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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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1. 课程性质:《民法学》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 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3. 学时:总学时7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50。
4.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等。
5. 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7.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这门课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能够理解掌握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同时使学生深刻领会并全面掌握现行主要民事法律、法规的内容,并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民法实务中的一般问题,为后续课程夯实根基。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主要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教学要求: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重点: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渊源、体系、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教学要求: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重点: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主要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自然人的住所。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民法学》教学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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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一)课程代码和名称1、课程代码:B l a w20612、课程名称:民法学(science of civil law)(二)使用教材《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9月第五版(三)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学时及学分1.总学时:108学时(6学分);课堂教学:96课时;实训:12课时。
2.民法学Ⅰ和民法学Ⅱ各为54学时(3学分)二、课程概述(一)课程性质与体系1.课程的性质:《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和基础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课程的必修课。
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都是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是人性的产物。
2. 课程的体系:《民法学》是由民法总论和分论部分组成,总论主要为:民法学所涉及有关的概念、特征及渊源、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和诉讼时效及期间等;分论主要为:具体六大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法、合同法总论、继承权、侵权责任法等组成一个较完整的法学体系,它全面涵盖了民法基本制度。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1.教学目的:《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第一批专业基础课程,对今后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影响极大,它是法科学生培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通过民法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不但可以使学生学到法律知识,开拓学生认识社会的视野,而且可以激发学生对学习法学的兴趣,不断提高学生认识社会以及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为今后学习和从事法律职业打好基础。
2.教学的要求:《民法学》课程教学中必须安排案例分析、学生自讲自评和讨论等内容;《民法》课程教学要与《民事诉讼法》教学紧密配合,课程进行到70-80%时,一定要安排一周的《模拟法庭》或实训教学环节,否则学生将来只会纸上谈兵。
《民法》课程内容多,课时少,一定要引导和督促学生自学,否则是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民法学Ⅰ》教学大纲一、《民法学总论》学习重要意义(目的)民法学总论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在指导民事立法和司法时,使之民法总则出现在民法典中,而成为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民法典体系因民法总则的设立而增强,并在法律的适用中得到一定的成效。
民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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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导论: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学科之一,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
本大纲旨在明确民法学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方式,以指导民法学教学的有效进行。
同时,本大纲也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民法学的框架和基本要求,以便能够全面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一、课程目标:1. 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基本方法,认识到民法学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2. 掌握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核心规范,具备解读和运用民事法律的能力;3. 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解决问题和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培养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法治观念。
二、教学内容:1. 民法学的学科性质与发展概述- 民法学的定义、特征和分类-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流派2.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构成要素-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种类和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成立条件3. 主体权与客体权- 个人权利的起源、内容和保护- 财产权的性质、范围和限制4.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定义、种类和权责-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约束5. 民法责任与债权债务关系- 民事责任的形成和承担- 债权债务的产生、转让和消灭6. 继承与赠与-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继承方式- 赠与的条件和效力7. 合同与侵权责任- 合同的要素、订立和履行- 侵权行为的种类、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8. 家庭与婚姻法律制度- 家庭关系的产生、维护和终止- 婚姻及其效力的法律规范和保护9.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的联系和区别三、教学方法:1. 理论讲授:通过讲授民法学的基本理论概念、原则和逻辑,为学生建立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2. 实践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问题,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3.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自主探讨和交流,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学习能力。
4. 学术研究报告:要求学生开展研究,撰写学术研究报告,提高学生的学术写作和研究能力。
《民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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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本科)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开授单位:法律系。
授课对象:本科;经济学专业(经济法、知识产权)。
学时与学分:72学时;4学分。
使用教材: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一、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体系庞大而严谨。
是法律专业的专业课和必修课。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与掌握民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重点掌握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考虑我校办学特色,本课程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教学中偏重实务教学,同时作案例教学法的尝试。
