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性质的再认识
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3篇
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2)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2)精选3篇(一)在学习《行政许可法》这门课程过程中,我收获了许多知识,也对行政许可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行政许可法》让我明白了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某些活动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管和事后评估的授权管理方式。
通过对行政许可制度的学习,我了解到它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行政许可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也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学习《行政许可法》增强了我的法治意识。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行政许可制度是法治的重要体现。
行政许可的核发、变更、撤销等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行使自己的权力。
学习《行政许可法》让我了解到了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法定条件、程序等各个方面的规定,我明白了行政许可需要依法操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和程序,才能够合法有效。
再次,学习《行政许可法》培养了我的法治素养。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行政许可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权力滥用、不规范操作等。
学习《行政许可法》让我认识到了加强行政许可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并使我养成了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习惯。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积极践行法治精神,遵循法律的规范,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学习《行政许可法》培养了我的综合素质。
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仅要掌握案例分析和理论知识,还要了解行政许可制度的实践应用和改革研究等方面的内容。
这对于培养我综合素质、提高我综合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综上所述,学习《行政许可法》让我对行政许可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提高了我的法治意识,培养了我的法治素养,同时也增强了我的综合素质。
对行政许可性质的再认识
对行政许可性质的再认识2011-12-5 10:41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摘要: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理论界一直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
从我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内容来看,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过滤监督机制,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获得许可的条件及能力的审查,及其在获得许可后对其行为的监督。
基于这一认识,文章认为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审查监督活动,并论证了其合理性。
关键词:行政许可;性质;审查;监督一理论界对行政许可性质的不同认识行政许可是现代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是对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起点,也是防止侵犯相对人权利、合法合理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基础。
然而,在国内目前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一直是众说纷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赋权说赋权说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授予其某种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人本没有某种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相对人才获得了这项一般人不能享有的权利。
这种观点反映了行政许可制度早期的一些特征,但其忽略了行政主体在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它突出了重公民义务轻公民权利的特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观点日益不能为民主社会所接受。
(二)解禁说解禁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行为的解除,恢复相对人自由的行为。
应受许可的事项,在没有这种限制以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出的行为或享有的资格,因为法律、法规、法令规定的结果使其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自由的恢复,而非权利的赋予。
这一理论与民主社会权利观念相契合,有利于打破行政许可是政府“施恩”的观念,有利于增强行代写论文政机关的责任意识。
但是,对于解禁说,我们还可以这样认识:接触禁止的后果就是赋予相对人一种权利——不必遵守禁止性义务的权利。
所以说,我们可以认为解禁说是赋权说的另一种解说。
(三)形成说它认为许可是使权利的行使成为可能的一种形成行为。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
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
第二种观点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是赋权和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解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制度涉及到两个关键性环节,一个是行政许可的范围,即法律禁止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禁止,没有法律禁止就不会有行政许可的存在。
国家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常要设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禁止一般人从事,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方能解除这种禁止。
另一个是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在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批准了这种申请,那么才意味着解除了法律的禁止,行政相对人因此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从形式上说,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所谓“依申请”是指只有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没有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
从性质上说,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的存在前提在于国家的法律禁止。
这里的法律禁止指的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而不是绝对禁止。
如果是国家绝对禁止的事项当然也就不存在解禁的问题。
法律的一般禁止既包括法律的明确禁止,也包括法律不明确禁止两种形式。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郭林涛一、概念与性质行政许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政审批是按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批行为,面比较宽。
而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
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点是容许某人做某事,其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这种“准予”,不是对相对人的赋权,更不是高兴就给,不高兴就不给的施舍。
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一种责任。
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
