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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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203-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pecificatins for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1997-08—04发布1997-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通知水科技[1997]439号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3-97.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78同时废止.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本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院和高等院校对原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发布试行的SDJ10-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会同各协编单位开展了广泛的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吸收采用了地震工程新的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际,提出修订稿后,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审查定稿.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替代SDJ10-78.本规范共分11章和1个标准的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了规范适用的烈度范围,水工建筑物等级和类型,并扩大了建筑物类型和坝高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对重要水工建筑物进行专门的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以确定地震动参数的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设防概率水准;增加了场地分类标准,并相应修改了设计反应谱;改进了地基中可液化土的判别方法和抗液化措施;根据199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在保持规范连续性的条件下,区别不同情况,把各类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计算从定值安全系数法向分项系数概率极限状态的体系"转轨,套改",并给出了各类水工建筑物相应的结构系数;采用了对混凝土水工建筑物以计入结构,地基和库水相互作用的动力法为主和拟静力法为辅的抗震计算方法,对土石坝采用按设计烈度取相应动态分布系数的拟静力抗震计算方法;在编写的格局上改为按水工建筑物类型分章,各章分别给出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并补充了内容。

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_5077-1997

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_5077-1997

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总则4 主要符号5 作用分类和作用效应组合6 建筑物自重及永久设备自重7 静水压力8 扬压力9 动水压力10 地应力及围岩压力11 土压力和淤沙压力12 风荷载和雪荷载13 冰压力和冻胀力14 浪压力15 楼面及平台活荷载16 桥机和门机荷载17 温度作用18 地震作用19 灌浆压力附录 A(标准的附录)水工结构主要作用按随时间变异的分类附录 B(标准的附录)水工建筑物的材料重度附录 C(标准的附录)混凝土衬砌有压隧洞的外水压力折减系数附录 D(标准的附录)改进阻力系数法附录 E(标准的附录)简单管路水锤压力计算公式附录 F(标准的附录)主动土压力系数Ka和静止土压力系数K0的计算附录 G(标准的附录)波浪要素和爬高计算附录 H(标准的附录)水库坝前水温计算附录 J(标准的附录)拱坝运行期温度作用的标准值附录 K(标准的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打印刷新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load design ofhydraulic structureDL5077—1997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文号:电综[1997]567号施行日期:1998年2月1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1990年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0)水规字11号”文件的安排组织制订的。

其目的在于统一水利水电工程结构设计的作用(荷载)取值标准,以利于按照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水工结构设计。

本规范必须与按照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制订的其他水工结构设计规范配套使用。

本规范中所列全部附录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有:电力工业部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部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要求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要求规范

