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各种服务设施配套
沈阳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设置审批管理规定
沈阳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设置审批管理规定(内部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为加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审批管理,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沈阳市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中“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系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各类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3、本规定将配套公建划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经营性配套公建两类。
公益性配套公建是指非赢利性的各类设施,包括教育、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设施。
经营性配套公建是指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具有赢利性的项目和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有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包括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行政管理及其它设施。
4、本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拟建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必须符合本规定,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配套公建设置审批要求5、公益性配套公建依据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控详规划,按规划项目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分级配置,对须配置项目的内容、规模、位置等应提出具体的设置要求。
、组团规模以下(6公顷以下),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1)文化活动用房(老年,儿童活动站)建筑规模:30平方米/公顷2)社区用房(社区服务,办公,医疗,警务,信报箱)建筑规模:15—20平方米/公顷3)物业用房建筑规模:30平方米/公顷4)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用地规模:300平方米/公顷5)托幼、公厕依据项目周边区域情况确定设置要求。
、小区规模以下(15公顷以下),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1)文化活动站建筑规模:30平方米/公顷2)社区用房(社区服务,办公,医疗,警务,信报箱)建筑规模:15—20平方米/公顷3)物业用房建筑规模:20平方米/公顷4)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用地规模:300平方米/公顷5)托幼用地规模:90—170平方米/公顷6)公厕建筑规模:5平方米/公顷,独立设置不小于30平方米/处7)小学,市场依据项目周边区域情况确定设置要求。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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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
类别
序 号
项目
五分钟 生活圈 备注 居住区
1
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残 疾人康复室)
▲ 可联合建设
2 社区食堂
△ 可联合建设
3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 站)
▲ 可联合建设
4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 宜独立占地
5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13 公共厕所
▲ 可联合建设
14 公交车站
△ 宜独立设置
15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可联合建设
16 机动车停车场(库)
△ 可联合建设
17 其他
△ 可联合建设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地
下室。
▲ 宜独立占地
社 6 幼儿园 区 7 托儿所
▲ 宜独立占地 △ 可联合建设
服 8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务 9 社区卫生服务站
设 施
10
社区商业网点(超市、药店、洗衣店、美发 店等)
▲ 可联合建设 △ 可联合建设
▲ 可联合建设
11 再生资源回收点
▲ 可联合建设
12 生活垃圾收集站
▲ 宜独立设置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有哪些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有哪些
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
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根据北京目前执行的公共服务
设施配套建设标准,一个完善的居住区的生活基础配套设施应包括八类四十项,具体为:
1、教育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2、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居住区门诊、医院;
3、文化体育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门球场、体育场;
4、商业服务设施: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集贸市场、书店、中药店、综合便民店、综合粮油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5、金融邮电设施:储蓄所、银行分理处、邮局、电话局;
6、社区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存车处、居民汽车场、敬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
7、行政管理设施: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与巡察、居委会、房管机构、市政管理机构、绿化、环卫管理站;
8、市政公用: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公交首末站、市政站点、公共停车场、加油站。
泰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
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地、学校、医疗卫生设施、商业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良好运行和适当的配套能够提供方便的交通、健康的生活环境以及便利的生活购物等服务。
因此,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需要综合考虑居民的需求、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经济实力等因素。
首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需要根据居民的需求来确定。
例如,学校是居住区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根据居民的人口规模和年龄结构来确定学校的数量和规模。
此外,医疗卫生设施的配套也是十分重要的,需要考虑居民的医疗需求和健康水平等因素。
商业设施的配套指标也需要根据居民的购物需求和消费水平来确定。
其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还需要考虑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经济实力。
城市规划和发展的目标是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公共服务设施。
因此,配套指标应根据城市的规划目标和发展计划来确定。
同时,经济实力也是影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的重要因素。
城市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因此需要根据经济实力来确定合理的配套指标。
除了居民的需求和城市的发展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还需要考虑空间布局和环境容量等因素。
居住区的空间布局需要合理规划,以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均衡分布和便利访问。
而环境容量则需要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和环境质量等因素来确定,以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需要综合考虑居民的需求、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经济实力以及空间布局和环境容量等因素。
合理的配套指标能够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政府和城市规划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合理的配套指标的实施,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满足居民的需求,并提高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对于一个居住区来说,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不仅关乎城市的发展,也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在确定合理的配套指标时,除了考虑居民需求、城市规划和经济实力等因素,还应该综合考虑人口流动性、社会资源分配、社区发展需求等方面。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61>.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表6.0.3略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4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6.0.3.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0.3.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有哪些?
