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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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8.23•【字号】皖政[1986]65号•【施行日期】1986.08.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1986年8月23日皖政〔1986〕6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室的管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条件的村,应建立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是农村基层卫生福利事业单位,受村民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村卫生室可以在原大队卫生室基础上举办,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毗邻村联合办、乡(镇)卫生院固定设点、乡村医生联合办,乡村医生承包等多种形式。

开办村卫生室应报经乡(镇)卫生院审查同意,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为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

群众就医,可为实行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看病收费以及群众自愿接受的其他办法。

第五条村卫生室的任务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普及卫生常识;(二)指导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承担本村疾病预防、计划免疫和疫情普查、上报任务;(三)诊断、治疗一般疾病和进行急救处理;(四)指导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和进行科学接生;(五)完成卫生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村卫生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在下列人员中聘用:(一)已取得证书的乡村医生;(二)经县(市)卫生局考核合格的卫生员;(三)退休、退职的医务人员。

村卫生室的人数,视服务范围的大小而定,一般为二至三人,其中应有女性。

聘用人员需报乡(镇)卫生院备案。

第七条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做到:(一)努力学习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好文明服务;(二)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防病治病的业务水平;(三)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室管理。

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性质及任务第五条村卫生室是由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1)坚持预防为主,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

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处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站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2)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3)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制度;(4)积极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5)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并因地制宜自种、自采、自用中药,为当地群众服务;(6)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7)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9)协助开展计划生育指导工作;(10)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村卫生室设置第七条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承担着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职能。

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净化农村医疗市场,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辖区卫生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日常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由辖区卫生院负责。

二、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实行严格执业准入。

其人员按所辖村总人口的1.5‰配备。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此外,村级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得从事家庭接生。

三、村卫生室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和药房分开设置,且标牌醒目,布局合理。

村卫生室必须具备有10种以上基本设备和与所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有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操作规程齐全。

四、村卫生室必须承担所辖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

按要求协助卫生院做好计划免疫相关工作,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疫情登记和报告工作。

五、协助卫生院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和婴幼儿系统管理,做好住院分娩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认真做好农村常见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做好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及时转诊危重病人,确保农民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

同时,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基础性服务工作。

七、积极协助卫生院,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健康行为的形成,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八、积极参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疾病的防治活动。

九、当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村卫生室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有责任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村卫生室管理实施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实施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实施办法
1.未取得输液许可证的,不准输液。

2.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可以不设村卫生室。

3.支持乡镇卫生院设置“流动服务站”定期巡诊;或通过购买具有执业资格人员服务等方式,为该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5.村卫生室至少设置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资料室)、药房、厕所和宣传栏。

开展静脉给药的,应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计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计康复室。

6.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房。

7.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8.村卫生室人员每3-5年免费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9.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

10.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11.推行村卫生室“标准处方集”在线系统,提高合理用药
水平。

12.乡镇卫生院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九龙坡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九龙坡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九龙坡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卫生室是政府向农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卫生工作的基层力量,在农村防病治病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规范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完善村级卫生服务运行机制,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政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审批、人员准入、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财务、资产、人员、药械、档案及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功能与设置第五条村卫生室作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原则上属于政府举办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二)利用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三)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四)按规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五)宣传政策、统计上报有关信息;(六)承担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第六条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村卫生室设置基本标准进行设置。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切实保障每个行政村有一所产权公有的村卫生室。

第五条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积极探索乡村卫生服务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试行)

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试行)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不得开展除一般简单体表的清创缝合外的任何手术。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液必须获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有独立的静脉输液观察室及观察床。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服务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必须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
第九条 村卫生室的房屋应达到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应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诊断室、治疗室与药房分设,室内布局符合国家卫生学要求。
第十条 村卫生室应该配备基本设备: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出诊箱、氧气瓶(袋)、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缸、污物桶、资料柜、高压灭菌设备、健康宣传版、压舌板、处置台、紫外线灯、电话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每2年考核一次,建立考核档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规范化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接受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执业注册与再注册的依据之一。
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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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满足广大农村群众社会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免费下载】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免费下载】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村卫生室的管理,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村卫生室的设置1.村卫生室应当设立在村庄人口集中、便于居民就医的地点。