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SL203-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Specificati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1997-08-04发布1997-10-01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SL203-97的通知水科技[1997]439号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3-97.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SDJ10-78同时废止.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本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发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院和高等院校对原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发布试行的SDJ10-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进行修订而成.本规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会同各协编单位开展了广泛的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吸收采用了地震工程新的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际,提出修订稿后,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审查定稿.本规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替代SDJ10-78.本规共分11章和1个标准的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容有:进一步明确了规适用的烈度围,水工建筑物等级和类型,并扩大了建筑物类型和坝高的适用围;提出了对重要水工建筑物进行专门的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以确定地震动参数的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设防概率水准;增加了场地分类标准,并相应修改了设计反应谱;改进了地基中可液化土的判别方法和抗液化措施;根据199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在保持规连续性的条件下,区别不同情况,把各类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计算从定值安全系数法向分项系数概率极限状态的体系"转轨,套改",并给出了各类水工建筑物相应的结构系数;采用了对混凝土水工建筑物以计入结构,地基和库水相互作用的动力法为主和拟静力法为辅的抗震计算方法,对土石坝采用按设计烈度取相应动态分布系数的拟静力抗震计算方法;在编写的格局上改为按水工建筑物类型分章,各章分别给出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并补充了容.希望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归口管理单位,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考虑.本规由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提出修订.本规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归口.本规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本规修订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规修订协编单位:电力工业部勘测设计研究院,电力工业部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理工大学,河海大学.本规主要起草人:厚群,侯顺载,郭锡荣,苏克忠,王钟宁,佳梅,卫明,林皋, 方大凤,黄家森, 瓒,梁爱虎,武清玺,王锡忠,师接劳目次1 总则2 术语,符号2.1 术语2.2 基本符号3 场地和地基3.1 场地3.2 地基4 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4.1 地震动分量及其组合4.2 地震作用的类别4.3 设计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反应谱4.4 地震作用和其它作用的组合4.5 结构计算模式和计算方法4.6 水工混凝土材料动态性能4.7 承载能力分项系数极限状态抗震设计4.8 附属结构的抗震计算4.9 地震动土压力5 土石坝5.1 抗震计算5.2 抗震措施6 重力坝6.1 抗震计算6.2 抗震措施7 拱坝7.1 抗震计算7.2 抗震措施8 水闸8.1 抗震计算8.2 抗震措施9 水工地下结构9.1 抗震计算9.2 抗震措施10 进水塔10.1 抗震计算10.2 抗震措施11 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11.1 压力钢管11.2 地面厂房附录A 土石坝的抗震计算1 总则1.0.1为做好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减轻地震破坏及防止次生灾害,特制定本规.1.0.2适用围:1 主要适用于设计烈度为6,7,8,9度的1,2,3级的碾压式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混凝土拱坝,平原地区水闸,溢洪道,地下结构,进水塔,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等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2 设计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对1级水工建筑物仍应按本规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3 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水工建筑物或高度大于250m的壅水建筑物,其抗震安全性应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1.0.3按本规进行抗震设计的水工建筑物能抗御设计烈度地震;如有局部损坏,经一般处理后仍可正常运行.1.0.4水工建筑物工程场地地震烈度或基岩峰值加速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区域地震地质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1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确定的基本烈度.2 基本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型工程,以及基本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坝高超过150m的大(1)型工程,应根据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提供的基岩峰值加速度超越概率成果,按本规1.0.6的规定取值.1.0.5水工建筑物的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工程场地基本烈度按表1.0.5的规定确定.表1.0.5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1.0.6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的设计烈度或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一般采用基本烈度作为设计烈度.2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可根据其遭受强震影响的危害性,在基本烈度基础上提高1度作为设计烈度.3 凡按本规1.0.4作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的工程,其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对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100年超越概率P100为0.02,对非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50年超越概率P50为0.05.4 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高于基本烈度的设计烈度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5 施工期的短暂状况,可不与地震作用组合;空库时,如需要考虑地震作用时,可将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减半进行抗震设计.1.0.7坝高大于100m,库容大于5亿m3的水库,如有可能发生高于6度的水库诱发地震时,应在水库蓄水前就进行地震前期监测.1.0.8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宜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结合抗震要求选择有利的工程地段和场地.2 避免地基和邻近建筑物的岸坡失稳.3 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和抗震措施.4 在设计中从抗震角度提出对施工质量的要求和措施.5 便于震后对遭受震害的建筑物进行检修.重要水库宜设置泄水建筑物,隧洞等,保证必要时能适当地降低库水位.1.0.9设计烈度为8,9度时,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进行动力试验验证,并提出强震观测设计,必要时,在施工期宜设场地效应台阵,以监测可能发生的强震;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水工建筑物,宜满足类似要求.1.0.10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应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1-89 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199-94 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SL/T191-96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SDJ12-7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21-78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SD133-84 水闸设计规SD134-84 水工隧洞设计规SD144-85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SD145-85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SDJ217-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海滨部分)SDJ218-84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SD303-88 水电站进水口设计规SD335-89 水电站厂房设计规按本规进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的要求.同级行业标准规中,有关水工建筑物抗震方面的规定不符合本规的,应以本规为准.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抗震设计:地震区的工程结构所进行的一种专项设计.一般包括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两个方面.2.1.2基本烈度:50年期限,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P50为0.10的地震烈度.一般为《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上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对重大工程应通过专门的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工作确定.2.1.3设计烈度:在基本烈度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2.1.4水库诱发地震:由于水库蓄水或大量泄水而引起库区及附近发生的地震.2.1.5地震动:由地震引起的岩土运动.2.1.6地震作用:地震动施加于结构上的动态作用.2.1.7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动过程中,地表质点运动加速度的最大绝对值.2.1.8设计地震加速度:由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按规定的设防概率水准所确定的,或一般情况下与设计烈度相对应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2.1.9地震作用效应:地震作用引起的结构力,变形,裂缝开展等动态效应.2.1.10地震液化:地震动引起的饱和砂土,粉土和少粘性土颗粒趋于紧密,孔隙水压力增大,有效应力趋近于零的现象.2.1.11设计反应谱:抗震设计中所采用的一定阻尼比的单质点体系,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加速度反应随体系自振周期变化的曲线,一般以其与地震动最大峰值加速度的比值表示.2.1.12动力法:按结构动力学理论求解结构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2.1.13时程分析法:由结构基本运动方程输入地震加速度记录进行积分,求得整个时间历程结构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2.1.14振型分解法:先求解结构对应其各阶振型的地震作用效应后,再组合成结构总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各阶振型效应用时程分析法求得后直接叠加的称振型分解时程分析法,用反应谱法求得后再组合的称振型分解反应谱法.2.1.15平方和方根(SRSS)法:取各阶振型地震作用效应的平方总和的方根作为总地震作用效应的振型组合方法.2.1.16完全二次型方根(CQC)法:取各阶振型地震作用效应的平方项和不同振型耦联项的总和的方根作为总地震作用效应的振型组合方法.2.1.17地震动水压力:地震作用引起的水体对结构产生的动态压力.2.1.18地震动土压力:地震作用引起的土体对结构产生的动态压力.2.1.19拟静力法:将重力作用,设计地震加速度与重力加速度比值,给定的动态分布系数三者乘积作为设计地震力的静力分析方法.2.1.20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由于地震作用效应计算方法的简化而引入的对地震作用效应进行折减的系数.2.1.21自振周期:结构按某一振型完成一次自由振动所需的时间.对应于第-振型的自振周期称基本自振周期.2.2 基本符号2.2.1作用和作用效应:ah---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a v---竖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g---重力加速度;Pw(h)---水深h处的地震动水压力代表值;F 0---建筑物单位宽度迎水面的总地震动水压力代表值;Fi---作用在质点i的水平向地震惯性力的代表值;F E---地震主动动土压力代表值;G E---产生地震惯性力的建筑物总重力作用的标准值;T i---质点i的动态分布系数;β---设计反应谱;ζ---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2.2.2材料性能和几何参数:a 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f k---材料性能的标准值;N63.5---标准贯入锤击数;N cr---临界锤击数;ρw---水体质量密度的标准值.2.2.3分项系数极限状态设计:E k---地震作用的代表值;G k---永久作用的标准值;Q k---可变作用的标准值;R---结构的抗力;S---结构的作用效应;γ0---结构重要性系数;γ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结构系数;γm---材料性能的分项系数;γG ---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γQ---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ψ---设计状况系数.2.2.4其他:T---结构自振周期;T g---特征周期;λf ---附属结构和主体结构的基本频率比值;λm---附属结构和主体结构质量比值.3 场地和地基3.1 场地3.1.1水工建筑物的场地选择,应在工程地质勘察和专门工程地质研究的基础上,按构造活动性,边坡稳定性和场地地基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可按表3.1.1划分为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宜选择对建筑物抗震相对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未经充分论证不得在危险地段进行建设.表3.1.1 各类地段的划分3.1.2水工建筑物开挖后的场地土类型,宜根据土层剪切波速,按表3.1.2划分. 3.1.3场地类别应根据场地土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并宜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2 场地土类型的划分 注:υs 为土层剪切波速;υsm 为土层平均剪切波速,取建基面下15m 且不深于场地覆盖层厚度的各土层剪切波速,按土层厚度加权的平均值. 表3.1.3 场地类别的划分3.1.4在水工建筑物场地围,岩体结构复杂,有软弱结构面或夹泥层不利组合,边坡稳定条件较差时,应查明在设计烈度的地震作用下不稳定边坡的分布,估计可能的危害程度,提出处理措施.3.2 地基3.2.1水工建筑物地基的抗震设计,应综合考虑上部建筑物的型式,荷载,水力,运行条件,以及地基和岸坡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对于坝,闸等壅水建筑物的地基和岸坡,应要求在设计烈度的地震作用下不发生失稳破坏和渗透破坏,避免产生影响建筑物使用的有害变形.3.2.2水工建筑物的地基和岸坡中的断裂,破碎带及层间错动等软弱结构面,特别是缓倾角夹泥层和可能发生泥化的岩层,应根据其产状,埋藏深度,边界条件,渗流情况,物理力学性质以及建筑物的设计烈度,论证其在设计烈度的地震作用下不致发生失隐和超过允许的变形,必要时应采取抗震措施.3.2.3地基中液化土层的判别,可按《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3.2.4地基中的可液化土层,可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以下抗震措施:1 挖除可液化土层并用非液化土置换;2 振冲加密,重夯击实等人工加密的方法;3 填土压重;4 桩体穿过可液化土层进入非液化土层的桩基;5 混凝土连续墙或其它方法围封可液化地基.3.2.5重要工程地基中的软弱粘土层,应进行专门的抗震试验研究和分析.一般情况下,地基中的软弱粘土层的评价可采用以下标准:1 液性指数I L≥0.75;2 无侧限抗压强度q u≤50kPa;3 标准贯入锤击数N63.5≤4;4 灵敏度S t≥4.3.2.6地基中的软弱粘土层,可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以下抗震措施:1 挖除或置换地基中的软弱粘土;2 预压加固;3 压重和砂井排水;4 桩基或复合地基.3.2.7水工建筑物地基和岸坡的防渗结构及其连接部位以及排水反滤结构等,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产生危害性裂缝引起渗流量增大,或发生管涌,流土等险情.3.2.8岩土性质,厚度等在水平方向变化很大的不均匀地基,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陷,滑移和集中渗漏,并采取提高上部建筑物适应地基不均匀沉陷能力的措施.4 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4.1 地震动分量及其组合4.1.1一般情况下,水工建筑物可只考虑水平向地震作用.4.1.2设计烈度为8,9度的1,2级下列水工建筑物:土石坝,重力坝等壅水建筑物,长悬臂,大跨度或高耸的水工混凝土结构,应同时计入水平向和竖向地震作用.4.1.3严重不对称,空腹等特殊型式的拱坝,以及设计烈度为8,9度的1,2级双曲拱坝,宜对其竖向地震作用效应作专门研究.4.1.4一般情况下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在抗震设计中可只计入顺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 两岸陡坡上的重力坝段,宜计入垂直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4.1.5重要的土石坝,宜专门研究垂直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4.1.6混凝土拱坝应同时考虑顺河流方向和垂直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4.1.7闸墩,进水塔,闸顶机架和其它两个主轴方向刚度接近的水工混凝土结构,应考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4.1.8当同时计算互相正交方向地震的作用效应时,总的地震作用效应可取各方向地震作用效应平方总和的方根值;当同时计算水平向和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时,总的地震作用效应也可将竖向地震作用效应乘以0.5的遇合系数后与水平向地震作用效应直接相加.4.2 地震作用的类别4.2.1一般情况下,水工建筑物抗震计算应考虑的地震作用为:建筑物自重和其上的荷重所产生的地震惯性力,地震动土压力,水平向地震作用的动水压力.4.2.2除面板堆石坝外,土石坝的地震动水压力可以不计.4.2.3地震浪压力和地震对渗透压力,浮托力的影响可以不计.4.2.4地震对淤沙压力的影响,一般可以不计,此时计算地震动水压力的建筑物前水深应包括淤沙深度;当高坝的淤沙厚度特别大时,地震对淤沙压力的影响应作专门研究.4.3 设计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反应谱4.3.1除按1.0.6规定的概率水准由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确定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a外,其余应根据设计烈度按表4.3.1的规定取值.h表4.3.1 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a h注:g=9.81m/s24.3.2竖向设计地震加速度的代表值a v应取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的2/3.4.3.3设计反应谱应根据场地类别和结构自振周期T按图4.3.3采用.4.3.4各类水工建筑物的设计反应谱最大值的代表值βmax应按表4.3.4的规定取值.图4.3.3 设计反应谱表4.3.4 设计反应谱最大值的代表值βmax建筑物类型重力坝拱坝水闸,进水塔及其他混凝土建筑物βmax 2.00 2.50 2.254.3.5设计反应谱下限值的代表值βmin应不小于设计反应谱最大值的代表值的20%.4.3.6不同类别场地的特征周期T g应按表4.3.6的规定取值.表4.3.6 特征周期T g场地类别ⅠⅡⅢⅣT g (s) 0.20 0.30 0.40 0.65 4.3.7设计烈度不大于8度且基本自振周期大于1.0s的结构,特征周期宜延长0.05s.4.4 地震作用和其他作用的组合4.4.1一般情况下,作抗震计算时的上游水位可采用正常蓄水位;多年调节水库经论证后可采用低于正常蓄水位的上游水位.4.4.2土石坝的上游坝坡抗震稳定计算,应根据运用条件选用对坝坡抗震稳定最不利的常遇水位进行抗震计算.4.4.3土石坝的上游坝坡抗震稳定计算,需要时,应将地震作用和常遇的水位降落幅值组合.4.4.4重要的拱坝及水闸的抗震强度计算,宜补充地震作用和常遇低水位组合的验算.4.5 结构计算模式和计算方法4.5.1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计算中,地震作用效应的计算模式应与相应设计规规定的计算模式相同.4.5.2除了窄河谷中的土石坝和横缝经过灌浆的重力坝外,重力坝,水闸,土石坝均可取单位宽度或单个坝(闸)段进行抗震计算.4.5.3各类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的水工建筑物,除土石坝,水闸应分别按第5,8章规定外,地震作用效应计算方法应按表4.5.3的规定采用.其中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乙,丙类的水工建筑物,其地震作用效应的计算方法,应按本规各类水工建筑物章节中的有关条文规定采用.4.5.4采用动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应考虑结构和地基的动力相互作用,与水体接触的建筑物,还应考虑结构和水体的动力相互作用,但可不计库水可压缩性及地震动输入的不均匀性.表4.5.3 地震作用效应的计算方法4.5.5作为线弹性结构的混凝土建筑物,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或振型分解时程分析法,此时,拱坝的阻尼比可在3%~5%围选取,重力坝的阻尼比可在5%~10%围选取,其他建筑物可取5%. 4.5.6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可由各阶振型的地震作用效应按平方和方根法组合.当两个振型的频率差的绝对值与其中一个较小的频率之比小于0.1时,地震作用效应宜采用完全二次型方根法组合:∑∑=mjjim iE SS S ρ (4.5.6-1)()()()()222222/341418ωωωωωωγζζγγζζγγζγζζζρj i j ij i j i ij ++++-+=(4.5.6-2)式中:S E ---地震作用效应;S i ,S j ---分别为第i 阶,第j 阶振型的地震作用效应; m---计算采用的振型数;ρij ---第i 阶和第j 阶的振型相关系数; ζi ,ζj ---分别为第i 阶,第j 阶振型的阻尼比; γω---圆频率比,γω=ωj /ωi ;ωi , ωj ---分别为第i 阶,第j 阶振型的圆频率. 4.5.7地震作用效应影响不超过5%的高阶振型可略去不计.采用集中质量模型时,集中质量的个数不宜少于地震作用效应计算中采用的振型数的4倍.4.5.8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宜符合下列规定:1 应至少选择类似场地地震地质条件的2条实测加速度记录和1条以设计反应谱为目标谱的人工生成模拟地震加速度时程;2 设计地震加速度时程的峰值应按4.3.1或1.0.6的规定采用;3 不同地震加速度时程计算的结果应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设计验算采用的地震作用效应.4.5.9当采用拟静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沿建筑物高度作用于质点i的水平向地震惯性力代表值应按下式计算:F i=a hζG Ei a i/g(4.5.9)式中F i---作用在质点i的水平向地震惯性力代表值;a---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取0.25;G Ei---集中在质点i的重力作用标准值;T i---质点i的动态分布系数,应按本规各类水工建筑物章节中的有关条文规定采用;g---重力加速度.4.6 水工混凝土材料动态性能4.6.1除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外的混凝土水工建筑物的抗震强度计算中,混凝土动态强度和动态弹性模量的标准值可较其静态标准值提高30%;混凝土动态抗拉强度的标准值可取为动态抗压强度标准值的8%.4.6.2在混凝土水工建筑物的抗震稳定计算中,动态抗剪强度参数的标准值可取静态标准值,当采用拟静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应取静态均值. 4.6.3各类极限状态下的材料动态性能的分项系数可取静态作用下的值. 4.7 承载能力分项系数极限状态抗震设计 4.7.1各类水工建筑物的抗震强度和稳定应满足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式()⎪⎪⎭⎫⎝⎛≤k m k d k k E k Q k G a f R a E Q G S ,1,,,,0γγγγγψγ (4.7.1)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GB50199-94的规定取值; j---设计状况系数,可取0.85; S(·)---结构的作用效应函数; γG ---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 G k ---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γQ ---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Q k ---可变作用的标准值;γE ---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取1.0; E k ---地震作用的代表值; a k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γ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结构系数;R(·)---结构的抗力函数; f k---材料性能的标准值;。

DL5073-2000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无条文说明)

