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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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以2010年发生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1. 腾讯公司简介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即时通讯为核心,集社交、游戏、媒体、广告等多元化业务于一体的互联网企业。

旗下产品包括QQ、微信、腾讯游戏等。

2. 360公司简介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网络安全为特色的互联网公司。

旗下产品包括360安全卫士、360杀毒等。

3. “3Q大战”起因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在其QQ客户端中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导致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使用QQ。

随后,360公司宣布推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曝光腾讯QQ的隐私问题。

双方在网络安全、用户隐私、市场垄断等方面展开激烈争论,引发“3Q大战”。

三、案件分析1. 腾讯涉嫌垄断的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其通过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限制用户选择其他安全软件,损害了市场竞争。

(2)不正当竞争腾讯在“3Q大战”中,利用其市场影响力,恶意攻击360公司,损害了360公司的商誉。

2. 360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360公司在“3Q大战”中,利用其安全卫士产品,强制推广自身产品,损害了用户权益。

(2)滥用用户数据360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3. 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应用(1)反垄断调查在“3Q大战”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360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3)用户权益保护《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工具。

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的反垄断法案例,涵盖了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的案例。

1. 美国微软反垄断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之一。

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微软最终被判定为垄断企业,并被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恢复市场竞争。

2. 欧盟微软反垄断案(European Commission v. Microsoft Corp.):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对微软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最终,欧盟委员会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巨额罚款。

3. 德国大众汽车反垄断案(Volkswagen Anti-Trust Case):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曾对大众汽车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与其他汽车制造商勾结,操纵柴油车尾气排放数据,违反了反垄断法。

大众汽车最终被罚款并面临了巨大的声誉损失。

4. 中国高通反垄断案(Qualcomm Anti-Monopoly Case in China):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对高通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

高通最终同意支付巨额罚款,并对其授权和许可业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5. 日本电梯垄断案(Elevator Monopoly Case in Japan):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曾对三菱电机等电梯制造商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它们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些公司最终被要求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罚款。

6. 印度谷歌反垄断案(Google Anti-Trust Case in India):印度竞争委员会曾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

谷歌最终同意支付罚款,并做出了一些改变以促进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例:
1. 微软反垄断案,1998年,美国司法部对微软提起了反垄断
诉讼,指控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
公司的竞争,特别是在互联网浏览器市场上。

最终,微软达成了一
项和解协议,同意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2.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在多个国家面临着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其中包括欧盟、美国和印度等地。

指控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
上的垄断地位,不公平地偏向自家产品,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

这些案件仍在进行中,尚未有最终结果。

3. 美国反托拉斯案件,美国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反托拉斯案件,例如标准石油公司的分裂案、贝尔系统的分拆案等。

这些案件涉及
到反垄断法的适用和限制垄断企业的行为。

4. 中国反垄断调查,中国自2008年颁布《反垄断法》以来,
陆续对多家国内外企业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和处罚,包括高通、英特
尔、大众汽车等。

这些案件展示了中国政府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案例涉及到各种行业和国家,反映了政府和监管机构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视,也提醒企业需要遵守反垄断法规定,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多样化。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一、引言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它会导致市场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扭曲整个产业链。

因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二、美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微软案微软公司在90年代是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绝对霸主,但其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1998年,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最终,在2001年3月26日,微软被判违反反垄断法,并被判处分拆成两家公司。

2. 谷歌案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并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017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开出了22.4亿欧元的罚单,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三、欧洲反垄断典型案例1. 苹果案2016年8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苹果公司必须向爱尔兰政府支付130亿欧元的税款。

欧盟认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这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德国大众案2016年9月,德国联邦卡特尔署指控大众汽车公司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大众被指控在排放测试中使用了作弊软件,并因此被罚款10亿欧元。

四、中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联想案联想公司在2003年被中国反垄断机构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联想最终同意支付1.2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同意改变其营销策略。

