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办法
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1号【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实施日期】2018.07.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
第三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四条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泉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开发应用当地植物资源,选育适应本市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
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七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协议享有合法权益。
《绿线管理办法》
《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县城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县城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改善县城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绿线划定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使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规划和县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绿线及绿地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规划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县城绿地、服从县城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县城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沟壑等县城生态控制区域;(三)县城规划区内的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县城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城绿化、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科学确定县城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县城绿线,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县城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编制其他专项规划和进行县城建设不得违反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绿地、生产绿地、县城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县城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第九条批准的县城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县城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城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县城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济政办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7日《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全市年度绿化工作计划向各县区下达绿化任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市、县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增设花架花钵等形式,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违法违章建设和临时性建筑拆除后的地块优先用于绿化。
第五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入园”的要求,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均衡布局公园绿地。
倡导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
充分利用街角路口的零散小型地块建设“口袋公园”,为市民提供更多休憩空间。
第六条县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居住区绿地指标和质量的监督,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绿地指标和养护质量定期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通报有关单位,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加强对老旧小区绿地的提升改造,结合居民使用需求,通过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x]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x]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修订稿)2000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山东省、济南市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园林绿化规划(1996年—2010年)》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和深化调整而成。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2.26)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6.4.28)4、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1992.8.1)5、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6、国家行业标准《城市分类标准》7、《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7.2)8、鲁建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规划编制技术纲要>(试行)的通知》(1994.1.8)9、《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1994年—2010年)》10、《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11、《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园林绿化规划(1996年—2010年)》第四条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市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市域为济南市全部行政辖区,面积8227平方公里。
市区为济南市行政五区,面积2119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以古城区及商埠区为核心,东至机场路,西至玉符河,南至分水岭及崔马庄,北至黄河及济青高速公路,面积526平方公里,是绿地系统规划的重点范围。
第五条规划期限与城市规模本规划适用规划期为2000—2010年,其中:近期为2000—2005年,规划期末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198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6平方公里。
远期为2006—2010年,规划期末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220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5平方公里。
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宗旨,美化城市景观、方便群众游憩为目的,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把大环境绿化与城市绿化相结合,大力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充分利用山、泉、湖、河、城等自然环境要素,突出“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特色,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历史文化名胜和自然景观,形成融山、泉、湖、河、城为一体的,具有泉城特色的现代化园林城市,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XX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
XX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3号),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审核和验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验收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程序(一)受理。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和批准的总平面图进行设计。
项目报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加盖各单位公章);2、风景园林设计资质(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3、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复印件);5、园林绿化设计文件三套(纸质蓝图);6、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的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复印件(审查整套原图);7、以上资料全套电子版。
(二)审核。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处依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该地块规划条件中提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指标和相关绿化要求以及批准的总平面图,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和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对绿地率及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不达标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退回重新调整设计。
调整后仍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XX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行异地补建。
(具体见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以下深度:(一)设计说明书1、现状概述与分析:应当概述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历史文化状况等;2、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3、总体构思和布局;4、专项设计说明:包括竖向设计、交通分析、绿化设计、园林建筑与小品和投资估算;5、彩色效果图。
绿地率的计算规则精选版
绿地率的计算规则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绿地率计算规则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二、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有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制,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地用地。
折算系数:见表一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悬空建筑(阳台、雨悬空高度?2.2m 100%篷等)下绿化用地 2.2高度1m 50%高度<1m 不予计算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三)在绿地包围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1、景观水体;2、跌水;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折算系数,见表二:建设项目要求折算系数居住小区 100%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其它项目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四) 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
折算系数,见表三: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100% 地下车库、地下建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筑物的屋顶绿化高度1m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 8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 40%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80%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2.2m高度,1m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 5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 30%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裙房屋顶绿化和一0.6,平均覆土厚度0.3,以灌木为基调,配置的植物种植 20% 层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0.6,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40%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济南市规划局电子报建技术规则
济南市规划局电子报建技术规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决策水平和服务能力,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济南市规划局电子报建技术规则》。
2、建设单位在申报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方案时,除申报纸质成果外,还应一并申报与纸质成果相一致的电子数据,并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电子报建。