二、价值取向许可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产品经济必然与行政命令相联系,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控制和调节竞争,才需要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价值的现实化,具体表现为:(一)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国家对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事务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的宏观调控经济模式正在完善之中,兼俱计划、金融、财政三种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调控模式,都必须将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与微观管理结合起来,如何在二者之间形成结点至关重要。
(二)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统一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特定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加限制势必要影响社会整体利益,故而出现了行政许可,保证了经济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保证了依法享有特定行为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社会个体可以合法地追求个体利益而不受非法侵犯和干涉。
三、关于《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加以严格规范,该法明确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 (2)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学习行政许可法让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许可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以下是我对行政许可法学习的一些体会心得:1. 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点:学习行政许可法我们了解到,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作出的正式决定,它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和专属性的特点。
行政许可是管理行为的一种,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2. 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要求: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时必须依法进行,遵循特定的程序。
学习行政许可法我们了解到,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的权力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和形式审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行政许可的责任与权利:学习行政许可法我们了解到,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既有责任也有权利。
行政机关要履行其公共利益保护的责任,同时也要尊重被许可方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如果滥用权力或违法操作,也可能带来不正当的限制和损害。
4. 行政许可的监督与制约:学习行政许可法我们了解到,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但它并非无限制的权力。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程序和条件,同时也设立了一系列监督与制约机制,以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学习行政许可法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行政许可的概念、程序和特点,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责任和权利。
同时,行政许可法也提醒我行政许可权力的滥用和违法操作可能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监督与制约行政许可权力的行使,以确保公正、合法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产生。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引言行政许可是指国家依法授予特定主体或个人依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取得某种特定权益的一种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限制性的特点。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和意义,对于保障我们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进行探讨。
行政许可的性质和意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限制性的特点。
合法性行政许可是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就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可以拒绝申请。
限制性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控制特定事项,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行政许可是一种限制性措施,它对特定活动和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只有取得行政许可才可以从事相应的活动或享受相应的权益。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对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几点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了解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是依法进行的,我们应该了解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行政许可的法律根据和授权范围,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正确依法办事。
了解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们应该了解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避免因不符合申请条件而被拒绝。
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滥用行政许可权力行政许可权力的滥用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我们应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行政许可权力滥用的情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
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
第二种观点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是赋权和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解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制度涉及到两个关键性环节,一个是行政许可的范围,即法律禁止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禁止,没有法律禁止就不会有行政许可的存在。
国家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常要设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禁止一般人从事,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方能解除这种禁止。
另一个是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在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批准了这种申请,那么才意味着解除了法律的禁止,行政相对人因此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从形式上说,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所谓“依申请”是指只有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没有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
从性质上说,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的存在前提在于国家的法律禁止。
这里的法律禁止指的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而不是绝对禁止。
如果是国家绝对禁止的事项当然也就不存在解禁的问题。
法律的一般禁止既包括法律的明确禁止,也包括法律不明确禁止两种形式。
简述行政许可的含义和特征
简述行政许可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提出的
