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ppt (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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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三、类型 (一)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优缺点比较
比较事项
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
仲裁规则
完备
当事人确定
程序
比较复杂
相对灵活
费用
较高
低廉
裁决质量
较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参差不齐
辅助服务
较多
没有
(二)中国常设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3.其他常设仲裁机构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程序的启动 (一)仲裁开始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仲裁庭的成立和可考虑事项清单
二、程序的进行 (一)书面意见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证据 1.证据的形式 2.证据的获取和认定 (三) 庭审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的规定
三、程序的终止 (一)因实体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二)因程序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第五节 仲裁裁决及执行 一、裁决的作出 (一)裁决的形式 1.签字 2.不同意见 (二)裁决的内容 (三)裁决的类型和效力 1.终局裁决(Final Award) 2.部分或临时裁决(Partial Award or Interim Award) 3.缺席裁决(Default Award) 4.和解裁决 (四)裁决的补正 1.裁决的改正和解释 2.补充裁决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概念 (一)仲裁 (二)国际 1.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2.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的“国际”性 (三)商事 二、特征 (一)国际性 (二)保密性 1.庭审的不公开性 2.文件和证据的保密性 3.裁决的保密性 (三)契约性 1.司法因素绝对主导型 2.司法因素相对主导型 3.契约因素与司法因素平衡型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定 »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不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明 »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不视为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来自当事人可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
• 案例2: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订立一项钢材买卖 合同,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 通过仲裁解决。后因美方供货迟延,甲乙产生纠纷, 通过协商未达成任何协议,问:中国甲公司能否向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 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 立性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如回避事由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审 理之后,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可选择一家申请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庭的组成
–由3人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
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主要内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规则
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 • 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
种类
•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 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 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 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课件 (2)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规则
1
仲裁申请
当事方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附带相关证据和材料。
2
庭审程序
仲裁庭组织庭审,当事方可以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
3
裁决结果
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并给出解释和理由。
国际商事仲裁的执行和认可
当仲裁裁决产生后,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公仲裁》PPT课 件 (2)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式,与法院诉讼相比具有许多优 势。在本课程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历史背景、优势、适用 范围、程序和规则、执行和认可,以及案例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
国际商事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进行的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式,当事方通过自愿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 提交给独立中立的仲裁庭进行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
一公司与另一公司在跨国合作 中发生商业纠纷,通过国际商 事仲裁得到公正裁决。
知识产权争议
一家公司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 专利权,仲裁庭判决侵权方支 付巨额赔偿。
投资争端
投资者因为国家政策变动而遭 受损失,通过国际商事仲裁维 护自己的权益。
3 专业性高
仲裁庭由具有专业知识 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能 够更好地理解商事争议 的复杂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广泛适用于合同纠纷,包括销售合同、承包合同等。
知识产权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也可应用于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商标等。
投资争端
国际商事仲裁可解决跨国投资争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背景
国际商事仲裁起源于古代商业惯例和国际贸易,随着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国际商事仲 裁的现代制度和规则。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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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 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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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 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 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 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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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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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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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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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PPT课件
