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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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 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6条第 2 项及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 5条第 1 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 〕329 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8 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 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 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 %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是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旨在给予残疾人更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实现更好的就业发展,改善生活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残疾人可以享受个税减免,具体减免标准如下:
一、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2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减免额度为2000元;
三、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超过5000元的,应当按照相应的减免标准减免,减免额度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一半。

残疾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个税减免,例如,残疾人家庭收入较低,可以申请提高减免额度。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残疾人给予更多的帮助,增加残疾人的经济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国家为残疾人减免个税,既是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也是为
了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以及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

希望通过减免个税等政策,能够给残疾人带来更多的福利,改善他们的生活状态。

北京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北京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北京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北京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一、政策背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支持残疾人创业者的发展和融入社会。

二、适用范围该政策适用于在北京市注册并符合残疾人创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相关支持政策1:财政扶持(1) 创业启动资金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者可享受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金额根据创业项目的不同予以适当支持;(2) 资本金补贴:残疾人创业者如需要增加资本金,可申请获得财政资金补贴,并依据资本额的不同给予相应的支持;(3) 租金减免:在创业初期,残疾人创业者可以享受租金减免以降低经营成本;(4) 费用补贴:对于残疾人创业者获得市场认可并进行相关培训、技术交流、展览会等活动,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费用补贴;(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扶持:残疾人创业者如果经营的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可获得相关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2:融资支持(1) 授信优惠: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残疾人创业者进行融资时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授信额度;(2) 利息贴息:对于残疾人创业者的贷款,可以享受一定的利息补贴或贴息支持;(3) 担保费减免:残疾人创业者在办理贷款担保时,可享受相关费用的减免或补贴;(4) 股权投资:对于具备成长潜力的残疾人创业企业,可以引入股权投资,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3:税收优惠(1) 企业所得税减免:残疾人创业者经营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2) 增值税优惠:对于残疾人创业者提供的劳务和货物,可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3) 基础设施使用税减免:残疾人创业者在使用基础设施时,可以申请减免相关税费;(4) 土地使用税减免:残疾人创业者在使用土地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4:就业培训(1) 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创业者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提升创业者的技能和能力;(2) 商务培训支持:为了提升创业者的商务知识和经验,可以组织相关的商务培训活动;(3) 就业指导:提供残疾人创业者的就业指导,包括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辅导。

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税收优惠政策2016.6

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税收优惠政策2016.6

限额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的月 最低工资4倍/ 每人
条件
所持证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
当月应退
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
增值税额
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纳税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
当月实际
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
关键字
文件号
优惠大类
具体政策
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
增值税
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
2014年第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
告2015年第1号
限额内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税【2015】72号 残疾人
财税[2010]121号
残疾人保障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人每年4000 元
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
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
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
残疾人员 的范围适 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 保障法》 的有关规 定。
计算公式 为:企业 减免税总 额=∑每名 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 本年度在 本企业工 作月份÷ 12×定额 标准。

北京残疾人创业优惠最新政策

北京残疾人创业优惠最新政策

北京残疾人创业优惠最新政策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财税〔2013〕106)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三、其他优惠政策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北京市四级残疾有什么补助

北京市四级残疾有什么补助

北京市四级残疾有什么补助在北京市,四级残疾人士也能享受到一定的补助和政策支持,这些补助旨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质量,减轻生活负担,更好地融入社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北京市四级残疾的相关补助政策。

首先,四级残疾人士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这项补贴主要是针对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

具体的申请条件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等。

补贴的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差异,但总体来说,是为了缓解残疾人士在生活方面面临的经济压力。

在医疗保障方面,四级残疾人士也能享受到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可能会获得部分费用的减免或补贴,从而减轻医疗负担。

此外,在就医过程中,还可能享受到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等便利服务。

对于就业年龄段的四级残疾人士,如果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北京市也提供了一系列的就业扶持政策。

比如,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士提升自身的就业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同时,还会有专门的就业推荐和就业援助服务,为他们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

在教育方面,四级残疾人士的子女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或者接受高等教育,也可能获得相应的教育补助。

这有助于保障残疾人士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

在出行方面,四级残疾人士可以办理残疾人证,并凭借此证享受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

比如,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享受地铁、公交的票价优惠等。

这为他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减少了出行成本。

另外,北京市还会不定期开展针对残疾人士的关爱活动和福利项目。

比如,在节日期间送上慰问品,组织免费的体检活动等,让残疾人士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这些补助政策,四级残疾人士通常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一般来说,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等,并向所在的社区或街道提交申请。

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式享受相应的补助。

同时,北京市的残疾补助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残疾人士的实际情况。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摘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但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仍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当然对没有达到起征点也是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湖北省规定: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

另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残疾人保障金及税收优惠

残疾人保障金及税收优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税收优惠政策目录一、相关法律法规二、征收标准三、残保金缴纳方式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五、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一、相关法律法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二、征收标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东莞市比照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国政府始终重视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一直致力于给予残疾人关怀和照顾.对残疾人来说,收入的提高是促进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政府为残疾人提供的一种重要的税收优惠。

