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中心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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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工程管理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第二条为规范代建项目工程管理,贯彻国家、省代建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代建项目的接收、实施、竣工验收、移交工作和对全省代建项目建设的检查指导。
第二章接收与报建
第四条代建项目的接收按《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移交接收办法(试行)》执行,项目接收时必须有立项前的完整资料,并填写交接清单,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办理交接手续。在完成接收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代建办提交备案报告并存档。未经立项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接收。
第五条协调、督促、检查项目管理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国土、工程施工等相关报建手续(《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应由使用单位办理的相关手续除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严禁擅自开工。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按照合同约定全过程监管代建项目建设实施及各参建单位的行为,检查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督促其全面完成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目标,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定期巡回检查代建项目参建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和管理情况以及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登记、备案。
第八条负责检查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建设工作,并做好记录、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大纲、管理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的备案工作。
第十条负责监理单位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方案的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督促、检查设计单位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情况,且必须严格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及时解决设计问题。因设计单位失职,造成的超投资,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单位组织代建项目开工建设、分部验收、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移交、质量保修及项目后评价。
第十三条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节能降耗材料。
第十四条参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与工程技术管理有关内容的审查。
第十五条指导、督促施工报表的填报,编制代建项目工程简报。
第十六条每月召开一次代建项目分析会,会议由工程管理处主持,各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参加,会议主要通报前期代建项目管理情况,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分析代建项目工程管理形势,布置下步工作。遇有重大或急办事项,工程管理处应及时向中心分管主任和中心主任汇报。
第十七条树立廉政风险意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向参建单位推荐施工队伍、材料、设备等,严禁对参建单位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或从轻处理。
第四章投资控制
第十八条严格投资控制,严禁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使用标准。
第十九条督促项目管理单位编制投资计划、季度资金申报计划,并检查其实施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监督设计单位必须在概算内限额设计,严禁随意变更设计。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合同规定,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拨付,严禁提前支付、超比例支付、乱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经济技术签证及变更,按《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审批、支付和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及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负责工程项目技术签证及变更的审核工作。
第五章进度控制
第二十三条指导、监督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不定期检查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按期交付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合同总工期。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人员、材料、机械到位情况,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全面统筹,积极主动,超前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工程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积极探索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奖惩制度,确保进度控制目标。
第六章质量安全控制
第二十八条指导、监督参建单位制定严密的质量安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各参建单位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指导、监督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切实可
行的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旁站监理情况、“三控两管一协调”落实情况,因监理程序不当、监理人员失职、随意认质认价,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形成结构安全隐患、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工期延误的,必须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确保代建项目建筑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分项、分部及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监督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GB/T19000、GB/T24000、GB/T28000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标准,确保施工安全、内业资料齐全完备,达到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工程管理处对省代建项目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参建单位拒不执行质量安全检查整改通知的,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章竣工验收、移交、质量保修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
(一)省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指导、监督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参与省
发改委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相关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工程移交:
指导、督促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和实施工程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具体按《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代建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固定资产给使用单位使用,完成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所有档案、财务和其它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在完成竣工移交后15日内,向省代建办提交有关专题备案报告。
第三十七条监督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具体保修的内容、范围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