申请,经过审查决定后,给予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手段,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 权力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一项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强制执行
的特征。
行政机关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和审批,并依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2. 有限性:行政许可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将依法进行事实核实、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倒置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事先对行为进行规制的方式,即在市场主体实
施特定行为前,需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并取得许可。
与行政许可相对应的是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事后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4. 监督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
政许可过程中,会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管,确保其依法履行许可的义务,并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
总而言之,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权力对特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手段,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秩序,是公共行政领域中重要的管理方式之一。
优秀范文: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3篇
优秀范文: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 (2) 优秀范文: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 (2)精选3篇(一)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近年来,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在我国日益凸显。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深感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通过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我受益匪浅,收获颇多。
首先,学习行政许可法使我对行政许可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研究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行政许可是一种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是政府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它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学习行政许可法不仅让我对行政许可制度的存在和运行有了深入的了解,还让我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其次,学习行政许可法增强了我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认同。
行政许可法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行政管理法规,强调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性和正当性。
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我深刻领悟到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以法律作为约束和指导的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学习行政许可法也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法治精神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同时也让我更加坚定了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积极参与和贡献自己的力量的决心。
最后,学习行政许可法还使我对行政法律事务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
行政许可法是行政法律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我不仅对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性质和制度有了深入了解,还对行政许可程序、审查标准、申请手续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这不仅对我今后作为法律人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还使我在行政法律事务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得到了提升。
综上所述,学习行政许可法使我对行政许可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增强了我对法治精神的认同和理解,同时也为我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行政法律事务知识。
这对于我今后的学业发展和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正文: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及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特定法律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行为的许可,是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性、选择性、单独性、强制性和可撤销性等特点。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1. 根据法律性质的分类: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
一般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一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法律主体进行的一种许可。
特殊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法律主体进行的许可。
2. 根据行政许可的对象分类: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个人行政许可和组织行政许可。
个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的行政许可,组织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组织进行的行政许可。
3. 根据行政许可的用途分类:行政许可可以分为经营许可和非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进行的行政许可,非经营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非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进行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1. 申请阶段:法律主体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3. 面审阶段:行政机关组织相关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面审,并进行公开听证。
4. 决定阶段: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证书。
5. 履行阶段:法律主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6. 变更、延续和撤销阶段:法律主体如需变更、延续或撤销行政许可,需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
四.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1. 违法责任:法律主体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行政许可证书等处罚。
2. 民事责任:法律主体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性质观点研究论文
行政许可性质观点研究论文行政许可制度作为我国行政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在广泛的范围内得以运用,并且关系着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第三人、整个社会等多个利益主体。
随着《行政许可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费用、监督、法律责任等都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全社会对其重视程度已提到了相当高度。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定义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该定义作为法律条文,客观的描述了行政许可行为的特征,没有也无必要对该行为的性质作法理上的详细阐述,但在法律条文以外对行政许可行为性质进行法理分析却是很有必要的,这关系到如何解读、学习和研究该法律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拟从对行政许可性质的法理分析角度讨论《行政许可法》的法律价值。