称:根据《仲裁规则》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 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仲裁。双方在合同中签
订了仲裁条款,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仲裁,
故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及有关材料,认为: 本案合同三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但本案合同仍具有涉外因素,
属于涉外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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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难点]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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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目] 1.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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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概述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一)司法方法 (二)非司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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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司法方法 (一)法院对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管辖 1、管辖权的冲突 2、平行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从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受理国内仲裁 案件,因此,如果案件发生在现在,仲裁委 员会当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也不 会以案件没有涉外因素而提出管辖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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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关系 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 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 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 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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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 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 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 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 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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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件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含义 二、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含义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明仲裁 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他方式达成的就有 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 决的拘束力,将自觉履行其义务。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
(一) 关于商事仲裁的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内立法 1.瑞典仲裁法 2.法国仲裁法 3.英国仲裁法 4.美国仲裁法
(二)有关商事仲裁的全球性的国际公约
1.《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书》 2.《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3.《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4.《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国际商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学习目标 (一)知识目标
熟悉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法律特点及 程序 理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程序 法知识 了解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仲裁 规则
(二)技能目标
能够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知识分析国 际商事争议实际问题。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请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受理 三、仲裁庭的组成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 五、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做出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请 1.申请仲裁的条件 2.提出申请的具体要求 二、仲裁的受理 仲裁机构是否立案受理的关键是对仲裁申 请的形式审查,其中包括审查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双方是否订立有仲裁协议,是否与 所发生争议的有关合同的当事人一致,争 议问题是否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仲裁 申请书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是否缴纳仲裁 费用等。
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世界各国对于国际商事争议,除由双方协商解 决外,一般都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解决。三种方式各有特点。国际商事仲裁兼具 自愿性和强制性。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就调解和仲裁而言,调解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协议由双方自愿执行, 因此调解最大的特点是自愿性。仲裁则是在双 方自愿的基础上交给双方选定的或同意的仲裁 机构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 约束力,如果一方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可 以向法院或其他执行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因此 仲裁除了自愿性外,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做了宽泛的界定
这一规定借鉴了《合同法》第11条关于 合同“书面形式”的界定方法,对仲裁 协议的“书面形式”做了较为宽泛的确 定,有利于仲裁协议的成立。
对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作 了宽泛解释
仲裁协议一般不对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的 争议事项作完全详尽的列举,而是笼统 地规定“本合同项下的争议”或“与本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仲裁。有 的仲裁条款甚至规定,“发生的争议” 应提交仲裁解决。即使是国际著名的仲 裁机构的标准仲裁条款,对于应提交仲 裁的争议事项,也仅使用“源于本合同 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这样笼统的措 词。