DL5073-2000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无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号前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规设便字第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院和高等院校对原水利电力部于年发布试行的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会同各协编单位开展了广泛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吸收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修改和最后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水利部替代原本规范共分章和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水增加了对重要水工建筑物进行专门的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以并给出了相应的设防概率水准增加了场地分类标准改进了地基中可液化土判别和抗液化措施根据年国家批准发布的在保持规范连续性的条件下把各类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计算从定值安全系数法向分项系数概率极限状态的体系转轨并给出了各类水工建筑物相应的结构系数采用地基和库水相互作用的动力对土石坝采用按设计烈在编写的格局上各章分别给出抗震计算和抗震措结合工程实际注意请将意见和以本规范由原能源部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为梁爱目次总则符号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拱坝进水塔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附录土石坝的抗震计算总则为做好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减轻地震破坏及防止次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设计烈度为度的级的碾溢洪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等水工建筑设计烈度为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对级水工设计烈度高于度的水工建筑物或高度大于其抗震安全性应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水工建筑物能抗御设计烈度地震水工建筑物工程场地地震烈度或基岩峰值加速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区域地震地质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应采用确基本烈度为度或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大于亿以及基本烈度为度及度以上地区坝高超过的大其设防依据应根据专门的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工程场地基本烈度按表表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的设计烈度或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可根据其遭受在基本烈度基础上提高凡按其设计地对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年内超越概率为对非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年内超越概率为应施工期的短暂状况可不与地震作用组合如需要考虑地震作用坝高大于库容大于亿如有可能发生大于度的水库诱发地震时应在水库蓄水前就进行地震前期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宜符合下列基本要求重要水库宜设设计烈度为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工程抗震引用标准通过在本标准中应用而构成本标准所有标准都会被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水闸设计规范水工隧洞设计规范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水电站进水口设计规范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按本规范进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时有关水工建筑物抗震方面的术符号术语抗震设计一般包括抗震计基本烈度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一般为上所对重大工程应通过专门的场地地震危险性评设计烈度水库诱发地震地震动地震作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设计地震加速度由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按规定的设防概率水准所确定的或地震作用效应地震液化孔设计反应谱抗震设计中所采用的一定阻尼比的单质点体系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加速度反应随体系自振周期变化的曲线一般以其与地震动力法时程分析法由结构基本运动方程输入地震加速度记录进行积分求得整振型分解法先求解结构对应其各阶振型的地震作用效应后再组合成结构各阶振型效应用时程分析法求得后直接用反应谱法求得后再组合的称振平方和方根法取各阶振型地震作用效应的平方总和的方根作为总地震作用完全二次型方根法取各阶振型地震作用效应的平方项和不同振型耦联项的总和地震动水压力地震动土压力拟静力法给定的动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由于地震作用效应计算方法的简化而引入的对地震作用效应自振周期对应于第基本符号作用和作用效应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设计反应谱作用在质点的水平向地震惯性力的代表值水深质点重力加速度材料性能和几何参数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临界锤击数分项系数极限状态设计结构的抗力地震作用的代表值永久作用的标准值可变作用的标准值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结构系数其他附属结构和主体结构质量比值场地和地基场地应在工程地质勘察和专门工程边坡稳定性和场地地基条件可按表未经充分论表各类地段的划分水工建筑物开挖后的场地土类型按表场地类别应根据场地土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并宜符合表表场地类别的划分有软弱结构应查明在设计烈度估计可能的危害程度提出处地基应综合考虑上部建筑物的水应要求在避免产生影破碎带及层间错动等软弱结构面应物理力学性质以论证其在设计烈度的地震作用下不致发生可按选择采用以下抗震措施挖除可液化土层并用非液化土置换桩体穿过可液化土层进入非液化土层的桩基重要工程地基中的软弱粘土层应进行专门的抗震试验一般情况下地基中的软弱粘土层的评价可采用以下标准液性指数无侧限抗压强度标准贯入锤击数灵敏度选择采用以下抗震措施压重和砂井排水水工建筑物地基和岸坡的防渗结构及其连接部位以及排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产生危害性裂缝引起渗流滑移和集中渗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地震动分量及其组合设计烈度为度的级下列水工建筑物大跨度或高耸的水工混凝土结空腹等特殊型式的拱坝以及设计烈度为度的级双曲拱坝混凝土重力坝在抗震设计中可只宜宜专门研究垂直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混凝土拱坝应同时考虑顺河流方向和垂直河流方向的水闸顶机架和其它两个主轴方向刚度接近的水工混凝土结构当同时计算互相正交方向地震的作用效应时总的地震当同时计总的地震作用效应也可将竖向地震作用效应乘以的遇合系数后与水平向地震作用效应直接地震作用的类别水工建筑物抗震计算应考虑的地震作用为建筑物自重和其上的荷重所产生的地震惯性力地震动土压力和一般可以不计此时计算地震当高坝的淤沙厚度特设计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反应谱除按规定的概率水准由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确定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外其余应根据设计烈度按表表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竖向设计地震加速度的代表值应取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的图设计反应谱设计反应谱应根据场地类别和结构自振周期各类水工建筑物的设计反应谱最大值的代表值应按表表设计反应谱最大值的代表值设计反应谱下限值的代表值应不小于设计反应谱最大值的代表值的不同类别场地的特征周期应按表表特征周期设计烈度不大于度且基本自振周期大于特征周期宜延长地震作用和其他作用的组合一般情况下水工建筑物作抗震计算时的上游水位可采用正常蓄水位多年调节水库经论证后可采用低于正常蓄水位的土石坝的上游坝坡应根据运用条件选用对坝坡抗震稳应将地震作宜补充地震作用和结构计算模式和计算方法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计算中地震作用效应的计算模式应重土石坝均可取单位宽度或单个坝段进行抗震水闸应分别按第地震作用效应计算方法应按表应按本规范各类水工建筑物章节中表地震作用效应的计算方法应考虑结构和地基的动力相互作用与水体接触的建筑物还应考虑结构和水体的动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拱坝的阻尼比可在重力坝的阻尼比可在其它建筑物可取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可由各阶当两个振型的频率差的绝对值与其中一个较小的频率之比小于时地震作用效应式中地震作用效应分别为第第分别为第分别为第地震作用效应影响不超过集中质量的个数不宜少于地震作用效应计算中采用的振型数的应至少选择类似场地地震地质条件的条实测加速度记录和条以设计反应谱为目标谱的人工生成模拟地震加速度时程设计地震加速度时程的峰值应按或的规定采用以确当采用拟静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沿建筑物高度作用于质点的水平向地震惯性力代表值应按下式计算式中作用在质点的水平向地震惯性力代表值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集中在质点的重力作用标准值质点水工混凝土材料动态性能除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外的混凝土水工建筑物的抗震强混凝土动态强度和动态弹性模量的标准值可较其静态标准值提高混凝土动态抗拉强度的标准值可取为动态抗压强度标准值的动态抗剪强度当采用拟静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各类极限状态下的材料动态性能的分项系数可取静态作承载能力分项系数极限状态抗震设计各类水工建筑物的抗震强度和稳定应满足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式式中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永久作用的标准值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地震作用的代表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结构的抗力函数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各类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应验算的极限状态及其相凡在这些规范中未规定分项系数的作用和抗力或在抗震计算中引入地震作用的效应分项系数均可取为在按本规范确定地震应按当采用应对地震作用效应进行折减折减系数可取为附属结构的抗震计算当附属结构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比值及基本频率比值符合下列条附属结构与主体结构可不作耦联分析或不作耦联分析的附属结构可取与主体结构连接处的加当不作耦联分析的附属结构和主体结构可视为刚性连接地震动土压力地震主动动土压力代表值可按式并应取式中按式中土表面单位长度的荷重挡土墙面与垂直面夹角土的内摩擦角地震系数角计算系数动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取静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一般取混凝土结构取土石坝抗震计算设计烈度为度的或地基中存在可液应同时用有限元法对坝体和坝基进行动力分析综合判土石坝动力分析的要求见附录中的厚斜墙坝和厚心墙坝可采用瑞典圆弧法按其作用效应和抗力的计算公式见附录对于级及对于夹有薄层软粘土的地基在拟静力法抗震计算中质点应按表表中在设计烈度为度时分别取和土石坝坝体动态分布系数应取静态强粘性土和紧密砂砾等非液化土在无动力试验资料时宜采用静态有效抗剪强度指标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动水压力可按和采用瑞典圆弧法进行抗震稳定计算时其结构系数应取相应的结构系数应比采用瑞典圆弧法时的值提高抗震措施地震区修建土石坝宜采用直线的或向上游弯曲的坝轴折线形的或设计烈度为防渗体不宜选用应设置内部排水系统降低浸取地震涌浪高度为对库区内可能因地震引起的大体积塌岸和滑坡而形成的涌设计烈度为安全超高应计入坝和地基在地震作设计烈度为下部特别是在地震中容易发生裂缝的应在防下游面设置反滤层和过渡层应选用抗震性能和渗透稳定性较好且级配良好的土石料粉砂及粉土不宜作为地震区的筑坝材对于粘性土的填筑密度以及堆石的压实功能和设计孔隙率应按设计烈度为对于无粘性土压实要求浸润线以上材料的相对密度不低于浸润线以下材料的相对密度则根据设计烈度大小选用当大于并当必须在坝下其管顶与坝底齐平管外回填混凝土应做好管道连接处的防渗和止水重力坝抗震计算静材料对于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或结构复杂应核算坝体重力坝抗震计算应按丙类的设计烈度小于度且坝高小于等于对特殊重要的重力坝宜按抗压和抗拉强度结构系数应分别取和抗滑稳定的结构系数应取各质点水平向地震惯性力代表值应根据规定进行计算其中的动态分布系数应按下式确定式中坝高溢流坝的分别为质点水深处的式中作用在直立迎水坝面水深处的地震动水压力水深应按表单位宽度坝面的总地震动水压力作用在水面以下其代表值应按下式计算表重力坝动水压力分布系数与水平面夹角为按计算的动水压力代表值应乘以折减系数若水面以下直立部分的高度等于或大于水深否则应取水面点与坡脚可将式计算的地震动水压力折算为与单位地震加速度相应的坝面附加质量采用拟静力法验算重力坝坝体强度和坝基面上抗滑稳定抗拉强度的结构系数应分别取和抗滑稳定的结构系数应取抗震措施重力坝的体形应简单顶部折坡宜取弧软弱夹层等薄弱部位应采取工应力求宜加强溢流重力坝坝体的断面沿坝轴线方向分布有突变或纵向地地质条件突变的部位宜选用变形能力大的接拱坝抗震计算动力拱梁分载法为基本分析对于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或结构复杂或地基条件复拱坝的地震作用效应计算应按规定采用动力法或丙类的设计烈度小于度且坝高小于等于拱坝地震作用效应的动力分析方法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可按规定用时程分析按抗剪断强度对于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拱坝或地质条件复拱坝拱座稳定的抗震计算可按以下各项规定进行在确定可能滑动的岩块后静力计算的最不在确定可能滑动岩块本身的地震惯性力代表值时应按式计算取数取并假定岩块的地震惯性力代表值和拱端推力最大值选择不随时间改变的最不其结构系数应按岩体性能的分项系其相应的结构系数应取各层拱圈各质其代表值应根据规定进其中动态分布系数坝顶取坝基取沿高程按水平向地震作用的动水压力代表值可按式并乘以规定的动态分布系数和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可将水平向单位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地震动采用拟静力法对拱坝坝体强度和拱座稳定进行抗震计算结构系数应按抗震措施应合理选择坝体体形减小在地震双曲拱坝宜校核向上游的倒悬避免两岸岩性对地基内软弱应严必要时采取加厚拱应加强坝体分缝的构造设计灌浆改进止水片的形状及材料以适应地震时接可采取适当提高坝体局部混凝整体性好的附属结构并减小其溢流坝段闸墩间宜设置传递拱向推力的结采取防止受震脱落的水闸抗震计算对闸对各部位设计烈度为度的级水闸或地基为可液化土的各质点水平向地震惯性力代表值应根据规定进行计算其中动态分布系数应按表采用动力法计算水闸地震作用效应时宜采用振型分解采用动力法计算时可按多质点体系或多跨多层平面刚架或二维杆块结合体系进行计可取前三阶振型垂直河流方向的但对于横向支撑系统较复杂的结构简支梁支座上的水平向地震惯性力代表值可按下式计算式中结构重力作用标准值取一孔为一孔桥跨上部结构重量的作用在水闸上的地震动水压力的代表值可按可将式计算的动水注水闸墩底以下为建筑物高度作用在水闸岸墙和翼墙上的地震主动动土压力的代表值可按规定计算水闸建筑物各部件的结构强度应按进行抗震验并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在按本规范确定地震作用效应后应按进行抗震验算并符合其他有关规应采用与强度验算相验算土基上水闸沿基础底面的抗滑稳定时抗剪强度参数取静态均值结构系数应取抗震措施应做好地基与闸底板的连接及防尾坎等措施防止因地震作用使地基与闸室结构的布置宜力求匀称水闸的闸室止水应选用耐关键部位止水缝应采取加强启闭机的选型和布置方面设法降低机架桥高机架桥宜做成框架式结构并加强机架桥柱与闸墩和桥面结构的连接当机架桥纵螺栓联结或钢夹板设计烈度为防止地震产生河岸变形及适当降低墩后填土高度避免并适水工地下结构抗震计算设计烈度为度的地下结构或设计烈度为度的级地设计烈度大于度的地下结构出口部位岩体破碎和节理裂隙发育应验算其抗震稳定性计算岩体地震惯性力时可不计其动力基岩面下的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可取或规定值的基岩面下不足可按深度作线性插水工隧洞直段衬砌和埋设管道的横截面可按下列各式计算由地震波传播引起的轴向应力和剪切应力式中值地下厂房等深埋地下洞其地震作用效应可在计入结构抗震措施设计烈度为度时裂隙发育的山体中修应地质条件良好设计烈度为岩面喷浆出口建筑物应地下结构在设计烈度为防震进水塔抗震计算整体抗滑和进水塔地震作用效应计算应按规定采用动力法或丙类的设计烈度小于度且塔高小于等于进水塔地震作用效应的动力分析应考虑塔内外水体以及进水塔塔体抗震计算模式可以作为变截面悬臂梁采用材但应与基本荷载组合采用拟静力法计算进水塔地震作用效应时各质点水平向地震惯性力代表值应根据规定进行计算其中为集中在质点布系数应按表表进水塔动态分布系数塔内外动水压力按下式计算式中外动水压力应按表应按表的规定取值塔体沿高度平均截面与水体交线包络面积塔体垂直地震作用方向的迎水面最大宽度沿表附加质量分布系数用拟静力法计算进水塔地震作用效应时可按下式直接计算动水压力代表值式中水深处动水压力分布系数对塔内动水压力取对塔外动水压力应按表的规定表矩形塔塔外形状系数作用于整个塔面的动水压力合力的代表值其作用点位置在水深表进水塔动水压力分布系数各高程的动水压力代表值或附加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迎水面平均宽度与塔前最大水深比值 处单位高度的塔外动水压力按拟静力法的合力和按动力法的附加质量可分别动水压力代表值及其附加质量代表值在水平截面的分对矩形柱状塔体可取沿垂直地震作用方向的塔体前后迎水面对圆形柱状塔体可取按为迎水面动水压力和附加质量最大分布强度可分别按下列各式计算式中水平截面的最大分布强度塔体前后迎水面的验算进水塔在地震作用下的抗滑和抗倾覆稳定以及塔底地基承载力时应乘以地钢筋混凝土结构进水塔的截面承载力应按规定进行抗在塔体的抗滑和抗倾覆稳定以及塔底地基承载力的抗震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进水塔的截面承载力可用拟静力方法按规定进行抗震验算其结构系数应按在地震作用下塔基岩石性能的分项系数可取其静态但动态承载力的标准值可取静态标准值的验算进水塔的抗滑稳定时塔基面上的垂直正应力在抗震验算中进水塔的抗滑稳定结构系数应取抗剪强度参数取静态均值抗倾覆稳定结构系数应取塔基面上平均垂直正应力和边缘最大垂直正应力的地基承载力结构系数应分别取和抗震措施抗倾覆能对框保证结构的整进水塔塔身结构在满足运行要求的前提下应力求简单对称沿塔高应适当设置有横向支撑宜加强支撑的刚塔体宜修建在有足够承载能力的岩基上并有适当埋置深度塔身与交通桥连接处及桥墩等抗震薄弱部位应增加桥面和塔顶搭接面积采取柔性连接和对于进口门槽应防止地震时零星碎物掉入门槽影响闸门材料及配筋要求等方面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一、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的原则
1、稳定性: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满足建筑构件及结构物均具有所需的静动
力稳定性及力学特性;
2、可靠性:能够安全承受按照法规规定的烈度及相应设计震动场所产生的作用,
防止不允许发生的设计破坏;
3、可控性:维持良好的建筑特性及构件性能,防止地震后建筑物元素变形或失稳,以及及时释放潜在的地震能量;
4、适宜性:满足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的独有要求,对场地既有特点、结构型式及
结构系统影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
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要点
1、结构计算:实行地震力结构分析法,计算水工建筑物结构抗震性能;
2、结构瑕疵分析:分析结构的不利性影响,识别需要加强的结构系统;
3、结构强度加固:采用抗震技术改造,加固结构系统,增加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4、结构分析试验:建立水工建筑物模型,采用实验方法验证结构的抗震性能;
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要求
1、抗震烈度:水工建筑物遭受地震作用时,设计要求其结构不受损坏;
2、安全性:水工建筑物应具有足够的抗震性能,以确保其安全耐久性;
3、节能性:节约能源,发挥水工建筑物节能作用,减少能源浪费;
4、可行性:不能违反相关法规,考虑结构系统的多功能性,在抗震性能和可靠性
方面实现可行性。

