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普查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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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
长春市市政公用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一般规定 (1)
1.2 地下管线的普查对象 (3)
1.3 精度要求 (4)
1.4 地下管线普查的工作内容及基本程序 (5)
2 地下管线探查前的技术准备 (6)
2.1 一般规定 (6)
2.2 现况调绘图的编制要求 (7)
2.3 现场踏勘的内容 (8)
2.4 方法试验 (8)
2.5 探测仪一致性检验 (9)
2.6 编制技术设计书的基本内容 (10)
2.7 项目作业计划书内容 (10)
2.8 技术设计书和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批 (10)
3 地下管线探查 (12)
3.1 一般规定 (12)
3.2 实地调查 (14)
3.3 仪器探查 (22)
3.4 管线探查草图的绘制 (23)
3.5 探查工作质量评定 (25)
4 地下管线测量 (28)
4.1 一般规定 (28)
4.2 图根控制测量 (29)
4.3 地下管线联测 (29)
4.4 地下管线定线和竣工测量 (30)
4.5 地下管线测量的质量评定 (31)
5 地下管线图的编制 (33)
5.1 一般规定 (33)
5.2 地下管线图的编绘 (35)
5.3 地下管线成果表的编制 (36)
5.4 地下管线图编绘检测 (37)
6 地下管线普查工程监理 (38)
6.1 一般规定 (38)
6.2 监理的主要职责 (38)
6.3 监理的工作程序 (38)
7 地下管线普查的质量检测 (41)
7.1 一般规定 (41)
7.2 质量检测的主要职责 (41)
7.3 检测的工作程序 (41)
8 测区成果资料的验收和归档 (43)
8.1 一般规定 (43)
8.2 验收 (43)
8.3 档案资料进馆 (46)
9 长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48)
9.1 一般规定 (48)
9.2 系统总体结构与数据标准 (48)
9.3 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 (49)
9.4 系统的性能要求 (51)
附录A 资料收集登记表 (52)
附录B 地下管线的代码和颜色 (53)
附录C 管线点符号图例与代码 (55)
附录D1 明显管线点(管类)调查记录表 (61)
附录D2 明显管线点(缆类)调查记录表 (63)
附录E 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 (65)
附录F 地下管线探查质量检查表 (67)
附录G 管线点成果表 (69)
附录H 测区燃气管线穿越电力沟调查情况记录表 (71)
附录I 测区燃气管线穿越排水沟调查情况记录表 (72)
附录J 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 (74)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是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了完整、系统地做好该项工作,查明地下管线状况,统一长春市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基础资料编制和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针对长春市地下管线的特点和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当本规程与采用的其它技术依据不一致时,以本规程为准。
1.1.2 本规程依据下列技术标准:
1.CJJ 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2.CJJ 8-99《城市测量规范》;
3.GB/T 7929-1995《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4.GB/T 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5.GB/T 14395-93《城市地理要素—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街坊、
市政工程管线编码结构规则》;
6.CJJ 73-97《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7.CJJ 100-200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8.CH 1003-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9.CH1002-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10.GB/T 18316-2001《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
11.《长春市地下管线普查数据标准》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制定;
1.1.3 长春地下管线探测,平面坐标系统采用统一的长春市平面坐标系统与高程系统,由长春市测绘院统一提供基础控制资料与1:500带状地形图。
1.1.4 管线图的分幅与长春市地形图分幅一致,成果图件基本比例尺为
1:500,局部放大图或断面图采用1:50—1:200比例尺。
1.1.5 地下管线普查应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高程、埋深、走向(流向)、规格、材质、管线性质、权属单位、埋设时间、埋设方式、保护材料以及管线附属构筑物信息,并编绘以地形图为载体的地下管线图(综合管线图和专业管线图)。建立全市统一、全面、完整、科学、准确、具有现代特征的城市动态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1.6 各种探测设备(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探测雷达等)在探测过程中的原始记录,用H型铅笔填写,各项目应齐全、正确、清晰,不得随意擦改、涂改、转抄。确需修改更正时,可在原记录数据内容上划一“—”线后,将正确的数据内容填写在其上边,并注记原因,以便查对。
1.1.7 地下管线普查的数据采集应满足《长春市地下管线普查数据标准》要求,地下管线数据应经监理确认合格后,由长春市市政公用局进行数据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进行动态管理采集的地下管线数据也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1.8 对于探查、测绘的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检验校正,使其保持良好状态。野外探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按附录J的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确保管线普查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