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浚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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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

工程名称:疏浚工程(CH2)

工程地点:佛山市陈村镇和北滘镇辖区内

工程范围:濠滘口至山三口22公里及濠滘口至火烧头4公里合计26公里。

1.2.编制依据

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以及交通部颁发的工程建设管理文件《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319-99)、《疏浚工程测量技术规范》(JTJ283-88)、《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JTJ321-96)、《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24-96)等文件编制。

1.3.工程项目建设目标

合同工期:8个月

质量目标:达优良工程标准

1.4.本细则适用于内河航道水下基建性疏浚工程。

1.5.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一般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二级划分和进行。

(1).单位工程系指合同中挖槽全部,能形成设计通航能力的工程。

(2).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中的各开挖部分,每部分完建后也能形成一定的通航能力。

2.施工准备期监理

2.1.业主通过监理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区范围内有关测量控制点成果和施工设计图纸。承包商收到上述控制点成果资料后应进行检查复核,并根据工程需要适当加密。将施工区域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检测成果报送监理工程师,内容包括(1)检测成果图表;(2)检测成果与业主单位提供的控制网成果误差分析资料与结论。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报送的成果进行审核和认证。如果检测成果误差较大,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测量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商重测。如承包商对提供的控制点有异议,应在收到资料后的28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办,共同进行查核,并将查核误差转报业主处理。

2.2.根据工程规模,必要时承包商应于施工前21天将施工放样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办审查。内容包括:

(1)施测范围与项目概述。

(2)施工放样实施方案(施测方法、操作规程等)。

(3)测量仪器设备配置,检验及校正资料。

(4)测量人员配备。

(5)施测进度计划。

(6)测点保护措施。

(7)监理办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3.施工放样工作结束后,承包商应将放样相关成果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办备查。

2.4.承包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应向监理办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建设目的,工程规模,工程位置和范围);

(2)施工条件(包括自然条件和施工组织条件);

(3)施工管理体制及主要负责人;

(4)挖泥船及其附属设施的配备以及配备的依据;

(5)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法,顺序和施工工艺以及弃土方式和抛泥区位置);

(6)质量控制与保证措施;

(7)工程进度及其依据;

(8)安全环保措施。

(9)附图:a、施工总平面图,图上标出挖槽位置,挖泥标志、水位站、吹填区位置及吹填标高,排泥管和泄水口;b、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的工程进度表。

驻地监理办经审核后限期批复承包商。如有异议,指令承包商限期修改后重新报审。

2.5.工程量复核

2.5.1.工程开工前,业主和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对计算工程量所依据的资料进行复测,则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复测,测量费由提出方承担,并按新测图计量。复测工程量与计算工程量之差的绝对值不超过计算工程量的5%时不调整工程量,超过计算工程量5%时,工程量确定为复测工程量。

2.6.当施工人员、挖泥船队全部抵达现场并报告监理办后,监理工程师应到现场了解主要技术领导和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挖泥船队是否与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指定的一致,并据之估价能否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如确认不能胜任,应上报总监办在并取得业主同意后,通知承包商增添或更换挖泥船队。由此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商负责。

2.7.开工前,承包商应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申请发布航行通告。

2.8.施工前,承包商应设好施工标志、抛泥区标志和临时水尺。如施工中需增设或移动航标,应事先与当地航道管理部门联系,并申请发布航道通告。

2.9.以上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承包商向监理办报送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单,经总监办审核后在24小时内签发。

3.施工过程监理

3.1.为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挖泥船的设备潜力,每艘挖泥船在开工初期应安排试挖。通过试挖,确定在该种施工条件下的施工工艺,找出挖泥厚度,前移距和横移速度在该种工况下的最佳组合,做为实际操作和编制进度计划的依据。

3.2.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做好施工测量和设标工作。主要包括:

(1)每一分部工程开工前,应就近设立临时水尺并进行必要的测量放样,设立施工标志和抛泥标志。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挖泥船定位用的标志进行校核。

(2)分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测绘水下地形图,其比尺应与施工详图相同,测深断面与测点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图上必须标明施测水位,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与分部工程完工边界线。

上述测量成果应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并进行检测。

3.3.承包商应按时编制年、季、月度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办。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将实际与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影响进行的原因,并采用相应对策,对工程进度实行有效的控制。

3.4.施工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检查监督和协调,承

包商应积极配合。其主要内容:

(1)完成工程量及工程形象进度。

(2)机具完好率和燃润料供应情况。

(3)施工组织与协调。

(4)停工现象及其原因。

(5)其它施工干扰因素。

3.5.由于承包商的责任或原因,施工进度发生严重滞后,致使工程进展危及合同目标的按期实现。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发出加速赶工(如增添设备等)的指令,承包商应予以执行并作出调整安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6.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回淤严重或其他施工条件与设计不符而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工程进度时,承包商应及时向监理办报送有关资料。监理办经查实后转报业主和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正设计的参考。

3.7.挖泥船从挖槽中挖取的泥土,必须弃入指定的抛泥区。如设计文件指定的抛泥区容纳量不足,承包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反映,转报业主处理。敷设的排泥管浮管不能影响船舶航行,岸管不能影响陆上交通线和其他建筑物。

3.8.挖泥船作业时,应根据国家规定,悬挂灯号和信号。挖泥船水上排泥管线在通航水域内应设置指示灯。

3.9.施工时,如挖泥船及其附属设施占据一定的航道水域而影响航行船舶正常航行,除航行通告规定在施工区单向控制减速航行外,必要时挖泥船应主动避让。在施工季节,如挖泥船队占据的航道外有足够的水域可供航行船舶通过,承包商应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及时布设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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