通过学习和训练,要使学生达到运用法律分析一般案例的要求。
二、课程内容民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其位阶是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
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从性质上看,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则。
从民法学课程体系看,其内容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两大部分。
民法总论包括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民法分论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五项权利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考虑我系课程划分情况,本课程对民事权利部分只讲授物权、债权、人身权。
债权也只讲授总则。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内容将分别由其他课程讲授。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民法有一个扼要的了解。
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渊源、适用范围、历史发展及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等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为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民法与经济法、商法的划分是难点。
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民法教学大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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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大纲Ⅱ课程名称:民法课程编码:0905090006英文名称:Civil Law学时: 54 学分:3适用专业:法学课程类别:必修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教材: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利明主编,2008年第4版。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民法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在法律科学中,民法学是历史最悠久的法学学科,其他法学学科大多借鉴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是法理学的最重要源泉。
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石,是最基本人权的保障法,这也就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在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中,民法是最基础的专业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深刻认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全面掌握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提高运用民法学原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本课程为一学年的课程,本课程的基本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和民事责任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合同和继承权分别在《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和《婚姻与继承法》中讲授,故在本门课程中不做专门讲解。
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责任。
其中债权部分讲授债的一般原理以及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本课程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民法基本制度为中心,以培养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
通过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理解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掌握民法学习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掌握适用民法的基本方法和技巧,能较为熟练地运用所学的民法知识分析实际的社会现象,解决实际问题。
三、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二十章债的概述教学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债的本质和法律特征,了解债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掌握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定原因和法律规则。
要求将债权与物权进行比较分析,加深理解债权的基本原理。
民法学(2)教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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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教学实施方案
课程概况:
民法学(2)是法学专业第二学期必修的基础专业课程之一,是在学生掌握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开设的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具体要求:
学生要在学习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练习和综合测试提高自学能力,灵活的运用理论分析和处理具体的案例。
教材简介:
1、《民法学》主编:王利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教材共18章,涉及债权(包括合同总论和合同分论)、人身权(包括具体人身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等)、民事责任(包括违约和侵权)等问题。
2、《民法学学习指导(修订版)》主编:叶志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具体实施方案:
在第八周和第十八周分别安排期中、期末测试,并安排一次论文习作。
教学建议和教学方法:
全面系统的介绍我国民事法律法体系,结构框架和具体内容,使学生通过学习形成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意识,在授课中做到原理与案例相结合,学理与法理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纲要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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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纲领一、课程名称:民法学civil law二、课程编号:04020030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四、学时与学分119学时8学分五、查核方式:考试六、先修课程:无七、合用专业:法学本科各专业八、课程整体教课目标与要求:1、使学生认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看法和基本问题:2、使学生掌握民法学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和各分论部分的法律制度;3、使学生能正确运用基根源理和基本规则剖析和解决有关的实质法律问题。
九、说明: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为法学课专业必修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本纲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争合理安排民法学的构造系统,较正确、全面地归纳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期能较好地表现以下几个特色:1、反应民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2、构造科学,内容新奇,尽可能反应民法学科的最新成就;3、基根源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相联合;4、尽可能总结,归纳近10 年来民法学各项制度最新科研成就,反应民法学是最前沿,最热门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要介绍大陆法学和欧美法学国家民商预先进方法。
依据上述假想,纲领分十编三十八章,分两学期讲课,第一学期为民法学(一),讲解第一至五编,第二学期为民法学(二),讲解第六至第十编。
别的,其余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亦可采此教课纲领。
十、基本教课内容:民法学(一)第一编民法概论第一章民法的看法与性质[ 教课目标与要求]本章概括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看法和基本问题,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渊源,民法的合用范围、经过本章的学习,要修业生对民法的含义有所认识,为此后各章的学习确定基础。
[ 本章要点、难点]民法的看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相同主体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1、往常认为“民法”一词根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民法”一词对于中国是外来词。
三、民法和民法学1、民法和民法学是不同性质的看法。