2. 阿里巴巴案2015年1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并要求其停止将商家限制在自己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

阿里巴巴最终同意支付1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诺改变其商业行为。

五、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全球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反垄断政策,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该遵守反垄断法规,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谷歌(Google)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搜索引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谷歌的市场地位逐渐引起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谷歌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本文将以谷歌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1. 调查启动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FTC开始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谷歌是否通过其搜索引擎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打压?(2)谷歌是否通过其广告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3)谷歌是否在移动操作系统Android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调查结果经过多年的调查,司法部和FTC发现谷歌在多个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搜索结果偏见: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对自家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展示,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压制。

(2)广告业务不正当竞争:谷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广告商进行不公平的定价和合同条款。

(3)Android市场滥用:谷歌要求手机制造商预装其搜索应用和浏览器,限制竞争对手的应用和服务。

3. 解决方案2019年,谷歌与司法部和FT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在搜索结果中给予竞争对手更公平的展示机会。

(2)改善广告业务的透明度和竞争环境。

(3)在Android市场上允许手机制造商选择预装其他搜索引擎和浏览器。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原则本案涉及的反垄断法原则主要包括:(1)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和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谷歌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福祉。

2. 案例分析(1)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Android操作系统也占据了主导地位。

反垄断法诉诸法律案例(3篇)

反垄断法诉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开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法》应运而生。

本案涉及某知名企业在某地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被告:某知名企业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情:被告某知名企业在我国某地区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其产品在该地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

然而,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具体表现为:1. 被告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限制供应量等手段,使得其他企业难以在该地区开展业务,从而维护自身的市场地位。

2. 被告与其他供应商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其他供应商向其他企业供应同类产品,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垄断。

3. 被告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对其产品产生依赖,难以接受其他品牌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 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进行了以下分析:1. 关于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显著的市场优势地位,能够对市场价格、供应量、新产品开发等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中,被告在某地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且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符合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件。

2.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垄断价格、限制供应量、排除、限制竞争等。

本案中,被告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限制供应量等手段,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件。

反垄断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反垄断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反垄断法案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市场份额占据该市市场的50%以上。

乙公司是一家新兴的家用电器企业,进入市场后迅速发展,市场份额逐年上升。

为了保持市场份额,甲公司决定对乙公司采取垄断行为。

甲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实施垄断行为:1. 在与供应商谈判时,要求供应商优先向甲公司供货,对乙公司实行差别待遇;2. 在与经销商谈判时,限制经销商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对乙公司实行差别待遇;3. 在与消费者谈判时,对购买甲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提供优惠,对购买乙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提高价格。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起反垄断诉讼。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甲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甲公司要求供应商优先供货、限制经销商销售、提高消费者购买价格的行为,均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存在竞争关系。

甲公司通过垄断行为限制乙公司的发展,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甲公司之间的监管关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对甲公司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甲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4. 乙公司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之间的诉讼关系乙公司作为原告,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起反垄断诉讼,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处理甲公司的垄断行为。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领域的核心法律,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垄断法律案例(3篇)

垄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互联网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

然而,在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互联网巨头开始垄断市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腾讯公司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垄断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腾讯垄断案为例,分析垄断法律案例的审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件概述2019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腾讯公司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如:在社交领域,腾讯旗下的微信和QQ 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对其他社交平台形成压制;在游戏领域,腾讯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对游戏市场形成垄断;在音乐、视频等领域,腾讯同样具有垄断地位。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阶段2019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组对腾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了相关资料,并调取了腾讯公司的内部文件。

2. 调查结果公布2020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腾讯垄断案的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腾讯公司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

3. 处罚决定2020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要求腾讯公司停止垄断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营业额8%的罚款,约合人民币182亿元。

4. 上诉与二审腾讯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决定。

四、案件启示1. 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腾讯垄断案充分说明了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垄断企业通过限制竞争、提高价格等手段,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2. 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腾讯垄断案的审理过程表明,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垄断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3. 企业应树立合规意识腾讯垄断案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应树立合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的案例 (一)

