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
人事档案审核中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实践与思考
人事档案审核中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实践与思考作者:刘慧郡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杨凌示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陕西杨凌 712100)【摘要】针对人事档案材料中出现的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情况和由此导致的工龄难以计算问题,本文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对下乡知识青年、军队转业人员、工人等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例证分析。
认为:国家应该出台一个关于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专门规定,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把接收关,管理档案材料的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出具档案材料。
【关键词】人事档案;参加工作时间;工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是人事档案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由于个人或组织等方面的原因,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经常会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工龄难以计算。
这就需要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参考各种档案材料,对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认定。
一、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发现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存在的问题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是计算工龄的起始点;工龄是参加工作的总体时间,不包括中途因故间断的时间。
目前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对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因毕业时间、上班报到时间、起薪时间、转正定级时间、缴纳社保时间不统一等原因导致参加工作时间填写、记载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存在因下乡知青、参军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等参加工作材料不齐全或不好界定等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是个人为了私利,故意填写错误,或出于不懂造成的填写错误;二是有些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或对相关政策不熟悉造成的填写错误、材料丢失;三是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专门的认定政策规定,各个地方或者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认定依据有时候不太一致,人才流动后就会导致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出现和以前不一样的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龄认定的依据是什么⼯龄也就是指劳动者的⼯作年龄,这还需要作进⼀步的区分。
其中⼀般⼯龄是指劳动者从⼀开始参加⼯作就计算的⼯作年限,⽽本企业⼯龄则就是指在⼀个单位实际⼯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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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作⼈员⼯龄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办事依据1、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在校学习期间⼯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2、《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培[1985]23号);3、《浙江省劳动⼈事厅关于乡村医⽣(原⾚脚医⽣)被吸收录⽤为区、乡(镇)计划⽣育专职⼲部后⼯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劳⼈函[1986]63号);4、最⾼⼈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等转发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员安置后有关⼯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的通知6、《浙江省⼈事厅、省劳动厅关于部分职⼯⼯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薪[1994]117号);7、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员⼯龄计算、参加⼯作时间认定及⼯龄变动后⼯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薪[1997]166号);8、《浙江省⼈事厅转发⼈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员辞职、辞退及⾃动离职参加⼯作后⼯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浙⼈薪[1999]18号);9、浙江省⼈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获得硕⼠博⼠学位毕业研究⽣⼯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薪[2000]105号);10、《浙江省⼈事厅关于企业改制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员⼯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函[2001]64号);11、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受⾏政刑事处罚后⼯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薪[2001]216号);1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事厅《关于⾮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员被招收录⽤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薪[2004]27号)。
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学习内容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录用、培训、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
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
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
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
不同的工种工龄工资如何核定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同的工种工龄工资如何核定在工作中,工资的发放是每个月最开心的事情。
而我们都知道参加工作之后,每个人到达一定的期限都开始有自己的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单位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的工作补偿,但是在现实中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依法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
那么工龄工资如何核定?不同职业范围的核定标准是不同的,下面赢了网的小编在此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各类工种的工龄核算。
1、通过招工参加工作的人员工龄的核定:这类人员的工龄应从招收新职工(工人)登记表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盖章的日期算起计算连续工龄;2、知识青年工龄的核定: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及文革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回城待业时间应扣除。
3、临时工工龄的核定: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劳新字第344号),即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合同制工人工龄的核定: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前后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期满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龄(缴费年限)可与毕业分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劳动教养或自动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均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退伍军人入伍、退伍时间计算问题的复函”(65)中劳新字第191号,入伍时间可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退伍时间以批准推出现役之日为准。
根据(辽劳办字[1993]65号)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龄,应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转业军人在等待由国家分配工作期间应予计算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和原则规定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和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第三十九条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 ......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第四十四条 ......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1986年11月13日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一)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陕劳服险发[1978]012号(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账;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五)此事在内部掌握执行,不作公开宣传。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八、《暂行办法》中所称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是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十四、......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方的县、市辖区掌管公费医疗经费的机关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知青工龄退休新政策 下乡知青退休新政策内容3篇
知青工龄退休新政策下乡知青退休新政策内容3篇国家近几年对于下乡知青的后代以及退休后的待遇有所提升,关于知青退休的补偿方案近期有上海新出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可凭退休证、现户口证、原上海户口所在派出所证明、现归属新户口人的证明,就可以落实上海户口!由于过去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没有能力恰当地补偿他们的贡献与牺牲,现今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知青退休的补偿方案也是不断的更新,国家政策也是越来越好。