民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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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第一章绪论本章课时:2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联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二、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对于民法的定义应着重领会: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把握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基本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和民事责任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分别在《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中讲授,故在本门课程中不做专门讲解。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明确学习民法学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并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现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着重领会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理解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了解新中国民事立法是与新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文明同时进行的;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正在走向系统化、科学化、法典化。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着重领会和把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行为自由原则、财产流转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课时:1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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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175103课程名称:民法学英文名称:Civil Law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学时:48学分:3适用对象: 非专业本科生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二、课程简介本课程民法学以民法总论为主要教学内容,兼及民法典各编的重要内容。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本理论,也是大陆法系民法教学中的首要环节。
掌握民法总论的内容,对于系统、透彻地理解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将来灵活地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民法问题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民法总论既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其研究内容的广泛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以及研究成果的实用性是任何学科所无法替代的。
特别是通过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环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法学学生参与司法实践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民法学是法学学科的支柱学科,而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在国内外法学教育中,民法学均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及专业必修课,对于非专业学生来说,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可以帮助其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好开展工作。
在现代法学越来越细化的今天,民法总论作为民法学的基础环节,更加显示了该课程在同类课程的核心地位。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本课程是民商法的基础,也是整个法律学习的基础。
其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民法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制度有所认识,掌握民法学涉及的基本概念,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有最基本的认识。
学生在完成本课程学习后,应能够:1、学会分析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了解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原理及对应的法律规范;2、对各类民事主体的概念、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熟练掌握;3、学会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基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到解决的基本方法;4、能够利用掌握的民法基本原理,在非法律领域的工作中,灵活使用。
5、深刻认识我国民法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指导思想,并在将来的工作中贯彻落实。
《民法2》教案
![《民法2》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dcda1049b307e87100f6960d.png)
《民法2》教案教学目的和要求:民法学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专科段的必修课。
也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
我国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1)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性,不仅要把组成民法的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研究,而且要研究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揭示其内在的规律。
(2)总结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
我国民法学要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和立法原意,分析大量的判例,总结民法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以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
(3)我国民法学还要研究民事立法问题,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我国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民法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阐述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结合起来,突出科学的实用性。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
我国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中国民法典正在起草审议之中面授面授时间:3月15日——6月28日面授内容:第四编债法第十八章债的一般原理教学目的和要求:结合债法与物法的区别,全面掌握债的一般原理,了解债作为民法中了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种类,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内容。
并熟练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分析处理各种经济流转方面的案件。
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是债的概念、特征、发生方式等基本概念和债法中的基本制度。
教学难点是结合《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掌握债的代位权、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与效力及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基本内容。
同时,结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弄清担保的形式及各种担保形式的概念内容。
民法学(二)(陈晓敏)(债编)
![民法学(二)(陈晓敏)(债编)](https://img.taocdn.com/s3/m/f171236f59eef8c75fbfb380.png)
债务与责任
罗马法不区分债务与责任,后世民法始有区分。
##债务为应为给付的义务,而责任则为强制实现此 债务的手段
*契约债务与契约责任有明显区别(债务的意定性, 责任的法定性)
问题:侵权行为之债还是侵权责任——观念问题,
不法行为直接产生法律责任还是先产生给付义务, 对此义务的不履行才构成责任?
案例
甲在深山捕获白候,于1月10日卖给天桥卖艺人乙, 约定2月1日交付。1月15日丙趁甲疏于保管盗取该猴 。一个月后丙盗猴之事被查获。因甲不能如期履行, 致使乙不能如期履行,丧失营业收入1000元。问:
1)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2)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3)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 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 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其它第三人不 承担违约责任。
以“一物二卖”为例 例:甲出售房屋与乙,订立合同。邻居丙想扩大
店面,遂向甲高价购买,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问:
问:物业应当赔偿傅某所遭受的损失吗?
