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99836
某学校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在学校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及教职工家属。
第三条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包括病例报告、疫情监测、健康教育、预防措施等。
三、预防措施第六条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结核病防治意识。
通过讲座、宣传栏、网络等形式,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第七条定期开展结核病筛查,对师生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的监测。
第八条对发现疑似结核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通知家长,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第九条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条加强师生体育锻炼,提高身体免疫力。
四、病例报告与处理第十一条发现疑似或确诊结核病患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第十二条对确诊为结核病的患者,学校应配合医疗机构做好后续治疗工作,并跟踪病情变化。
第十三条对已治愈的结核病患者,学校应继续关注其健康状况,防止复发。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导致结核病在学校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故意隐瞒病情、不配合防治工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为我校师生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共同抵御结核病的威胁。
希望全体师生及教职工家属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校园的健康和谐。
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提高结核病的防治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结核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第三条防备措施1.定期开展结核菌素试验,对医护人员进行结核病筛查,发现感染者及时进行随访和治疗。
2.供应充分的防护用品,包含口罩、手套、隔离衣等,确保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
3.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医院员工对结核病的认得和防护意识。
4.定期对医院内空气质量进行监测,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四条结核病患者诊疗管理1.对接诊的患者进行结核病初筛,包含症状询问、体格检查和胸部X光片等检查。
2.对初筛结果为疑似结核病的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和确诊,并及时进行治疗。
3.患者确诊后,依照传染病管理要求,将其转入结核病专科病房进行隔离治疗。
4.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要严格依照防护规范执行,确保治疗过程中不发生交叉感染。
5.结核病患者治疗期满后,经专科医生评估实现解除隔离条件的,方可出院。
第五条结核病疫情报告与统计1.医院要及时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结核病疫情,供应详实的病例信息、流行病学调查数据等。
2.定期统计和分析结核病发病情况,及时发现疫情变动和趋势,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统一管理结核病病例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专业技术引导第六条专家构成医院应组建专业的结核病防治专家组,由相关专家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引导。
第七条专业技术引导内容1.供应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指南,为医护人员供应科学的临床引导。
2.对医院内结核病疑难病例进行讨论和研讨,供应相应的解决方案。
3.定期开展结核病专业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本领。
第四章工作责任制第八条医院领导的责任1.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的防控工作,定期听取结核病防治的工作汇报。
2.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推动和落实。
肺结核的工作规章制度
肺结核的工作规章制度
《肺结核防控工作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目的
为了加强肺结核防控工作,保障员工健康,减少肺结核的传播,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工作责任
1. 所有员工应加强对肺结核的认识,提高防范意识。
2. 接触肺结核病患者的员工应接受相应的防护培训。
3. 各部门负责人应明确肺结核防控工作的责任,确保执行。
三、防护措施
1. 所有员工应定期参加体检,及时发现肺结核病情。
2. 肺结核病患者应佩戴口罩,并尽量单独使用办公用品。
3. 员工应加强个人卫生,保持室内环境清洁。
4. 员工应遵守医院和政府颁布的相关防控措施。
四、应急处理
1. 如发现员工出现肺结核症状,应及时隔离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2. 如发现肺结核病患者,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对患者和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疗处理。
五、复查和总结
1. 患有肺结核的员工治愈后,应定期进行复查确认病情已经消除,可恢复正常工作。
2. 每年对肺结核防控工作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通过《肺结核防控工作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肺结核的防控,减少肺结核的传播风险,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述结核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为了保障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本医院订立本管理制度,明确结核病的防治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二条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结核病的防治工作,确保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减少结核病的传播和发病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部门,涉及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和人员。
第二章防备措施第四条病人筛查及登记1.全部就诊病人在接待处登记时必需填写认真的个人信息,并进行结核病的筛查。
2.登记信息应包含: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是否患有结核病、是否有结核病症状等相关信息。
3.登记表格应由专人进行统一收集和管理,且应妥当保管,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患者隔离与诊断1.对于疑似或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应立刻进行隔离治疗,确保不与其他病人接触。
2.在确诊前,应采取必需的防备措施,进行初步隔离,并尽快布置相关诊断和治疗。
3.隔离病房应具备充分的通风条件,隔离措施严格执行,确保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卫生防护措施1.全院各个部门应加强环境清洁消毒,特别是对结核病患者接触的区域,应进行定期消毒。
2.医务人员在接触结核病患者时,应佩戴防护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3.结核病患者应按规定佩戴口罩,避开飞沫传播。
第七条医务人员培训1.医院应定期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控意识和应对本领。
2.医务人员应掌握结核病的基本知识,了解防备和掌控的方法,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病例管理第八条病例登记及报告1.结核病患者的病例应进行登记和报告。
登记内容应包含: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病情发展、诊断结果等认真信息。
2.登记和报告应依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结核病病例报告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确保结核病的监测和掌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病例随访和管理1.对于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应进行病例的随访和管理工作,包含对病情的察看、治疗方案的订立和调整等。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可影响多个器官的慢性传染病。
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推进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是控制和减少结核病的发病率、死亡率和残疾率,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托国家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形成科学的规范和标准,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结核病的预防第六条加强结核病的预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结核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宣传结核病的危害性、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知识。
第七条高危人群应进行结核病的定期筛查,确保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
高危人群包括但不限于:与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糖尿病患者、老年人、流动人口等。
第八条结核病的预防药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高风险人群和结核病患者,应当积极提供预防性用药。
第九条加强结核病疫苗接种工作,推广和应用结核菌素试验等辅助检测方法。
对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应当开展结核病的疫苗接种工作。
第三章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第十条结核病的确诊应当依据临床症状、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综合判断的结果。
对于疑似病例,应当进行结核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等特殊检测。
第十一条结核病的治疗应遵循以药物为基础、规律、系统、完整的治疗原则。
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反应进行个体化治疗。
第十二条对于传染性结核病的患者,应当进行隔离治疗,确保不传播给他人。
隔离治疗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患者的基本权益。
第十三条对于经治疗后痰菌阴转或治愈的患者,应当进行随访和复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复发病例。
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疫情监测。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收治、治疗和康复工作。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和随访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二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二)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三)开展结核病筛查,对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四)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治疗,提高治愈率;(五)加强结核病康复工作,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六)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