反垄断法的案例 (一)

反垄断法的案例 (一)反垄断法的案例反垄断法是指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防止市场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反垄断法规制,其中,美国和欧盟是最为知名的反垄断立法者之一。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反垄断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反垄断法的实际应用情况。

1. 谷歌反垄断案2017年6月,欧盟委员会作出谷歌公司反垄断的巨额罚款,金额高达24.2亿欧元(约合183亿元人民币)。

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调查结果,谷歌公司通过滥用其搜索引擎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搜索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

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公司通过支付手机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来限制其他搜索引擎的使用,导致竞争对手被排除,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微信反垄断案2021年1月,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开出了传言中高达500亿元人民币的反垄断罚单,罚款金额超过2015年发布的国内信息技术行业罚款额。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声明,腾讯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建立用户群体,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试图排斥竞争对手进入移动系社交领域,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

3. 苹果反垄断案2019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苹果公司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滥用垄断地位,在iOS设备上销售软件造成一些用户不必要的、排他的开销。

此案是由一组消费者发起的集体诉讼引发的。

法院认为,苹果公司通过自己设定的高佣金要求阻止开发者将应用程序直接出售给消费者,排除竞争对手进入苹果手机应用市场,由此导致应用程序价格提高并侵犯消费者利益。

最高法院认定,苹果公司可以被视为垄断主体,而不是仅仅是一个市场交易中介者。

反垄断法的作用是明确各种行为是否合法,促进市场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继续发展,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

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标准和适用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旨在防止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案例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关键在于但问题的关,,空间,而是将一否则你无法,用户选择,也违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的决定自己软件的兼容环境,人为排斥其他的软件,这是前所未有的,微软不敢,苹果不敢,雅虎不敢,MSN不敢,而中国的腾讯却毅然决然将自己划入用户的对立面;3、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及其销售模式的影响1汽车“最低限价将会终止”目前,国内汽车生产厂家都对经销商规定了该品牌的指导价,也就是最低限价;有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第2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3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分析:此言论是对反垄断法简单、片面的理解;反垄断法禁止2类垄断协议:除第13条所述的汽车生产商之间制定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外,还有第14条禁止经营企业和交易对方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14,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这说得很清楚,是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但汽车生产和汽车销售属于不同领域,它们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竞争,因此不能以此条款作为判定“限制跨区销售”属垄断行为的依据;结论:汽车生产商的限制跨区销售行为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3“强制采购本地汽车的土政策将会终止”由于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因此,该说法理论上成立,但具体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此说法的争议性不大,在此不过多分析;4“4S店销售模式将终结”目前的汽车经销模式是根据2005年2月2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的以4S店销售为主的特许经营;有媒体认为该办法细则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7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因此办法鼓励的4S店销售模式也将寿终正寝;分析:该办法并不必然违反反垄断法;根据办法建立的以4S店销售为主的特许经营模式中,每一个店经销一种品牌的汽车,虽然会限制下级经销商的自由定价权,但其有助于维护生产厂商的品牌,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市场看,经销商可以选择和不同的汽车生产商合作,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不同的经销商,购买不同品牌的汽车,汽车生产商之间的竞争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局面并没有,;据悉,在12.20;,整个产业2012年,央“联盟”之外的民营企业、地方国企就越不淡定,,“联盟”一开始就把门槛设这么高,地方国企也应该享受政策优惠,隐含着对央企联盟或将垄断市场的担忧;电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需要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举力,方可能实现“弯道超车”,从而摆脱传统燃油车短期无法超赶的困局;对于整个新能源汽车行业而言,“联盟”成立是一个重要机遇,因为,电动车的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主导建设,巨大资金不是单个企业所能够承受的;是否有政策、资金、技术支持,这也为联盟成员与非联盟成员将来在电动车行业形成壁垒提供了条件;因此“打造开放性的发展平台”、“十分欢迎国内的民营车企加入联盟”等表态似乎可避嫌;。