(二)附随义务
1、概念
除上述给付义务外,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还须承担 的其他义务。
2、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界限
能否以独立之诉请求履行 例:出售旧车,交付并移转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 交付有关文件为从给付义务; 告知行车的特别危险 为附随义务。
案例讨论
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悍然挑逗 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问: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
(四)不真正义务
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 赔偿的问题,仅使负担此权利者遭受权利减损 或丧失之不利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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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第三编债权第十五章债权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债的概念二、债的特征三、债的性质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六、主债与从债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一、概念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四)不当得利;(五)无因管理;(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1、保证的概念2、保证的设立3、保证的效力(二)抵押1、抵押的概念2、抵押的特征3、抵押的设立4、抵押的内容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四)留置1、留置的概念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第五节债的履行一、概念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一)债的不履行;(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一、债的转移(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二)债的转移的方式;(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第一、履行;第二、抵销;第三、提存;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第五、混同;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后果。
教学内容: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意义一、合同的概念二、合同的特征三、合同制度的作用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二、双方合同与单方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二)承诺。
二、订立合同中的竞争程序(一)招标方式;(二)拍卖。
三、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一)诚信、合法原则;(二)平等自愿原则;(三)协商一致原则;四、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成立的条件;(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节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标的;(二)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者酬金;(四)履行期限和地点;(五)违约责任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一)合同的通常条款(二)合同的偶尔条款第五节合同的解释一、合同解释的概念和意义1、合同解释的概念2、合同解释的意义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相结合。
第六节合同的形式一、口头合同二、书面合同三、公证合同四、鉴证合同五、审批的合同第七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含义二、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三、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四、合同变更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第八节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后果一、无效合同的确认(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二)引起合同无效的原因:第一、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内容不合法;第三、因无效代理订立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后果(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收缴财产。
第十七章合同分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转让财产使用权合同,货币融通合同、合伙合同和联营合同、完成工作、成果合同、提供劳务合同、技术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第一节转移财物所有权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的责任承担;(四)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的负担。
二、工矿产品的购销合同(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三、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一)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供用电合同(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互易合同(一)互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六、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三)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转让财产使用权合同一、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借贷合同(一)借贷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借贷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借用合同(一)借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借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贷币融通与存款、结算合同一、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存款合同(一)存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存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结算合同(一)结算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结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合伙合同和联营合同一、合伙合同(一)合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联营合同(一)联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结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完成工作成果合同一、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基本建设承揽合同(一)基本建设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基本建设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提供劳务合同一、运送合同(一)运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运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信托合同(一)信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信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居间合同(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节技术合同一、技术合同的一般问题(一)技术合同的概念、特征;(二)技术合同的意义。
二、技术开发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技术转让合同(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技术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一)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第八节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保险合同的意义。
二、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概念和义务。
第十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掌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
教学内容:第一节不当得利之债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三、不当得利的效力第二节无因管理之债一、无因管理的概念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三、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本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编人身权第十九章人身权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民法保护。
教学内容: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第二节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一、专属性二、它是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三、它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第三节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第二十章具体人身权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的概念、内容和侵权的法律责任。
教学内容:第一节生命健康权一、生命健康权的概念二、生命权三、身体权四、健康权五、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姓名权一、姓名权的概念二、姓名权的内容(一)姓名决定权(二)姓名使用权(三)姓名变更权三、侵害姓名权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名称权一、名称权的概念和内容二、侵害名称权的法律责任第四节肖像权一、肖像权的概念二、肖像权的内容(一)公民拥有制作自己肖像的专有权(二)公民有权拥有自己肖像,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
(三)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
三、侵害肖像权的法律责任四、肖像权的限制第五节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二、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一)侮辱(二)诽谤第六节隐私权一、隐私权的概念二、隐私权的内容(一)个人生活自由权(二)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三)人个通迅秘密权(四)人个隐私利用权第七节荣誉权一、荣誉权的概念二、荣誉权的内容第八节婚姻自主权一、婚姻自主权的概念二、婚姻自主权的内容(一)结婚自主权(二)离婚自主权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法律责任第五编知识产权第二十一章知识产权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法律特征。
教学内容: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内容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二、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和分类三、知识产权的意义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二、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民事权利三、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四、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五、知识产权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第三节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二、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三、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概况第二十二章著作权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著作权、邻接权的概念、著作权的客体和归属;掌握著作权的内容、取得、限制和著作权的保护期;了解著作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侵犯著作权与法律制裁。
教学内容: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一、著作权的概念二、著作权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著作权与出版权;(二)著作权与邻接权;(三)著作权与著作实物所有权;(四)著作权与商标权;(五)著作权与专利权。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一、著作权客体的概念和特点(一)作品(二)作品的分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