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 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 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二、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书独立于主合同,没有问题。 但对于构成仲裁条款而言,存在独立性 问题。所谓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是 指如果合同终止、无效和失效,构成合 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终止、 无效或失效,所发生的有关争议是否还 应该根据仲裁条款提交裁协议有两种表现类型: 仲裁条款,是指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 同中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最常用的仲裁解决方 式。 仲裁协议书,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 立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这两种表示方式,其效力和作用是 一样的,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 公约都允许采用这两种方式。
最新国际商事仲裁法幻灯片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 立的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 金会合并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 其他城市设有分会。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于1990年3月成立, 中心的宗旨是为国际和国内的商事仲裁和调解提供服务,
机构仲裁的第三个优点是便于选择胜任的仲裁员。从某种程度 上讲,仲裁是否成功通常取决于仲裁员的才智和技能,因而,选 择好的仲裁员是很重要的。而在这方面,仲裁机构是有相当优势 的,仲裁机构都备有经过精选产生的仲裁员名单。 机构仲裁的第四个优点是裁决的履行更能得到司法的支持。按 照现有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对于常设仲裁机构 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那么,如果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申请有关法院强制执行。而在 临时仲裁情况下,裁决主要是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申请法 院强制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往往有很多障碍。况且,有些国 家还只承认机构仲裁没有从法律上确认临时仲裁,在这些国家里,
机构仲裁的第一个优点便是专业化管理。常设仲 裁机构设有秘书处,主要从事仲裁程序的组织和 行政管理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诸如 代为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传递文件证据、
机构仲裁的第二个优点便是有确定的仲裁规则。常设国际商事仲 裁机构大多备有多种文字写成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制 定的仲裁规则,有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日 文和阿拉伯文等七种文字的文本,以供使用不同语言文字的当事 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备有中文和英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成立于 1917年,是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一个专门处理商 事争议的独立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 加之该仲裁院历史悠久,有一整套完善的仲裁法规, 具有丰富的仲裁经验,还愿意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其他任何规则来审理裁决有关 当事人提交给它的任何商事争议,因而在保证仲裁程 序迅速及时地进行与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该 仲裁院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声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与该仲裁院已经建立了业务联系,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议,涉外经济合同中当事人 双方打算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给该院以优先考 虑。该仲裁院于1995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瑞典斯 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加速仲裁规则》和新的《瑞典斯 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于1990年3月成立, 中心的宗旨是为国际和国内的商事仲裁和调解提供服务,
机构仲裁的第三个优点是便于选择胜任的仲裁员。从某种程度 上讲,仲裁是否成功通常取决于仲裁员的才智和技能,因而,选 择好的仲裁员是很重要的。而在这方面,仲裁机构是有相当优势 的,仲裁机构都备有经过精选产生的仲裁员名单。 机构仲裁的第四个优点是裁决的履行更能得到司法的支持。按 照现有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对于常设仲裁机构 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那么,如果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申请有关法院强制执行。而在 临时仲裁情况下,裁决主要是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申请法 院强制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往往有很多障碍。况且,有些国 家还只承认机构仲裁没有从法律上确认临时仲裁,在这些国家里,
机构仲裁的第一个优点便是专业化管理。常设仲 裁机构设有秘书处,主要从事仲裁程序的组织和 行政管理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诸如 代为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传递文件证据、
机构仲裁的第二个优点便是有确定的仲裁规则。常设国际商事仲 裁机构大多备有多种文字写成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制 定的仲裁规则,有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日 文和阿拉伯文等七种文字的文本,以供使用不同语言文字的当事 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备有中文和英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成立于 1917年,是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一个专门处理商 事争议的独立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 加之该仲裁院历史悠久,有一整套完善的仲裁法规, 具有丰富的仲裁经验,还愿意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其他任何规则来审理裁决有关 当事人提交给它的任何商事争议,因而在保证仲裁程 序迅速及时地进行与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该 仲裁院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声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与该仲裁院已经建立了业务联系,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议,涉外经济合同中当事人 双方打算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给该院以优先考 虑。该仲裁院于1995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瑞典斯 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加速仲裁规则》和新的《瑞典斯 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ppt
发展方向二
加强仲裁机构建设。提高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提升国际商 事仲裁的整体质量。
发展方向三
推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与仲裁相结合,形成“调解+仲 裁”的争议解决模式,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THANKS FOR WATCHING
规则解释
程序性事项处理
程序性事项包括仲裁庭组成、开庭安排、证 据提交等,应按照选定规则和程序进行。如 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程序,应征得各方当事人 歧,应由仲裁庭进行解释。解释时应 遵循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原则。
程序性事项处理
• 仲裁庭组成:根据当事人约定或仲裁机构规则,确定仲裁员人数和选任方式。 通常情况下,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第三名由双方 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益得到平等保护。
