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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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奖励办法

甬政办发[2002]76号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人才战略和我市科教兴市“一号工程”,奖励在宁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进一步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对团队成果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从事科学研究、生产技术、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管理以及文艺、体育、新闻出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列为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评选对象。

(一)获得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前6名完成者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二)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3名完成者。

(三)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2名完成者。

(四)获得两项以上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首席完成者。

(五)在企业技术改造或引进、开发新产品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六)长期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在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者。

(七)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学理论、方法及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

显著,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有较高声誉者。

(八)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医学理论研究、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诊治中有显著成绩,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有较高声誉者。

(九)在文艺、体育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文学艺术成果(包括群众文化)获国家级一等奖(金奖)的前3名完成者;体育教练经其培养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前六名或亚运会前三名或世界单项锦标赛冠军或全国综合性运动会2项以上冠军成

绩的。

(十)在新闻、出版、理论研究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成果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或国家级新闻(广播电视、图书、出版)奖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的前2名完成者;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首席完成者;在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作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十一)在各项管理(不含公共行政类和机关管理)工作中,创建科学先进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促使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幅提升,其业绩在省内外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突出贡献者。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五条评选奖励工作一般两年进行一次。每项获奖成果原则上申报一人,即贡献最突出者。

第六条评选程序。市建立有突出贡献专家综合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综合评审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提出申报对象。填写《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并附上其在有效期内取得的科技(专业)成果的主要业绩材料和奖励证书的影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前须将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市属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各县(市)区单位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汇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无主管单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向人事代理机构申报,也可以直接向市人事局申

报。市人事局汇总初选,对人选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考察考核后提交市综合评审小组评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如下待遇:

(一)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可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三)纳入宁波市专家管理范围,享受《宁波市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四)优先参加国内外培训、疗养。

第八条获“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同时享有其他荣誉的,除一次性奖金外,其他待遇可高靠,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在甬省部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一般受聘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条件,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参加评选。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原《宁波市选拔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专业)人员办法》(甬政办[1993]9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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