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与联系
创业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一、企业组织形式优劣分析:1、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使企业日后出现运营困难,无法偿还所有债务,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也不能向股东要求偿还。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创办费用较低;第三,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第四,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
合伙企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通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权力分散,决策效率低,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第三外部筹资比较困难。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创立容易,结构简单;第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只需按照盈余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第一,投资者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第二,企业年限受限于投资者的寿命;第三,规模较小,很难从外部获得资金。
二、实务指南:创业者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创业伊始,创业者不但需要了解我国现有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哪些,更应当了解每一种组织形式的优劣,从而选择一种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通常来说,选择组织形式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拟投资的行业。
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法律规定只能采用特殊的组织形式,如律师事务所只能采用合伙形式而不能采用公司形式。
对于银行、保险等行业只能采用公司制。
因此,根据拟投资的行业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对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了的行业,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选择组织形式。
近来非常热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只允许选择公司制和合伙制,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2、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
创业者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是创业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企业组织形式与创业者日后承担的风险息息相关。
公司制企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制企业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
总结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制度的重大区别点
总结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制度的重大区别点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三种不同的企业制度,它们在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出资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些重大区别点。
一、组织形式公司企业是一种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公司企业通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则是一种非法人组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通常相互关联。
个人独资企业则是一种个人所有的企业,其法律地位与个人相同,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法律地位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和诉讼权。
公司企业的股东通常只对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合伙人的个人法律地位相互关联,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通常相互关联。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出资者相同,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通常相互关联。
三、出资方式公司企业的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者将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企业,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通常较高,且需要进行验资和登记。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合伙企业,从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实物等,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企业,从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通常较低,不需要进行验资和登记。
四、责任承担公司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企业中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
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摘要】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们各有优势和特点。
本文旨在比较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对优势。
在合伙企业方面,它具有灵活性和合伙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使得经营管理更加灵活,同时也拥有税收优势。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方面,其资本结构和风险分担更为明确,同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法律保护,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
合伙企业在灵活性和合作关系方面具有优势,而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结构和法律保护方面更具优势。
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商业组织形式至关重要。
【关键词】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活性、合作关系、经营管理、税收优势、资本结构、风险分担、独立法人地位、法律保护、比较优势。
1. 引言1.1 介绍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们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共同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形式,合伙人承担着无限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通常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和共同的利益,他们共同分享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相对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由股东共同组建并共同出资经营的公司形式,股东的责任通常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相分离,股东的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公司债务的影响。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管理、风险承担、税收优惠等方面拥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了解并比较这两种企业形式的优势与劣势,有助于企业家们在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最佳组织形式时作出明智的决策。
1.2 阐述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探讨它们在商业环境中的不同之处。
通过对合伙企业的灵活性、经营管理方式和税收优势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结构、风险分担、独立法人地位和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分析,可以更清晰地了解两种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利弊。
本研究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在选择合适的商业模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从而更明智地决策并实现商业成功。
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有哪些异同
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有哪些异同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作为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较大区别。
相同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两类企业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二是两类企业都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比较简单,法律对其设立条件及程序要求一般比较低;而公司制企业的设立则比较复杂,法律对其设立条件和程序要求相对较高,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二、公司制企业由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经营,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投资者即股东参与经营应通过股东大会来进行,不得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要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因故不能执行事务的要委托他人代为执行。
三、公司制企业的组织管理比较严格,法律规定其必须设
