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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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述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述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述评德国是一个拥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是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典范之一。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正、可持续”,旨在为每一个德国公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本文将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背景、制度结构、政策特点等方面进行评述。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背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源于19世纪末期的德国工业革命和社会变革。

当时,德国的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工人阶级数量不断增加,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极度恶劣,社会矛盾日益加剧。

为了解决工人阶级的生存问题和缓解社会矛盾,德国政府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1891年,德国实行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此后,德国陆续建立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多项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战后,德国经历了重建和经济发展的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至今,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了德国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得到了德国人民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结构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工资和薪金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收入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同样是强制性的,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3、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收入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和支持。

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同样是强制性的,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4、工伤保险: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工资和薪金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工伤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和医疗支持。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李愚昊08保险双语财会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地,拥有最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社会立法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

本文通过对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的回顾以及德国社保体系现状与问题的简介来勾勒出德国社保体系的轮廓。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德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最初起源于民间,主要是由一些宗教界、社会团体发起的收容所、孤儿院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的活动。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

在19世纪中叶的德国,工人运动高涨,俾斯麦政权对工人阶级实行了类似于“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

面对日益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11月17日发布皇帝诏书,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在诏书中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

在俾斯麦的推动下,议会先后于1883年,1884年,1889年通过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这既是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

第二阶段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成期。

1911年,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被汇编为《帝国保险法》。

1927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这标志着失业保险的建立。

这一时期的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完成了从单项、局部建设向多元、整体推进的转变。

二战后到1976年为德国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从单纯的社会救济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社会权利。

1957年联邦德国改革养老保险,确立来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设立来分摊款项标准。

1971年,联邦德国扩大了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范围。

1972年,联邦德国取消来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

1975年,联邦德国对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种法规进行了规范和汇总,颁布了《社会法典》,从而奠定了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德国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

它是一种以保险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五个主要领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基于强制性参与,即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这些保险计划,并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

同时,雇主也需要为雇员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

根据这一制度,工人在退休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养老金,这样可以确保他们在老年时有足够的经济来源。

医疗保险则为公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无论是住院治疗还是购买药物,都可以得到一定的医疗保险报销。

失业保险是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经济援助的保险制度。

一旦失业,他们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金,以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

工伤保险则是为在工作中受伤的人提供保险保障,包括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

护理保险则是为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支持,无论是在家庭护理还是在专业机构护理,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有助于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通过这种模式,德国公民可以获得充足的退休金、医疗保障、失业救济和工伤赔偿等福利,确保他们在生活中有
足够的保障和安全感。

总的来说,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它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和保障,使他们在生活中更加安心和放心。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一) 社会互助
德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互助并且以通过 社会保险组织的社会互助为主要形式。从法律角度看, 德国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 社会救济四个方面的内容。
社会保险是通过社会组织——社会保险机构进行 的社会互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是通过 国家进行的社会互助。
第一节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览
一、德国社会保障项目 二、德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一、德国社会保障项目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制度(以缴费为 基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以普通税收为资 金来源)构成。
德国社会保障项目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事故保险、护理保险、救济保险、社会福利 等。
现在的养老金值(AR),相当于一名年工资收入为全部雇 员年均工资水平的雇员某年投保一年所得的养老金水平, 该值每年7月1日根据雇员净工资的增幅调整一次。(1997, 西部47,东部40.)
(六) 法定养老金待遇的领取
1. 退休养老金
领取老年养老金的原则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 龄领取全额退休养老金,如果提前退休,所领取 的养老金就要做相应的扣除。 关键词:65岁 提前领取打折 延长职业生涯
即养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 果。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雇员工资收入变化的幅 度而变化。
(二) 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所有工人和职员均须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 了近90%的从业人员。但公务员或类似公务员由国家 提供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廉价工作的人员,不 在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览 第二节 德国社会保险费征管规定 第三节 德国养老保险 第四节 德国医疗保险 第五节 德国失业保险 第六节 德国护理保险 第七节 德国工伤事故保险 第八节 德国农村社会保险 第九节 德国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社会救济、住房补贴和青年补贴等项目。其中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保障,主要是面向那些生活贫困的底层人民发放的,目的在于让那些处于特殊困难的人们通过接受救济,能够维持一种符合人性尊严的基本生活,政府也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救助帮助贫困人群重新获得自立的能力。社会救济的发放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是实物形式。其内容可分为两类:生活救助,即向贫困线以下者提供的生活补助;特别救助,即对公民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困难提供救济,包括教育救助、卫生预防救助、医疗救助、生育救助、高龄救助等。住房补贴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者发放,来减轻他们法人房租负担或者是贷款的还本付息的负担。除此之外,德国许多城市出资建造了社会救助房,廉价租给需要社会救助的人群。青年补贴针对没有能力承担教育培训费用的中学生和大学生,他们可以申请补助,获得平等的学校教育及职业培训的机会。
社会补偿机构(供养机构)在进行相关待遇补偿时性质为国家行政机关,由社会法院、行政法院进行司法控制。具体的制度运营事务则是由联邦抚恤局来进行的。社会补偿资金由联邦财政支付。
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为了因应紧急事件或突发状况所产生的困境,主要用以提供人民最低生活条件的保障,主要是德国基本法第 1条第 1款“人性尊严”条款(“人的尊严不容侵犯。所有国家权力均有尊重与保护之义务。”)的落实。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接受救助者不需缴费,但需要接受业务办理机构的家计调查。
德国对有子女的家庭、老年人、残疾人都实行优惠的免税政策,如单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双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子女上大学期间的免税额、老年免税额等。
社会促进制度主要由联邦税务局通过联邦就业署下设的地区和地方就业局来负责管理。公共部门雇员的子女津贴经由薪金支付局来进行管理。联邦家庭、长者、妇女和青少年服务部(Fed-eralMinistryofFamilyAffairs,SeniorCiti-zens,WomenandYouth)则对社会促进制度实施一般监督。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主导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国民的社会福利和经济安全。