第十三条结核病筛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询问病史,了解患者是否有结核病接触史;(二)进行胸部X光检查,发现疑似病例;(三)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干扰素释放试验,确定感染情况;(四)对疑似病例进行痰涂片或痰培养,确诊结核病。
第十四条结核病患者应当接受以下治疗:(一)根据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二)使用国家免费提供的抗结核药物;(三)定期复查,监测病情变化;(四)完成疗程,防止复发。
2024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二篇)
2024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晨光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为了落实____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____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
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
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
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____市清溪晨光学校晨光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及人员分工建立健全____领导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2024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二)(____字)一、引言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在我国仍然是一种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小学校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在学校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医。
三、防治措施1. 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通过班会、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意识。
2. 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每年组织师生进行结核病筛查,对疑似病例进行追踪观察,确保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3. 加强校园卫生管理:保持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通风、清洁,定期消毒,减少细菌滋生。
4. 严格执行因病缺勤制度:学生因病缺勤时,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病因,班主任应及时通知家长,并报告学校。
5. 加强师生健康管理:关注师生身体健康,发现疑似病例,立即隔离治疗,防止病情恶化。
6. 建立病例报告制度:师生发现结核病病例,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四、应急处置1. 发生结核病疫情时,学校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消毒、宣传教育等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2. 学校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病例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 对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五、责任追究1. 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结核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结核病在学校传播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三篇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创建学生身心健康健康检查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
深入细致搞好新生入校健康检查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为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体检辨认出的结核菌素试验弱阳性者,必须严格执行其及时至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努力做到晚辨认出、早隔离、晚化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
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
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强化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呕吐、胸痛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呕血、头晕的学生应当高度猜测其结核病的可能将,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至结核病预防机构检查诊断。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身心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展开结核病等传染病预防科学知识教育,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强化对结核病预防工作的领导。
医院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员工、患者及就诊者。
第三条我院结核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我院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三)组织开展全院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四)监督、检查、评估全院结核病防治工作;(五)协调解决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医院各科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七条建立健全结核病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
第八条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院员工及患者、就诊者的结核病防治意识。
第九条严格执行结核病报告制度,对疑似和确诊病例及时报告。
第十条加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疑似和确诊病例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二条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发现感染者及时隔离治疗。
第十三条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加强结核病药品和器材的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全院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推荐]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推荐]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第十三条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公布),重新修订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
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做好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结核病疫情的管理工作;定期对结核病
工作进行检查,开展漏报调查工作
三、临床科室首诊医生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迸行检查。
四、临床科室、放射线科及检验科认真落实结核疑似病例的报告
工作,认真履行首诊负责制,建立结核病登记本,发现疑似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以及其他部位的肺外结核,应在24小时内完成网络报告工作。
五、首诊医生发现疑似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以及其他部位的肺
外结核病例,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患者转诊至所居住地的结核防治机构,做进一步明确诊断。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
七、首诊医生负责对疑似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以及其他部位的
肺外结核病人和家属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附: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寢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
(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3篇)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充分认识肺结核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依法控制肺结核的严肃性,规范肺结核的诊治与管理,严格执行转诊规定,为民办实事,特制定本制度。
1、全院医务人员要认识到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2、对发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及时做好登记,并立即转诊,而且填好转诊单,做好传染病报告。
3、放射科必须做好肺结核病的登记管理,发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必须进行登记,同时通知相关医生,做好交接签收工作。
4、防保科负责收集、登记肺结核疫情及肺结核病人转诊单,按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好网络直报。
务必做到发现一例,转诊一例。
5、病人在治疗期间,防保科要按相关要求进行督导,做好服药准时,药量准确,控制副作用。
6、各科室应认真做好肺结核的管理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失误者,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2)一、背景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对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定和执行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加强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提高防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结核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三、制度内容1. 组织机构(1)建立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专家和代表组成,负责制定防治策略和指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2)设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协调和推进专项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2. 预防工作(1)加强结核病的传染源管控和检测工作,对高风险人群进行定期筛查和健康教育。
(2)推广结核病疫苗的接种,提高人群的免疫力。
(3)加强对结核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知和预防意识。
3. 早期诊断和治疗(1)建立结核病的早期诊断机制,提供免费的结核病检测和诊治服务。
(2)提供规范的结核病治疗方案,确保患者获得及时和有效的治疗。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一、工作总则结核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是我国传染病的重要病种之一。
为了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职责1. 结核病预防工作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开展结核病病原学研究、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结核病流行病学情况。
3. 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和卫生素养。
