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废弃地的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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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废弃地复垦的相关分析

矿山废弃地复垦的相关分析

前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而人类生产活动和经济增长所依赖的重要手段之一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所引起的一系列生态、社会及经济等问题又是环境与发展的焦点。矿业开发付出的环境代价、生态代价是严重的。全国每年85%的工业废弃物来自矿山开采,我国金属尾矿、煤矸石堆积量巨大并且以每年以很高的速度剧增。因采矿活动诱发的地面坍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时有发生,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元。。采矿活动及其废弃物的排放既破坏和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又日益加剧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因此,因此如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消除被工矿业破坏土地对自然综合体的不利影响和恢复其生产力即土地复垦,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是自然保护,恢复自然资源再生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国矿业废弃地的现状

矿业废弃地是指因采矿活动所破坏和和占用的,非经治理而无法使用的土地。它主要包括采空区、排土场、废石堆、尾矿等。中国现有的国营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数量很大,因此矿山开采对土地和环境的破坏也是相当惊人的。另外,矿业废弃物的简单堆存又引起的另一个严重问题即严重的环境污染。污染物在风吹、水蚀等作用下,迅速扩散到四周,导致周边地区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的质量下降,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农作物减产,并威胁到人体健康。如一些尾矿库长时间堆置含酸、碱浓度高、颗粒细的尾矿或泥灰状废弃物时,一旦设施承受不了,或遇极端自然条件,则引发溃堤垮坝等灾害事故,引起泥石流、淹没耕地、淤塞河道、损毁公路,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威胁下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矿场扬出的粉尘飘浮在空气中,降尘量增加,粉尘污染使谷物减产。这些粉尘污染物和矿山开采堆积的废弃物能够导致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而且矿业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持续时间相当长。矿产开采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粉尘给我国的自然环境和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中特别是矿山开采产生的废弃物对土地的破坏尤为严重,严重加剧了我国土地和人的矛盾,成为我国政府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我国土地复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废弃地的复垦工作已引起我国政府比较普遍的重视,复垦率也以较快的速度逐年增长,但我国土地复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2.1土地复垦的配套法律与法规不健全

土地复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仅靠一两个部门是难以完成的。通过研究矿区废弃地的类型及特点可以得出只有通过立法把土地、矿业、环境、农业等与土地复垦相关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起来,集中各方面的人力、

物力、财力,才能保证土地复垦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我国在《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煤炭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采矿者或企业可以借故推卸复垦责任,其原因是现有法规缺少相应的操作性强的细则,即法规不配套。

2.2土地复垦技术标准难以统一

我国幅员辽阔,土地类型多种多样,加之矿产资源开采形式各异,使得不同矿区土地破坏类型多样,需要使用不同的复垦技术。而目前我国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尚无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加上每个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不一样,矿山环境治理的立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尚在探索阶段。

2.3企业复垦积极性未得到应有的保护

许多煤矿企业有复垦的实践,对土地复垦热情很高,但复垦利益得不到保障,阻力和干扰很大,直接影响了企业开展复垦工作的积极性。如:煤矿对开采沉陷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产的土地,一般都按较高标准补偿,这些补偿费用往往都高于土地破坏前的实际利益。而沉陷破坏了的土地大多还能不同程度地耕作与利用,由于有这种双“收益”方式的存在,当地政府和农民都不愿意煤矿进行复垦。三、矿山废弃地复垦的相关方法和技术

随着矿山废弃地土地复垦以来,相关的矿山废弃地的土地复垦方法和技术多种多样而且逐渐成熟,以下列出其中的几种方法,如物理性修复技术、化学改良法、生物改良法等等。

3.1物理性修复技术

矿区土壤的表土常常会流失或遭到破坏。土壤物理性修复与恢复的关键是覆盖、培育与维持表土,改善土壤结构,建立植被覆盖,有效控制土壤侵蚀。粉碎压实、剥离、分级、排放等技术被用于改进矿区退化土地的物理特性,实际操作还包括梯田种植、排流水道和稳定塘设置、覆盖物或有机肥施用等。植物残体余物(如稻草或大麦草)可作为覆盖物将土表层与极端气候变化隔开,增加土壤的持水量和减少地表径流对土壤造成的侵蚀。施用有机肥可显著改善土壤结构。还有一种客土、排土法。由于重金属污染大多集中于地表数厘米或较浅层。挖去污染层,用无污染客土覆盖于原污染层位置可以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此法需耗费大量劳动力,并需有丰富的客土资源。

3.2化学改良法

化学改良法对许多矿山的研究表明,矿山尾矿及废弃矿中均缺少植被生长所必须的有机质和氮、磷、钾等物质。如果将修复后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首先要恢复土壤肥力,提高土壤生产力。因此对矿山土壤进行化学改良是必要的。有机废弃物如污水污泥、垃圾或熟堆肥可作为土壤添加剂,并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一种

缓慢释放的营养源,同时可通过螯合有毒金属而降低其毒性。有机肥对多种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固定有明显影响。例如:对富含较高碳酸钙及pH值的矿山废弃物,可利用适当的煤炭腐殖酸物质进行改良。但值得注意的是,有机肥对各种污染物的作用在不同的土壤中的表现不一。因而在施加有机肥时,应根据对不同土壤的科学研究结果并结合实践,施加适当和适量的有机肥。除有机添加剂以外,无机添加剂也可改善土壤特性,包括采石废弃物、粉碎的垃圾、煤灰、石灰、石膏、氯化钙和硫酸等。如在有毒的尾矿废弃物上覆盖一层如煤渣、钢渣等惰性材料、可防止有毒金属向表层土迁移,起到化学稳定修复作用。

3.3生物改良法

工程复垦结束后的土地很贫瘠,一般有机质和腐殖质较少,土壤的透气性偏高或偏低,保墒性差,不宜马上用来种植一般农作物。一般先在复垦区种植草木樨、紫花苜蓿、苕子、紫云英等绿肥作物,成熟后将其翻埋到土壤中去,增加土壤养分,改善土壤理化性状。还可利用菌肥或微生物活化剂改善土壤和作物的生长营养条件,它能迅速熟化土壤、固定空气中的氮素、参与养分的转化、促进作物对养分的吸收、分泌激素刺激作物根系发育、抑制有害微生物的活动等。

四、矿山土地复垦的对策建议

4.1进一步完善土地复垦的法律与法规

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与《土地复垦规定》相配套的土地复垦操作的法规细则。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全过程以及复垦后的各环节进行动态跟踪,保证复垦质量和复垦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明确复垦单位以合理有效的复垦投资方式投资复垦的权利,以便明晰相应的责、权、利,同时调动了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的积极性,规范了投资行为,使投资者在合法的途径下有利可图,有益可循。建议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采矿企业尽量向破坏复垦区内搬迁压煤村镇和其他公用与民用建筑物”,这一政策的实施可解决部分历史上遗留的采矿破坏土地复垦问题,并避免搬迁压煤村镇和公用与民用建筑另外征占良田。

4.2制定严格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复垦技术采用是否正确,是决定能否实现预期复垦效果的关键。不同的复垦技术所需的复垦资金、人力投入不一样,如果采用错误的复垦技术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应该加强对复垦的规划技术、生物技术以及工程技术的研究,制定分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区域复垦技术交流,加大科技投入,进行复垦技术的研究。

4.3引导企业科学采矿

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因素有多种,既需要从源头上防范,又需要在事后开展综合治理。因此,一方面要求执法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小矿山不按设计开采,防止其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严格执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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