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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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史称“昏因”或者“昏姻”。
《白虎通》解释:“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
《礼记·昏义》中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
3、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是家庭关系发生的根据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
❖在学术研究领域,婚姻家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
❖狭义: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形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1、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2、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即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1、生育职能
2、经济职能
3、教育职能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
(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和制约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分为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
(二)对偶婚制
摩梭人的婚姻家庭
(三)一夫一妻制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二)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二)强烈的伦理性
(三)鲜明的强制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
(六)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
❖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内容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1.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从形式上讲,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比较
相同点:两者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不同点: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1)索取财物的主体不同
(2)婚姻决定权不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二)一夫一妻制的贯彻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与事实上的重婚的区别
对外是否以夫妻名义进行
(2)与通奸的区别
对内是否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
三、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1、在婚姻关系方面
2、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
3、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
4、在收养关系方面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