反垄断法 案例

反垄断法 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工具。

通过禁止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旨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维护经济稳定。

以下是一些反垄断法案例的介绍,以展示反垄断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1. 微软案(美国):1990年代末至2000年代初,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公司进行了长达十年的反垄断调查。

微软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限制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并下令对其进行拆分,以维护市场竞争。

2. 谷歌案(欧盟):欧洲委员会在2017年对谷歌公司进行了一项反垄断调查,并最终以滥用市场地位的罪名对其处以24.3亿欧元的罚款。

谷歌被指控在其搜索引擎结果中操纵竞争,并不公平地限制竞争对手的机会。

3. 高通案(中国):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对高通公司开展了反垄断调查。

高通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强制使用其专利技术并收取过高的费用。

最终,高通同意支付巨额罚款,并对其商业行为进行调整。

4.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美国):1982年,美国政府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进行了反垄断诉讼。

AT&T被指控垄断美国的长途电话市场,并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最终,AT&T同意分拆成几家独立的公司,以促进竞争。

5. 苹果案(欧盟):欧洲委员会在2016年对苹果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最终以爱尔兰税务安排的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30亿欧元的罚款。

苹果被指控通过与爱尔兰政府达成特殊税收协议,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6. 京东案(中国):2018年,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京东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最终以滥用市场地位的罪名对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京东被指控限制第三方商家在其平台上销售产品,从而扼杀了竞争。

7. 联邦快递案(美国):美国联邦快递公司被指控在其配送市场上滥用市场地位,并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最终,联邦快递同意支付2400万美元的罚款,并采取措施改善其商业行为。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反垄断法是一种监管经济体中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

下面将介绍一些反垄断法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一:微软反垄断案微软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由于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引起了反垄断调查。

美国联邦反垄断机构负责调查并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市场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

分析: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采取了一系列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比如,禁止计算机制造商预装竞争对手的软件、限制用户自由选择其他产品等等。

法院最终判决微软在该案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并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

案例二:阿里巴巴反垄断案中国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集团因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排斥竞争和操纵价格而面临反垄断调查。

中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阿里巴巴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实施了反垄断处罚。

分析:阿里巴巴被指控利用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垄断地位,进行了一系列排斥竞争对手的措施,比如,强制天猫平台经营商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以及强迫商家独家经营等等。

中国监管机构最终决定对阿里巴巴处以巨额罚款,并要求其改正其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明显看出,反垄断法的核心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平等,预防并惩治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首先,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市场出现垄断而导致缺乏竞争,维护企业间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监管机构应采取行为调查与案件处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质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福利。

垄断行为往往会导致限制供应、抬高价格等消费者不利的后果,因此监管机构需要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市场效率。

最后,反垄断法通过处罚违反法规的企业,对垄断行为产生震慑作用,预防未来垄断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受害者,监管机构应提供补救措施和赔偿机制。

总体而言,反垄断法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有效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同时,垄断行为给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及时采取行动加以遏制。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3篇)

第1篇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规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以某大型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在互联网领域也愈发凸显。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大型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规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大型电商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成立于2004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电商平台之一。

在电商领域,电商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和市场份额,具备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他电商平台纷纷涌现,对电商平台的市场地位构成挑战。

为维护自身市场地位,电商平台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包括:1. 对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定价,要求供应商给予平台更低的批发价格;2. 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对部分消费者实施优惠活动,而对其他消费者则不予优惠;3. 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限制其他电商平台进入市场。

这些垄断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1.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决定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并能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电商领域具有显著的市场份额,用户基础庞大,具备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采取的垄断行为包括:(1)歧视性定价:电商平台对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定价,要求供应商给予平台更低的批发价格,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2)差别对待消费者: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对部分消费者实施优惠活动,而对其他消费者则不予优惠,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3篇)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饮料市场长期被A公司所垄断,A公司生产的XX饮料在市场上占据了90%以上的份额。

