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机关司局业务委托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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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机关司局业务委托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部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避免财务风险,保障部机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加强水利单位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水经调[2004]656号),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部机关各司局在执行预算中因工作需要,以部机关名义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委托事项的协议。

第四条部机关合同管理,遵循法人授权、司局承办、归口管理、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部机关各司局作为合同承办部门,一律不得以司局名义同其他单位订立合同。

第六条部财务经济司是部机关合同主管部门,负责部机关合同归口管理。

第七条部机关各司局承办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部机关合同经费纳入部机关预算管理,没有预算的合同经费一律不予支付。

第九条“水利部机关合同专用章”为部机关合同的统

一专用章。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十条部机关各司局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委托工作,同其他单位发生经济活动的,除能即时结清者外,均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经水利部授权,取得水利部授权委托书,部机关各司局负责承办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部机关合同订立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规定标准合同文本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制定合同文本格式,应具备以下主要合同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部机关各司局承办合同订立事项,除严格把握合同形式和内容外,必须认真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

第十四条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司局承办合

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负责。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部机关合同审签或备案制度。部机关合同订立前,均须经过部审计室审签或备案。部财务经济司负责部机关合同的预算审核。

第十六条部机关合同依法订立后,部机关各司局负责其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并相应承担合同变更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建立部机关合同验收制度。合同验收工作由合同承办司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立部机关合同反馈制度。部机关各司局应每年将其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整理报送部审计室和财务经济司备案。

第十九条建立部机关合同存档备查制度。部机关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合同订立后承办司局、部审计室和财务经济司各存一份备查;部机关财务作付款凭证留存一份。

第二十条“水利部机关合同专用章”由部财务经济司负责管理。

第四章程序和手续

第二十一条部机关各司局承办合同的基本程序和手续如下:

(一)取得水利部授权委托书;

(二)组织合同谈判、形成合同文本;

(三)填制“水利部机关合同审签单”并附相关合同文本一式五份;

(四)司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部审计室;

(五)部审计室审签或备案后送财务经济司;

(六)司局主要负责人在通过审签的合同文本上签章;

(七)部财务经济司在合同文本上用印;

(八)分送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

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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