发现和治疗。
2.我国防治公害的对象和重点(1)防治公害的对象①从污染和能量的种类来说,我国防治公害的对象就是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九种污染物质和能量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②从排放单位来说,则是指工矿企业的排污者。
③加重我国环境污染的新行业,也是防治环境污染的对象。
(2)公害的防治重点①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②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
③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④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⑤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⑥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⑦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关于防治公害的法律制度1.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是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法律规定。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15.1复习笔记一、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1.海洋环境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1)海洋环境①海洋环境的概念海洋环境是指地球表面除内陆水域以外的连成一片的海和洋的总水域,包括海水水体、海洋生物,海底、海岸和海水表层上方的空间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溶解和悬浮于海水中的物质、海底沉积物属于海洋环境的组成部分,还包括入海河口区域、滨海湿地和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沿海陆地区域。
②按照海洋资源的性质、特点及存在形式,海洋资源可分为:a.海洋生物资源,包括海洋渔业资源、海洋药物资源和珍稀物种资源。
b.海洋矿产资源,包括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c.海洋空间资源,包括海岸带区域、港口和交通资源。
d.海水资源,包括盐业资源、溶存的化学资源、水资源等。
e.海洋新能源,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温差能、盐差能、风能等。
f.海洋旅游资源,包括海洋和滨海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自然景观资源、休闲娱乐疗养康复及运动资源等。
(2)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概念与特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其主要特点有:①污染源广。
②污染物种类多。
海洋污染物种类繁多且排放量大,危害后果严重。
③污染扩散范围大。
④污染危害持久性强且难以消除。
2.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1)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2)损害海水水质。
(3)破坏了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损害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也给海洋渔业生产带来了严重损失。
(4)不合理的海上和海岸工程对近岸的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5)海水的富营养化。
3.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规定(1)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①空间适用范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该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环境保护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2.1复习笔记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1.环境保护法的定义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2)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3)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①《宪法》和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环境保护法》以及各种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②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行政规章;③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④地方性环境保护规章和环境保护命令、决定。
2.环境保护法的特点(1)科学技术性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的科学性;环境保护法中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许多措施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的技术性。
(2)综合性和广泛性①从形成的基础看,环境保护法是以法学和环境科学为基础,是邻近诸部门法和有关自然科学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
②从法律规范的种类和性质看,既有等实体法规范,也有与之相对应程序法规范。
③从立法机关的种类和地位看,既包括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各部、委(局),也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④从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方面看,包括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文化、贸易、交通以至国际交往等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
⑤从保护对象看,环境保护法保护的范围包括14种环境因素。
⑥从调整方法看,是综合型、多种多样的。
⑦从监督管理部门看,有多个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
(3)可持续发展性其体现在四个方面: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保护和防治措施、法律责任。
3.环境保护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对水、大气、土地、矿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将其作为环境要素,着眼于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减轻或者避免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破坏以至物种灭失,以维护生态平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生态效益,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对上述自然资源的保护,是将其作为“财源”,即能生财致富的源泉,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利润。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圣才出品】
第九章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9.1复习笔记一、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1.水土保持的概念和意义(1)水土保持的概念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2)水土保持的意义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对于山区和丘陵地区的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从根本上进行国土整治和江河治理,以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2.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1)水土保持工作方针的规定《水土保持法》第3条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该方针和原法规定的方针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把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强调保护优先;②突出重点,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划定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进行重点预防和治理。
(2)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①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②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3)关于水土保持规划的规定①确立了水土流失调查制度。
②规划的编制依据。
③规划的编制主体及程序。
④规划的内容、种类及编制要求。
(4)水土流失预防的规定①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措施。
②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措施。
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
④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要求(5)水土流失治理的规定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②水土流失治理和补偿制度。
③不同类型地区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
④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要求。
⑤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6)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的规定①水土保持监测和公告制度。
②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的监测义务。
③监督检查措施。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四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4.1复习笔记一、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1.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概念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依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具有重大意义和起主要作用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具体性;(2)系统性;(3)特定性。
2.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意义(1)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是实现环境保护法目的、任务的重要保障;(2)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是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3)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是实现协调发展原则的有效手段。
二、环境保护规划制度1.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的概念环境保护规划,简称环境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者一定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活动所做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环境规划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它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采取的主动行动。
环境规划具有以下基本特性:①综合性;②整体性;③区域性;④动态性;⑤约束性。
(2)环境规划制度的意义①是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②它为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了保障。
③它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2.环境规划的类型(1)按规划期划分。
可分为长期环境规划、中期环境规划和短期环境规划。
(2)按规划范围划分。
可分为国家环境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含流域、县域)、部门环境规划。
(3)按规划的性质划分。
可分为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科技发展规划。