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合伙企业则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而不须设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重要问题要由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方可决定。
四、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则要承担无限责任,即使是两合合伙允许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也必须以有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前提。
此外,在企业经营规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等方面,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两者间也有一定的区别。
独资、合伙、公司区别与联系
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当今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三种企业形式,它们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是三者的法律形态却有以下几点区别:(1)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
(3)组建方式不同。
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4)投资人与企业(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不同。
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彻底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负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管理公司事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他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6)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也较灵活;但是其公示性(主要指财务公开程度)不如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LLC)与有限合伙企业(GP)的区别一、含义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设立依据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出资人数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即合伙人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四、出资方式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
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五、注册资本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
六、组织机构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2、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案例介绍】东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是香港商人张某在大陆兴办的独资企业,由于经营的摊子比较大,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复杂。
东港公司的债务人之一是新新百货商店。
该店由孙某、李某和钱某三人合伙组成,共有资本90万元,每人各出资30万元。
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责任。
97年12月初,东港公司曾向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货到后15天内付款,违约金为5%。
付款期限届满时,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东港公司多方查找,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
及至98年6月,百货商店仍然没有偿还欠款,而合伙人孙某见商店负债累累,难以自拔,早已不告而别,李某和钱某苦苦支撑至此,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
在清算过程中,人们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30万元货款和5%的违约金。
李某和钱某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就不再清偿了。
东港公司因此与之发生了纠纷。
东港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南方时装有限公司。
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五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
南方公司原是当地唯一的大型时装公司,生意很好,但开业不久,公司附近就又开出两家新的时装公司。
在激烈的竞争中,南方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于98年7月宣告破产。
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750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150万元。
东港公司怕这笔债务又像百货商店的一样要不回来,又考虑到南方公司的股东是通宝公司等省内著名企业,干脆以这5家股东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要求他们偿还150万元欠款的诉讼。
【几种观点】1、新新百货商店、南方时装公司应当清偿欠东港公司的全部债务,企业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和股东企业承担。
2、百货商店和南方公司都只要用剩余财产来清偿债务即可,超过部分不必清偿。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优缺点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优缺点独资企业优点:1. 建立简单,没有规模限制,注册流程简单。
2. 独资企业单一所有人,决策效率高,经营更加简便。
3. 独资企业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向、经营方式等都由独资企业所有者决定,灵活性高。
4. 独资企业主人可以全权决策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经营管理,并有权向其他公司寻求合作,增加企业盈利渠道。
缺点:1. 独资企业权力过于集中在一个人手中,缺乏监督,经营风险较高。
2. 独资企业法律责任和个人的财产没有任何区分,在面对经济亏损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3. 独资企业在融资方面比不上大型企业,尤其是在规模大的投资计划中的融资。
4. 缺乏资金,难以吸引优秀人才,缺乏专业知识,企业发展的潜力有限。
合伙企业优点:1. 合伙企业所有人可以共同分担企业的风险、责任和压力。
2. 合伙企业可以在企业经营风险与创新之间找到平衡,通过风险共担,减少了经营风险。
3. 每个合伙人都有不同的技能和经验,可以共同合作推进企业的发展。
4. 合伙企业享有降低租金、税收优惠等特殊待遇。
缺点:1. 合伙企业所有人的意见很可能存在不统一或分歧,不同意见很难达成共识。
2. 所有合伙人所担负的责任都是无限制的,一旦面临责任连带,会承担无尽的经济风险。
3. 合伙企业的分配原则不合理或分配不均,会导致企业内部关系紧张。
4. 合伙企业的融资相对困难,尤其是在规模大的投资计划中的融资。
公司制企业优点:1. 公司制企业独立于所有者之外,法人责任与个人财产有所区别;风险和责任都由公司承担。
2. 公司制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吸收更多的资本,扩大企业规模,更好地进行融资。
3. 公司制企业具有比较稳定的组织形式,能够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实行专业化的经营管理。
4. 公司制企业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励员工忠诚度。
缺点:1. 公司制企业注册程序相对繁琐,需要遵循相关政策和规定。
2. 公司制企业不同股权投票权不一,少数股东可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导致管理混乱。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和优缺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和优缺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优点: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取得一致,注册资本少。
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政府监管少,规模没限制,企业内部协调容易。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税还是要缴的。
缺点: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损失超过企业初始投资时,需要用个人其他资产偿债,有倾家荡产的可能。
企业存在年限受到业主的寿命影响:人死了企业就没了。
大量融资困难: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本用于经营。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是两人或以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优点缺点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需要注意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其中一个或几个无法偿债或跑路了,其他合伙人需要分担债务,每个人都可能倾家荡产。
股权转让时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还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
需要在公司名称中有“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一个合伙人或多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线连带责任或无线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谁的锅谁背,其他人有限责任。
3、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登记的机构被称为公司,经政府注册的营利性法人组织,并独立与所有者和管理者。
由于公司是独立法人有如下优缺点:优点:1、无线存续:即使最初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退出后,依然可以存续。
2、股权便于转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分成若干股,每个份额可以单独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3、有限责任:所有者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因为公司债务为法人的债务,不是所有者的债务。
