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之探讨(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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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之探讨(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29
对现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之探讨(新
编版)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建设必须遵循的“三大规程”之一,是指导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宝。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可以有效地提高工效和工程质量,避免违章作业,减少人身、设备和财产损失,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当今国家煤矿重大生产事故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我们学习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人在一切生产活动中是最关键因素,作为直接从事现场工作的各操作人员是进行生产活动的主体,操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安全生产,规范其操作行为、提高其操作技能是搞好安全生产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分析多年来的煤矿生产事故可以看出,
多数事故并不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而是由于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煤矿生产的特点决定着煤矿各岗位必须杜绝“三违”、实现正规化、规范化操作,这对有效防止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为实现煤矿生产的持续稳定,必须结合生产实际,认真学习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炭工业部编1996年版)、《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编2003年版)]。在学习中我们发现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存有诸多不严谨之处:在事故处理和个别条文规定上存在缺陷,个别条文规定甚至与国家某些规定相违背,不能很好地适应、指导日常的煤矿安全生产。本文联系当今我国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之现状,在此予以探讨。
一、在事故处理中的缺陷
2002年5月31日,某监狱煤矿通防监区罪犯李某私自动用木工多用机床在对木料进行刨光处理时,刨刀碰及木料节疤处,造成木料跳起,致使右手碰及木工多用机床锯片上,由于锯片未上防护罩,
伤及右手食指末节1/3处,尚有皮肉相连。经医生诊断及与本人协商,截去右手食指末节。在事故处理中,参照《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炭工业出版社1996版)通风安全部分、《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995版)、《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部分,查李某是否违反操作规程。经查,发现这三部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对木工多用机车工种解释较模糊,套用其中有关规定处理时,又显得不合适。处理时,只能按照李某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处理。
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的不足之处
1、通防方面
1.1、《煤矿工人操作规程》(原煤炭部编)采煤部分“电钻打眼工”操作规程,有如下规定:第9条:打眼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第13条第3款规定:用铁丝把钻头固定在钻杆上,钎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第16条: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推进时要均匀使劲,不可用力过
猛,要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来回拉动钻杆,排除煤粉。第17条: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粉排净。底眼要用木楔、大块煤掩盖好以防煤粉堵塞。该规定有明显干打眼之嫌疑。
当今,煤电钻湿式打眼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供水进行湿式打眼,一为侧式供水,即使用煤电钻侧式注水器;二为直式供水。《煤矿工人操作规程》“电钻打眼工”部分通篇未提及使用器具进行湿式打眼。由上述条文不难看出,该操作规程有干打眼之嫌疑,至少不适用于MZ系列煤电钻。《煤矿安全规程》(2001年版)第17条规定: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第154条第3
款规定: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综上所述电钻打眼工操作规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构成新的威胁。
1.2、《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编,以下
称《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采煤爆破工部分,其全篇未提及携带和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而在掘进爆破工第5条中,规定“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爆破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采煤爆破工部分,与煤矿安全规程显然是不相对应的。
1.3、《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采煤打眼工第5条规定,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打眼;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掘进打眼工第8条规定,掘进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0%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
2.0%时,不得钻眼,处理后方可作业。
在实际生产当中,大多数煤矿只是执行了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按照规定低瓦斯矿井每班检查不少于2次、)和一炮三检制度,在采掘工作面尤其是炮采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无法实现打眼动态的、全过程的监控,对上述两条不能有效的执行,因此在采掘工作面每班打眼时,应设置一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并要求坚持使用。
1.4、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规定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目前我国采煤机型号多种多样,有相当一部分采煤机没有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这部分采煤机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常性充电,所以只能由采煤机司机随身携带、负责保管使用。而在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滚筒采煤机司机部分,对此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
1.5、在原煤炭部所编写的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多次提出使用瓦斯检测矿灯来对井下的有害气体进行常规性检测,这在当时是比较先进和科学的。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瓦斯检测矿灯已经步入淘汰的行列,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其轻巧、灵活、易管理、数字显示及报警功能等优点,在大多数煤矿已取代了瓦斯检测矿灯。这就在法规上,为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按照原煤炭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我们现在大多数生产还是属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虽然我们使用了先进的仪器,进行了更精确的检测。这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