四、水工建筑物的抗震监督
1、建设阶段:完成水工结构分析计算,建议进行验算实验及地震模拟试验,确保
抗震计算结构安全可靠;
2、使用阶段:定期检查水工建筑物,及时检查结构系统缺陷,做好防御地震的准备;
3、灾害期间:对受灾的水工工程进行抗灾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4、灾后重建: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重新进行抗震设计,增加水工建筑物的抗震性能,以实现既有的设计要求。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标准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SL203-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Specificati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1997-08-04发布1997-10-01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SL203-97的通知水科技[1997]439号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3-97.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SDJ10-78同时废止.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本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发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院和高等院校对原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发布试行的SDJ10-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进行修订而成.本规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会同各协编单位开展了广泛的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吸收采用了地震工程新的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际,提出修订稿后,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审查定稿.本规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替代SDJ10-78.本规共分11章和1个标准的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容有:进一步明确了规适用的烈度围,水工建筑物等级和类型,并扩大了建筑物类型和坝高的适用围;提出了对重要水工建筑物进行专门的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以确定地震动参数的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设防概率水准;增加了场地分类标准,并相应修改了设计反应谱;改进了地基中可液化土的判别方法和抗液化措施;根据199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在保持规连续性的条件下,区别不同情况,把各类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计算从定值安全系数法向分项系数概率极限状态的体系"转轨,套改",并给出了各类水工建筑物相应的结构系数;采用了对混凝土水工建筑物以计入结构,地基和库水相互作用的动力法为主和拟静力法为辅的抗震计算方法,对土石坝采用按设计烈度取相应动态分布系数的拟静力抗震计算方法;在编写的格局上改为按水工建筑物类型分章,各章分别给出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并补充了容.希望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归口管理单位,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考虑.本规由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提出修订.本规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归口.本规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本规修订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规修订协编单位:电力工业部勘测设计研究院,电力工业部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理工大学,河海大学.本规主要起草人:厚群,侯顺载,郭锡荣,苏克忠,王钟宁,佳梅,卫明,林皋, 方大凤,黄家森, 瓒,梁爱虎,武清玺,王锡忠,师接劳目次1 总则2 术语,符号2.1 术语2.2 基本符号3 场地和地基3.1 场地3.2 地基4 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4.1 地震动分量及其组合4.2 地震作用的类别4.3 设计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反应谱4.4 地震作用和其它作用的组合4.5 结构计算模式和计算方法4.6 水工混凝土材料动态性能4.7 承载能力分项系数极限状态抗震设计4.8 附属结构的抗震计算4.9 地震动土压力5 土石坝5.1 抗震计算5.2 抗震措施6 重力坝6.1 抗震计算6.2 抗震措施7 拱坝7.1 抗震计算7.2 抗震措施8 水闸8.1 抗震计算8.2 抗震措施9 水工地下结构9.1 抗震计算9.2 抗震措施10 进水塔10.1 抗震计算10.2 抗震措施11 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11.1 压力钢管11.2 地面厂房附录A 土石坝的抗震计算1 总则1.0.1为做好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减轻地震破坏及防止次生灾害,特制定本规.1.0.2适用围:1 主要适用于设计烈度为6,7,8,9度的1,2,3级的碾压式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混凝土拱坝,平原地区水闸,溢洪道,地下结构,进水塔,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等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2 设计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对1级水工建筑物仍应按本规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3 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水工建筑物或高度大于250m的壅水建筑物,其抗震安全性应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1.0.3按本规进行抗震设计的水工建筑物能抗御设计烈度地震;如有局部损坏,经一般处理后仍可正常运行.1.0.4水工建筑物工程场地地震烈度或基岩峰值加速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区域地震地质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1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确定的基本烈度.2 基本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型工程,以及基本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坝高超过150m的大(1)型工程,应根据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提供的基岩峰值加速度超越概率成果,按本规1.0.6的规定取值.1.0.5水工建筑物的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工程场地基本烈度按表1.0.5的规定确定.表1.0.5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1.0.6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的设计烈度或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一般采用基本烈度作为设计烈度.2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可根据其遭受强震影响的危害性,在基本烈度基础上提高1度作为设计烈度.3 凡按本规1.0.4作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的工程,其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对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100年超越概率P100为0.02,对非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50年超越概率P50为0.05.4 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高于基本烈度的设计烈度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5 施工期的短暂状况,可不与地震作用组合;空库时,如需要考虑地震作用时,可将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减半进行抗震设计.坝高大于100m,库容大于5亿m3的水库,如有可能发生高于6度的水库诱发地震时,应在水库蓄水前就进行地震前期监测.1.0.8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宜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结合抗震要求选择有利的工程地段和场地.2 避免地基和邻近建筑物的岸坡失稳.3 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和抗震措施.4 在设计中从抗震角度提出对施工质量的要求和措施.5 便于震后对遭受震害的建筑物进行检修.重要水库宜设置泄水建筑物,隧洞等,保证必要时能适当地降低库水位.1.0.9设计烈度为8,9度时,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进行动力试验验证,并提出强震观测设计,必要时,在施工期宜设场地效应台阵,以监测可能发生的强震;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水工建筑物,宜满足类似要求.1.0.10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应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1-89 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199-94 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SL/T191-96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SDJ12-7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21-78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SD133-84 水闸设计规SD134-84 水工隧洞设计规SD144-85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SD145-85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SDJ217-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海滨部分)SDJ218-84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SD303-88 水电站进水口设计规SD335-89 水电站厂房设计规按本规进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的要求.同级行业标准规中,有关水工建筑物抗震方面的规定不符合本规的,应以本规为准.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抗震设计:地震区的工程结构所进行的一种专项设计.一般包括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两个方面.2.1.2基本烈度:50年期限,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P50为0.10的地震烈度.一般为《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上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对重大工程应通过专门的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工作确定.设计烈度:在基本烈度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2.1.4水库诱发地震:由于水库蓄水或大量泄水而引起库区及附近发生的地震.2.1.5地震动:由地震引起的岩土运动.2.1.6地震作用:地震动施加于结构上的动态作用.2.1.7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动过程中,地表质点运动加速度的最大绝对值.2.1.8设计地震加速度:由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按规定的设防概率水准所确定的,或一般情况下与设计烈度相对应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2.1.9地震作用效应:地震作用引起的结构力,变形,裂缝开展等动态效应.2.1.10地震液化:地震动引起的饱和砂土,粉土和少粘性土颗粒趋于紧密,孔隙水压力增大,有效应力趋近于零的现象.2.1.11设计反应谱:抗震设计中所采用的一定阻尼比的单质点体系,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加速度反应随体系自振周期变化的曲线,一般以其与地震动最大峰值加速度的比值表示.2.1.12动力法:按结构动力学理论求解结构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2.1.13时程分析法:由结构基本运动方程输入地震加速度记录进行积分,求得整个时间历程结构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2.1.14振型分解法:先求解结构对应其各阶振型的地震作用效应后,再组合成结构总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各阶振型效应用时程分析法求得后直接叠加的称振型分解时程分析法,用反应谱法求得后再组合的称振型分解反应谱法.2.1.15平方和方根(SRSS)法:取各阶振型地震作用效应的平方总和的方根作为总地震作用效应的振型组合方法.2.1.16完全二次型方根(CQC)法:取各阶振型地震作用效应的平方项和不同振型耦联项的总和的方根作为总地震作用效应的振型组合方法.2.1.17地震动水压力:地震作用引起的水体对结构产生的动态压力.2.1.18地震动土压力:地震作用引起的土体对结构产生的动态压力.2.1.19拟静力法:将重力作用,设计地震加速度与重力加速度比值,给定的动态分布系数三者乘积作为设计地震力的静力分析方法.2.1.20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由于地震作用效应计算方法的简化而引入的对地震作用效应进行折减的系数.2.1.21自振周期:结构按某一振型完成一次自由振动所需的时间.