这个制度是德国国家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福利和保障。

首先,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德国的医疗保险法,每个德国公民必须参加公共医疗保险计划。

这个计划的资金由个人和雇主共同负担。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治疗、药品、康复和长期护理等。

其次,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失业保险制度。

在德国,每个就业者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生活津贴和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失业时间长度,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包括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的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最庞大的一部分。

德国职工和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者在退休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这个制度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安全。

此外,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生育保险制度和家庭福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为德国妇女提供了怀孕和产假期间的经济援助。

家庭福利制度则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了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照顾和抚养孩子。

总体而言,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相当完善和全面的制度
体系,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社会福利和经济保障。

这个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不仅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福祉,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一般情况和规定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

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他的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

”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

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

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德国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险是有远见的并且为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

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

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

在这期间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

德国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德国已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人们在遭遇战争致损害、暴力行为致损害和公共疫苗接种致损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

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德国社会保障贯彻3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

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引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全面覆盖社会福利的保障体系,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基本的人身和经济安全。

该制度涵盖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所有的工作人员和大多数的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计划。

该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来资助,包括雇主和雇员的财政贡献。

2.1 医疗保险福利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诊所和专科诊所、住院治疗、药品和药材、医疗器械和设备等。

个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和自付额,但费用水平相对合理。

2.2 医疗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Fünftes Buch (V)(社会法典第五册)- Selbstverwaltung in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社会医疗保险的自管)- Krankenkassen (医疗保险基金)- Versicherungspflicht (保险义务)3.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者提供退休金和其他养老福利。

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自由职业者设置个人退休金计划。

3.1 养老保险福利养老保险提供退休金、无偿资助养老院费用、老年健康服务等福利。

退休金的计算基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额,通常与平均收入有关。

3.2 养老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Sechstes Buch (VI) (社会法典第六册)- Rentenversicherung (养老保险)- Rentenanwartschaft (养老金预期)4.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机会。

失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金筹资,同时也接受的财政支持。

4.1 失业保险福利失业保险提供失业金、职业培训和求职辅导等福利。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1. 引言德国是一个高度兴旺的社会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被认为是全球最为完善的之一。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本文将概述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作机制。

2. 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采用了社会保险模式。

所有的工作人员和雇主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方案,并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

医疗保险方案为德国居民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健效劳,包括就诊、住院、药品和治疗等。

医疗保险费由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

同时,德国政府也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医疗补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有工作人员和雇主都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以便在退休时获得养老金。

养老金的金额根据个人在工作过程中缴纳的保险费和工作年限确定。

此外,德国政府还为那些无法工作的人提供社会福利养老金。

4. 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时机。

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同时接受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失业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金额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或职业病而受伤的权益。

工人受伤后可以获得医疗治疗、康复和伤残赔偿等福利。

工伤保险费由雇主单独缴纳,金额根据公司的风险等级确定。

6. 护理保险德国的护理保险制度为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经济援助。

护理保险费由工作人员和雇主按一定比例缴纳。

护理保险可以用于支付护理效劳和康复设施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的工资和护理用品的购置等。

7. 结论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套完备的保障体系,旨在为德国居民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多个领域共同构成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这些制度为德国人民提供了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了他们在生老病死等方面的根本权益。