居住区、居住⼩区或居住组团内,必须有良好的公共设施配置,否则会出现诸多不便和其他问题。
居住区内要配置以下公共设施:
a.教育--包括托⼉所、幼⼉园、⼩学、中学等。
b.医疗卫⽣--包括医院、诊所、卫⽣站等。
c.商业、服务--包括⾷品、菜场、服装、棉布、鞋帽、家具、五⾦、交电、眼镜、钟表、书店、药房、饮⾷店、⾷堂、理发、浴室、照相、洗染、缝纫、综合修理、服务站、集贸市场、摩托车、⼩汽车、⾃⾏车存放外等。
d.⽂化、体育--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图书馆、游泳池、体育场、青少年活动站、⽼年⼈活动室、会所等。
e.⾦融邮电--包括银⾏、储蓄所、邮电局、邮政所、证券交易所等;
f.⾏政管理--包括商业管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等。
g.市政公⽤--包括公共厕所、变电所、消防站、垃圾站、⽔泵房、煤⽓调压站等。
h.其他--包括居住区内的街道的⼯业、⼿⼯业等。
完整居住区建设标准
完整居住区建设标准
完整的居住区建设标准包括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质量、社区配套设施等。
首先,基础设施方面,一个完整的居住区应该包括道路、排水系统、供水系统、燃气系统、电力系统等基础设施,确保居民的日常生活所需。
其次,公共服务
设施应该覆盖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包括学校、医院、
图书馆、体育场馆等,以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
再者,环境质量方面,居住区应该有良好的绿化环境、空气质量和噪音控制,保障居
民的生活质量。
此外,社区配套设施也很重要,包括商业设施、社
区活动中心、停车场等,以便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动。
另外,居住区建设标准还应考虑到安全、便利和可持续发展等
方面。
安全方面包括防火设施、安全出口等,以保障居民的人身和
财产安全。
便利方面包括便捷的交通、便利的购物和就医条件等,
以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
可持续发展方面包括节能减排、资源循环
利用等,以确保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一个完整的居住区建设标准应该是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
因素,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便利、环保的居住环境,满足居民
的各种需求,促进居民的健康和幸福。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6公共服务设施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取消该款)6.0.3.5(取消该款)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
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6.0.4.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沈阳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审批管理规定
沈阳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设置审批管理规定(内部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为加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审批管理,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沈阳市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中“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系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各类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3、本规定将配套公建划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经营性配套公建两类。
公益性配套公建是指非赢利性的各类设施,包括教育、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设施。
经营性配套公建是指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具有赢利性的项目和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有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包括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行政管理及其它设施。
4、本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拟建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必须符合本规定,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配套公建设置审批要求5、公益性配套公建依据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控详规划,按规划项目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分级配置,对须配置项目的内容、规模、位置等应提出具体的设置要求。
、组团规模以下(6公顷以下),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1)文化活动用房(老年,儿童活动站)建筑规模:30平方米/公顷2)社区用房(社区服务,办公,医疗,警务,信报箱)建筑规模:15—20平方米/公顷3)物业用房建筑规模:30平方米/公顷4)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用地规模:300平方米/公顷5)托幼、公厕依据项目周边区域情况确定设置要求。
、小区规模以下(15公顷以下),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1)文化活动站建筑规模:30平方米/公顷2)社区用房(社区服务,办公,医疗,警务,信报箱)建筑规模:15—20平方米/公顷3)物业用房建筑规模:20平方米/公顷4)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用地规模:300平方米/公顷5)托幼用地规模:90—170平方米/公顷6)公厕建筑规模:5平方米/公顷,独立设置不小于30平方米/处7)小学,市场依据项目周边区域情况确定设置要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再次,公园、图书馆和游泳馆等设施能够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场所。
公园是居住区的“绿肺”,为人们提供了放松心情、呼吸新鲜空气的环境。
图书馆则为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图书和资料,满足了居民的知识需求和阅读娱乐。
游泳馆的开放则为居民提供了锻炼身体和消暑的机会。
这些设施的存在为居民提供了多样化的休闲娱乐方式,有效缓解了生活压力和疲劳。
此外,体育馆、超市、商场和社区中心等设施也是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
体育馆为居民提供了锻炼身体、健身运动的场所。
超市和商场则方便居民采购日常生活用品和商店购物。
社区中心是居民交流和活动的场所,举办各种社区活动和公益事业。
这些设施的提供使居民生活更加便利和多样化。
总的来说,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存在和健全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它们不仅满足了人们的各种需求,而且提供了良好的社交和交流平台,增强了居民之间的互动与彼此了解。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提升将变得更加重要,以适应人们对便利、舒适生活的期望。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是城市规划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优质与否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吸引力。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努力满足居民各种需求。
