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探讨(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肥料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彭昕宇
今天我与大家一起探讨肥料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得不当之处,请大家原谅,并请有识之士指正。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品种琳琅满目,除作物生长所需的氮、磷、钾三大营养要素外,中、微量元素的应用也逐步增多,这种宝、那种素,层出不穷、比比皆是。一方面给农业增产增收、农产品品质改善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给肥料质量的监管带来了很多问题和困难,甚至有的不法份子利用法律不严、监管不力进行制假、造假、售假,唯利是图坑农害农。因此,为保证我们岳阳市的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加大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下面我讲几个肥料登记监管的问题:
一、什么叫做肥料?
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二、肥料登记管理有哪些法律法规规章?
肥料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有部门规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它是2000年
6月23日由当时的农业部部长陈耀邦签发的32号部长令;2004年7月1日38号部长令进行修改,在全国多次清理不规范、不合法的部门规章时,经国务院批准,一直保留,使用至今,作为肥料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正在讨论上升为肥料管理条例。这个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在国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都应遵守本办法,办法共有6章38条,今天我们只讲解与我们经营有关的条款。
三、肥料登记管理属哪个部门?
属农业部门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四、肥料登记证分几种、时间多长?
肥料登记证分两种:临时、正式。临时登记证时间为一年,如生产、销售该产品需要,最多可续展两次;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续展一次为5年,如果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五、哪些肥料不需要登记证,哪些肥料需要登记证?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用化学方法合成的)。除此之外,都要进行肥料登记,包括:复混肥、BB肥、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苗床肥、微生物肥、氯化钾镁肥、钙镁硅肥等固体和水溶性肥料。
六、购买和销售肥料产品时应注意什么?
一是,在购买肥料产品时选正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二是,索要销售发票,肥料登记证复印件,肥料质量的化验报告等资料;三是,购销数量大时,要签订有关质量保证协议书;四是,选择标签内容规范的产品。五是,药肥不适用肥料登记证,必须是农药登记证,六是,植物生长调节剂,不能用肥料登记证替代,如赤霉素、多效唑,乙烯利等。七是,上网查询登记证,土壤肥料信息网或肥料信息网。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①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②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③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④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如果大家注意了上述几项,就会少很多麻烦,否则违法生产和销将受到行政处罚。
七、违反了哪些条款会受到处罚?
一是,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是,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是,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侵犯群众利益,群众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要求赔偿,如果是伪劣产品,农业部门可以移交工商部门,按产品质量法来处罚。
什么叫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八、购买到了假劣肥料如何维权?
如果你购买到了假劣肥料产品,受到了相关部门的查处,又对农民损失进行了赔偿,你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是,收集现场证据。通过摄像,照相等手段记录田间造成的损害情况,为下一步鉴定工作打下基础;二是,保存好剩余肥料和包装袋、瓶。申请鉴定检测;三是,保存好购肥的票据,购肥时索要的资料、协议等作为投诉和索赔的证据;四是,如果农民损失较大,应积
极采取措施,降低农民损失,避免贻误农时和更大的经济损失;五是依法维权。及时与肥料生产企业和上一级经销商协商理赔,也可向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工商、质监局等)申诉或要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如果生产企业或上一级经销商构成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当上述几项措施都不能解决问题,可向当地人法院起诉,要求经济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九、几个名词解释
1、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2、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3、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4、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5、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6、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