对应于第-振型的自振周期称基本自振周期.2.2 基本符号2.2.1作用和作用效应:ah---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a v---竖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g---重力加速度;Pw(h)---水深h处的地震动水压力代表值;F 0---建筑物单位宽度迎水面的总地震动水压力代表值;Fi---作用在质点i的水平向地震惯性力的代表值;F E---地震主动动土压力代表值;G E---产生地震惯性力的建筑物总重力作用的标准值;T i---质点i的动态分布系数;β---设计反应谱;ζ---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2.2.2材料性能和几何参数:a 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f k---材料性能的标准值;N63.5---标准贯入锤击数;N cr---临界锤击数;ρw---水体质量密度的标准值.2.2.3分项系数极限状态设计:E k---地震作用的代表值;G k---永久作用的标准值;Q k---可变作用的标准值;R---结构的抗力;S---结构的作用效应;γ0---结构重要性系数;γ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结构系数;γm---材料性能的分项系数;γG ---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γQ---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ψ---设计状况系数.2.2.4其他:T---结构自振周期;T g---特征周期;λf ---附属结构和主体结构的基本频率比值;λm---附属结构和主体结构质量比值.3 场地和地基3.1 场地3.1.1水工建筑物的场地选择,应在工程地质勘察和专门工程地质研究的基础上,按构造活动性,边坡稳定性和场地地基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可按表3.1.1划分为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宜选择对建筑物抗震相对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未经充分论证不得在危险地段进行建设. 表3.1.1 各类地段的划分水工建筑物开挖后的场地土类型,宜根据土层剪切波速,按表3.1.2划分.3.1.3场地类别应根据场地土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并宜符合表3.1.3的规定.s sm厚度的各土层剪切波速,按土层厚度加权的平均值.表3.1.3 场地类别的划分3.1.4在水工建筑物场地围,岩体结构复杂,有软弱结构面或夹泥层不利组合,边坡稳定条件较差时,应查明在设计烈度的地震作用下不稳定边坡的分布,估计可能的危害程度,提出处理措施.3.2 地基3.2.1水工建筑物地基的抗震设计,应综合考虑上部建筑物的型式,荷载,水力,运行条件,以及地基和岸坡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对于坝,闸等壅水建筑物的地基和岸坡,应要求在设计烈度的地震作用下不发生失稳破坏和渗透破坏,避免产生影响建筑物使用的有害变形.3.2.2水工建筑物的地基和岸坡中的断裂,破碎带及层间错动等软弱结构面,特别是缓倾角夹泥层和可能发生泥化的岩层,应根据其产状,埋藏深度,边界条件,渗流情况,物理力学性质以及建筑物的设计烈度,论证其在设计烈度的地震作用下不致发生失隐和超过允许的变形,必要时应采取抗震措施.3.2.3地基中液化土层的判别,可按《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3.2.4地基中的可液化土层,可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以下抗震措施:1 挖除可液化土层并用非液化土置换;2 振冲加密,重夯击实等人工加密的方法;3 填土压重;4 桩体穿过可液化土层进入非液化土层的桩基;5 混凝土连续墙或其它方法围封可液化地基.3.2.5重要工程地基中的软弱粘土层,应进行专门的抗震试验研究和分析.一般情况下,地基中的软弱粘土层的评价可采用以下标准:1 液性指数I L≥0.75;2 无侧限抗压强度q u≤50kPa;3 标准贯入锤击数N63.5≤4;4 灵敏度S t≥4.3.2.6地基中的软弱粘土层,可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以下抗震措施:1 挖除或置换地基中的软弱粘土;2 预压加固;3 压重和砂井排水;4 桩基或复合地基.3.2.7水工建筑物地基和岸坡的防渗结构及其连接部位以及排水反滤结构等,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产生危害性裂缝引起渗流量增大,或发生管涌,流土等险情.3.2.8岩土性质,厚度等在水平方向变化很大的不均匀地基,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陷,滑移和集中渗漏,并采取提高上部建筑物适应地基不均匀沉陷能力的措施.4 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4.1 地震动分量及其组合4.1.1一般情况下,水工建筑物可只考虑水平向地震作用.4.1.2设计烈度为8,9度的1,2级下列水工建筑物:土石坝,重力坝等壅水建筑物,长悬臂,大跨度或高耸的水工混凝土结构,应同时计入水平向和竖向地震作用.4.1.3严重不对称,空腹等特殊型式的拱坝,以及设计烈度为8,9度的1,2级双曲拱坝,宜对其竖向地震作用效应作专门研究.4.1.4一般情况下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在抗震设计中可只计入顺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 两岸陡坡上的重力坝段,宜计入垂直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4.1.5重要的土石坝,宜专门研究垂直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4.1.6混凝土拱坝应同时考虑顺河流方向和垂直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4.1.7闸墩,进水塔,闸顶机架和其它两个主轴方向刚度接近的水工混凝土结构,应考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4.1.8当同时计算互相正交方向地震的作用效应时,总的地震作用效应可取各方向地震作用效应平方总和的方根值;当同时计算水平向和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时,总的地震作用效应也可将竖向地震作用效应乘以0.5的遇合系数后与水平向地震作用效应直接相加.4.2 地震作用的类别4.2.1一般情况下,水工建筑物抗震计算应考虑的地震作用为:建筑物自重和其上的荷重所产生的地震惯性力,地震动土压力,水平向地震作用的动水压力.4.2.2除面板堆石坝外,土石坝的地震动水压力可以不计.4.2.3地震浪压力和地震对渗透压力,浮托力的影响可以不计.4.2.4地震对淤沙压力的影响,一般可以不计,此时计算地震动水压力的建筑物前水深应包括淤沙深度;当高坝的淤沙厚度特别大时,地震对淤沙压力的影响应作专门研究.4.3 设计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反应谱4.3.1除按1.0.6规定的概率水准由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确定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a h外,其余应根据设计烈度按表4.3.1的规定取值.表4.3.1 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a h设计烈度7 8 9a h0.1g 0.2g 0.4g注:g=9.81m/s4.3.2竖向设计地震加速度的代表值a v应取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的2/3.4.3.3设计反应谱应根据场地类别和结构自振周期T按图4.3.3采用.4.3.4各类水工建筑物的设计反应谱最大值的代表值βmax应按表4.3.4的规定取值.图4.3.3 设计反应谱max建筑物类型重力坝拱坝水闸,进水塔及其他混凝土建筑物βmax 2.00 2.50 2.254.3.5设计反应谱下限值的代表值βmin应不小于设计反应谱最大值的代表值的20%.4.3.6不同类别场地的特征周期T g应按表4.3.6的规定取值.表4.3.6 特征周期T g场地类别ⅠⅡⅢⅣT g (s) 0.20 0.30 0.40 0.654.3.7设计烈度不大于8度且基本自振周期大于1.0s的结构,特征周期宜延长0.05s.4.4 地震作用和其他作用的组合4.4.1一般情况下,作抗震计算时的上游水位可采用正常蓄水位;多年调节水库经论证后可采用低于正常蓄水位的上游水位.4.4.2土石坝的上游坝坡抗震稳定计算,应根据运用条件选用对坝坡抗震稳定最不利的常遇水位进行抗震计算.4.4.3土石坝的上游坝坡抗震稳定计算,需要时,应将地震作用和常遇的水位降落幅值组合. 4.4.4重要的拱坝及水闸的抗震强度计算,宜补充地震作用和常遇低水位组合的验算.4.5 结构计算模式和计算方法4.5.1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计算中,地震作用效应的计算模式应与相应设计规规定的计算模式相同. 4.5.2除了窄河谷中的土石坝和横缝经过灌浆的重力坝外,重力坝,水闸,土石坝均可取单位宽度或单个坝(闸)段进行抗震计算. 4.5.3各类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的水工建筑物,除土石坝,水闸应分别按第5,8章规定外,地震作用效应计算方法应按表4.5.3的规定采用.其中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乙,丙类的水工建筑物,其地震作用效应的计算方法,应按本规各类水工建筑物章节中的有关条文规定采用. 4.5.4采用动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应考虑结构和地基的动力相互作用,与水体接触的建筑物,还应考虑结构和水体的动力相互作用,但可不计库水可压缩性及地震动输入的不均匀性. 表4.5.5作为线弹性结构的混凝土建筑物,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或振型分解时程分析法,此时,拱坝的阻尼比可在3%~5%围选取,重力坝的阻尼比可在5%~10%围选取,其他建筑物可取5%. 4.5.6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可由各阶振型的地震作用效应按平方和方根法组合.当两个振型的频率差的绝对值与其中一个较小的频率之比小于0.1时,地震作用效应宜采用完全二次型方根法组合:∑∑=mjjim iE SS S ρ (4.5.6-1)()()()()222222/341418ωωωωωωγζζγγζζγγζγζζζρj i j ij i j i ij ++++-+=(4.5.6-2)式中:S E ---地震作用效应;S i ,S j ---分别为第i 阶,第j 阶振型的地震作用效应; m---计算采用的振型数;ρij ---第i 阶和第j 阶的振型相关系数;ζi ,ζj ---分别为第i 阶,第j 阶振型的阻尼比; γω---圆频率比, γω=ωj /ωi ;ωi , ωj ---分别为第i 阶,第j 阶振型的圆频率. 4.5.7地震作用效应影响不超过5%的高阶振型可略去不计.采用集中质量模型时,集中质量的个数不宜少于地震作用效应计算中采用的振型数的4倍. 4.5.8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宜符合下列规定:1 应至少选择类似场地地震地质条件的2条实测加速度记录和1条以设计反应谱为目标谱的人工生成模拟地震加速度时程;2 设计地震加速度时程的峰值应按4.3.1或1.0.6的规定采用;3 不同地震加速度时程计算的结果应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设计验算采用的地震作用效应. 4.5.9当采用拟静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沿建筑物高度作用于质点i 的水平向地震惯性力代表值应按下式计算:F i =a h ζG Ei a i /g (4.5.9)式中 F i ---作用在质点i 的水平向地震惯性力代表值; a---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取0.25; G Ei ---集中在质点i 的重力作用标准值;T i ---质点i 的动态分布系数,应按本规各类水工建筑物章节中的有关条文规定采用; g---重力加速度.4.6 水工混凝土材料动态性能 4.6.1除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外的混凝土水工建筑物的抗震强度计算中,混凝土动态强度和动态弹性模量的标准值可较其静态标准值提高30%;混凝土动态抗拉强度的标准值可取为动态抗压强度标准值的8%. 4.6.2在混凝土水工建筑物的抗震稳定计算中,动态抗剪强度参数的标准值可取静态标准值,当采用拟静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应取静态均值. 4.6.3各类极限状态下的材料动态性能的分项系数可取静态作用下的值. 4.7 承载能力分项系数极限状态抗震设计 4.7.1各类水工建筑物的抗震强度和稳定应满足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式()⎪⎪⎭⎫⎝⎛≤k m k d k k E k Q k G a f R a E Q G S ,1,,,,0γγγγγψγ (4.7.1)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GB50199-94的规定取值; j---设计状况系数,可取0.85; S(·)---结构的作用效应函数; γG ---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 G k ---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γQ ---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Q k ---可变作用的标准值;γE ---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取1.0; E k ---地震作用的代表值; a k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γ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结构系数; R(·)---结构的抗力函数; f k---材料性能的标准值; γm ---材料性能的分项系数. 4.7.2各类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应验算的极限状态及其相应的结构系数,均应按本规相应建筑物章节中的有关规定采用.。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提起水工建筑物,很多人的第一印象可能都和大坝一类的大型水利建筑有关。