一、关于行政许可性质的五种观点及利弊分析一是“赋权说”,即认为行政许可是赋权行为,行政相对人本没有此项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使其获得该项一般人不能享有的特权;二是“解禁说”或“权利恢复说”,该观点与“赋权说”相对,认为应受许可的事项在没有被普遍禁止以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的行为,由于法令规定的结果使此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对自由的恢复,即不作为义务的解除,而非权利的设定。
亦即许可是恢复相对人权利的行为,而非权利的授予;三是“折衷说”,即认为前两种观点并非截然对立,只是认识角度不同。
从表面上看,许可的确表现为政府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称之为赋权行为未尝不可,但从根本上讲,许可不仅是国家处分权力的形式,而且是对原属于公民法人的某种权利自由的恢复,是对特定人解除普遍禁止的行为;四是“赋权-限权说”,认为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具有“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对于从许可中受益的相对人来讲,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但对于未经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相对人来讲则是一种限制和排斥权利的行为。
试析行政许可概念内涵
试析行政许可概念内涵一、概念与性质行政许可已在行政管理中得以广泛使用,但理论界对其概念理解尚未统一。
作者认为,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概念的内涵应包容五个方面:1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2行政许可系特定行政主体所为之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系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设定行政许可之议会立法行为或行政立法行为。
3许可条件、标准、程序法定。
4具体表现为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要式行为。
5许可不但限于准许,与准许相连续的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也包含在行政许可之中;与此同时,行政许可亦并非囊括所有凡与许可证、执照有涉的行为,如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
不应将行政许可与水平罚相混淆。
政许不过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使用结合起来的手段。
现代政府正是通过灵活使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动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
规范化、法制化的行政许可仅仅法定主体依法核准许可,行政主体决定许可与否乃是以审查许可申请人是否满足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为依据,若非数量有限的竞争性许可,凡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当依法许可,行政主体并无自由裁量权。
当然,因为行政许可的功能与特性所决定,法律、法规也并非总是对行政许可作羁束性规定,譬如在经济行政领域,就因许可竞争的存有,而使得许可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许可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是因为存有内涵上的差异;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裁量行为则是按照法律规范的羁束性不同而作的分类,两种分类标准与依据不同,所以,难以将行政许可归结为自由裁量行为或羁束裁量行为,事实上,行政许可与二者是交叉的关系。
行政许可的性质究竟是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依法赋予相对方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行为?理应说,在特定法律禁止之前,人人皆可为而在特定法律禁止出现后须经许可才可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从无约束状态到受到禁止再到禁止解除,实际上是受两次法律调整。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正确认识行政许可一、引言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特殊权利赋予活动。
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程序以及自己对公益性行为的主观判断,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主体权利赋予活动。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概念、特点、程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与行政行为有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一种特殊权利赋予活动。
它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同时也是一种对公益性行为的主观判断。
三、行政许可的特点1. 权能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体现了行政主体对申请行为具有的一种决定权。
2. 强制性:行政许可是强制性的,即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合法申请,必须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3. 可撤销性:行政许可是可以撤销的,即行政机关在许可后发现许可决定存在错误、违法等情况时,有权依法撤销已经发出的许可决定。
4. 民事效力:行政许可具有民事效力,即对于依法获得许可的当事人,行政许可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1. 申请: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附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2. 受理: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受理,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申请的完整性。
3. 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法定条件、程序等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4. 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出具许可证书。
5. 公示:行政机关对决定进行公示,公告许可事项的决定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6. 发证:行政机关向被许可人颁发许可证件,确认其具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7. 监管: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管,确保许可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其他相关内容在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还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附件和法律名词,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许可制度。
对行政许可性质的思考
对行政许可性质的思考作者:李富赛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行政许可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施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而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对行政许可性质这一问题很难作出评价。
受此启发,引起了本人对行政许可性质的思考,本文从市场与国家的关系来从新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
关键词:行政许可;性质;行政相对人;平衡市场与国家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71-02作者简介:李富赛(1992-),男,汉族,山东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
一、我国行政许可的现状当前正值改革之时,行政许可在政府会议上多次被提及,相关行政许可制度也发生了相应变化。
就在2014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从政府自身改起,把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
国务院机构改革有序实施,分批取消和下放了416项行政审批事项。