首先,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积极推动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制定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位置、配套标准和质量要求,促使开发商在建设新的居住区时按照规划和要求提供相关设施。
政府还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和激励政策,吸引有经验和实力的企业投资和运营公共设施,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优先关注教育和医疗设施的建设。
教育是培养未来人才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医疗保健则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
因此,政府应该优先在居住区建设学校和医院,并确保其质量和服务水平。
此外,政府还可以促使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运营,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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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各种服务设施配套
一、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
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986]。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m;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m;
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150-200m。
三、居住商业中心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 m;
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 m。
四、中小型超市:
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
(商业网点规划)
农贸市场(农贸超市)
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
(商业网点规划)
五、居住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一般服务半径不超过500m.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3-5万人设一处,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按服务人口0.5—1万人
按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m设置1处。
(日照总体规划)
六、公园、绿地
保证居民出行1000m半径内有一处综合性公园,在300m-500m半径内有一处小游园。
(日照总体规划)
七、城市低压(变)配变站的服务半径:
1、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400m[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1993]。
2、市区供电半径一般为250m,繁华地区为150m。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
3、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4、 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10km;110kV/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
径15~30km;220kV/110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0~100km。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八、燃气调压站的服务半径:
1、中低调压站负荷服务半径500m。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km;调压站的供气半径以0.5km为宜,供气区域狭长,可考虑适当加大供气半径。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九、垃圾转运站和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
1、垃圾转运站的服务面积是0.7~1.0km2,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人力收集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机动车收集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1991]
3、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 小型的服务半径500m。
十、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
1、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1987]
2、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
3、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十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995]
十二、城市加油站的服务半径:
1、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995]
十三、城市消防站的服务面积:
1、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
2、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 半径是1.4~1.8km。
十四、城市热源的供热服务半径:
1、输送蒸气的距离为一般为0.5~1.5km,不超过3.5~4.0km;
2、送热水的距离为4~5km,特殊情况可到10~12km。
3、热电厂的输送距离一般为3~4km 。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十五、邮政服务网点的服务半径:
0、城市人口密度大于2.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5km;
1、城市人口密度大于2.0~2.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51~0.6km;
2、城市人口密度大于1.5~2.0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61~0.7km;
3、城市人口密度大于1.0~1.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71~0.8km;
4、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5~1.0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8~1.0km;
5、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1~0.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1.01~2.0km;
6、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05~0.1万人/km2,服务半径为2.01~3.0km;[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