实际上,水工建筑物除了所有大坝等大型水利设施外,还包括桥梁、渠道、隧道、水坝、混凝土堤坝及水库等。

由于水工建筑物主要结构物位于水位以下,其抗震性能特别重要,为了保证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抗震设计规范来约束设计。

一、抗震设计要点1.根据地形特征进行分布式防震设计。

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根据其地形特征进行分布式防震设计,以免结构和基础服务于地震力的作用,而受到严重的损坏。

2.改善建筑物的结构特性。

抗震设计中,应对水工建筑物的结构特性作出合理的改善,以提高其地震响应性能,防止结构受到地震的损坏。

3.采用可靠的工程材料。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中,应采用可靠耐久的工程材料,以确保其结构稳定性和耐震性能。

4.实施防止滑坡的抗震措施。

结构的防滑措施不仅对结构的性能有很大的影响,而且可以有效防止滑坡,使结构抗震性能更加稳定,同时也可以防止水位发生变化。

二、抗震设计方法1.抗震设计要求合乎建筑法规和规范。

在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时,要求抗震设计要求符合当地建筑法规和规范,以确保结构安全可靠。

2.按照建筑结构特性进行抗震设计。

水工建筑物是大型的、具有复杂的抗震结构的,必须按照它们结构特性的特点,设计出合理的抗震措施,确保其抗震性能。

3.把握水工建筑物防灾防损设计原则。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抗震设计原则,以防止损失和降低伤亡。

4.实施抗震设计时考虑强烈地震的影响。

在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中,要考虑强烈地震的影响,确保其在强烈地震条件下仍可能达到安全可靠的效果。

总之,水工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对于维护水利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必须采取合理的抗震措施来克服地震灾害,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必须得到严格的贯彻,以保障社会安全发展。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现行的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均要求对水工建筑物进行专门的抗震设计,以确保其在遭受来自地震的力的情况下能够耐受并保持稳定运行。

本文的目的是针对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的具体情况,阐述其相关的抗震设计规范。

一、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原则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结构的强度、刚度、耐久性及水工建筑物的稳定性等。

因此,抗震设计原则应考虑如下几点:1.结构设计应合理:应科学地设计结构,使其能够抵御有效的地震动力,并保持稳定的性能;2.结构设计要考虑各环境因素:水工结构物要考虑水环境特殊性,在抗震设计时需要加强各种水文条件对结构所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增加抗震性能的措施;3.结构材料要适宜:应严格按照规范规定选定结构材料,有效地利用材料强度和刚度,并优化材料组合和构造;4.合理布置地基:应严格按照规范规定进行地基布置,采取必要的地基加固措施,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及其地震性能;5.合理设计勘测计算:应按照规范规定进行勘测计算,通过先进的研究方法,确定结构的抗震性能,并通过有效的设计措施加以改善;6.合理施工把握变换: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以避免施工过程中的缺陷,并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稳定问题。

二、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措施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措施应基于上述抗震设计原则,采取有效的抗震设计措施,以保证其在遭受来自地震力的情况下能够耐受并保持稳定运行。

1.抗震设计对沉管式水工结构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沉管式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考虑结构整体刚度、强度及稳定性等,以保证结构在有效地震作用下能够稳定运行;2.水工建筑物结构材料的选用应科学、合理:根据施工环境的特点、结构的耐久性及耐磨性的要求,科学、合理选用结构材料,从而确保结构的强度和刚度;3.抗震设计要考虑外力作用:因为水工建筑物的工作以及水环境的特殊性,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要考虑外力作用,即来自水流、冰冻及洪水等外部力,在抗震设计时要加以考虑;4.结构抗震性能的改善:水工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可以通过合理的结构调整改善,如增加抗震剪力构件、采取抗震阻尼措施等,都能够提高水工建筑物的抗震性能;5.施工质量的保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可能会因施工质量的问题而受到影响,因此,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精心把握施工变换,有效地保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抗震设计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减少因地震而造成的损害。

然而,由于水工建筑物的建设性质和特殊的结构,其抗震设计的要求比其他建筑物更高。

为此,就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而言,必须立足于当前结构分析和抗震预防设计理论,考虑地区地震发生条件,综合考虑结构型式、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震发生分区要求等因素,根据结构特点确定抗震级别,结合相关抗震设计理论,结合地震特征、结构特性和建筑使用条件,采取较为综合的优化设计措施,提出具有水工建筑特点的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力学分析理论和抗震设计原则。

水工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分析,主要基于动力学分析,采用结构物理模型,对支上力、剪力、压力和振型的变化情况进行模拟分析,以确定构件材料的强度及结构的抗震性能,从而确定结构抗震设计的各项参数。

其原则是,在设计立面尺寸的范围内,尽量增加结构整体力学强度,减少受力构件和支撑部位的体积,增强抗震性能,使结构能够经受地震作用;
二、抗震设计细节要求。

抗震设计应根据结构物理模型进行计算,确定结构受力部分所需要的抗震设计要求,提出结构抗震设计细节要求,包括基础支护、主体结构抗震设计、建筑装饰装修抗震设计等;
三、减震措施。

减震措施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和安装钢质减震器或有限元分析技术,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四、结构极限状态设计要求。

在设计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时,应根据抗震设计细节要求,结合减震措施,确定结构极限状态设计要求,确保结构在极端状态下的安全性。

以上是《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概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范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从而保证人们的安全。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是指针对水工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所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制定,旨在确保水工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持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对水工建筑物造成的破坏和损失。

一、设计基本原则1. 抗震设计应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方法,充分考虑地震波动特性和水工建筑物的结构特点,确保设计满足抗震要求。

2. 抗震设计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地震状况,确定相应的地震分区,按照地震作用参数进行计算和设计。

3. 抗震设计应满足水工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安全性和经济性要求,兼顾抗震设防水平和造价控制。

4. 抗震设计应遵循“抗震设计准则”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抗震设计要求1. 结构选择和布局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采用适宜的结构形式和关键节点的布置方式,确保水工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2. 结构的抗震设计应满足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结构的刚度和强度要与地震作用相匹配。

3. 结构的抗震设计应采用合理的荷载组合和滑移抗震分析方法,对结构的抗倾覆和抗滑移能力进行评估和设计。

4. 抗震设计应考虑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静力和动力响应,对结构进行合理的受力分析和变形控制。

5. 抗震设计应合理配置水工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包括管道、水泵、阀门等,确保其在地震发生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材料选用和施工要求1. 抗震设计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筑材料,确保其质量和可靠性。

2. 抗震设计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特殊性,选择合适的防震材料和抗震措施,提高结构的抗震能力。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结构的保护和监控,确保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四、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1. 抗震设计的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确保设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管理的关于水工建筑物抗震的技术规范。

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等。

下面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城乡建设与住房保障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印发〈 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办[2011]81号)要求,为加强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管理,确保建筑安全,制定本规范。

1。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坝、闸坝、水电站厂房和泵站等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

对既有水工建筑物也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对现有水工建筑物进行抗震鉴定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

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分别划分为两个抗震设防类别时,应分别采用各自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当两者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同时,应按较高的抗震设防类别进行抗震设防。

3。

对场地条件特殊或工程复杂、重要的大型水工建筑物,可按专门规定或相关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4。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具有高烈度区特点的水工建筑物,其抗震设计应按专门规定或相关标准执行。

5。

不同的地震动参数对建筑物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

4。

根据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建筑物所在地区分为Ⅰ,Ⅱ,Ⅲ,Ⅳ,Ⅴ,Ⅵ,Ⅶ,Ⅷ,Ⅸ8个抗震设防类别。

