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01]6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节选)(保监会令[2001]6号2001年12月6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与保险条款相一致。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之前,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
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二)产品基本特征包括投资部分的收益与投资帐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保障部分的收益与投资帐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
(三)投资帐户情况说明1、投资帐户的投资政策和主要投资工具;2、投资帐户的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3、该保险所连接的投资帐户过去10年每年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10年,则为其存续时间每年的业绩;投资帐户的业绩计算应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程序方法进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自行设计业绩指标;4、对投资帐户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水平;5、投资帐户资产价值评估方法;6、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的利益给付情况,应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7、投资帐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四)犹豫期及退保1、投保人犹豫期解约及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2、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及相应的投保人可退还份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12•【文号】保监寿险[2009]1161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9〕116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现将这一规定的政策含义解释如下:一、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型产品具有不同于固定利率寿险产品的特点。
《办法》规定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保单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其中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
要求投保人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针对新型产品的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
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与保险条款相一致。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之前,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
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第二章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第八条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二)产品基本特征包括投资部分的收益与投资帐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保障部分的收益与投资帐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
(三)投资帐户情况说明1、投资帐户的投资政策和主要投资工具;2、投资帐户的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3、该保险所连接的投资帐户过去10年每年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10年,则为其存续时间每年的业绩;投资帐户的业绩计算应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程序方法进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自行设计业绩指标;4、对投资帐户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水平;5、投资帐户资产价值评估方法;6、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的利益给付情况,应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7、投资帐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每周一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告知和公告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 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周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 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历史信息;运作时间不足10 年的,应当保留投资连结保险开办以来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全部历史信息。 保险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应当方便公众查询。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半年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 发布一次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投资账户简介,包括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 (二)各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三)列表比较各投资账户自设立以来各年度的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连结保险账户资产估值原则,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 值原则和处理方法; (五)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投资回报率及其他涉及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 (六)报告期末股票资产中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 (七)报告期末债券资产中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及占 比; (八)报告期末基金资产中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 (九)报告期内资产托管银行变更情况; (十)其他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Nhomakorabea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 的信息披露材料。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选择权赋与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为了促进⼈⾝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被保险⼈、受益⼈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章 总则第⼀条 为了促进⼈⾝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被保险⼈、受益⼈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向投保⼈、被保险⼈、受益⼈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为。
信息披露⽅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媒体、公司⽹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信息披露。
第五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通俗易懂的语⾔,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重⼤遗漏,不得对投保⼈、被保险⼈、受益⼈及社会公众进⾏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投保提⽰书。
订⽴保险合同,采⽤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确认栏,并由投保⼈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1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01]6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12.29【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29日保监会令[200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与保险条款相一致。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之前,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
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第二章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第八条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二)产品基本特征包括投资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保障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投资账户的业绩计算应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程序方法进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自行设计业绩指标;(四)犹豫期及退保第九条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对投资账户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3.13
•【文号】保监办发[2002]16号
•【施行日期】2002.03.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办发〔2002〕16号)
各寿险公司:
2001年12月6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颁布后,保监会召集各家寿险公司在北京举行座谈会,布置如何贯彻落实第6号令。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行为代表保险公司的行为,代理人在销售新型产品过程中出现的误导,保险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各寿险公司必须将保监会第6号令及2001年第31号和32号公告传达到每一个销售基层单位和每一个销售新型产品的销售人员(含代理人)。
3、各寿险公司必须加强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管理,加强对公司内部培训师资
队伍的管理。
4、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将在2002年3-6月份对各寿险公司的新型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各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5、各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上报投拆咨询及查处制度,并自2002年3月起每月将公司咨询投拆的情况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29日保监会令[200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与保险条款相一致。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之前,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
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第二章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第八条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二)产品基本特征包括投资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保障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1、投资账户的投资政策和主要投资工具;2、投资账户的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3、该保险所连接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年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10年,则为其存续时间每年的业绩;投资账户的业绩计算应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程序方法进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自行设计业绩指标;4、对投资账户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水平;5、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评估方法;6、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的利益给付情况,应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7、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
⼈⾝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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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
《⼈⾝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信息披露。
第五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通俗易懂的语⾔,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重⼤遗漏,不得对投保⼈、被保险⼈、受益⼈及社会公众进⾏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投保提⽰书。
订⽴保险合同,采⽤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确认栏,并由投保⼈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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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5•【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寿险[2009]116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1.12
【实施日期】2009.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
通知
(保监寿险〔2009〕116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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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 年第 2 号(2009 年10月 1 日起施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9 年9 月1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 ),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