裁决结果的合理性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应考虑相关 法律规定、事实依据以及商业惯 例等因素,确保裁决结果具有合
理性和可接受性。
不同法律观点比较与探讨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差异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争议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观点和处理方式。因此,在国际商 事仲裁中,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挑战二
仲裁费用的高昂。国际商事仲裁涉及跨国因素,费用相对 较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压力。
应对策略
推广仲裁费用分担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费用争议;同时,仲裁机构可设立援助基金,为经济困难 的当事人提供一定支持。
未来发展方向探讨
发展方向一
拓展仲裁服务领域。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商业领域和争议类型将不断涌现,国际商事仲裁需要不断拓展服 务领域,满足市场需求。
加强仲裁机构建设。提高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提升国际商 事仲裁的整体质量。
发展方向三
推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与仲裁相结合,形成“调解+仲 裁”的争议解决模式,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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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解释
程序性事项处理
程序性事项包括仲裁庭组成、开庭安排、证 据提交等,应按照选定规则和程序进行。如 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程序,应征得各方当事人 歧,应由仲裁庭进行解释。解释时应 遵循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原则。
程序性事项处理
• 仲裁庭组成:根据当事人约定或仲裁机构规则,确定仲裁员人数和选任方式。 通常情况下,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第三名由双方 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益得到平等保护。
裁决结果的合理性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应考虑相关 法律规定、事实依据以及商业惯 例等因素,确保裁决结果具有合
理性和可接受性。
不同法律观点比较与探讨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差异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争议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观点和处理方式。因此,在国际商 事仲裁中,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挑战二
仲裁费用的高昂。国际商事仲裁涉及跨国因素,费用相对 较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压力。
应对策略
推广仲裁费用分担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费用争议;同时,仲裁机构可设立援助基金,为经济困难 的当事人提供一定支持。
未来发展方向探讨
发展方向一
拓展仲裁服务领域。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商业领域和争议类型将不断涌现,国际商事仲裁需要不断拓展服 务领域,满足市场需求。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一个商标
两个权利人
香港 国内 王老吉
及海外
王老吉
广州药业
王泽邦家族
三方角力
加多宝 集团
广州 药业
王泽邦 家族
复杂的表象掩盖 的是简单的阴谋
Back to 1949
广州 王老吉
归入广药集团
香港 王老吉
由王家后人经营
1995
获得王老 吉配方
香港鸿道集团
1997
加多宝集团
与广州药业 签订王老吉 商标许可合 同 与广州药业合 资成立王老吉 药业
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 本案中双方只能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铁行渣华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 提单仲裁条款无效案
案情 1998年5月,申请人铁行渣华有限公司向被申 请人托运10个集装箱的货物,装于“Guang Bin Ji 74”轮由香港运到广东云浮六都,被申请人于1998 年5月16日在香港签发提单,提单号为74/9805LD02. 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内容为 :“管辖权:所有因 此提单产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本案当事人事后没有关于仲裁的补充协议。本案当 事人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本案所涉仲裁 协议的效力.
填空题
1,仲裁审理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均不得 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 裁决内容的请求。
2,仲裁协议包括:————订立的仲裁条款和 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 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课直接向我国被执行人 住所地的————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依照—— ——进行。
仲裁过程
2011年4月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 2011年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底开庭;后因鸿 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时间推迟至2011年12月 29日,但当日仲裁并未出结果。
国际商法ppt-第六章 事仲裁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赋予当事人仲裁程序权利,排除法院 管辖权; (二)赋予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庭管辖权 (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四、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意愿: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仲裁。 2.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 3.仲裁地点:一般选择在本国进行仲裁。 4.仲裁形式:分为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 庭。 5.仲裁规则:一般由仲裁协议确定。 6.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裁终局,不得上诉。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五、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属于依法不能通过 仲裁解决的。如婚姻、收养、监护等纠纷。 2.非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3.仲裁协议当事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 议,若证据充分,应认定该协议为无效。 5.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联合国1958年5月通过《纽约公约》,
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主要根据 《纽约公约》予以规范。 中国1986年12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批准加入《纽约公约》,中国政府 1987年1月22日递交加入书,该公约 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四、世界常设仲裁机构简介 (一)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参见p445 1.国际商会仲裁院 2.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 心 (二)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1.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
四、世界常设仲裁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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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选修课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主编 赵秀文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
