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审计处理处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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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计处理处罚执行

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当前审计处理处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权是我国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十分重要的权限,它直接关系到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责的实现。所谓处理、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的权力。正确实施处理、处罚,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环节,也是衡量审计水平的重要标志。二十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严格审计执法,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在纠正和制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审计处理处罚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着审计工作的发展。

一、在审计报告中少反映或避重就轻地反映问题

笔者从近十几年来的审计工作中了解到,审计报告通常只反映涉及到要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而不是审计出的全部问题。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对部分审计事实的定性和处理存在很大的难度,往往陷入无休止的扯皮之中,有些问题由于扯皮不清,难以定性处理,不得不放弃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有些项目的审计报告甚至在一年以上仍然难以完成,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大大降低了审计效率。对有问题的经济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才能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但在当前审计业务处理中,因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或是因难以明确用以定性的法律依据而影响审计处理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审计人员运用

现有的执法手段对部分重大问题很难查清,将这部分问题移送给检察院、纪委等部门,他们会认为其证据不足而不予立案。最后有些问题只能不了了之,给审计机关带来巨大的审计风险。

另一方面,在对一些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时,审计机关考虑到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有时甚至经不住被审计单位的反复说情而与被审计单位协商形成处理处罚意见;有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担心揭露问题过多难以承担责任或影响政绩,干预审计机关依法揭露和处理问题,干扰了审计执法的独立性。从而,审计机关对部分问题不作处理处罚,这部分问题一般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也不以其他形式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难以反映审计出的全部问题。有时,对问题的定性避重就轻,如明明审计出的问题属于"小金库"性质,若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被审计单位就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而一旦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大量罚款,则该单位难以正常运转。因此考虑到被审计单位的承受能力,不实施罚款或象征性地处以罚款,在审计报告中则将该问题定性为"账外资金"。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如果一些重大的违纪违规问题一旦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而不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会认为其缺乏法律依据,上级审计机关会认为其审计执法不严、处理不力。这种现象在全国各级审计机关都比较普遍,并已形成惯例,从而导致部分被审计单位长期以来忽视财经纪律,部分问题屡查屡犯,降低了审计的权威性,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部分地方审计机关仍将罚没收入作为其经费的重要来源

无论是从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审计工作的发展趋势来看,今后审计工作的重点是监督国家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审计机关的经费又由财政部门审批,必然使审计工作受到一定影响。虽然我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政府在经费预算安排上把审计机关视同一般行政机关,加上一些地方财力有限,审计机关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大多数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地县两级审计机关的缺口主要依靠审计罚没收入分成来解决。这种没有办法的解决办法,严重影响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这就必然造成一些地方审计机关重处理、处罚,而对重大问题不能审深审透,甚至有人认为只要抓住几个问题能达到罚款的目的就足够了,对问题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而降低了审计质量。有的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处理处罚上同被审计单位讨价还价,甚至带着罚没收据去实施审计;有的地方每年都要向审计署争取大量的授权审计项目,以达到多罚款、多分成的目的,而对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不够重视,这样必然会影响审计工作的长远发展。

三、审计目标定位不高

由于审计注重处理处罚,审计报告的绝大部分内容突出为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定性依据及处理意见,从而使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将审计目标定位于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有的甚至以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金额大小来确定审计工作的成绩,缺乏从宏观角度认识和分析问题的意识,在报告中则反映为满足于对问题的罗列,缺乏综合分析,宏观性不强,审计报告层次不高。从审计职能的履行来看,当前审计主要以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为

主,仅仅履行了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而审计的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职能却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如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而审计评价意见却不能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审计评价往往"雾里看花"。从提出的审计建议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综合分析,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和预防问题的办法。如果只揭露和处理问题,不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审计只能是低层次的。

四、审计结果透明度低

审计结果文件一般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正式的文件,下达到被审计单位并具有法律效力,而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机关的报告,属内部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且不对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是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缩写加工而成,对于审计事项和事实的陈述过于简单,从中难以了解审计的全过程,也不利于审计结果的使用和信息共享。审计报告属内部文件,主送为审计机关,但却要按法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与正常的文件发送程序相矛盾。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都没有使用这种形式的审计结果文件,不符合国际惯例。审计机关反映的审计信息,一般只在政府和审计机关内部流转,得不到有效利用。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一直未得到有效实施,导致审计结果缺乏透明度。

从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来比较,立法模式审计体制的国家如美国、英国,设立审计机关的目的在于从经济监督的角度,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一起构成一个相互制衡的机制,以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有效,具有较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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