3.环境规划的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原则;(2)坚持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原则;(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4)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举原则;(5)坚持依靠环境科技进步保护环境原则。
4.环境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1)环境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或者区域在较长一段时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安排,防止污染和保护生态是其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护特殊自然区域的法律规定【圣才出品】
第十章保护特殊自然区域的法律规定10.1复习笔记一、保护特殊自然区域概述1.特殊自然区域的概念和保护的意义(1)特殊自然区域的概念①特殊自然区域的定义特殊自然区域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建立并受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特殊保护的,在科学、文化、教育、历史、美学、旅游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和重大意义的自然区域的总称。
②特殊自然区域的范围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特殊自然区域主要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
(2)保护特殊自然区域的意义①保护特殊自然区域是科学文化发展的需要。
②保护特殊自然区域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③保护特殊自然区域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特殊自然区域的法律保护(1)特殊自然区域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特殊自然区域进行保留、保护、管理和恢复等措施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障特殊自然区域的正确建立并使其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发挥该区域对人类的长期生存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2)这些措施一般包括:划定区域范围、确定保护对象、设立保护管理机构、制定保护规划、实行分级分类保护、采取封禁措施、限制人为活动等。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1.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和保护的意义(1)自然保护区的概念自然保护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的,其目的在于有效保护和管理在科学、文化、教育、历史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特殊价值的自然地域,是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一种地域保护形式。
(2)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意义①自然保护区能为人类提供生态系统的天然“本底”。
②保护自然保护区是就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
③自然保护区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天然实验室。
④保护自然保护区有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地区生态平衡。
2.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概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创建阶段(1956~1965年)。
1956年我国在广东省肇庆市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1958年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建立了小勐养、勐仑、勐腊三个自然保护区。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六章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6.1复习笔记一、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保护法1.自然资源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自然资源的概念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存在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统称。
它不包括经过人们改造的那部分自然因素,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它是组成环境的因素。
(2)自然资源的特性①整体性。
自然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自然资源之间彼此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其中任何一种自然资源发生变化,将会对其他资源的存在和功能的发挥产生影响,甚至影响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②区域性。
自然资源的分布,由于受太阳辐射、大气环流、地质构造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地区的分布是不均衡的,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性。
③多用性。
是指自然资源一般都具有多种功能和用途。
④有限性。
自然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其数量或者可利用的能力是有限的。
(3)自然资源的分类①按其用途可以分为生产资源、风景资源和科研资源等;②按其属性可以分为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③按其再生程度可以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取之不尽资源a.可再生资源,亦称可更新资源。
是指被开发利用后通过自然作用或者人工经营再生,能够被人类继续利用的资源。
b.不可再生资源,亦称不可更新资源。
是指被开发利用后在现阶段不可能再生的资源,主要是指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形成的矿产资源。
c.取之不尽的资源。
是指那些在自然界大量存在,被开发利用后贮量不会减少的资源。
2.自然资源的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法(1)自然资源保护①自然资源保护的概念。
自然资源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②自然资源保护的主要任务。
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③自然资源保护所采取的手段。
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技术的和宣传教育的等。
当前对自然资源的保护,通常是采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回收利用和开发可替代资源以及对可再生资源实行培植、适度开发等方法。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护土地、水和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圣才出品】
七章保护土地、水和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7.1复习笔记一、保护土地的法律规定1.土地的概念和保护土地的意义(1)土地的概念《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土地,包括:①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②建设用地,是指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③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即尚没有明确用途或者人类未以生物技术或者工程措施进行改造利用的土地。
(2)土地具有的基本特性①面积的有限性。
②位置的固定性。
③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④生产能力的永久性。
(3)保护土地的意义土地是构成自然环境的基本要素,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国家宝贵的物质财富。
因此,保护土地具有重要的意义:①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条件,它为人类的生活和生存提供必需的活动场所。
②土地是人类进行物质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同时它还为人类提供所需的食物、原料和其他生活资料。
③土地是植物生长发育和动物栖息繁衍的场所,离开了土地,各种动植物就无法生存。
2.土地保护的法律规定(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法律规定。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与用地分级限额审批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主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并依法规定土地利用行为,划分土地管理权限,控制土地用途变更。
(2)土地调查统计制度的规定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以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勘测,从而弄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基本状况的工作。
《土地管理法》规定:①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行政责任【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行政责任19.1复习笔记一、行政责任概述1.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1)上述定义中的“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其他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含义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是指承担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就是指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时,违法者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这些条件是由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
(2)行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①行为违法行为违法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而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②行为有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
③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该行为所造成的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
④行为者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者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
3.行政制裁的概念(1)行政制裁的定义行政制裁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
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制裁可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三大类。
它们均属于行政惩罚的性质,但与行政强制执行不同。
(2)行政制裁的特点①行政制裁必须体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②行政制裁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③行政制裁必须严格区分制裁的主体和对象。
二、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概念(1)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破坏或者污染环境,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2)行政处罚的特点①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相对人中的违法者。
③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
④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性强制性行为。
⑤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
⑥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命令。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三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3.1复习笔记一、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1.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者体现的,涉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全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