可见,行政许可制度正在日益得到完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得到体现,市场正朝着良性轨道上前行。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所取得的成绩可以看到,但是其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第一,在立法上对行政许可的范围还不是很清楚,导致一些不应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而设立了,导致一些人力、物力的浪费,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
一些应该由政府事前控制的事项而让市场自由发展,从而导致一种无序状态的发生;第二,在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中,由于对行政许可缺乏一定的认识,导致不能很好地辨别行政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是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同时导致不能很好地总结出在行政许可中的经验教训以修改现有的行政许可制度;第三,由于行政许可制度的模糊,导致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缺乏主观能动性,从而浪费了一些资源。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主要是对行政许可的性质缺乏一定的了解。
二、对行政许可性质的新认识(一)对行政许可性质的重新认识行政许可设立的目的是限制行政相对人对自己行为的自由自配,其原因在于现在大多数国家是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然而市场就像人一样不是万能的,有一定的缺陷,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使资源配置最大化,那么就需要国家来进行适当地干预,调整自由市场的一些弊端,使市场在良性轨道上运行,而行政许可制度就是在市场上到底有哪些事项需要国家来设一个门槛,而设的这个门槛能够使市场自己无法调整的事情得到合理解决,所以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是平衡国家与市场这两种资源。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摘要: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得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得法律权利得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就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与灵活运用结合起来得手段。
现代政府正就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
行政许可得价值取向就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序增长。
《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得设定范围制度与行政许可得设定权制度进行了严格得规范。
关键词:行政许可,概念,性质,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裁量行为,价值取向,价值得实现化,《行政许可法》。
一、概念与性质ﻫ行政许可已在行政管理中得以广泛运用,但理论界对其概念认识尚未统一。
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得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得法律权利得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概念得内涵应包容五个方面:[1]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2]行政许可系特定行政主体所为之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系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设定行政许可之议会立法行为或行政立法行为。
[3]许可条件、标准、程序法定。
[4]具体表现为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要式行为。
[5]许可不仅限于准许,与准许相连续得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也包含在行政许可之中;与此同时,行政许可亦并非囊括所有凡与许可证、执照有涉得行为,如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不应将行政许可与能力罚相混淆。
行政许可就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与灵活运用结合起来得手段。
现代政府正就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规范化、法制化得行政许可只就是法定主体依法核准许可,行政主体决定许可与否乃就是以审查许可申请人就是否满足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为依据,若非数量有限得竞争性许可,凡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得,当依法许可,行政主体并无自由裁量权。
简述行政许可的含义及其特征
简述行政许可的含义及其特征
行政许可指的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的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某项权益或开展某项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权力下放的形式,行政机关通过审批、许可等方式授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特定权益或开展特定活动。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有限制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授权,具有限制性质,只允许特定的申请人在特定的条件下享有某项权益或开展某项活动。
2. 强制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的必须性审批,无法自愿选择,申请人没有申请许可的自由。
3. 监管性:行政许可不仅是一种授权,也是一种监管措施,行政机关在许可的过程中会对申请人及其相关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单一性: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权益或活动进行的授权,不同的权益或活动需要分别申请相应的行政许可,且每一次行政许可都是独立的、单独的审批过程。
5. 一次性:行政许可通常是一次性授予申请人特定权益或开展特定活动的权限,不同于行政许可,多次使用,单次许可通常只针对特定的事项或时间段。
6. 法定性:行政许可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定许可的条件、限制和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性质新说
行政许可性质新说摘要: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传统的“赋权说”和“解禁说”都存在理论上的不足。
如果从行政许可的功能的角度来认识,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过滤机制,是对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可能危害其他公民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与防范。
基于这一认识,作者提出了“无害性审查说”。
无害性审查说的理论基础是权利的相对性原理。
关键词:行政许可,性质,无害性,审查一、行政许可性质的传统认识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是对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起点。
然而,在行政法学上,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一直是众说纷纭。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下列几种:(一)赋权说赋权说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授予其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为,即赋权行为。
相对人本来并没有某种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相对人才获得了该项一般人不能享有的权利。
赋权说最初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根据英美普通法,行政许可渊源于英王的特许权,后来随着英王行政权力的逐步缩小,特许权不断减少,但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却广泛地借鉴了许可的管理方式。
根据赋权说,当事人获得的并不是一种先在的“权利”(right),而仅仅是一种“特权”(privilege)。
特权的恩赐并不意味着权利的授予。
特权可以任意收回,并且不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
英美法院的早期判例均持这种态度。
由于赋权说把行政许可视为行政机关恩赐的一种特权,这与现代社会自由、民主的宪政理念相冲突。
因此,赋权说在英美国家日渐式微。
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英美国家逐渐抛弃了传统的特权理论,承认当事人获得的也是一种实在的权利。
在我国行政法学上,仍有部分学者采纳赋权说。
当然,这是一种经过改造的赋权说,认为相对人获得的是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
