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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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献。他们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公元前469一前399)作为奴隶主贵族思想家,在理论上的贡献一是伦理学,二是政治学。主张贤人政治。在法学上提倡理性论的法律观。柏拉图(公元前427一前347)是西方第一个对政治法律理论进行系统探讨的思想家。他认为,政治学和伦理学是不可分的,断定社会伦理学是政治学的重要部分。他提出了正义论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一书中勾画的政治理想是: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哲学王统治、公有制和全民教育的主张。在《法律篇》中改人治为法治。他的法治理论和混合政体理论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一前322)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对国家与法的理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他着重自然论的国家观他对国家产生的原因、国家的目的、政体划分的标准以及政体变更的原因提出了完

整的学说。在法学方面提出了法治理论的含义和标准,强调“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他并且认为,法律的性质是由政体的性质所决定的。政体有正宗政体和非正宗政体之分。因而法律有良法和恶法之分。此外、他对应用法学有科学的论述。他着重分析了犯罪的社会原因及其纠正的方法。他是西方思想史上第一次把政治学和伦理学分开的伟大的思想家。从而使政治学成为独立的科学。他的思想影响极为深远。

古罗马时期最有影响的思想家是西塞罗(公元前106一前43)。他的主要贡献是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介绍到罗马并加以发展从而适合罗马社会的需要。西塞罗认为,国家是由于人的本性(社会动物)自然形成的。他还认为,人为正义而生存,而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只有符合正义的法律才是真正的善。他还说,守法就是有理性有道德的表现,这种理性的法律是合乎自然的较高的法律,对“一切人”都起作用。它是永恒不变的,早在国家产生以前就存在了:正是由于这个自然法则的命令或禁令,人们才去尽自己的一切义务,才避免去干不正当的行为。此外,他还提倡人类的平等观,主张法律而前人人平等。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不仅直接被罗马法学家们所接受。面且对中世纪的法律理论有着重要的影响。

中世纪的政治法律思想西欧中世纪社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时期,神学世界观占统治地位。中世纪影响最大的神学理沦家一是圣·奥古斯丁,二是圣·托马斯·阿奎那。奥古斯丁(354一430)的理论基础是柏拉图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和“圣经”的内容结合的产物。奥古斯丁又称基督教的教父,是基督教教义的理论权威。他把基督教的教义归纳为四

条,即:创世说、原罪说、三位一体说和末日审判说。他在《上帝之城》一书中提出两国并存的理论,即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并存。这种理沦以《圣经》为基础,诵扬天国,诅咒世俗国家。他认为,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帝统治人类的工具。奥古斯丁的政治法律思想以神学为基础为奴隶制辩护,为基督教的传播张目。他的思想在西方基督教文化的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无论对天主教还是对新教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托马斯·阿奎那(1225一1274)是中世纪最大的经院哲学家、神学政治法律思想家。他的主要著作有:《神学大会》、《论君主政治》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释》,而《神学大全》是基督教神学的经典。阿奎那利用了亚里士多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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