Ⅰ,Ⅱ类建筑物适用于重大建筑和高度大于150m的建筑。

Ⅱ,Ⅲ类建筑物适用于次重大建筑和高度大于120m的建筑。

Ⅳ类建筑物适用于严重次重大建筑和高度大于50m的建筑。

Ⅴ类建筑物适用于特别重大建筑和高度大于60m的建筑。

Ⅵ类建筑物适用于重要建筑和高度大于24m的建筑。

Ⅶ类建筑物适用于一般建筑和高度大于12m 的建筑。

Ⅷ类建筑物适用于其他建筑和高度小于24m的建筑。

5。

Ⅵ,Ⅶ类建筑物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有关规定。

6。

Ⅳ类建筑物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23的有关规定。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标准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203-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pecificati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1997-08-04发布1997-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通知水科技[1997]439号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3-97.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78同时废止.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本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院和高等院校对原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发布试行的SDJ10-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会同各协编单位开展了广泛的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吸收采用了地震工程新的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际,提出修订稿后,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审查定稿.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替代SDJ10-78.本规范共分11章和1个标准的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了规范适用的烈度范围,水工建筑物等级和类型,并扩大了建筑物类型和坝高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对重要水工建筑物进行专门的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以确定地震动参数的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设防概率水准;增加了场地分类标准,并相应修改了设计反应谱;改进了地基中可液化土的判别方法和抗液化措施;根据199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在保持规范连续性的条件下,区别不同情况,把各类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计算从定值安全系数法向分项系数概率极限状态的体系"转轨,套改",并给出了各类水工建筑物相应的结构系数;采用了对混凝土水工建筑物以计入结构,地基和库水相互作用的动力法为主和拟静力法为辅的抗震计算方法,对土石坝采用按设计烈度取相应动态分布系数的拟静力抗震计算方法;在编写的格局上改为按水工建筑物类型分章,各章分别给出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并补充了内容.希望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归口管理单位,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考虑.本规范由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提出修订.本规范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归口.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本规范修订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修订协编单位:电力工业部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电力工业部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大连理工大学,河海大学.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厚群,侯顺载,郭锡荣,苏克忠,王钟宁,杨佳梅,卫明,林皋, 方大凤,黄家森,李瓒,梁爱虎,武清玺,王锡忠,师接劳目次1 总则2 术语,符号2.1 术语2.2 基本符号3 场地和地基3.1 场地3.2 地基4 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4.1 地震动分量及其组合4.2 地震作用的类别4.3 设计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反应谱4.4 地震作用和其它作用的组合4.5 结构计算模式和计算方法4.6 水工混凝土材料动态性能4.7 承载能力分项系数极限状态抗震设计4.8 附属结构的抗震计算4.9 地震动土压力5 土石坝5.1 抗震计算5.2 抗震措施6 重力坝6.1 抗震计算6.2 抗震措施7 拱坝7.1 抗震计算7.2 抗震措施8 水闸8.1 抗震计算8.2 抗震措施9 水工地下结构9.1 抗震计算9.2 抗震措施10 进水塔10.1 抗震计算10.2 抗震措施11 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11.1 压力钢管11.2 地面厂房附录A 土石坝的抗震计算1 总则1.0.1为做好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减轻地震破坏及防止次生灾害,特制定本规范.1.0.2适用范围:1 主要适用于设计烈度为6,7,8,9度的1,2,3级的碾压式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混凝土拱坝,平原地区水闸,溢洪道,地下结构,进水塔,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等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2 设计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对1级水工建筑物仍应按本规范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3 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水工建筑物或高度大于250m的壅水建筑物,其抗震安全性应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1.0.3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水工建筑物能抗御设计烈度地震;如有局部损坏,经一般处理后仍可正常运行.1.0.4水工建筑物工程场地地震烈度或基岩峰值加速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区域地震地质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1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确定的基本烈度.2 基本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型工程,以及基本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坝高超过150m的大(1)型工程,应根据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提供的基岩峰值加速度超越概率成果,按本规范1.0.6的规定取值.1.0.5水工建筑物的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工程场地基本烈度按表1.0.5的规定确定.表1.0.5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1.0.6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的设计烈度或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一般采用基本烈度作为设计烈度.2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可根据其遭受强震影响的危害性,在基本烈度基础上提高1度作为设计烈度.3 凡按本规范1.0.4作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的工程,其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对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100年内超越概率P100为0.02,对非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50年内超越概率P50为0.05.4 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高于基本烈度的设计烈度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5 施工期的短暂状况,可不与地震作用组合;空库时,如需要考虑地震作用时,可将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减半进行抗震设计.1.0.7坝高大于100m,库容大于5亿m3的水库,如有可能发生高于6度的水库诱发地震时,应在水库蓄水前就进行地震前期监测.1.0.8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宜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结合抗震要求选择有利的工程地段和场地.2 避免地基和邻近建筑物的岸坡失稳.3 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和抗震措施.4 在设计中从抗震角度提出对施工质量的要求和措施.5 便于震后对遭受震害的建筑物进行检修.重要水库宜设置泄水建筑物,隧洞等,保证必要时能适当地降低库水位.1.0.9设计烈度为8,9度时,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进行动力试验验证,并提出强震观测设计,必要时,在施工期宜设场地效应台阵,以监测可能发生的强震;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水工建筑物,宜满足类似要求.1.0.10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应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1-8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99-94 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SL/T191-96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DJ12-7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21-78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D133-84 水闸设计规范SD134-84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D144-85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SD145-85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DJ217-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海滨部分)SDJ218-84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D303-88 水电站进水口设计规范SD335-89 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按本规范进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同级行业标准规范中,有关水工建筑物抗震方面的规定不符合本规范的,应以本规范为准.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抗震设计:地震区的工程结构所进行的一种专项设计.一般包括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两个方面.2.1.2基本烈度: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P50为0.10的地震烈度.一般为《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上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对重大工程应通过专门的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工作确定.2.1.3设计烈度:在基本烈度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2.1.4水库诱发地震:由于水库蓄水或大量泄水而引起库区及附近发生的地震.2.1.5地震动:由地震引起的岩土运动.2.1.6地震作用:地震动施加于结构上的动态作用.2.1.7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动过程中,地表质点运动加速度的最大绝对值.2.1.8设计地震加速度:由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按规定的设防概率水准所确定的,或一般情况下与设计烈度相对应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2.1.9地震作用效应:地震作用引起的结构内力,变形,裂缝开展等动态效应.2.1.10地震液化:地震动引起的饱和砂土,粉土和少粘性土颗粒趋于紧密,孔隙水压力增大,有效应力趋近于零的现象.2.1.11设计反应谱:抗震设计中所采用的一定阻尼比的单质点体系,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加速度反应随体系自振周期变化的曲线,一般以其与地震动最大峰值加速度的比值表示.2.1.12动力法:按结构动力学理论求解结构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2.1.13时程分析法:由结构基本运动方程输入地震加速度记录进行积分,求得整个时间历程内结构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2.1.14振型分解法:先求解结构对应其各阶振型的地震作用效应后,再组合成结构总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各阶振型效应用时程分析法求得后直接叠加的称振型分解时程分析法,用反应谱法求得后再组合的称振型分解反应谱法.2.1.15平方和方根(SRSS)法:取各阶振型地震作用效应的平方总和的方根作为总地震作用效应的振型组合方法.2.1.16完全二次型方根(CQC)法:取各阶振型地震作用效应的平方项和不同振型耦联项的总和的方根作为总地震作用效应的振型组合方法.2.1.17地震动水压力:地震作用引起的水体对结构产生的动态压力.2.1.18地震动土压力:地震作用引起的土体对结构产生的动态压力.2.1.19拟静力法:将重力作用,设计地震加速度与重力加速度比值,给定的动态分布系数三者乘积作为设计地震力的静力分析方法.2.1.20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由于地震作用效应计算方法的简化而引入的对地震作用效应进行折减的系数.2.1.21自振周期:结构按某一振型完成一次自由振动所需的时间.对应于第-振型的自振周期称基本自振周期.2.2 基本符号2.2.1作用和作用效应:ah---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a v---竖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g---重力加速度;Pw(h)---水深h处的地震动水压力代表值;F 0---建筑物单位宽度迎水面的总地震动水压力代表值;Fi---作用在质点i的水平向地震惯性力的代表值;F E---地震主动动土压力代表值;G E---产生地震惯性力的建筑物总重力作用的标准值;T i---质点i的动态分布系数;β---设计反应谱;ζ---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2.2.2材料性能和几何参数:a 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f k---材料性能的标准值;N63.5---标准贯入锤击数;N cr---临界锤击数;ρw---水体质量密度的标准值.2.2.3分项系数极限状态设计:E k---地震作用的代表值;G k---永久作用的标准值;Q k---可变作用的标准值;R---结构的抗力;S---结构的作用效应;γ0---结构重要性系数;γ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结构系数;γm---材料性能的分项系数;γG ---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γQ---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ψ---设计状况系数.2.2.4其他:T---结构自振周期;T g---特征周期;λf ---附属结构和主体结构的基本频率比值;λm---附属结构和主体结构质量比值.3 场地和地基3.1 场地3.1.1水工建筑物的场地选择,应在工程地质勘察和专门工程地质研究的基础上,按构造活动性,边坡稳定性和场地地基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可按表3.1.1划分为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宜选择对建筑物抗震相对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未经充分论证不得在危险地段进行建设.表3.1.1 各类地段的划分3.1.2水工建筑物开挖后的场地土类型,宜根据土层剪切波速,按表3.1.2划分.3.1.3场地类别应根据场地土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并宜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2 场地土类型的划分注:υs为土层剪切波速;υsm为土层平均剪切波速,取建基面下15m内且不深于场地覆盖层厚度的各土层剪切波速,按土层厚度加权的平均值.表3.1.3 场地类别的划分3.1.4在水工建筑物场地范围内,岩体结构复杂,有软弱结构面或夹泥层不利组合,边坡稳定条件较差时,应查明在设计烈度的地震作用下不稳定边坡的分布,估计可能的危害程度,提出处理措施.3.2 地基3.2.1水工建筑物地基的抗震设计,应综合考虑上部建筑物的型式,荷载,水力,运行条件,以及地基和岸坡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对于坝,闸等壅水建筑物的地基和岸坡,应要求在设计烈度的地震作用下不发生失稳破坏和渗透破坏,避免产生影响建筑物使用的有害变形.3.2.2水工建筑物的地基和岸坡中的断裂,破碎带及层间错动等软弱结构面,特别是缓倾角夹泥层和可能发生泥化的岩层,应根据其产状,埋藏深度,边界条件,渗流情况,物理力学性质以及建筑物的设计烈度,论证其在设计烈度的地震作用下不致发生失隐和超过允许的变形,必要时应采取抗震措施.3.2.3地基中液化土层的判别,可按《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3.2.4地基中的可液化土层,可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以下抗震措施:1 挖除可液化土层并用非液化土置换;2 振冲加密,重夯击实等人工加密的方法;3 填土压重;4 桩体穿过可液化土层进入非液化土层的桩基;5 混凝土连续墙或其它方法围封可液化地基.3.2.5重要工程地基中的软弱粘土层,应进行专门的抗震试验研究和分析.一般情况下,地基中的软弱粘土层的评价可采用以下标准:1 液性指数I L≥0.75;2 无侧限抗压强度q u≤50kPa;3 标准贯入锤击数N63.5≤4;4 灵敏度S t≥4.3.2.6地基中的软弱粘土层,可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以下抗震措施:1 挖除或置换地基中的软弱粘土;2 预压加固;3 压重和砂井排水;4 桩基或复合地基.3.2.7水工建筑物地基和岸坡的防渗结构及其连接部位以及排水反滤结构等,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产生危害性裂缝引起渗流量增大,或发生管涌,流土等险情.3.2.8岩土性质,厚度等在水平方向变化很大的不均匀地基,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陷,滑移和集中渗漏,并采取提高上部建筑物适应地基不均匀沉陷能力的措施.4 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4.1 地震动分量及其组合4.1.1一般情况下,水工建筑物可只考虑水平向地震作用.4.1.2设计烈度为8,9度的1,2级下列水工建筑物:土石坝,重力坝等壅水建筑物,长悬臂,大跨度或高耸的水工混凝土结构,应同时计入水平向和竖向地震作用.4.1.3严重不对称,空腹等特殊型式的拱坝,以及设计烈度为8,9度的1,2级双曲拱坝,宜对其竖向地震作用效应作专门研究.4.1.4一般情况下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在抗震设计中可只计入顺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 两岸陡坡上的重力坝段,宜计入垂直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4.1.5重要的土石坝,宜专门研究垂直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4.1.6混凝土拱坝应同时考虑顺河流方向和垂直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4.1.7闸墩,进水塔,闸顶机架和其它两个主轴方向刚度接近的水工混凝土结构,应考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4.1.8当同时计算互相正交方向地震的作用效应时,总的地震作用效应可取各方向地震作用效应平方总和的方根值;当同时计算水平向和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时,总的地震作用效应也可将竖向地震作用效应乘以0.5的遇合系数后与水平向地震作用效应直接相加.4.2 地震作用的类别4.2.1一般情况下,水工建筑物抗震计算应考虑的地震作用为:建筑物自重和其上的荷重所产生的地震惯性力,地震动土压力,水平向地震作用的动水压力.4.2.2除面板堆石坝外,土石坝的地震动水压力可以不计.4.2.3地震浪压力和地震对渗透压力,浮托力的影响可以不计.4.2.4地震对淤沙压力的影响,一般可以不计,此时计算地震动水压力的建筑物前水深应包括淤沙深度;当高坝的淤沙厚度特别大时,地震对淤沙压力的影响应作专门研究.4.3 设计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反应谱4.3.1除按1.0.6规定的概率水准由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确定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a h外,其余应根据设计烈度按表4.3.1的规定取值.表4.3.1 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a h注:g=9.81m/s24.3.2竖向设计地震加速度的代表值a v应取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的2/3.4.3.3设计反应谱应根据场地类别和结构自振周期T按图4.3.3采用.4.3.4各类水工建筑物的设计反应谱最大值的代表值βmax应按表4.3.4的规定取值.图4.3.3 设计反应谱表4.3.4 设计反应谱最大值的代表值βmax4.3.5设计反应谱下限值的代表值βmin应不小于设计反应谱最大值的代表值的20%.4.3.6不同类别场地的特征周期T g应按表4.3.6的规定取值.表4.3.6 特征周期T g4.3.7设计烈度不大于8度且基本自振周期大于1.0s的结构,特征周期宜延长0.05s.4.4 地震作用和其他作用的组合4.4.1一般情况下,作抗震计算时的上游水位可采用正常蓄水位;多年调节水库经论证后可采用低于正常蓄水位的上游水位.4.4.2土石坝的上游坝坡抗震稳定计算,应根据运用条件选用对坝坡抗震稳定最不利的常遇水位进行抗震计算.4.4.3土石坝的上游坝坡抗震稳定计算,需要时,应将地震作用和常遇的水位降落幅值组合.4.4.4重要的拱坝及水闸的抗震强度计算,宜补充地震作用和常遇低水位组合的验算.4.5 结构计算模式和计算方法4.5.1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计算中,地震作用效应的计算模式应与相应设计规范规定的计算模式相同.4.5.2除了窄河谷中的土石坝和横缝经过灌浆的重力坝外,重力坝,水闸,土石坝均可取单位宽度或单个坝(闸)段进行抗震计算.4.5.3各类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的水工建筑物,除土石坝,水闸应分别按第5,8章规定外,地震作用效应计算方法应按表4.5.3的规定采用.其中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乙,丙类的水工建筑物,其地震作用效应的计算方法,应按本规范各类水工建筑物章节中的有关条文规定采用.4.5.4采用动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应考虑结构和地基的动力相互作用,与水体接触的建筑物,还应考虑结构和水体的动力相互作用,但可不计库水可压缩性及地震动输入的不均匀性.表4.5.3 地震作用效应的计算方法4.5.5作为线弹性结构的混凝土建筑物,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或振型分解时程分析法,此时,拱坝的阻尼比可在3%~5%范围内选取,重力坝的阻尼比可在5%~10%范围内选取,其他建筑物可取5%. 4.5.6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可由各阶振型的地震作用效应按平方和方根法组合.当两个振型的频率差的绝对值与其中一个较小的频率之比小于0.1时,地震作用效应宜采用完全二次型方根法组合:∑∑=mjjim iE SS S ρ (4.5.6-1)()()()()222222/341418ωωωωωωγζζγγζζγγζγζζζρji j ij i j i ij ++++-+=(4.5.6-2)式中:S E ---地震作用效应;S i ,S j ---分别为第i 阶,第j 阶振型的地震作用效应; m---计算采用的振型数;ρij ---第i 阶和第j 阶的振型相关系数; ζi ,ζj ---分别为第i 阶,第j 阶振型的阻尼比; γω---圆频率比, γω=ωj /ωi ;ωi , ωj ---分别为第i 阶,第j 阶振型的圆频率. 4.5.7地震作用效应影响不超过5%的高阶振型可略去不计.采用集中质量模型时,集中质量的个数不宜少于地震作用效应计算中采用的振型数的4倍.4.5.8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宜符合下列规定:1 应至少选择类似场地地震地质条件的2条实测加速度记录和1条以设计反应谱为目标谱的人工生成模拟地震加速度时程;2 设计地震加速度时程的峰值应按4.3.1或1.0.6的规定采用;3 不同地震加速度时程计算的结果应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设计验算采用的地震作用效应.4.5.9当采用拟静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沿建筑物高度作用于质点i的水平向地震惯性力代表值应按下式计算:F i=a hζG Ei a i/g(4.5.9)式中F i---作用在质点i的水平向地震惯性力代表值;a---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取0.25;G Ei---集中在质点i的重力作用标准值;T i---质点i的动态分布系数,应按本规范各类水工建筑物章节中的有关条文规定采用;g---重力加速度.4.6 水工混凝土材料动态性能4.6.1除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外的混凝土水工建筑物的抗震强度计算中,混凝土动态强度和动态弹性模量的标准值可较其静态标准值提高30%;混凝土动态抗拉强度的标准值可取为动态抗压强度标准值的8%.4.6.2在混凝土水工建筑物的抗震稳定计算中,动态抗剪强度参数的标准值可取静态标准值,当采用拟静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应取静态均值. 4.6.3各类极限状态下的材料动态性能的分项系数可取静态作用下的值. 4.7 承载能力分项系数极限状态抗震设计 4.7.1各类水工建筑物的抗震强度和稳定应满足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式()⎪⎪⎭⎫⎝⎛≤k m k d k k E k Q k G a f R a E Q G S ,1,,,,0γγγγγψγ (4.7.1)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GB50199-94的规定取值; j---设计状况系数,可取0.85; S(·)---结构的作用效应函数; γG ---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 G k ---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γQ ---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Q k ---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γE ---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取1.0; E k ---地震作用的代表值; a k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γ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结构系数; R(·)---结构的抗力函数; f k---材料性能的标准值;。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条文说明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条文说明