①它是为环境保护法所确认的。
②它是涉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全局的。
③它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
(2)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它普遍适用于整个环境保护法领域。
②它是环境保护法所特有的。
③它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和明确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互相联系、相互制约。
2.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确立和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增强环境保护执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感,顺利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2)在制定各项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时,必须以基本原则为依据,并反映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
(3)基本原则可以弥补环境保护法具体条文的局限性。
基本原则概括性较强,而具体条文局限性较大,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如果碰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进行处理和解决。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1.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概念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形成和发展(1)在国际社会对环境与发展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我国提出了协调发展的原则。
(2)早在197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的批文中,就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时并进,协调发展”。
(3)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的战略方针。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防治放射性污染、农药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的法律规定【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防治放射性污染、农药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的法律规定17.1复习笔记一、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法律规定1.放射性污染的概念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2.放射性污染的危害(1)能引起人体多种疾病。
(2)能缩短人的寿命。
(3)急性大剂量照射能使人死亡。
(4)对孕妇和胎儿的危害。
(5)能损伤遗传物质。
(6)其他危害。
3.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不涉及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问题。
(2)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针的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①国家在核设施和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方面,实行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核事故应急、核设施退役计划和费用预提等制度;②在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实行排放申请、分类管理、代为处置和经营许可证等制度。
(3)将防治放射性污染规划纳入环境保护计划和组织宣传教育的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放射性污染防治中的两项任务:①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纳入环境保护计划。
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4)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5)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和措施的规定①资格和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护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圣才出品】
第八章保护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8.1复习笔记一、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1.森林的概念和保护森林的意义(1)森林的概念森林是指由比较密集生长在一起的乔木及其他木本植物占优势的植物群落。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的主要特性是:①生长的长周期性。
②利用的可持续性。
③功能的多样性。
(2)保护森林的意义①保护森林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强人体健康的需要。
②保护森林是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③保护森林是保障农牧业发展的需要。
④保护森林是保存林区生物物种的需要。
2.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1)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森林法》第5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①“以营林为基础”,是指要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
培育是基础,持续利用是目的。
②“普遍护林”,是指要提高全社会的护林意识,要求社会各方面都要切实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
③“大力造林”,是指要在切实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培育新的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④“采育结合”,是指要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
⑤“永续利用”,是指在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其保持平衡和稳定的发展状态,达到不断地发挥森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林业长远规划的规定林业长远规划,是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单位在某一较长时期内的林业生产、发展战略目标、方针和措施所做的总体布局和安排。
它是林业发展的主要依据,一般包括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重点、步骤以及具体措施。
①林业长远规划的制定原则a.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b.以现有森林资源为基础;c.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②林业长远规划的内容包括:a.林业发展目标;b.林种比例;c.林地保护利用规划;d.植树造林规划。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5~8章)【圣才出品】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环境标准和环境监测5.1复习笔记一、环境标准1.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意义(1)环境标准的概念环境标准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又称环境保护标准。
我国的环境标准,既是标准体系的一个分支,又属于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①具有规范性。
②具有强制性。
③具有严格的制定程序。
④具有显著的技术性和时限性。
(2)环境标准的意义①环境标准是制定环境保护规则和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一定时期环境保护目标的具体体现。
②环境标准是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保证,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核心。
③环境标准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④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的动力。
2.我国环境标准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环境标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的环境标准发展到基本形成环境标准体系的过程。
(1)1956年第一个带有环境标准性质的设计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1959《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62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63年《污水灌溉农田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是我国环境标准的雏形。
(2)从1973年至1979年先后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法(试行)》等,标志着我国的环境标准已由环境质量标准向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控制)发展。
(3)1983年《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发布,至1991年年底,我国先后制定的各种环境标准已达204项。
此外,北京、上海等省市和地区也相继制订了地方性环境标准。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雏形已经基本形成。
3.环境标准体系(1)环境标准体系的概念环境标准体系是指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内容和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其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行政许可【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行政许可18.1复习笔记一、行政许可概述1.行政许可的概念(1)行政许可的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五个特点:①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②是行政机关对外部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③是依申请而实施的行政许可。
④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⑤是须经行政机关依法审批。
(2)行政许可的意义①行政许可是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②行政许可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③行政许可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
④行政许可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2.行政许可的种类(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①普通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a.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对从事这类活动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即属于“一般性”禁止,而非“绝对性”禁止),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b.设定这类许可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
②特许事项有限的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这类事项的特征是:a.原则上涉及资源配置;b.通常都是有偿的;c.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由特定机关授予并适用于特定领域。
③认可事项提供公共服务并且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条件、特殊信誉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这类认可事项的特点是:a.为公众提供服务;b.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c.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d.一般可以通过考试来判断,与特殊身份联系,不可转让。