1、证据的含义、特征和种类 2、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规则的基本特征。 3、举证责任的分配。 4、仲裁庭与法院在取证上的权限。 5、质证的主体、对象和形式。 6、仲裁庭认证的权力。 7、中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立法与实 践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
(二)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适用诉讼证据制度 ·原因:(1)仲裁员的选择方式决定不必适用严
格的诉讼证据制度。(2)国际商事仲裁中包含 国际性因素。 ·国际商事仲裁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适用严格的诉 讼证据制度,但是也不禁止当事人适用诉讼中的 证据规则。 ·仲裁受到本国诉讼文化的影响。除非当事人另 有约定,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不同程度地适用于仲 裁程序。
四、认证 认证是仲裁庭对于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
认其证据力和证明力的活动。 认证的主体是仲裁庭,仲裁庭对于证据力和证明
力有决定权。 仲裁员对于证据的认定即使发生错误,除非是同
时违反了正当程序,也不能作为撤销或者拒绝执 行相应的仲裁裁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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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有关仲裁证据的立法与实 践
(2)积极模式:法律授权仲裁庭可以自行采取临 时保全措施
(三)法院协助取证 大致有三种模式:
1、英国模式——《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44条 2、德国模式——《德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 第十编第1033条 3、我国香港模式——《香港仲裁条例》第2G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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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证Biblioteka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二、证据的种类
(1)文件证据: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真实 ·除实物证据和证人的言词证据外,其他证据几
乎都可以归入文件证据,包括各种书面的文件 和视听资料。 (2)实物证据:以其外部形态、特征等证明案件 真实 (3)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的陈述,以言 词证明案件真实。
(二)司法机关不审查涉外仲裁中的证据
仲裁庭应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而 不必适用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仲裁庭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和事实认定享有 完全的权力,不受司法机关的审查。
我国仲裁法对于监督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采取了 不同的态度。对于国内仲裁,法院可以对于证据 和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督,即国内仲裁并非 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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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论
一、证据的含义和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应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是客观存在 的事实。 2、关联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与待证案件 事实有联系。 3、合法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具有证据资 格,为所适用的法律所容许
二、取证 (一)取证的主体——当事人 (二)仲裁庭查证 一些国家允许仲裁庭在特定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
序采取临时保全措施,进行证据保全。 按仲裁庭与法院的权限划分,可将仲裁庭采取临
时保全措施的方式划分为: (1)消极模式:临时保全措施只能由法院执行,
不能由仲裁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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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 (一)诉讼证据制度 ·诉讼中的严格、复杂的证据制度可以不适用于
国际商事仲裁,但是前者深深影响着后者。 ·英美法系vs大陆法系:
1、英美法系下当事人具有对证据收集的主导权 2、英美法系下证据证明力衡量时自由心证的有 限性 3、英美法系下对庭审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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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程序符合正当程序的规定 (一)举证:《仲裁法》第23条、第43条 (二)取证 ·当事人主义&仲裁庭查证 (三)质证:《仲裁法》第45条 (四)认证 ·从法院对于仲裁的监督内容上看,对证据的认
定权应当由仲裁庭行使 五、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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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当事人的授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庭 按照仲裁规则享有广泛的权力。 ·仲裁法(法§43)赋予仲裁庭自行取证的权力 ,但对于证据保全在内的临时保全措施,只有法 院享有决定权和执行权(法§68)。 ·《仲裁法》没有详细列举仲裁庭对于证据的权 力,仲裁规则对此给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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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的形式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些方面)、最高人 民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63条7种证据形式 鉴定人问题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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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庭对于程序的广泛权力的规定
(一)仲裁庭的权力 ·仲裁庭对于程序和事实认定的权力实际上来源
质证是指一定主体对证据提出质疑、辩驳或作出 相应的说明、解释,并直接影响或作用于法官认 证的活动。
(一)质证的主体:当事人,不包括仲裁庭 (二)质证的对象:各种形式的证据 (三)质证的形式 ·基本形式: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 ·质证的环节一般包括庭前证据交换中的质证、开
庭审理中的质证和书面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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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明过程
一、举证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原则:“谁主张,谁
举证” 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凡是向仲裁庭提出的请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由实体法事先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如航次租船中滞期费争议
中的证明责任 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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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特征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授予仲裁庭广泛权力
3、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包括:(1)仲裁庭应 给予各方当事人机会陈述案情;(2)仲裁庭应 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期限以便其陈述案情和进 行答辩;(3)对于仲裁庭违反仲裁程序的行为 应立即提出异议,过分迟延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 权利,此后一般法院不得基于违反正当程序而撤 销仲裁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主编 赵秀文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