下面就来看看国家对于知青退休的最新待遇。
知青子女回沪政策针对原上海知青、支内,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上海市xx年8月刚刚出台了一个新政策。
可凭退休证、现户口证、原上海户口所在派出所证明、现归属新户口人的证明,就可以落实上海户口!知青退休金补偿方案"家有知青的注意了,给老知青补偿的方案终于定下。
一、插队和兵团一样待遇。
二、目前退休金不足每月4000元的,每月补600元;不足6000元的,每月补300元;不足8000元的,每月补100元;超过8000元的,每月补50元。
三、下乡时间不足3年的,按上述档次的80%补偿;不足6年的,按上述档次的100%补偿,超过6年不满xx年的,按上述档次的120%补偿;xx年以上的,按上述档次的150%补偿。
四、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提高此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0%。
养老金增加可靠消息,每人130元,工龄工资每年3元,再在12月工资的基础上增加4%。
去年是3%,提高了1%,还算可以。
16日到账。
60岁加20元,70岁加40元,80岁加60元,对于这则微信消息中所提到的内容,呼和浩特晚报记者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情况。
据一位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这则消息为假消息,近期并没有类似的信息发布。
上山下乡知青退休后的待遇,在1966年--1977年间,城市中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这是当时的国策.由此造成了这部分人员在最宝贵的年龄段,失去了学习的机会,错过了能力储备的黄金时期.目前大批4050人员的下岗失业人员也正是这批人.即缺乏学历,又没有技能.是城市生活中最困难的群体.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在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还在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心中唯一的期盼就是快点到退休年龄,拿到养老金。
工龄计算
第三部分工龄计算及下乡知青76.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吉劳险字[1982]28号文件规定,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7.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落户期间可否计算工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8.1962年(我市从1964年开始)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插队期间可否计算工龄?根据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插队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79.在“文革”期间,随同父母走“六·二六”和“五·七”道路到农村插队的在校学生,在农村中学毕业后参加劳动时间和以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工龄?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5]143号《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可待他们中学毕业或年满16周岁参加农村社队劳动起计算工作年限,也从这个时间起,同以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0.在“文革”期间被遣送下乡和被动员下乡的城镇居民,被带下乡的子女,以后参加了工作,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5]143号《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他们在下乡时所带的知识青年、被带下乡的中学毕业生及年满16周岁后(指下乡时年龄小,待其满16周岁后)的子女,他们在农村参加社队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1.1970年至1978年期间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当时称为工农兵大学生)的下乡知识青年,他们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5]143号文件规定,他们下乡插队的时间和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85\06\28)劳人培(1985)23号【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颁布日期】19850628【实施日期】19850628【章名】通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做了重大调整。
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使绝大多数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
但是,他们插队劳动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
经与各方面商量,一致认为“文革”期间下乡的原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
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三)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
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细做好,切勿草率从事。
要按原则办事,反对不正之风。
(五)此事内部掌握执行,不公开宣传。
工龄应该如何计算?工龄文件规定
工龄应该如何计算?工龄文件规定工龄应该如何计算?工龄文件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否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答: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从何时起计算?答: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计算。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答: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到城市参加工作后,其工龄如何计算?答: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到城市参加工作后,在工龄计算问题上可以仿照上述三题规定办理。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秘字〔1955〕245号(1955年12月29日)2、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什么计算?答: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秘字〔1955〕245号(1955年12月29日)3、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有什么规定?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3〕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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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人事档案管理知识: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事档案管理知识: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一、出生时间如何确认?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X〕41号)文件要求,组织上确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以本人档案和户籍档案中的最早记载为依据,自201X年10月起,不再办理干部本人提出的要求确认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事宜。
二、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1.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
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2.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的如何认定《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201X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201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3.关于下乡知识青年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
档案中须有审批材料或能查找到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工龄相关政策汇编
工龄相关政策汇编工龄相关政策汇编职工工龄是人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职工晋职、增资、退休、退职的重要依据。
工龄政策及内容极为庞杂,为了使各级组织人事干部正确把握政策,1998年自治区人事厅编印了《保险福利福利退休政策法规选编》,其中第三册为工龄计算政策专册。
本汇编内容主要来自于该《汇编》中的文件。
因篇幅有限,主要讲一些普遍、基本性的内容。
一、工龄的概念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国务院人事局、全国总工公会劳动保险部的解答对以上概念解释如下:1、工龄。
工龄是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劳动)时间。
2、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参加社会工作(劳动)并以其工资收入作为维持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全部工作(劳动)时间,它包括间断前后的工作(劳动)时间。
1978年国务院颁发“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后计算工龄,取消了一般号龄的规定,因此,一般工龄只能说明个人的经历,目前已没有什么意义了。
3、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是工人、职员连续工作(劳动)并同样以工资收入作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在劳保条例上规定叫做本企业工龄;机关叫做工作年限,含义都是一样的,连续工龄也包括经组织上调动工作前的连续工作(劳动)时间。
连续工龄同时就是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就是连续工龄,工作年限都应是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都是工作年限。
二、工龄的几种计算法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时,必须要满一周年才能算一年,1980年发政部以“[1980]民人字第351号”《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答复,一律按满一个周年计算。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内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应予取消。
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的认定
2下 2017年 第6期(总第560期)【图书文博档案】 Library File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工作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事档案工作的核心,它真实而全面地记载、反映着职工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学识情况、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人的重要依据。