尽管如此,仍然有批评者指出,权利的形成主要是通过立法过程(宪法、法律的规定)来完成的,而不是通过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
赋权说理论上的不确切性,不利于认识与克服许可制度在执行中的弊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二)2024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二)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对于保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很多人在对待行政许可时存在着一些误解和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来阐述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行政许可的本质和操作。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和特点1. 行政许可的定义及其法律依据2. 行政许可的特点和目的3. 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的区别和联系4. 行政许可的分类和层级二、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素1. 行政许可的程序简介2. 行政许可申请的要素和材料3. 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4. 行政许可的公示和听证5. 行政许可的异议申诉与监督三、行政许可的限制和权利保障1. 行政许可的限制和原则2. 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3. 行政许可的时限和期限4. 行政许可的变更、暂停和撤销5. 行政许可的责任和赔偿机制四、行政许可的风险和应对策略1. 行政许可的常见风险和问题2. 行政许可申请中的风险防控3. 行政许可决定的风险预测与应对4. 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争议和解决办法5. 行政许可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设五、行政许可的未来发展与展望1. 行政许可改革的方向和目标2. 行政许可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趋势3. 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与政务服务升级4. 行政许可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5. 行政许可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总结:通过以上五个大点的阐述,我们对行政许可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在实践中,大家应当正确理解行政许可的法律定位和特点,熟悉行政许可的程序与要素,保障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注意行政许可中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行政许可在未来的改革与发展方向中,将更加注重数字化和智能化,以公开透明的方式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政务服务。
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为促进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认识
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认识赫成刚【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年(卷),期】2013(000)008【总页数】2页(P56-57)【作者】赫成刚【作者单位】河北省质监局审查事务中心【正文语种】中文确定事物的性质是研究的开始。
通过学习“十八大”报告及在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同时结合《行政许可法》颁行十年之际,重新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对于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无疑具有哲理的价值导向和现实的指导作用。
下面,笔者结合本职工作,对行政许可的性质进行简单论述,供同仁们指正。
行政许可性质认定的回顾伴随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和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规制政府管理的需要,为克服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状况,从1996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行政许可的调研、起草工作。
历时7年之久,《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最终出台,标志着我国的行政许可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对于行政许可概念,虽然《行政许可法》专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予以描述,但由于对行政许可的性质缺乏立法的进一步揭示,无论在学界还是政府的实施层面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认定上,莫衷一是。
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将其归纳为“赋权说”、“解禁说”、“证权说”以及相应的变种等十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对行政许可性质认识的迥异,既影响了行政许可应有的法治进程,阻缓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速度,也直接削弱了行政许可的现实效果。
对行政许可性质的分析如何把握行政许可的性质,应跳出以往就许可论许可的误区,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社会学角度分析。
许可,按照最新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意为准许、容许。
第八版《布莱克法律词典》则将许可表述为不同于租约等形式的允诺,这种允诺往往可撤回,在允诺过程中被允诺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否则导致违法。
尤其指被允诺者从事在允诺者土地上从事狩猎等非经允诺而非法的行为时,必须经允诺者同意方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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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性质的再认识
2011-12-5 10:41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摘要: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理论界一直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
从我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内容来看,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过滤监督机制,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获得许可的条件及能力的审查,及其在获得许可后对其行为的监督。
基于这一认识,文章认为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审查监督活动,并论证了其合理性。
关键词:行政许可;性质;审查;监督
一理论界对行政许可性质的不同认识行政许可是现代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是对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起点,也是防止侵犯相对人权利、合法合理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基础。
然而,在国内目前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一直是众说纷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赋权说
赋权说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授予其某种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人本没有某种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相对人才获得了这项一般人不能享有的权利。
这种观点反映了行政许可制度早期的一些特征,但其忽略了行政主体在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它突出了重公民义务轻公民权利的特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观点日益不能为民主社会所接受。
(二)解禁说
解禁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行为的解除,恢复相对人自由的行为。
应受许可的事项,在没有这种限制以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出的行为或享有的资格,因为法律、法规、法令规定的结果使其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自由的恢复,而非权利的赋予。
这一理论与民主社会权利观念相契合,有利于打破行政许可是政府“施恩”的观念,有利于增强行代写论文政机关的责任意识。