正式由于以上优点,使得公司容易在资本市场获得资本,有限债务责任和无线存续,让投资者投资风险降低,股权便于转让,提高流动性。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企业是一个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用不同的形式在呈现。
下面来介绍几个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较熟悉的。
典型的企业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三、公司制企业公司(或称公司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其主要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3个或3个以上发起人,多者不限。
(2)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人所拥有的比例来表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份来表示的。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一、设立依据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2、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二、出资人数1、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2、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三、出资方式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四、注册资本1、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注:《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六十条、六十五条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小结: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合伙人如何出资;取决于协议约定;没有强制性规定..五、组织机构1、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2、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六、出资流转1、有限合伙企业: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2、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七、对外投资1、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但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注:《公司法》第十六条八、税收缴纳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1、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就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注:《合伙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因此;仅就所得税缴纳而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存在双重税负..九、利润分配1、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注:《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六十条、六十九条2、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分配利润前要先提取法定公积金..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一百六十七条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且无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性要求..十、债务承担1、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公司法》第三条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诸多的区别;而在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则为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及操作都比较灵活;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同时;在税负方面;有限合伙也避免了双重征税..。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之比较与选择
2、特点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地位明确:公司制风 险投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融资渠道多 样化: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可以通过发行股份或债券、募集资金等方式进行融 资。 (3)管理灵活: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可以依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 灵活调整投资策略和管理架构。
四、结论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对风险投资业务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风险投资组织各具优缺点,投资者和管理者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在选择 过程中,需综合考虑融资规模、投资者类型、项目类型、法律制度等因素,以 及权衡利益分配方式、税收筹划等因素。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应不断 创新组织形式,更好地适应风险投资市场的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投资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选择适合自 己的组织形式。对于资金规模较大、需要享受税盾政策且治理结构完善的机构, 可以选择公司制;而对于初创期企业、需要降低成本且追求高效决策的机构, 则可以选择有限合伙制。
四、结论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至关重要。本次演示对常见 的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在选择时, 机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权衡各种利弊,做出最优决策。同时, 无论选择哪种组织形式,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 发展和满足投资者需求。
(2)决策程序繁琐: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决策程序相对繁琐,需要经过股 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讨论和表决。这可能会影响投资决策的效率和灵活性。
(3)资金来源有限: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相对有限,主要依靠股 东出资和资本市场融资。这可能会限制其扩张和发展。
二、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与缺点
1、优点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优缺点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优缺点1 、独资企业企业的优点( 1 )开办、转让、关闭的手续简便;( 2 )经营成果全部归投资者,不与他人分享利润;( 3 )税负较轻,只交纳个人所得税;( 4 )经营上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决策效率高;( 5 )技术和财务容易保密。
独资企业的缺点( 1 )风险较大,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法律规定由业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因此业主的所有财产都有风险;( 2 )发展规模有限,因其资金和信用有限,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主要依赖利润的积累,不利于筹措资金;另外业主的经营能力有限,当个人的管理能力超出企业规模扩大需要时往往导致经营失控;( 3 )企业寿命有限,业主的死亡、破产、犯罪都可能导致企业不复存在。
2 、合伙制企业的优点( 1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资信条件较好,容易筹措资金和扩大规模:( 2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管理能力较强,容易提高经营能力;( 3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对危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出资人在处理上比较容易,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在出现合伙人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时,强制其转让出资或退伙。
合伙制企业的缺点( 1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资本结构和信用不稳定,因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自愿,退伙自由,若出现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必然导致资本总额减少,从而影响企业资本的稳定和信用;( 2 )产权转让困难,因合伙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不利于企业资产重组;( 3 )风险较大,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不仅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均有风险,而且还有被株连的可能;( 4 )企业寿命不易延续,当主要合伙人死亡或退伙企业的寿命就会受影响。
3 、公司制企业的优点( 1 )股东承担的风险小,股东若履行了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也不能株连股东,所以有利于聚集社会游资,扩大企业规模;( 2 )公司寿命长,只要公司不依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公司一直存在,不受股东死亡或经理人员辞职的影响;( 3 )公司资本稳定,因《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出资,所以有利于企业实行战略管理;( 4 )管理专门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
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异同角度分析公司的优缺点
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异同角度分析公司的优缺点。
一.分析三者异同点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的财产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有限责任,只需承担认缴的部分。