4. 制定结核病高危人群的筛查机制和防治措施。
5. 开展结核病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6. 建立结核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开展结核病报告、登记和数据统计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8. 对结核病疫苗的研发、生产和质量监督进行管理。
三、组织机构1. 市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是结核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2. 医疗机构是结核病防治的主要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建立相应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并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和评估。
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支持单位,应负责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防治疫苗的研发、生产和质量监管等工作。
四、工作流程1. 防疫宣传: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强化人们的预防意识,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2. 结核病高危人群筛查:对结核病高危人群进行普遍筛查,对发现的疑似病例及时进行检测和隔离治疗。
3. 病例登记和报告:对已确诊的结核病病例进行登记和报告,保证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
4. 诊断和治疗: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进行及时治疗,并进行精细化管理、定期随访。
5. 应急响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结核病进行快速反应、应急处理,及时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工作机制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地区疫情情况,开展定期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技能和防病意识。
结核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
结核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
一、结核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规章制度
1.结核病预防控制的法律规范
建立完善的结核病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结核病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结核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正常运行。
2.结核病的监测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结核病监测报告制度,对结核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结核病的筛查检测制度
建立健全结核病的筛查检测制度,对高危人群进行定期的结核菌尖培养检测,及时发现患病人群,做好隔离治疗。
4.结核病的隔离治疗制度
建立结核病的隔离治疗制度,对确诊患者进行定点治疗隔离,确保传染源的切断,提高治疗效果。
5.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制度
加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普及结核病的预防知识,防止病情传播。
6.结核病的疫苗接种制度
推广结核病疫苗接种制度,对儿童进行结核病疫苗接种,提高人群的免疫力,减少结核病的传播。
7.结核病的治疗监督制度
建立结核病的治疗监督制度,定期对治疗患者进行复查监督,确保患者按时按量服药,提高治疗效果。
8.结核病的疫苗蓝图制度
建立健全结核疫苗蓝图制度,研究开发更有效的结核疫苗,提高人群的免疫力,减少结核病的发病率。
以上是结核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只有全面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希望全社会各个部门和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肺结核管理工作制度
肺结核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肺结核防治工作,提高肺结核治愈率,降低复发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和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开展肺结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肺结核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规范、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肺结核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肺结核防治工作经费。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肺结核的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指
导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肺结核诊疗制度,提高肺结核诊断和治疗水平。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健康教育和转诊工作。
第八条肺结核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应当遵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肺结核诊疗
规范。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制度,对肺结核患者进行分类
管理。
第十条肺结核患者应当接受规范化的治疗,遵循医嘱,按时服药,定期复查。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肺结核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治疗情况和病
情变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肺结核防治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肺结核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肺结核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肺结核管理
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工作流程等内容,明确各级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责,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2. 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估、奖惩等内容,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信息管理制度:包括结核病患者的登记、报告、统计、追踪等内容,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4. 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制度:包括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和医务人员的结核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职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监测和报告结核病病情:及时监测和报告结核病患者的发病情况,包括病例的登记、报告、统计等工作,确保结核病的控制和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结核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随访,确保患者的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和完整治疗,减少结核病的传播和病情恶化。
3. 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开展结核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研究结核病的流行病学规律,识别结核病的危险因素,为结核病的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4. 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开展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了解,提高结核病的预防意识和能力。
5. 协调和合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开展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综合管理机制,加强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总之,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和职责的建立和贯彻执行,是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环节,对于控制和减少结核病的发病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结核病工_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学校成立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学校卫生室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日常的宣传教育、病例报告、疫情监测、随访管理等。
3. 各班级班主任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班级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病例报告、随访管理等。
三、宣传教育与培训1. 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识。
2. 学校卫生室定期对班主任和教职工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其防治能力。
3. 鼓励学生参与结核病防治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四、病例报告与疫情监测1. 班主任发现疑似结核病病例,应立即向学校卫生室报告。
2. 学校卫生室接到病例报告后,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做好病例登记、随访等工作。
3. 学校卫生室每月对全校结核病疫情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五、隔离与治疗1. 确诊为结核病的患者,应及时送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2. 学校卫生室负责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了解病情变化,确保患者按时服药、定期复查。
3. 患者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规定,配合治疗,避免传染给他人。
六、健康教育与防护1. 学校卫生室定期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讲座,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意识。
2. 学校卫生室加强教室、宿舍等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3. 学校卫生室加强对学生晨检、午检的管理,及时发现疑似病例。
七、考核与奖惩1. 学校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结核病传播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学校结核病工作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提高结核病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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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
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
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
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3年4月10日本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