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为推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税务机构改革工作支配,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其次、第三、第四税务分局4个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负责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实施专业化管理和供应共性化服务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其次税务分局。

负责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参加纳税辅导、询问服务、税收法律救济,负责驻华使(领)馆和离境退税管理工作,负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指导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负责反避税管理工作,担当反避税行业联查、集团联查和帮助、谈签与执行税收协定相关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负责税收政策询问服务、税收学问库和纳税服务平台的运维、纳税服务投诉和涉税违法举报的接收转办等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8月16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背景为推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税务机构改革工作支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成立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其次、第三、第四税务分局4个派出机构。

二、目的为进一步明确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职责的公告》,并予以公布。

2011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2011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培训材料之五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培训材料之五
2011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2011年12月
培训内容
一、小型微利企业 二、涉农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四、三项利息收入(所得) 五、专项保费所得 六、节能服务 七、非营利组织 八、就业 九、备案补充通知
二、涉农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 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 ,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 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 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 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 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 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三、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 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 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 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 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15平方米。
二、涉农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 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 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 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 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 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

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二、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标 签】调整城镇土地纳税等级,纳税等级分级范围,基础信息变更【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5-11-26【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中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结合税收征管实际,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予以公布。

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中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基础信息进行变更。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26日附件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一级土地:复兴门南大街—复兴门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北大街—平安里西大街—地安门西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十条—朝阳门北大街—朝阳门外大街—朝阳北路—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建国路—东三环中路—通惠河—建国门南大街—崇文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复兴门南大街及所围地区。

二级土地:1.西三环中路—西三环北路—万泉河路—北四环西路—中关村东路—皂君庙路—学院南路—新康路—五路通街—人定湖公园北侧—安德里北街—安定门外大街—和平里北街—西坝河南路—西坝河东路—太阳宫南街—霄云里南街北延至京密路—霄云里南街—天泽路—亮马桥路—朝阳公园路—朝阳公园南路—甜水园街—朝阳北路—东四环中路—通惠河—西大望路—京秦铁路—东三环中路—广渠门外大街—广渠门南滨河路—光明路—体育馆路—天坛路—天桥南大街—北纬路—南横东街—南横西街—枣林前街—广安门南滨河路—广安门北滨河路—莲花池东路—南蜂窝路—广莲路—莲花池公园北边界—西三环中路—莲花池东路—羊坊店路-复兴路—西三环中路及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为规范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规定,现将“三代”手续费支付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退付手续费比例如下: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暂按代收代缴税款的5%支付。

2.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3.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4.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5.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的5%支付。

6.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见附件1),加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公章后送交主管税务所审核。

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所当场指导其正确填写。

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填写信息表入库金额与实际入库金额不符的,应提供税收缴款书原­件。

北京市国家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变更税务登记表
注:本表由国、地税局任一方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即告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国、地税双方均予认可。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
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
此项。

七、本表一式三份,国、地税机关各一份,纳税人一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为加强我局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规定,现就有关管理措施公告如下:一、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的汇总纳税企业是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汇总纳税企业。

三、新设立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企业备案。

备案时应按照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将备案信息分别填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

四、在外省市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备案时,应提供书面说明。

五、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前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补充修改备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及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填报说明4.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16日附件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上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是□否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计算机代码:总机构纳税人名称:总机构主附件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类型: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计算机代码:分支机构纳税人名称:层附件3: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填报说明一、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1.本表由总机构负责填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酬金制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酬金制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酬金制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酬金制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物业管理企业以酬金制方式开展物业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适用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物业管理企业开设单独帐户专项存放为业主委员会代管资金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业主委员会直接与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且该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为业主委员会开具结算发票,对物业管理企业从代管资金帐户代付劳务价款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特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第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日期 2011-12-19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章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填报资料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标 签】调整城镇土地纳税等级,纳税等级分级范围,基础信息变更【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5-11-26【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中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结合税收征管实际,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予以公布。

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中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基础信息进行变更。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26日附件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一级土地:复兴门南大街—复兴门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北大街—平安里西大街—地安门西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十条—朝阳门北大街—朝阳门外大街—朝阳北路—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建国路—东三环中路—通惠河—建国门南大街—崇文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复兴门南大街及所围地区。

二级土地:1.西三环中路—西三环北路—万泉河路—北四环西路—中关村东路—皂君庙路—学院南路—新康路—五路通街—人定湖公园北侧—安德里北街—安定门外大街—和平里北街—西坝河南路—西坝河东路—太阳宫南街—霄云里南街北延至京密路—霄云里南街—天泽路—亮马桥路—朝阳公园路—朝阳公园南路—甜水园街—朝阳北路—东四环中路—通惠河—西大望路—京秦铁路—东三环中路—广渠门外大街—广渠门南滨河路—光明路—体育馆路—天坛路—天桥南大街—北纬路—南横东街—南横西街—枣林前街—广安门南滨河路—广安门北滨河路—莲花池东路—南蜂窝路—广莲路—莲花池公园北边界—西三环中路—莲花池东路—羊坊店路-复兴路—西三环中路及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为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对我市截至2014年11月30日累计欠缴地方税收8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累计欠缴地方税收4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予以公告。