1、证据的含义、特征和种类 2、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规则的基本特征。 3、举证责任的分配。 4、仲裁庭与法院在取证上的权限。 5、质证的主体、对象和形式。 6、仲裁庭认证的权力。 7、中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立法与实 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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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适用诉讼证据制度 ·原因:(1)仲裁员的选择方式决定不必适用严
格的诉讼证据制度。(2)国际商事仲裁中包含 国际性因素。 ·国际商事仲裁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适用严格的诉 讼证据制度,但是也不禁止当事人适用诉讼中的 证据规则。 ·仲裁受到本国诉讼文化的影响。除非当事人另 有约定,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不同程度地适用于仲 裁程序。
四、认证 认证是仲裁庭对于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
认其证据力和证明力的活动。 认证的主体是仲裁庭,仲裁庭对于证据力和证明
力有决定权。 仲裁员对于证据的认定即使发生错误,除非是同
时违反了正当程序,也不能作为撤销或者拒绝执 行相应的仲裁裁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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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有关仲裁证据的立法与实 践
(2)积极模式:法律授权仲裁庭可以自行采取临 时保全措施
(三)法院协助取证 大致有三种模式:
1、英国模式——《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44条 2、德国模式——《德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 第十编第1033条 3、我国香港模式——《香港仲裁条例》第2G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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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证Biblioteka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二、证据的种类
(1)文件证据: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真实 ·除实物证据和证人的言词证据外,其他证据几
乎都可以归入文件证据,包括各种书面的文件 和视听资料。 (2)实物证据:以其外部形态、特征等证明案件 真实 (3)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的陈述,以言 词证明案件真实。
(二)司法机关不审查涉外仲裁中的证据
仲裁庭应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而 不必适用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仲裁庭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和事实认定享有 完全的权力,不受司法机关的审查。
我国仲裁法对于监督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采取了 不同的态度。对于国内仲裁,法院可以对于证据 和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督,即国内仲裁并非 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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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论
一、证据的含义和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应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是客观存在 的事实。 2、关联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与待证案件 事实有联系。 3、合法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具有证据资 格,为所适用的法律所容许
二、取证 (一)取证的主体——当事人 (二)仲裁庭查证 一些国家允许仲裁庭在特定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
序采取临时保全措施,进行证据保全。 按仲裁庭与法院的权限划分,可将仲裁庭采取临
时保全措施的方式划分为: (1)消极模式:临时保全措施只能由法院执行,
不能由仲裁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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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 (一)诉讼证据制度 ·诉讼中的严格、复杂的证据制度可以不适用于
国际商事仲裁,但是前者深深影响着后者。 ·英美法系vs大陆法系:
1、英美法系下当事人具有对证据收集的主导权 2、英美法系下证据证明力衡量时自由心证的有 限性 3、英美法系下对庭审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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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程序符合正当程序的规定 (一)举证:《仲裁法》第23条、第43条 (二)取证 ·当事人主义&仲裁庭查证 (三)质证:《仲裁法》第45条 (四)认证 ·从法院对于仲裁的监督内容上看,对证据的认
定权应当由仲裁庭行使 五、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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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当事人的授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庭 按照仲裁规则享有广泛的权力。 ·仲裁法(法§43)赋予仲裁庭自行取证的权力 ,但对于证据保全在内的临时保全措施,只有法 院享有决定权和执行权(法§68)。 ·《仲裁法》没有详细列举仲裁庭对于证据的权 力,仲裁规则对此给予补充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
一、证据的形式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些方面)、最高人 民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63条7种证据形式 鉴定人问题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定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
三、仲裁庭对于程序的广泛权力的规定
(一)仲裁庭的权力 ·仲裁庭对于程序和事实认定的权力实际上来源
质证是指一定主体对证据提出质疑、辩驳或作出 相应的说明、解释,并直接影响或作用于法官认 证的活动。
(一)质证的主体:当事人,不包括仲裁庭 (二)质证的对象:各种形式的证据 (三)质证的形式 ·基本形式: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 ·质证的环节一般包括庭前证据交换中的质证、开
庭审理中的质证和书面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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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明过程
一、举证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原则:“谁主张,谁
举证” 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凡是向仲裁庭提出的请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由实体法事先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如航次租船中滞期费争议
中的证明责任 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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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特征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授予仲裁庭广泛权力
3、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包括:(1)仲裁庭应 给予各方当事人机会陈述案情;(2)仲裁庭应 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期限以便其陈述案情和进 行答辩;(3)对于仲裁庭违反仲裁程序的行为 应立即提出异议,过分迟延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 权利,此后一般法院不得基于违反正当程序而撤 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