2.村卫生室应当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管理,并保证医生、护士等工作人员的持续培训和更新知识。

3.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村卫生室的服务内容1.村卫生室应当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常见病、慢性病的诊疗和常用药品的发放等。

2.村卫生室应当定期进行健康宣教,提高村民健康意识和卫生知识。

3.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顺利开展。

四、村卫生室管理1.村卫生室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工作的合法合规。

2.村卫生室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考核,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服务质量。

3.村卫生室应当建立患者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

4.村卫生室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村卫生室卫生环境1.村卫生室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定期消毒。

2.村卫生室应当定期清理医疗废弃物,保持医疗废弃物的规范处理。

3.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

六、村卫生室资金管理1.村卫生室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医疗服务收入等。

2.村卫生室应当合理使用经费,确保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

3.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防止经费挪用。

七、附则1.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2.本管理办法由村卫生室负责人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调查证实符合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规定后,可以调整和补充。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XXXXXXX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修订版)(2018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提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农村卫生保障体系,加强基层妇幼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街道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街道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均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主要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药械、村医培训、资格证书、聘任证书。

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经费、一般诊疗费等均实行统一管理。

绩效考核。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四条根据各行政村地理位置,人口数量,坚持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划设置村卫生室。

第五条各村卫生室配备有资质的乡村医生(含大学生村医和社区护士)2人以上。

第六条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流程符合XXXX市卫计委的规划要求。

卫生室配备必要办公设施,基本医疗器械及输液椅、被褥等等。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七条根据村卫生室设置规划,本着服从大局的原则由XXXXXX中心卫生院和XXXXXX街道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调配组合。

第八条村医人员的确定:主要由在职乡村医生和大学生村医及社区护士组成。

大学生村医和社区护士的工作安排,根据XXX卫计局的要求执行;在职乡村医生由XXXX卫生院和街道初保办统筹安排,报区卫计局备案。

签订聘用协议,报区人社局备案。

所聘村医、大学生村医、社区护士必须具备行医资质,服从管理,身心健康。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聘用。

第四章实施管理对村卫生室和聘用的人员实施以下管理办法第九条人员统一管理:对聘用村医,其人事任免、调动由XXXX 卫生院和XXX街道初保办管理。

符合法定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由XXXXX卫生院统一给予办理参保。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者,给予停发一般诊疗费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经济处罚及待岗处理。

第十条业务统一管理:卫生室整体业务由中心卫生院统一管理,统一工作制度。

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村卫生室日常办公费用支出由区财政支出,有序限额使用。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ﻫ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是农村卫生工作的基层力量,在农村防病治病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不仅负责为广大农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还承担着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职能。

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净化农村医疗市场,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切实做好村卫生室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辖区卫生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日常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由辖区卫生院负责。

二、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实行严格执业准入。

其人员按所辖村总人口的1。

5‰配备。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村级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得从事家庭接生。

三、村卫生室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和药房分开设置,且标牌醒目,布局合理;必须具备有10种以上基本设备和与所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即: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出诊箱、50具以上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药品柜、、消毒高压消毒锅、紫外线消毒设施、污物桶、资料柜、健康宣传栏),有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操作规程齐全。

ﻫ四、村卫生室必须承担所辖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

按要求协助卫生院做好计划免疫相关工作,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疫情登记和报告工作。