其中“三龄两历一身份”即干部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不仅是人事信息管理的基础,而且是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不仅直接影响到人事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到人事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问题的主要表现1.弄虚作假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涂改造假,这是一种“低级”拙劣的造假手段;二是虚构经历,即在履历材料中填写了某种学习和工作经历,但没有相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三是伪造材料,这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2.矛盾存疑主要是档案中有关“三龄两历一身份”记载不清、相互矛盾以及关键材料缺失。
一是前后记载矛盾;二是关键材料缺失。
3.认定失当档案存在问题,一是违规进行认定;二是不按规定随意认定;三是随意更改认定结果。
二、“三龄两历一身份”的认定方法1.“出生时间”的认定现行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
审核时要把握不同时期的政策依据。
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精神,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总体要求是“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
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要按照最先最早原则认定,最早材料须没有涂改、虚填年龄等造假情况。
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
收藏!21个问答带你全面了解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收藏!21个问答带你全面了解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关于出生日期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答:现行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
该通知下发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2006年10月15日起停止执行,2013年12月22日废止)对认定干部出生日期问题作出规范。
审核时要把握不同时期的政策依据。
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总体要求是什么?答: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精神,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总体要求是“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
对干部出生日期造假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1)公平公正。
坚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让造假者得利,更不能重复得利。
(2)最先最早。
严格执行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即“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指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
(3)全面取证。
对涂改、虚填(填大或填小)等涉嫌造假且难以认定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阅原始户籍档案。
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早于干部人事档案的,以原始户籍档案为依据;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晚于干部人事档案的,须调阅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以及干部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
取证的原始依据材料须是原件且无涂改,如有涂改应认真甄别,并视情况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
(4)严格组织认定程序。
全面调查取证后,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作出认定。
未按上述程序认定的,不予承认。
对档案造假的,除要认真纠正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精简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1985年1月1日)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精简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1985年1月1日)第一篇: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精简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1985年1月1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精简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1985年1月1日)一、问:目前已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精简的老职工作出了生活困难补助规定,非本地区精简职工到这些地区安家的可否享受?答:我们党和国家对六十年代因承担国家困难被精简的职工的生活困难极为关心。
一九八二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研究解决。
能解决哪些问题就积极主动地解决哪些问题,国家无力解决的问题,全国不作统一规定。
目前,已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精神和地方财力的可能,对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生活有困难的老职工规定了生活困难补助办法。
这些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区所属单位被精简的职工,其它地区和部门的精简职工不能享受,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只能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
二、问: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待遇国家是如何规定的?答: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
(医疗待遇见解答四)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
三、问:已经作精简退职处理的因工负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享受什么待遇?答:根据民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关于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若干问题的解答》:凡是在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已经作退职处理的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包括一九五八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的职工),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可以作为特殊情况补办40%救济。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
附件:2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1、1970-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答:这些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注:1973年4月3日国务院国发[73]39号文规定: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3、1979年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集体单位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上大学后工龄计算的复函》[81]劳险字4号(1981年3月12日)4、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答: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年12月13日)5、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其工龄如何计算?答: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常见工龄计算的方法及依据
工龄计算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的计算。
工龄的计算即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建议人大、政协发起完善知青工龄认定和养老保险政策江苏论坛
建议人大、政协发起完善知青工龄认定和养老保险政策江苏论坛知青工龄提案:关于如实认定“知青”工龄,从速解决我省部分困难“知青”晚年无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问题的提案关于如实认定“知青”工龄,从速解决我省部分困难“知青”晚年无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问题的提案我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已过去四十多年了,其中因自谋职业、农婚、病退及辞职等导致工龄无法连续计算的江苏部分“知青”,目前已陆续进入退休年龄,却无养老金、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部分老“知青”已陷入贫病无靠状态,情况日益严重。
因此,建议我省相关部门应正视这一社会问题,抱定“以人为本”的理念,针对问题加以研究,尽早出台相关政策,予以妥善解决。
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文件指出:“‘文革’期间下乡的原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
……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
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细做好,切勿草率从事。
”近几年,我国湖南、河北、广东、四川、湖北、黑龙江等省针对此类情况,已适时推出相关政策,如湖南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单位、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人员参保缴费后,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上山下乡插队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而江苏目前还无动作,显见得滞后了。
近年来,不少“知青”在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得到的答复是没有上级文件,一时无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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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85\06\28)劳人培(1985)23号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50628
【实施日期】19850628
【章名】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做了重大调整。
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使绝大多数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
但是,他们插队劳动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
经与各方面商量,一致认为“文革”期间下乡的原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
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
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三)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
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细做好,切勿草率从事。
要按原则办事,反对不正之风。
(五)此事内部掌握执行,不公开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