本文旨在梳理和深化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以及如何申请和使用这项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1、税收优惠类型若残疾人是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可以免除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若残疾人有一定能力,可以减免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若残疾人是劳动能力特别全发挥残疾人,也可以减免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

2、优惠金额劳动能力完全发挥的残疾人减免4000元每年,可以累计减免20000元;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减免2000元每年,可以累计减免10000元;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申请和使用1、申请残疾人需要获得残疾人手册和残疾证书,手册和残疾证书中有专门的优惠税收证明,所有申请者都需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给税务局申请。

2、使用残疾人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金额;税务机关会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减免一定数额的个税;每年最后一次纳税前,残疾人复核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以免个人所得税金额减免失效。

三、总体评价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政府为残疾人提供的一种重要的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残疾人的收入状况。

但是,目前该政策仍有不足之处。

首先,申请流程较为繁琐,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其次,残疾人复核提交的证明材料时,没有相应的宣传措施和手段,很容易导致失效;最后,不同类型的残疾人,减免的金额也不相同,可能会造成一种不公平的待遇。

四、对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1、简化申请流程,有效提高审核速度;2、建立宣传和执行机制,有效保障残疾人享有优惠政策;3、加强对残疾人群体的统计,细致化优惠政策,保障各类残疾人群体公平享受权益。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残疾人减免税收政策

残疾人减免税收政策

残疾人减免税收政策一、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退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一)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1、减征幅度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含)元的减征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减征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0%。

3)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七至八级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计算。

2、申请时间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可在纳税年度终止后办理上一年度减免申请。

提示各位的是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就是可申请三年之内的个税。

3、减征原则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

就是先按规定缴税,之后办理退税。

4、减征对象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5、减征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所得。

二)残疾人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1、办理程序第一步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各个办税服务厅第二步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第三步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主管税务机关2、所需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2)《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3)残疾的提供有效的残疾证;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供);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薪金所得申请减免的提供);综上所述,其实关于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不能一概而论的,因为残疾程度不一样,另外如果是持伤残军人证的话,免税政策也不一样,对于伤残军人或者普通的残疾人,各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减税免税政策也都有差别的,残疾人还是要以本地政策为准的。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京财税〔2017〕778号附件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

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

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北京残疾证四级有什么福利

北京残疾证四级有什么福利

北京残疾证四级有什么福利在北京,持有残疾证四级的朋友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福利政策,这些福利旨在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质量,提高他们的社会参与度和获得感。

首先,在社会保障方面,持有残疾证四级的人员可能有资格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

虽然补贴的具体金额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这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

在就业方面,政府积极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

对于残疾证四级的人员,如果自身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在求职过程中会得到就业服务机构的帮助和支持。

比如,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推荐合适的工作岗位等。

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

教育也是残疾人福利政策的重要一环。

残疾证四级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可能享受到特殊教育资源和支持。

例如,学校会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辅助器具、无障碍设施,以及专门的辅导老师。

在高等教育阶段,也有相关的奖学金、助学金政策,以鼓励他们继续深造。

医疗保障方面,持有残疾证四级的人员在就医时可能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等便利服务。

部分医疗费用也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或报销。

此外,对于一些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残疾人,政府还会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补贴,帮助他们减轻经济负担,提高康复效果。

在出行方面,北京的公共交通系统对残疾证四级的人员通常会提供优惠或免费的服务。

这使得他们能够更加便捷地出行,参与社会活动。

同时,公共场所如商场、公园等也在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友好的环境。

住房方面,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残疾证四级的人员可能有机会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在租房、购房时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文化体育方面,一些文化场馆、体育场馆会对残疾证四级的人员提供优惠门票或免费入场的待遇。

这有助于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身心健康。

税收优惠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项福利。

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证四级人员,可能会在税收方面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以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实现自我发展。

总之,北京残疾证四级所带来的福利涵盖了生活的多个方面,从社会保障到就业、教育、医疗、出行、住房等等,这些福利政策体现了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旨在帮助他们更好地生活,共同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

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北京市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 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北京残疾证减免个税办理流程

北京残疾证减免个税办理流程

北京残疾证减免个税办理流程
作为北京的残疾人,您可享受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以下是残疾证减免个税的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
- 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北京市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 工资薪金等当年度收入证明材料。

2. 向所在单位申请
- 填写《减免个人所得税手续办理申请表》;
- 将上述资料交至所在单位人力资源或财务部门。

3. 单位审核及申报
- 单位核实您的残疾人身份及收入情况;
- 单位通过税务部门网上办税系统为您申报减免。

4. 税务机关审批
- 税务机关会对您的减免资格进行审核;
- 符合条件的,将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5. 实施减免
- 一经审批通过,您当期工资将自动扣减已减免的个税。

- 减免期限为1年,次年需重新申请。

北京市残疾人个税减免政策有利于减轻残疾人员的税费负担。

如有疑问,可向税务部门咨询。

希望这个流程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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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
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
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的规定,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站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
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

2007年10月1日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证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其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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