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人数5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公司的财产按占股份比例分配。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有限责任,只需承担认缴的部分。
4.与二者的不同的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我们分开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有公司章程、名称、住所等。
一人有限公司:除需要具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人数5人以上,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等。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二.分析公司的优缺点1、公司制企业的优点( 1)股东承担的风险小,股东若履行了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也不能株连股东,所以有利于聚集社会游资,扩大企业规模;(2)公司寿命长,只要公司不依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公司一直存在,不受股东死亡或经理人员辞职的影响;(3)公司资本稳定,因《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出资,所以有利于企业实行战略管理;(4)管理专门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
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区别
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区别是什么,各有哪些利弊?先讲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基于合伙协议(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多);公司基于章程(自由度相对较低,公司法强制规定了很多内容)。
2.法律人格不同: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有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由企业所有,企业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
3.投资人责任不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合伙人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股东无需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赔光就算了)。
4.其他区别,都是浮云。
再说利弊:•合伙之利:自由(也可说是松散)——公司之弊:强制(也可说是规范);•合伙之弊:无限责任——公司之利:有限责任;•利弊不在于抽象比较,须在个案中具体分析,且不同角色立场分析各异。
合伙制的特点:(1)合伙的规模一般不会太大,合伙人数不会太多;公司则可以不断生长,以至变成一个庞大的“帝国”,合伙是长不了这么大的。
(2)合伙相对公司来说最主要的优点是避免双重纳税。
(3)合伙适合人力资源是主要资产的行业(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管理咨询、投资银行);如果主要资产中有大量实物(包括知识产权),需要采用公司的形式。
优劣很难说,合伙建立的方式比较灵活,合作方式也多种多样,合伙更凸现其人合性质,公司制企业更凸现其资合性质,比如合伙经营出现问题或者终止经营,各方可以取回自己的财产,而公司制企业必须经过清算程序确认各方对清算财产的分配,否则不得取回财产,投入经营的资产进入公司后也就发生混同,投资人拥有的只是份额,而不是具体的某项资产。
补充一下啊,合伙和公司最大的区别还在于税赋不一样。
公司有两层所得税,企业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层面缴纳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一、出资人数不同1、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二、出资方式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注册资金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四、责任形式不同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内部治理结构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2、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六、企业行为依据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约束。
2、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主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
七、企业权力机构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八、企业决策机构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其决策机构,九、企业利润分配方式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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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与联系: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
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
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
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及公司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独资企业指以个人财产创办的企业,若破产将以个人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当责任。
根据<公司法>主要就划分为以下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法人企业公司的联系和区别: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成立应发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经国这认可也允许成立。
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人除依照民法成立外,还要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
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法人是一严格的组织体,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或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构,不是一个松散的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组织机构,行使法人的职权和从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称是用于同其它法人相区别的标志,有的可以表明这个组织或单位的工作对象及录属关系,法人对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以此名称制造的产品鉴定的合同,获得的专利等不允许别的组织冒用,受国家法律保护;法人还必须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组织的所在地。
它表明了法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地点,据此设立银行帐户,履行债权债务,安排诉讼管辖等。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由于违反合同。
不履行债务,或者侵害了社会或其他人的财产及利益,就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四个条件中,法人必须具有必要的产或经费和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项,不法人最明显,最突出的特征.并且,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个条件,不仅对于法人成立有着明确的要求,而且也成为我们识别或判断一个单位或经济组织是不是法人提供了比较准确的依据。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包括:(一)公司;(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我国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二)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和企业的区别: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简单的说:所以公司一定是法人企业不一定是法人据个例子,某个公司的子公司虽然是企业,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子公司没有任何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子公司不可能是法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
从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司是企业中的一种。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也中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企业的范畴。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选择个人最佳创业形式: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个人投资创业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
经修订的该法创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给个人创业提供了一种新的经营组织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个人如何选择最佳的经营组织形式?本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两者作如下比较分析归纳,供投资者参考。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虽然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但两者在法律依据、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财产所有权、机构设置及人员任职资格、解散清算程序、法定权利限制和税收义务承担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本质区别:一是两者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新《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是两者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一)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
(二)两者的法定登记手续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