ﻫ五、协助卫生院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和婴幼儿系统管理,做好住院分娩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认真做好农村常见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做好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及时转诊危重病人,确保农民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2]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管理办法编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1-2]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所、站).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切实保障每个行政村有一所产权公有的村卫生室.第五条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积极探索乡村卫生服务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功能任务 (3)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5)第四章人员配置及管理 (7)第五章业务管理 (11)第六章财务管理 (14)第七章保障措施 (15)第八章奖励处罚 (16)第九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和服务范围,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农村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由政府、社会团体、村集体等举办、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村卫生室。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和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指导全区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建设规划,并负责全区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全区村卫生室设置建设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建设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自治区和市级设置建设规划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基本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行政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辖区行政村卫生室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管理、统一财务监管、统一绩效考核。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泸县村卫生室制度

泸县村卫生室制度

泸县村卫生室制度泸县村卫生室制度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5部门联合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对村卫生室的机构设置与审批、功能任务、人员配备与管理、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刚刚发布,便引起了广大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卫生工作者的关注。

为便于村医及公众及时了解《办法》中的重点内容,现刊登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农村卫生处相关人员所做的详细解读。

公建民营政府补助《办法》: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正常运转等方面给予支持。

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解读:建设方式可多样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村卫生室的建设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既可以由政府投入建设,聘用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也可由乡村医生筹资建设,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功能任务明晰《办法》: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疾病的初步诊查,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以及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还承担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原则上不得提供手术、住院和分娩等服务。

解读:避免出现功能偏型明确了村卫生室的功能,既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又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方面的职能并重,避免出现单纯的公卫型卫生室或医疗型卫生室。

原则上一村一室《办法》: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室管理。

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性质及任务第五条村卫生室是由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1)坚持预防为主,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

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处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站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2)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3)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制度;(4)积极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5)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并因地制宜自种、自采、自用中药,为当地群众服务;(6)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7)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9)协助开展计划生育指导工作;(10)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村卫生室设置第七条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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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八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 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 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 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 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
三 九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 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 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37<第#页> 34
3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7 第七章 保障措施
4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8
3<第#页>
2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 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 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27
三 一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
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 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 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
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
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 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2014年10月29日 朱建忠
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精神 进一步加强村 卫生室管理 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 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村卫生室 管理办法 (试行)
1
内容概要
1 第一章 总则 5 2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6
第六章 财务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
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
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
和正常运转。
6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
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
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
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 等工作。
7
1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 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
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 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6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四 三
第四十三条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 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 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 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37
四 四
十 五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 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 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16
十 六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
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 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 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
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
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支付范围 。
39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 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 合格后结算 。
(三)
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 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 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 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 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 制订 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 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 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
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2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
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
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
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 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 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 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三)
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 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 35<第#页> 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32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 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 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 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 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 建议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例会 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 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 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 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31
第三十五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 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 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二)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 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
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 等方面的培训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 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 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 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 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报告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 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33
三 七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 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 规定 。
二 九
第二十九条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 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 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26
第五章
三 十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
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十 一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 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 生药具药品服务。
13
第三章 功能任务
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 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 置应当遵循 以下基本原 则
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 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 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 资源配置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17<第#页> 21 14 要求
县级以 上卫生 计生行 政部门 规定的 其他基 本医疗 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 生命而实施的 急救性外科止 血、小伤口处 置外,村卫生 室原则上不得 提供以下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 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 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12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 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 传和筹资等工作。
13<第#页>
县级以上卫 生计生行政 部门布置的 其他公共卫 生任务
10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 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
(二)
(三)
(四)
疾病的初 步诊查和 常见病、 多发病的 基本诊疗 以及康复 指导、护 理服务
危急重 症病人 的初步 现场急 救和转 诊服务 11
传染病 和疑似 传染病 人的转 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
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
(所、站)。
4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
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
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
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 员。
5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
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
18
十 八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 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 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 规定予以配备。
十 九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 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 验。
19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二 十
第二十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
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 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
8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
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
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9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 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 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1 2
3
承担、参与 或协助开展 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
参与或协助 专业公共卫 生机构落实 重大公共卫 生服务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 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 员的合理待遇: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 (一)
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
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 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 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 付给村卫生室 。
38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 (二)
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
录。
30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 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 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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