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学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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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第二个问题,即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北大的 一个内部机构,还是一个独立的组织问题, 我认为,这是一个独立于北大的组织,不是 北大的内部机构。问题的核心在于,在法律 上,北大行政当局对于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 指挥权和命令权,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是北大 行政当局的下属。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集权、 议事权在于委员会自身。当两个组织发生关 联时,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另一个组织的 “内部机构”,关键的一条,要看两者之间 有无“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 关系。没有这样的关系,即不能判断两者之 间存在“隶属”。
我国的这种校学术评定委员会设置,并 非国际上的通例,很大程度上,它是独一无 二的,是行政权力无所不及这一历史现象的 现代遗存,是教育行政化和学术行政化一种 具体体现。学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之间, 就学位授予问题发生的纠纷,不是学术纠纷, —— 而是学术管理纠纷,——严格地说,应当是 教育管理纠纷。我们要承认一个基本的道理, 这就是,学术虽然需要自由,但当学术管理、 学位管理、教育管理发生的纠纷,被起诉到 法院,学术并不必然因此而丧失自由。法院 不可以解决学术纠纷,但可以解决学术管理 和考评纠纷,两者不是一回事。
•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们,能否弃 权? • 答案应当是无可置疑的——他们不 能弃权。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 行政性委员会,他们的权力,也是 他们的责任。如同法官不能拒绝裁 判一样,行政官员不能拒绝行政。 • 那么,人大代表为什么可以弃权呢? 他们之间的区别何在?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程序 是否违背了法律的正当程序? 是否违背了法律的正当程序? • 刘燕文:“我就像蚂蚁一样被人掐死, 可我还不知道被谁掐死的。” • “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 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更要以令人不 容置疑的方式实现。” • 法律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程序,没有 规定。上位法包括宪法也没有规定程 序正义的内容。
三、法律疑点与 法理研习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能否成为被告? 能否成为被告?
• 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不是合格的被告?有两个 问题要解决。第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行政 组织,还是学术组织?第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是 一个独立的组织,抑或是北大的一个内部机构? • 对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 个虚构的学术机构,实质是一个行政组织。判断 一个机构的法律性质,不能仅以该机构的名称为 依据,关键要看这些机构的组成和功能 。
既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论文没有实质审查权,那么, 它的权力是什么?它的权力是“程序审查权”。即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的职权,是对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程序进行审查, 对申请学位的人是否符合其它颁证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答辩 委员会答辩程序,明显违法或有失自然公正,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有权不批准,让其重新评议。 如果刘燕文的论文已经答辩通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就是不批准,法院就应当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具 体审查——不是具体审查论文,而是具体审查不批准有无其 它法定事实和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仅可以审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的程序,而且有权具体审查评定委员会作出不 批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依据和理 由,拒绝决定授予学生学位的情况下,只要学生符合颁发学 位证书条件的,法院可以并应当直接判令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须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性委员会,其行为是行 政行为。在相对人符合颁发学位证书的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 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也有法律依据——判令行政机关颁 发证书。
二、相关法律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学位论文答辩委 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 Hale Waihona Puke Baidu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 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2/3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 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住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 查,决定是否同意,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 位。”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论文 有无实质审查权? 有无实质审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 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进行了界定。按该条,答辩委员会负责审 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即对论 文进行实质审查的权限,以及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权限,在于答 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就论文是否达到博士水准问题,作出“决 议”而不是“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限,是对“论文答 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是审议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 议”,而不是“论文”!换句话来说就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议的“标的”,是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而不是“论文”。它有 权决定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而无权决定是否 “批准”论文。从法条所用的词汇,我们也可以明白这个道理。 “批准”是行政管理上的一个习惯用词,并非学术判断上的习惯 用词,对于博士论文,岂能批准或不批准?
4、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能否投弃权票? 能否投弃权票?
• 见《学位条例》第10条 • 刘燕文的表决票是:赞成6票,反对7票, 弃权3票。虽然刘燕文的赞成票不过半数, 但其反对票也不过半数。法律规定“是否 批准”,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刘燕文 赞成票不过半,当然不能算通过;但是, 他的否决票也没过半,也不能算没通过。 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权刘博士学 位,没有事实依据,因为反对票也不够。
一、案情简介
刘燕文是北大电子学系92级博士生,主 攻电子物理。他的博士论文题目是《超短脉 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 究》。刘说,他研究的这个东西,搞物理的 人,如果不专攻电子学,不懂;攻电子学的 人,如果不攻光电,不懂;攻光电研究的人, 如果专攻阳极而不是阴极,也不太搞得懂。 依他的说法,国内了解他研究内容的,廖廖 无几。他的导师是光电阴极专家,中国科学 院院士吴金德。但在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上,判定他论文不合格的,竟是一群 “物理盲”。这些委员会都是什么人呢?后 来法庭调查发现,这十六人分别是文学家、 法学家、经济学家、化学家……,只有一人 是物理学家。
对刘燕文博士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工序:其 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7位委员全票通过); 其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13 位委员中12票赞成,1票反对);其三是北大学位评定 委员会的审查(委员21位,评定刘燕文论文时,到会 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1996年1 月24日,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决定不授予 刘博士学位,只授予博士结业证书。这一决定结果未 正式通知刘燕文。刘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 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 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曾向法院起诉, 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7月, 他从报上看到“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 ‘两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一事的报道后,带 着报纸来到海淀法院,法院终于受理了他的诉讼。
2、法院审理学位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学位纠纷案件, 是否侵犯学术自由? 是否侵犯学术自由?
“自由”本身不能成为拒绝司法的当然理由。 所有希望排斥司法的人,所有希望维护自身特权 的人,都会为自己的特权寻找借口——一些冠冕 堂皇的理由。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自由、民主、 人权等,这些 “大旗”难免被人充作虎皮,来 吓唬法院!设想一下,如果自由本身可以成为拒 绝司法的理由,那么,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 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岂非都可用作抵挡法院 的盾牌?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19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 成员主要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并有学校 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参加……” 20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做 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以 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向校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告。”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第21条“博士 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成绩 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由所在院(系、所、中心) 将全部博士学位报批材料送学位办公室审核,经学位 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发给博士毕业证书和 学位证书。硕士生和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学习期满,毕业(学位)论文 提交答辩但未获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