④核准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该类需要核准的事项的特征是:a.需要事先公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然后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审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b.这类需要核准事项与所核准事项本身条件有关,不能转让。
环境保护法复习资料(法律出版社韩德培版)
环境保护法复习资料(法律出版社韩德培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一。
环境:环绕着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
环境的种类:按1.主体:人类环境,生物环境2.环境形成要素:自然形成的环境,经过人工改造过的环境。
3.环境范围大小:居室环境,车间环境,城市环境,乡村环境,区域环境。
4.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或者环境的功能: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影响人类生产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
环境问题: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由自然界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如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称原生或者第一类环境问题。
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如环境破坏(也称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称为次生或者第二类环境问题。
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的种类:1.环境破坏:由于人们对环境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现象,即由于毁林开荒、过量放牧、掠夺性捕捞、乱猎滥采、不合理灌溉、不适当的水利工程、过量抽取地下液体和破坏性采掘、不恰当种植或者移民、人口增长过速和都市化等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耕地锐减、森林蓄积量下降、矿藏资源遭破坏、地面塌陷、水源枯竭、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资源日益减少或者一些品种灭绝,旱涝灾害频繁,以至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等。
2.环境污染: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人体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影响了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1.原始阶段2.农牧业阶段3.现代工业阶段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一。
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与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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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防治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14.1复习笔记
一、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1.水污染的概念
水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和其他活动,使污染物或者能量进入水环境,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特征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影响水体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的现象。
2.水污染的危害
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人直接饮用含有病菌、病毒或者寄生虫的污水后,会引起疾病蔓延。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体之后,经过人的饮用而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人的生命。
②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
水污染直接影响工农业生产,如使产品质量下降,有的被迫停产、绝收,有的地区粮食、蔬菜、肉类、茶叶等因含毒物质过高而不能食用,还影响对外贸易。
③对渔业生产的危害
生长在受污染的水体中的鱼类,鱼肉有异味,体形畸变。
严重的水质污染会使鱼类大批死亡甚至灭绝。
④对其他方面的危害
水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缺水问题尤其突出。
3.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1)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①建国初期,我国仅颁布过一些环境保护标准。
1984年通过《水污染防治法》颁布,是我国防治陆地水体污染方面的综合性单行法。
此后,国家有关部门还先后发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地面水质标准》和多种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1996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颁布。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经过全面修改的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同日起施行。
2008年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新的修订。
(2)立法目的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将立法目的定为:“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水污染防治的原则
①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②优先保护饮用水源。
③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
④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⑤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应当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4)各级人民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职责
①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对水环境质量负责。
②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考评的内容。
③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是指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生态保护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5)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②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6)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7)水污染防治的制度
①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
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分配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水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水环境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
②排污许可证制度
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要求方可排污的法律规定
③禁止超标排污制度,又称超标违法制度
是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法律规定。
(8)水污染防治措施
①一般规定
a.防止地表水污染。
其一,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其二,对地表水排放其他污染物必须符合标准。
b.防止地下水污染。
其一,防止地面渗漏污染地下水体。
其二,防止开发、回灌和地下工程活动污染地下水体。
②工业水污染防治
a.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企业水污染中的职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b.实行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依照规定被淘汰的设备,工业企业“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c.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d.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责任。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③城镇水污染防治
a.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其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建设集中处理设施的资金。
其二,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和环保部门组织编制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其三,集中处理设施营运单位提供有偿服务。
其四,对违反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营运费等行为的人员,应严格依照公务员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违法、失职的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处理。
b.向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水污染物。
c.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防止污染水体。
④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a.安全使用农药。
b.国家支持畜禽养殖排放物综合利用。
c.水产养殖者应当科学、合理养殖,防止污染水环境。
d.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污水应当符合水质标准。
⑤船舶水污染防治
a.船舶排污应当符合标准。
b.船舶应当配置防污设备和有关文书。
c.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配置足够的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
d.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和污染危害货物接收、清洗、过驳和拆解、打捞等作业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9)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①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该项制度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可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一定面积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及陆域,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
a.保护区分为三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三级。
b.保护区的划定。
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c.保护区水体的保护。
其一,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
其二,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保护。
其三,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保护。
其四,对准保护区采取生态保护措施。
其五,防止供水安全受威胁的特殊保护措施。
其六,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殊保护措施。
②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保护区的特殊保护。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特殊水体保护区。
b.在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保护区内禁止新设排污口。
(10)水污染事故处置
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应对突发水污染事故准备工作。
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③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a.水污染事故与水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