由于A公司的垄断地位,市场上的其他饮料品牌难以生存,消费者也面临着选择单一、价格偏高的困境。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经销商和部分饮料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某市反垄断局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最终认定A公司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案件背景1. 市场背景:某市饮料市场以果汁、碳酸饮料、茶饮料等为主,市场规模逐年扩大。

但由于进入门槛较高,市场竞争相对较弱。

2. A公司背景:A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是国内最早从事饮料生产的公司之一。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经成为某市饮料市场的龙头企业,拥有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3. 消费者权益:由于A公司的垄断地位,消费者在购买饮料时缺乏选择,且价格相对较高。

此外,A公司还通过限制经销商销售其他品牌饮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单一化。

三、案件调查过程1. 举报与立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经销商和部分饮料企业向某市反垄断局举报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

某市反垄断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2. 调查取证:某市反垄断局对A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份额、销售策略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过程中,某市反垄断局调取了大量的证据,包括销售数据、合同、会议记录等。

3. 专家论证:某市反垄断局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A公司的垄断行为进行论证。

专家们认为,A公司通过限制经销商销售其他品牌饮料、提高产品价格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案件处理结果1. 责令改正:某市反垄断局责令A公司立即停止限制经销商销售其他品牌饮料、提高产品价格等垄断行为。

2. 罚款: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某市反垄断局对A公司进行了罚款,罚款金额为A公司上一年度销售额的3%。

3. 责令公开道歉:某市反垄断局要求A公司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其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

五、案例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本案中,A公司通过限制经销商销售其他品牌饮料、提高产品价格等手段,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律逻辑案例(3篇)

反垄断法律逻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电信市场,主要由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三家运营商构成,其中A公司市场份额最大,占据市场支配地位。

近年来,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某市反垄断局接到举报后,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案件分析1.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能够对商品价格、数量、市场准入等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本案中,A公司市场份额最大,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因此认定A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1)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A公司通过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排除了竞争对手,维持了其在电信市场的支配地位。

具体表现在:①A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损害B公司和C公司的市场声誉和客户利益;②A公司限制B公司和C公司参与电信项目招标,使其无法获得市场机会;③A公司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要求B公司和C公司降低产品价格,降低其盈利能力。

(2)限制消费者权益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具体表现在:①A公司提高电信资费,加重消费者负担;②A公司限制消费者选择,使其无法享受到其他运营商提供的优质服务。

3.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A公司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限制消费者权益,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判决结果某市反垄断局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

同时,要求A公司采取措施,改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

电商领域反垄断法律案例(3篇)

电商领域反垄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商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然而,在电商领域,垄断问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阿里巴巴与腾讯两大巨头之间的竞争尤为激烈。

2019年,阿里巴巴诉腾讯垄断案在我国电商领域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此案例进行详细解析。

二、案件简介2019年,阿里巴巴集团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举报腾讯垄断。

阿里巴巴认为,腾讯通过其旗下微信、QQ等社交平台,对电商领域的竞争对手进行限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市场监管总局在接到举报后,对腾讯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腾讯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 腾讯的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四、案件分析1. 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本案中,腾讯在我国社交领域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微信和QQ两大社交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市场占有率极高。

因此,腾讯在电商领域的行为,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腾讯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拒绝交易;(二)限定交易;(三)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四)差别待遇;(五)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案中,阿里巴巴认为腾讯通过微信和QQ等社交平台,对电商领域的竞争对手进行限制,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

例如,腾讯禁止其平台上的商家在微信和QQ中推广其他电商平台,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

3. 腾讯的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禁止。

本案中,腾讯的行为可能导致电商领域的竞争格局失衡,对消费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反垄断法案例研究