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除依法予以公告外,还将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实施扣缴税款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行使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对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请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注意规避经营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序号企业、单位或业户名称(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截至2014年11月30日;单位:元)1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101633701798杨继东******************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137,562,972.842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0108101930207于天恩110104************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63,858,795.463北京大都金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228103017251徐新益0000911703(B)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9号院乐澜宝坻2号楼1单元1001室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61,881,610.594北内集团总公司110105*********许向东110103************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7,453,077.435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11010560003436X肖波H0045641201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3号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47,605,912.286北京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洋110102************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10号建筑大厦322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43,712,126.837北京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115802598921刘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8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42,290,122.068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0108*********高永植110103************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37,334,153.219北京光大高登房地产有限公司110102600032567张恩华172818695478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59号城市房地产税、营业税32,852,693.3010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0105101635718韩盛宝110103************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26,723,850.8811北京桓泰永鑫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110227101147319李建国******************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410室企业所得税24,640,830.4712壹瓶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110104633786824王公正330725************北京市宣武区陶然桥马家堡路1号11层企业所得税23,500,000.0013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0105101639946王玉生110226************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2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8,904,571.7214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10104101613279陈海鸥110104************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35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7,108,057.8415北京首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105700008839张丽华******************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一号营业税、土地增值税13,736,805.7216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111102748511李永110225************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四区31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3,028,266.4017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嘉启***************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都市芳园小区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2,919,292.9618北京昊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0104101603820马荣华110104************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22号1602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2,662,706.3719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228101300221张保庆***************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穆九路5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2,133,162.9120北京市城乡建设第八建筑工程公司110104101139968王庆强***************北京市宣武区鸭子桥路6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1,821,083.1921北京市宣武区广外住宅合作社110104500585113宋大凤110104************宣武区广外马连道路中里二区5号楼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1,191,545.6122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公司110106102130076付晓******************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子68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0,876,082.0723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0108101195791刘汉元******************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1号楼六层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0,501,412.9024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102101394854梁戈H010*******北京市西城区北顺城街17号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15,842,617.4425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110106748816659贾洪亮130228************北京市丰台区育芳园东里5号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9,073,024.3026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110114102679819张同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王府路7号企业所得税8,404,957.0727首创网络有限公司110108700230333000宋小海***************海淀区知春路118号知春大厦C座501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8,352,329.8328北京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106700241892成现华******************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路18号福臻家园6号楼负一层企业所得税8,270,736.3329北京圆梦园老年康复中心110114540417091000冯群******************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耕地占用税535,010.00——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
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18
【摘要】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北京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

【总页数】13页(P78-9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J],
2.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J], ;;;
3.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J],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J], ;
5.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
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2.29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送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下列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
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3.25
•【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1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
额专用发票》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2222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新增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新增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适用于停车收费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时开具。

二、凡领购使用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的停车收费企业,应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加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的发票核定手续。

三、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销售价格为每本(50份)2.5元。

四、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严格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492号)执行。

附件: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票样(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2号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税人员可以到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各级税 务机关要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 收管理 的通知》 ( 发[ 0]2 和《 国税 2 5 号) 国家税务 0 8 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 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 0] 6 的规定 。为方便 出售住房 的个人依法履行 ( 2 5 5 号) 0 1 纳税义务 , 加强税 收征管 . 主管税 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 口, 人转让住房应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 , 与 个 应 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 、 契税 、 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 ; 地方税务机关暂没 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 置税 收征收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 , 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 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 收入的一定 比例核定应 纳个人所得税额 。 具体 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 级地方税务局授权 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 、 地理 位置 、 建
造时间、 房屋类型、 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 在房转让收入 1 - % % 3 的幅度内确定。
户 , 纳纳税保证 金的纳税人建 立档案 , 为缴 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 的采集 、 比对 、 ; 审核 向纳税人宣传解释 纳税 保证金 的征
收、 退还政策及程序 ; 认真做好纳税保证 金退还事宜, 符合条件的确保 及时办理。
七、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 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 , 维护纳税人 的各项合法权益 。 一是要持续 、 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
窗 口的 . 应委托契税 征收部 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 五、 各级税务机关 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 策。按照《 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 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 9 17 ( 1 928号) 9 的规定 , 出售 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 出售 1 对 年内按市场 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 . 其出售现 住房所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 , 以纳税保 证金形式缴纳 , 先 再视其重新购房 的金额 与原 住房销 售额的关系, 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 对个人转 让 自用 5 以上 , 年 并且是家庭 唯一 生活用房取 得的所 得 , 免征个人所得 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 策 . 确保维护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 六、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 、 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 。要按照《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现予以公告。

附件: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4月29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规范本市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拆迁补偿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拆迁补偿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拆迁补偿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拆迁补偿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

现就相关补充规定公告如下:一、凡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的,被拆迁人须填写《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交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查验。

二、主管税务机关凭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证明函》回执、《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附件: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被拆迁人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被拆迁地址:购房人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此拆迁补偿协议此前是否已办理契税减免税:(填写是或否)此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购房地址:已使用金额(元):购房地址:已使用金额(元):购房地址:已使用金额(元):购房地址:已使用金额(元):未列尽的使用情况及其他事宜,另附纸填写。

购房人承诺:由于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现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申请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特做如下承诺:本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及使用情况是合法、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问题
(一)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售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对售房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登记记录进行查询和核验,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三)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家庭此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已办理房屋网上签约手续的,此次售房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条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问题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如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23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相关条款的解释工作由各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表
2.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1:
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表
注: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附件2:
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