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的定义及其特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行政权的定义极其特征

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利。

行政权的特征:1)公益性;2)执行性;3)法律从属性;4)单方意志性;5)强制性;6)不可自由处置性;7)优先性与收益性。

2、行政关系(4个)

主要有4种: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特点

1)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

2)行政职权职责具有统一性;

3)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

4)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5)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4、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行政法非制定法法源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1)宪法与法律;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4)国际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非制定法法源:1)法律解释;2)判例;3)习惯与惯例;4)行政法理。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合理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包括a)公平公正原则;b)考虑相关因素原则;c)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a)行政公开原则;b)公众参与原则;c)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包括a)行政效率原则;b)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包括a)行政信息真实原则;b)信赖保护原则;

6)责权统一原则。

6、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就行政法的效力而言,首先要遵守2个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就具体而言,1)宪法>法律;2)法律>行政法规;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7、行政法主体的含义及范围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或者个人,行政法主体只指那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行政法主体主要有2大类1)行政主体2)行政相对人;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8、行政机关有有哪些?

就我国现行行政体系而言,行政机关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1)中央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正式工作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目前主要指香港与澳门)

9、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及其他们的区别

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10、公务员的范围、处分、救济途径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我国的公务员范围主要由以下几类: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公务员的处分主要由以下几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处分的救济途径: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1、行政相对人的概述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12、行政法制监督(私权利监督和公权利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包括私权利监督和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监督主要是指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a.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

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c.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a.人民法院的监督,b.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3)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a.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b.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私权利主要是指个人组织可以通过向有关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者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从而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的。要注意的是,公权力监督一般是直接的,私权利监督一般是间接的,通过各种途径推动公权力进行监督。

13、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