但是,对于解禁说,我们还可以这样认识:接触禁止的后果就是赋予相对人一种权利——不必遵守禁止性义务的权利。
所以说,我们可以认为解禁说是赋权说的另一种解说。
(三)形成说
它认为许可是使权利的行使成为可能的一种形成行为。
(四)证权说
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主要表现为审查、核准、发给许可证、执照等等)是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权利的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核,合格者给予行使权利的合法证明。
它不是赋权行为,只是验证其资格与条件,只能称为“证权”行为。
(五)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赋权说与解禁说两种观点并非截然对立,它们的差异只是认识角度不同造成的。
从表面上看,许可的确表现为政府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称之为赋权行为未尝不可;
但从根本上说,许可不仅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形式,而且是对原属于公民某种权利自由的恢复,是对特定人解除普遍禁止的行为。
它试图弥补赋权说和解禁说的不足,但其并没给行政许可下一个清楚的定义。
(六)多重性质说
这种观点认为行政许可的性质并不是单一的,他具有多重性。
具体包括:行政许可是一种羁束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意性行政行为。
等等。
以上各种观点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到底哪一种观点更能描述现代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性呢?本文认为为更好把握行政许可特性,必须对有关行政许可的一些问题进行说明。
二对行政许可相关问题的再认识
(一)权利来源问题
权利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历史演进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权利是国家对于人们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自由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人们通过实施这样的行为获得一定的利益。
权利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国家对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赋予或设定权利是表明原来本不存在,而予以创设、给予权利的法定性,它要求权利赋予的单一性,即只能由一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或法律来确定和规定。
可见,法律权利的来源是法律,而不是来自某一特定的国家机关。
行政主体是被排除在权利赋予体系之外的。
(二)建立行政许可的目的
20世纪30年代,大规模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带来巨大冲击,面对经济衰退市场机制无能为力,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放弃自由放任的传统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大力干预,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政府开始对企业实行规制。
政府通过许可证的规制手段预防市场主体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可能造成侵害或者影响的活动,它在很大程度上起了积极作用。
在我国,资源上很有限,不可能人人都普遍享有的情况下,国家从平衡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个别利益和全局利益以及公平性因素考虑,更应审查并选择具有最有利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条件的对象来享有或运用某中权利和资格。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规制社会经济活动的事前调控机制,是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危险性的发生。
因此,它可以称为是一种重要的事前审查手段,但我国行政许可不应只看作事前,它还应贯穿于整个许可事项的始终。
(三)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的作用
在前面已经阐释了行政机关并不能赋予公民某种权利以后,我们应该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制度中的作用进行定位。
行政许可制度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主要表现为审查、核准、发给许可证,执照等等)是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经过审查,合格者就予于形式权利的合法证明。
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在于证明或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
三对行政许可的重新定位——审查监督学说
我国刚颁布不久的《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概念的界定是建立在这种依法审查的基础之上的。
但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不仅包括许可、不许可,还包括对被许可事项中可能出现的依法需要中止、变更或者撤消等事项的处理以及对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是一种审查监督活动。
这种定性有以下几点益处:
(一)有着较强的实践理论上的合理性。
如果将行政许可定义为相对人权利的赋予或相对人禁止的解除,则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是一种给予与接受的关系,亦即一种施舍与被施舍的关系,就难免会使行政机关认为:既然我给予了相对人某种权利,那么相对人就应付出相应代价。
目前,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出现态度生硬、表情冷漠等情况就与行政许可这种定性不无关系。
而且,既然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赋予,那么如果申请人不予被许可,相对人也不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质疑,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只有把其定义为一种监督审查活动,它才能使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从而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可以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强化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在既往的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中,经常忽略颁发许可证后对申请人行为的监督,造成了长期以来行政实务中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
实际上,行政许可不只是简单的许可证核准与颁发行为,行政机关在依法需要实施控制,管理的许可事项上的义务和责任贯穿于被许可事项的始终,即不仅包括准予或者不准予颁发许可证,而且还包括对被许可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依法需要中止、变更或者撤消等事项的处理,以及对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这意味着实施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与现代民主社会相适应
以往的学说如“赋权说”,“解禁说”等等,它们往往把行政许可视为是行政机关恩赐的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先在的权利,这与现代社会自由、民主的宪政理念相冲突,而审查监督学说确认为人民是国家权利的所有者,人民的权利来自法律的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只是执行法律而已。
公民、法人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是平等的。
把许可视为一项特权,等于区分了获得许可的公民和法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不平等。
许可的获得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法律所规定的获得和行使权利的条件、方式、手段等。
行政机关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确认具有获得法律上条件的资格。
因此,即使法律对取得权利设定了种种限制,但无论是限制还是权利,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是平等的,都有可能获得许可。
参考文献:
[1]张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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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解君 .行政许可的概念与性质略说 [ J ] .南京大学学报,2000( 3)。
[3] 李路 .刍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机制创新与立法完善[ J].理论导刊,2010( 9)。
[4] 李娟娟 .浅论行政许可中的公开原则 [ J ] .山西师大学报,201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