某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2.1 信息披露材料一致性要求
2.2 信息披露材料印刷规定
2.3 信息披露材料禁止性要求
第五章 分红保险信息披露
5.1 产品说明书内容
❖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
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 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 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 件。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4号 2009年9月27日
一、关于保单Leabharlann 益演示❖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
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
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
5.1.4 产品说明书内容
❖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 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 计算方法。
5.2 红利通知书内容
❖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
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1.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1.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1.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1.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释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2009-11-19【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寿险〔2009〕116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
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现将这一规定的政策含义解释如下:
一、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型产品具有不同
于固定利率寿险产品的特点。
《办法》规定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
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
产品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保单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其中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
要求投保人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针对新型产品的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
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
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解读2022年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PPT教学课件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 录
一
首先在幻灯片中,选择用于打开程序 的文本 或对象 ,执行 “幻灯 片放映 ”菜单 中的“ 动作设 置”命 令。如 果用户 想要在 幻灯片 放映过 程中通 过单击 选定对 象的方 法来打 开程序 ,请使 用“单 击鼠标 ”选项 卡;如 果希望 在鼠标 移过对 象时打 开程序 ,请单 击“鼠 标移过 ”选项 卡。在 其中单 击“运 行程序 ”,再 键入路 径或单 击“浏 览”查 找要打 开的程 序。完 成以后 单击“ 确定” 关闭对 话框FHX+LH J。
《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 首先在幻灯片中,选择用于打开程序的文本或对象,执行“幻灯片放映”菜单中的“动作设置”命令。如果用户想要在幻灯片放映过程中通过单击选定对象的方法来打开程序,请使用“单击鼠标”选项卡;如果希望在鼠标移过对象时打开程序,请单击“鼠标移过”选项卡。在其中单击“运行程序”,再键入路径或单击“浏览”查找要打开的程序。完成以后单击“确定”关闭对话框FHX+LHJ。 披露材料主动公开。我们认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 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 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2022年《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首先在幻灯片中,选择用于打开程序 的文本 或对象 ,执行 “幻灯 片放映 ”菜单 中的“ 动作设 置”命 令。如 果用户 想要在 幻灯片 放映过 程中通 过单击 选定对 象的方 法来打 开程序 ,请使 用“单 击鼠标 ”选项 卡;如 果希望 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 移过对 象时打 开程序 ,请单 击“鼠 标移过 ”选项 卡。在 其中单 击“运 行程序 ”,再 键入路 径或单 击“浏 览”查 找要打 开的程 序。完 成以后 单击“ 确定” 关闭对 话框FHX+LH J。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7•【文号】保监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确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保单利益演示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保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
其中,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用于计算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假设,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净投资回报率。
二、关于信息披露材料除产品说明书以外的其他用于销售和展业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和宣传彩页等,可以对产品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风险提示和该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进行保单利益演示的,应当符合《办法》关于利益演示的有关要求。
三、关于保单状态报告和红利通知书的提供方式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和分红保险的红利通知书时,可以采取向投保人寄送纸质信函的方式提供。
经投保人同意,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提供。
四、关于客户回访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按照《办法》要求,对每一产品制定全国统一的回访标准话术,应用到对全国各地投保人的回访工作之中。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09〕3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并且符合本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解读《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doc
解读《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1月23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并澄清新型产品确定利益不受新规影响。
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于10月1日实施以来,各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这对打击销售误导,保护投保人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明年,保监会将重点检查各保险机构对人身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解读1 争议亲笔抄录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规章之一,10月1日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其中主要集中在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之上。
投保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3类新型寿险产品的客户同样需要亲笔抄录一份风险提示说明,以表明在投保环节中,知晓产品的特点和利益的不确定性。
理财师蒋正伟表示,保监会用意明显,让消费者知道,买投资类保险是要承担风险的,防止一些客户稀里糊涂地购买保险,提醒客户认清购买保险的实际情况,保证客户投保时对险种保障、收益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
然而正是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这句话,让投保人心里忐忑不安。
分红险、万能险一般都是有保底收益的,而客户要签下保单利益不确定,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这样的话,理解起来有偏差,所以一些认真的客户都担心,由于抄录了风险提示语句,是否意味着合同中确定利益也变成了不确定,今后理赔时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将处于劣势。
蒋正伟称。
解读2 确定利益不受影响在11月23日介绍新办法实施情况的时候,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解释,强调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不是要将风险责任推卸给投保人,而恰恰是为了保护好投保人的利益。
保监会解释,所谓保单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其中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
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险和万能险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连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
22.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销售,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 3 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
第四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本公司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五条销售人员销售新型产品,应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产品时,还应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时,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附格式条款的投保单,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销售人员应让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六条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应根据过去的经验审慎确定,并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进行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时,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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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一1一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第九条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
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
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二章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总精算师应当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并且符合本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新型产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四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一2一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
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三章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略
第四章万能保险信息披露
略
第五章分红保险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臵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二)产品基本特征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
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
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缴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四)利益演示
一3一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3)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
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演示的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累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4、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的投资回报率。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率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保单各年度保险费以及至上一保单年度末该投保人已分配的红利总额;
(三)红利分配政策;
(四)本年度公司红利分配额度以及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总额;
(五)本年度分配给该投保人的红利。
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
一4一
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第三十三条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开办其他新型产品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后,应当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新型产品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
一5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