反垄断法案例研究

反垄断法案例研究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日益凸显。

因此,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来规制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档旨在通过对几个典型反垄断案例的研究,探讨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与挑战。

案例一:微软反垄断案背景20世纪末,美国微软公司因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高份额而受到美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

政府指控微软利用其Windows操作系统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产品的使用,损害了市场竞争。

结果经过长时间的法律斗争,微软最终被判决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法院要求微软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开放其软件代码,允许其他公司的产品更好地与Windows兼容。

此案例成为全球范围内关于高科技产业反垄断的重要先例。

案例二:欧盟对谷歌的处罚背景2018年,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处以43亿欧元的罚款,理由是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主导地位,通过其在线购物服务排挤竞争对手。

结果谷歌被要求停止其反竞争行为,并对其搜索引擎算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所有购物比较网站都能在搜索结果中获得平等的待遇。

此案表明了欧盟在维护数字市场竞争中的决心。

案例三:中国反垄断第一案——高通案背景高通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手机芯片供应商之一,在中国市场上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遭到调查。

中国国家发改委指控高通存在不公平的专利许可条款和过高的专利费用。

结果最终,高通同意支付60.88亿元人民币(约9.75亿美元)的罚款,并调整其商业行为,包括降低专利费用和修改专利授权协议。

这一案例标志着中国在全球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地位日益提升。

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实施反垄断法时存在差异,但共同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随着全球化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跨国反垄断案件将更加复杂,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新的挑战。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下面就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概述。

1.美国反垄断法案例:美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例之
一是起诉微软公司的案件。

1998年,美国司法部和50个州政
府起诉微软公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竞争、排斥竞争对手,并迫使用户购买其产品。

法院判决微软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其市场垄断地位。

2.欧盟反垄断法案例:欧洲联盟也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

其中,谷歌在欧盟遭遇过多次反垄断调查。

2018年,欧盟委
员会处以谷歌历史上最高达43亿欧元的罚款,理由是谷歌滥
用其操作系统Android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3.中国反垄断法案例:中国反垄断法的案例较为丰富。

其中,
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是对高通公司的处罚。

2015年,中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判决高通公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反垄断法,处以近100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要求该公司申请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的合理、公平、无歧视的条件。

4.日本反垄断法案例: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反垄断法,并开展了多起案件。

其中,最著名的案件是对日本大型制造商松下电器公司的处罚。

1990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判决松
下电器公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反垄断法,并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各国或地区的反垄断法案例证明了反垄断法的重要
性和效力。

通过制定、执行相关法律和法规,能够有效遏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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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

“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

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

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

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

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

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

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

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

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

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

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
的决定自己软件的兼容环境,人为排斥其他的软件,这是前所未有的,微软不敢,苹果不敢,雅虎不敢,MSN不敢,而中国的腾讯却毅然决然将自己划入用户的对立面。

3、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及其销售模式的影响
1)汽车“最低限价将会终止”
目前,国内汽车生产厂家都对经销商规定了该品牌的指导价,也就是最低限价。

有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第2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3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分析:此言论是对《反垄断法》简单、片面的理解。

《反垄断法》禁止2类垄断协议:除第13条所述的汽车生产商之间制定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外,还有第14条禁止经营企业和交易对方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是危害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

汽车厂商对经销商销售汽车进行最低限价是否要被禁止,关键要看汽车厂商的限价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市场竞争。

从表面看,汽车生产商对每种品牌的汽车进行最低限价,完全符合《反垄断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但结合该法第15条,只有汽车生产商的限价行为具有限制竞争之目的时,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制定最低限价和禁止跨区域销售,是汽车市场销售的基本规则,否则市场就会乱掉。

如果汽车生产企业不规范价格,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

结论:汽车生产商的最低限价行为不一定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2)“限制跨区销售政策将会终止”
备受争议的第2点是“汽车生产商限制经销商跨区销售”,有人认为此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第3款“禁止经营者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有些媒体还援引了“欧盟处罚大众公司的案例”:“欧盟《反垄断法》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按此法规,1998年1月底欧盟做出对大众汽车公司处以9 000万欧元罚款的决定,以处罚其‘对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破坏’,这是欧盟历史上对一家公司一次性处罚最高的罚款。