3、设计单位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建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时,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成果要求提供纸质成果及电子数据,并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图层定义、数据规整、指标核算等相关设计工作。
4、规划建设用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建设项目,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结合项目分期实施情况申报单体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建设用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单体建筑方案,并按要求编制整个项目用地的总平面设计方案。
5、本《规则》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成果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
成果内容主要包括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平面定位图、竖向设计图、效果图、三维模型等。
用地面积较小、建筑单体较少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定位图、竖向设计图可合并。
1、设计说明设计说明应包含项目概况与现状分析、设计依据、设计构思、规划布局、交通组织、竖向、配套设施、日照分析、绿化、景观、环境设计等内容及土地利用、人口、户型结构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2、总平面图标明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应为1:500或1:1000)、图例,项目周边的地形须反映现状。
标明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及相应宽度;标明项目内组团道路、宅间小路、项目出入口、台阶、挡土墙等。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济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实施第四章土地收回与收购第五章土地储备与管护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以下统称“相关区”)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招拍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0年5月24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1990年7月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凡本市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大力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美化环境的活动。
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依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
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指标,本世纪末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达到五平方米,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绿地率计算规则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二、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有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制,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地用地。
折算系数:见表一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悬空建筑(阳台、雨悬空高度?2.2m 100%篷等)下绿化用地 2.2?高度?1m 50%高度<1m 不予计算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三)在绿地包围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1、景观水体;2、跌水;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折算系数,见表二:建设项目要求折算系数居住小区 100%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其它项目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四) 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
折算系数,见表三: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100% 地下车库、地下建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筑物的屋顶绿化高度?1m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8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 40%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80%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2.2m?高度,1m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 5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 30%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裙房屋顶绿化和一0.6,平均覆土厚度?0.3,以灌木为基调,配置的植物种植20% 层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0.6,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40%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统一管理。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道路建设确需占用前条规定以外城市绿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占用城市绿地二千平方米以下,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城市绿地二千平方米以上,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城市绿地经批准或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退还,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占用城市绿地,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树木补偿费,并在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建成同等面积、相同性质的绿地后方可占用,建设绿地所需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必须退还绿地并恢复原状。
移植树木的,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伐除垂直绿化的植物,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济南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咨询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咨询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机制,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建设项目设计成果质量和审批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咨询审查(以下简称设计方案联合咨询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设计方案联合咨询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
设立设计方案联合咨询审查窗口,负责设计方案联合咨询审查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人防办、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住房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国家安全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设计方案联合咨询审查工作。
第四条设计方案联合咨询审查工作按照“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查、同步出件”的要求,实行“四个一”联合咨询审查运行模式(即一个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一套申报材料、一张图纸)。
设计方案联合咨询审查工作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申请规划、消防、人防等单个部门的专项咨询服务,或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关部门联合咨询审查。
第五条联合咨询审查实行容缺受理审查制度。
即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可先予受理和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和济南市相关规定,编制设计方案。
第七条已经通过区域性综合评价评审的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提交区域性环境评价报告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地震安全评价报告,可以享受简化或免除相关评价评审政策优惠。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八条申请人应持下列申报材料,向联合咨询审查窗口提出申请。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88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济南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设置派出机构.计划、土地、环保、开发拆迁、城建、建管、房管、公安、交通、水利、园林、公用、工商行政、地矿、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提高审图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联审)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施工图联审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承担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简称审图办)日常管理事务。
审图办应当建立和完善施工图联审机制,保证施工图联审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条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应指派专人,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施工图联审工作。
第五条施工图联审应当坚持严格审查与优质高效服务相结合,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人应持《总受理窗口编号通知单》和申报材料,向审图办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doc/e37455134.html,进行查询、下载。
第七条审图办工作人员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个别错字、材料顺序颠倒等),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图办提交补正材料。
审图办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人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大家关心的绿化问题,相关文件摘要)<2025>字节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4.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实际可配套绿地面积以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
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试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目录1 总则 (3)2 建筑专业 (4)2.1节地与室外环境 (4)2.2节能与能源利用 (15)2.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7)2.4室内环境质量 (21)3 结构专业 (28)3.1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28)4 ........................................................................................................................... 给排水专业334.1节地与室外环境 (33)4.2节能与能源利用 (34)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5)5 暖通专业 (41)5.1节能与能源利用 (41)5.2室内环境质量 (45)6 ............................................................................................................................... 电气专业496.1节地与室外环境 (49)6.2节能与能源利用 (49)(1)电气设计说明中应注明配电变压器主要技术指标,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53)(2)高、低压配电设备、电气控制设备等应采用通过国家3C认证的产品,严禁采用淘汰产品。
(53)6.3室内环境质量 (53)附录A: (56)附录B: (82)1总则1.1为贯彻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T5043-2015,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全面、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要点。
1.2 本要点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充分考虑我省地域特点、气候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T5043-2015进行整合、优化而形成的,适用于新建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同时可指导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