物损害的实例 特别在一些施工质量较差的工程的薄弱部位 设计烈度为 度时 抗震计算不会起
控制作用 因此只要求对重要水工建筑物参照本规范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设计烈度在 度以上
的工程 国内外仅有个别实例 且都未经设计强震考验 又鉴于我国主要水工建筑物的设计规范都
仅适用于
级建筑物 因此 本规范明确主要适用于设计烈度为
地下厂房等大型洞室及河岸式进 出口等建筑物 调压塔可参照进水塔有关规定使用 厂房包括河
床式 坝后式 岸坡式水电站厂房 泵站厂房可参照使用 这些使用范围都是和各类水工建筑物相
应的设计规范相协调一致的 对设计烈度高于 度的水工建筑物或高度超过
的壅水建筑
物 目前缺乏较成熟的抗震经验 要求对其抗震安全性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后 报主管部门审查 批
抗震计算 抗震措施 进水塔 抗震计算 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 压力钢管 地面厂房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总则
本条简要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特别指明了要防止水工建筑物地震破坏导致的次生灾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国内外震害情况表明 水工建筑物一般从 度开始出现地
震损害 因此 各国都以 度作为抗震计算和设防的起点 但国内外也有 度地震造成水工建筑
场地类别是场地条件的综合表征 除考虑表层土软硬特征外 还考虑了覆盖层厚度的影响 对边坡稳定条件较差的情况 应核算其设计地震烈度下的稳定性 一般采用拟静力法 与
刚体极限平衡法配套使用 对于重要工程也可采用比较精确的动力分析法 与有限单元法配套使 用
地基
本条系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第 条并作了补充 对于坝 闸等壅水建筑
物的地基和岸坡 在地震作用下 除要求不发生失稳破坏和渗透破坏 避免产生影响建筑物的有害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主要是为了确保水工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持基本功能不受破坏,并且能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从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和施工监管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材料选择1. 水工建筑物的主要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抗震性能的材料,如高强度混凝土和高强度钢材,以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和抗震性能;2. 钢筋混凝土构件中的钢筋应设置充足,具有良好的延性和韧性,以增强构件的抗震性能;3. 涵洞、堤坝等水工建筑物的基础应选择稳定可靠的材料,如钢筋混凝土桩或灌注桩,以增强基础的抗震能力。

二、结构设计1. 水工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设防烈度,确保在设定的地震烈度下,结构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2. 结构应设计为具有一定延性和韧性的体系,以吸收地震能量,减小地震引起的损伤;3. 结构应考虑不同方向的水平地震力和垂直地震力的作用,采取适当的结构形式和抗震构造措施,如屋架、抱杆、增加剪力墙等;4. 结构的连接部位应设置合理的连接件,如抗震锚固件和抗震支撑,以确保连接部位的稳定性和整体抗震性能。

三、施工监管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材料和结构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施工监管制度,进行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3. 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的抗震设备安装和调试,确保抗震设备的有效性;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5.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保持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并记录相关施工过程和质量检查结果。

综上所述,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是确保水工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持基本功能不受破坏的重要保障。

通过合理选择材料、精确结构设计和严格的施工监管,可以有效提高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引言:第一部分:抗震设计规范的必要性1.水工建筑物的特殊要求:2.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第二部分:抗震设计规范的具体内容1.地震工作参数:根据水工建筑物所处地点的地震烈度等级,确定合理的抗震设防烈度,并根据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等级,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等级。

同时,要制定地震设计加速度、地震波的选用、临界地震烈度等相关参数。

2.结构设计要求:(1)使用合适的结构形式,如框架结构、桁架结构,以提高结构整体的刚性和抗震能力;(2)采用适当的材料和工艺,如强度和刚度较高的混凝土、钢材;(3)考虑结构的地基基础,加强基础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3.抗震措施:根据设计要求,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如增加支撑、加强柱子、设立隔震层等,以提高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能力。

第三部分: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方式1.专业人员参与:抗震设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多个专业领域的专家参与,包括结构工程师、地震工程师、水利工程师等,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技术标准和规程:制定抗震设计规范需要参考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水船建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等,以确保设计与国家相关标准的一致性。

3.监督和检验措施:实施抗震设计规范需要加强对设计和施工的监督和检验。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同时建立相应的检验机制和监督体系。

结论: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确保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和减少地震灾害影响的重要措施。

在规范的指导下,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可以提高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因此,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势在必行,应受到重视和广泛推广。

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_5077-1997

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_5077-1997

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总则4 主要符号5 作用分类和作用效应组合6 建筑物自重及永久设备自重7 静水压力8 扬压力9 动水压力10 地应力及围岩压力11 土压力和淤沙压力12 风荷载和雪荷载13 冰压力和冻胀力14 浪压力15 楼面及平台活荷载16 桥机和门机荷载17 温度作用18 地震作用19 灌浆压力附录 A(标准的附录)水工结构主要作用按随时间变异的分类附录 B(标准的附录)水工建筑物的材料重度附录 C(标准的附录)混凝土衬砌有压隧洞的外水压力折减系数附录 D(标准的附录)改进阻力系数法附录 E(标准的附录)简单管路水锤压力计算公式附录 F(标准的附录)主动土压力系数Ka和静止土压力系数K0的计算附录 G(标准的附录)波浪要素和爬高计算附录 H(标准的附录)水库坝前水温计算附录 J(标准的附录)拱坝运行期温度作用的标准值附录 K(标准的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打印刷新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load design ofhydraulic structureDL5077—1997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文号:电综[1997]567号施行日期:1998年2月1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1990年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0)水规字11号”文件的安排组织制订的。

其目的在于统一水利水电工程结构设计的作用(荷载)取值标准,以利于按照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水工结构设计。

本规范必须与按照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制订的其他水工结构设计规范配套使用。

本规范中所列全部附录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有:电力工业部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部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编制工作大纲编 制 组2009年2月目录一、编制的目的和必要性 (3)(一)编制标准的理由 (3)(二)编制标准的目的 (3)(三)编制标准的必要性 (3)二、编写依据和国内相关标准 (5)(一)编写依据 (5)(二)国内相关规定 (5)三、适用范围 (6)四、规范的主要内容 (7)(一)规范目录 (7)(二)条文说明 (9)五、工作内容与计划安排 (9)(一)总体计划 (9)(二)分年度计划 (10)六、经费预算 (11)七、参编单位及人员 (11)(一)参编单位 (11)(二)参编人员 (12)一、编制的目的和必要性(一)编制标准的理由水工建筑物的抗震安全是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发挥综合效益的基本保证,而先进合理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是确保其安全的技术保障。

因此需编制《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指导工程的抗震设计。

(二)编制标准的目的为进一步做好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减轻地震破坏及防止次生灾害,制定《本规范》。

(三)编制标准的必要性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强烈地震,这次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震级最强、造成的灾害损失最大、抗震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给震区特别是震中附近广大范围内造成重大灾害。

此次地震对震区水利水电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也很大,尽管未出现地震致使大坝溃决的情况,但有些工程还是受到严重破坏,甚至面临溃坝风险,给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进一步开展水利工程抗震相关领域的研究,预防和减轻水利工程因地震引发的严重次生灾害仍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

汶川大地震再次表明,我国作为一个多地震国家,特别是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重点所在的西部地区,更是高地震烈度区,发生强震的可能性和频度较大。

确保水工建筑物的抗震安全,防止严重地震灾害,是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中一个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水工建筑物的抗震安全为国家和社会所高度关注,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203—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pecificati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1997-08-04发布1997—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通知水科技[1997]439号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3-97.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78同时废止.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本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院和高等院校对原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发布试行的SDJ10—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会同各协编单位开展了广泛的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吸收采用了地震工程新的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际,提出修订稿后,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替代SDJ10-78。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个标准的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了规范适用的烈度范围,水工建筑物等级和类型,并扩大了建筑物类型和坝高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对重要水工建筑物进行专门的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以确定地震动参数的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设防概率水准;增加了场地分类标准,并相应修改了设计反应谱;改进了地基中可液化土的判别方法和抗液化措施;根据199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在保持规范连续性的条件下,区别不同情况,把各类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计算从定值安全系数法向分项系数概率极限状态的体系"转轨,套改”,并给出了各类水工建筑物相应的结构系数;采用了对混凝土水工建筑物以计入结构,地基和库水相互作用的动力法为主和拟静力法为辅的抗震计算方法,对土石坝采用按设计烈度取相应动态分布系数的拟静力抗震计算方法;在编写的格局上改为按水工建筑物类型分章,各章分别给出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并补充了内容。

核电厂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

核电厂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

核电厂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
1、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抗震类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规定。

常规岛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按抗震Ⅲ类物项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但与核安全相关时,应按抗震Ⅰ类或Ⅱ类物项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规定。

2、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应根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非基准点处的地震动,可依据设计基准地震动经场地地震反应分析得出,其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规定。

3、核安全级的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抗震计算宜采用有限元整体动力计算法,地基刚度对结构内力有影响时,抗震计算应计入地基与结构的相互作用,地基与结构相互作用计算方法可采用集中参数法或有限元法。

4、埋地管涵及隧洞应进行横断面和纵向抗震计算,计算方法可采用反应位移法或有限元法。

对埋地管涵及隧洞沿线地质或高程变化明显处,应进行地震反应计算与评价。

5、含重要厂用水的联合泵房应进行楼层反应谱计算,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规定,且应计入地基土与泵房结构的相互作用。

6、采用有限元动力法计算核安全相关构筑物与地基地震反应时,可采用总应力法或有效应力法。

对存在液化地基的抗震Ⅰ类和Ⅱ类物项,应进行专题研究。

7、储存液体的结构,抗震分析应计入动水压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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