原因是大众不许其意大利分销商把汽车卖给德国和奥地利消费者。

大众公司曾为此取消了12家车行的代销合同,降低了另外50家车行的代销提成。

根据欧盟的规定,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可以随意在欧盟各地购买汽车。


分析:上述言论明显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

该法第13条原文是:“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这说得很清楚,是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但汽车生产和汽车销售属于不同领域,它们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竞争,因此不能以此条款作为判定“限制跨区销售”属垄断行为的依据。

结论:汽车生产商的限制跨区销售行为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3)“强制采购本地汽车的土政策将会终止”
由于《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
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因此,该说法理论上成立,但具体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

此说法的争议性不大,在此不过多分析。

4)“4S店销售模式将终结”
目前的汽车经销模式是根据2005年2月2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的以4S店销售为主的特许经营。

有媒体认为该《办法》细则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7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因此《办法》鼓励的4S店销售模式也将寿终正寝。

分析:该《办法》并不必然违反《反垄断法》。

根据《办法》建立的以4S店销售为主的特许经营模式中,每一个店经销一种品牌的汽车,虽然会限制下级经销商的自由定价权,但其有助于维护生产厂商的品牌,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市场看,经销商可以选择和不同的汽车生产商合作,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不同的经销商,购买不同品牌的汽车,汽车生产商之间的竞争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局面并没有受到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没有受到危害。

虽然特许经营从某种方式上损害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使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受制于生产商,但汽车生产和汽车销售属于不同领域,它们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竞争,不能仅以经销商没有自主定价权就认定特许经营危害市场竞争秩序。

至于一种品牌的汽车采取哪一种销售方式,应该是汽车生产商的一种商业决策,而《办法》规定整个汽车行业都采取品牌经营,有行政过于干预市场之嫌;但还不能说就违反了《反垄断法》,除非能证明这种规定危害到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公平交易之秩序。

结论:4S店的销售模式不会终止。

4、必和必拓收购力拓、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未遂
《反垄断法》实施之际,国际矿业巨头必和必拓就1400亿美元收购另一矿业巨头力拓一案,于2008年7月向中国商务部提交反垄断申请报告,并接受调查。

据悉,在其补齐材料后,商务部于11月25日正式立案调查,但当天晚上必和必拓却在其网站声明宣布放弃并购,理由是:在全球经济持续恶化的情况下,收购力拓已不符合股东利益。

此外,2008年9月,国际饮料生产巨头可口可乐宣布以每股12.20港元、总计179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此后向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局提交申报材料。

5、“中央企业电动车产业联盟”(“联盟”)
新能源汽车国家队诞生了。

国资委、工信部在成立仪式上声称,“加入联盟的企业需要各自发挥专长,一起把电动车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拿下来,整个产业共享”,“央企电动车产业联盟初期投资13亿元,根据筹备方案,到2012年,央企电动车产业联盟对新能源汽车领域投资将增至1000亿元”……
“联盟”之外的民营企业、地方国企就越不淡定,,“联盟”一开始就把门槛设这么高,地方国企也应该享受政策优惠,隐含着对央企联盟或将垄断市场的担忧。

电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需要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举力,方可能实现“弯道超车”,从而摆脱传统燃油车短期无法超赶的困局。

对于整
个新能源汽车行业而言,“联盟”成立是一个重要机遇,因为,电动车的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主导建设,巨大资金不是单个企业所能够承受的。

是否有政策、资金、技术支持,这也为联盟成员与非联盟成员将来在电动车行业形成壁垒提供了条件。

因此“打造开放性的发展平台”、“十分欢迎国内的民营车企加入联盟”等表态似乎可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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