第一章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章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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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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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开始于1883年《疾病 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后。
• 目前,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 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
• 在德国,绝大部分有劳动收入的人都必须 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 一个是主体,一个是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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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制度
• (一)法定医疗保险的适用对象 • 覆盖范围很广,德国国民中有90%人参加法定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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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实现养老金缴纳和支出平衡
• 由于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金供求比例 失调。为稳定养老保险体系,政府努力创造 就业机会,增加就业人口,鼓励生育,希望 增加未来养老金支付群体的数量。
• 同时,政府不断提高就业人员交纳养老保险 费占其工资总额中的比率。2003年这一比率 提高到19.5%,今明两年可能升至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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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养老保险机构 按地域和行业建立,共有六种类型 1、23个州立工人养老保险机构 2、联邦铁路雇员养老保险机构 3、联邦海员养老保险机构 4、联邦职员养老保险机构 5、联邦矿工养老保险机构 6、农民养老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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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个机构独立存在,自主经营,遵循自治原则。 • 保险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由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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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提高退休年龄和工龄,控制提前退休
• 德国的退休金全额为工资的65%左右。 • 目前德国男性65岁、女性60岁就可以退休
,但能拿到全部退休金的人极少,因为法 律规定只有工龄达到45年的退休者才能获 得全额退休金。 • 德国政府还计划从2011年开始把退休年龄 从目前的65岁提高到67岁。 • 同时,鼓励退休者参加部分时间工作,对 提前退休者则扣除其部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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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实现养老金交纳和支出平衡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德国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福利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对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述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德国通过法律和政策规定,并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组成的综合性制度。

该制度的目标是为公民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并确保他们在面临意外和不幸事件时有所依靠。

二、社会保险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抚养津贴等各种保险。

这些保险由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获得相关的社会保障。

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于个人的缴纳金额和缴纳年限。

⑵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大部分德国公民,并且是强制性的。

保险费用由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确保公民在需要医疗服务时能够得到必要的治疗和护理。

⑶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失业的公民提供经济援助的一项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可以提供一段时间的经济援助,以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⑷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员工提供赔偿和医疗保障的制度。

该保险为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

⑸抚养津贴抚养津贴是为单亲家庭和收入较低的家庭提供的一项补贴,以帮助他们照顾子女。

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除了社会保险制度外,德国还设有一些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

⑴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为那些无法从社会保险制度中受益的人提供的一种经济援助。

这些人可能是因为失业、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⑵养老金提前领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人,德国提供了养老金的提前领取政策,以帮助他们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经济援助。

⑶大病医疗保障德国为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提供特殊的医疗保障,以帮助他们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四、附件在本文档的附件中,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文件,供读者深入了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基本养老保险: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为公民提供养老金的一项保险。

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

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

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德国是一个社会福利国家,其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完善的之一。

该制度旨在保证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经济安全,强化社会公正和平等。

本文将探讨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相关争议案件的处理。

一、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的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保险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其中,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一项,也是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2. 最低工资德国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的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根据不同行业、地区和职业有所不同。

3. 劳动法规德国有一系列劳动法规,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假期、辞职和雇佣等条款,并对劳动关系的形成、维护和解决劳动争议等提供了法律保护。

二、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在德国,劳动争议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通过集体谈判、协商和仲裁,由雇员和雇主三方共同协商和解决问题。

二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包括在工会方面寻求帮助、向劳动法庭提起诉讼和进行仲裁等方式。

除此之外,德国还拥有一些特殊机构来解决劳动争议,例如:联邦劳动法院、联邦劳动局和劳工调解委员会等。

三、存在的争议尽管德国的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被认为是非常完善的,但是它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德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金的支出不断增加,许多人对未来退休后的养老金失去了信心。

2. 最低工资虽然德国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许多人认为标准不够高,无法满足生活成本的增加。

3. 长期失业人员问题尽管德国的失业率很低,但是长期失业人员的问题仍然存在。

这些人离开了劳动力市场,很难再次就业。

总之,德国的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说是非常成熟的,并且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色。

但是,如任何复杂的制度一样,它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难以解决的问题。

德国社会保障

德国社会保障

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又称“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它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因此也被称为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美国等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了这种社会保障模式。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比英、法两国要晚100多年,但它却是历史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早在19世纪,德国就创造性地开展了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邦德国以经济复兴为重点,全面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政策。

社会保障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德国社会保障的内容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德国建立了一个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照顾、社会福利、社会促进在内的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几乎覆盖了全体国民,其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构成了德国社会保险的4大支柱。

养老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

凡靠工资或薪金生活和参加职业培训者均参加义务保险。

不参加义务保险的人,一般等待5年后参加自愿保险。

义务保险的会费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1/2,自愿保险则由自己决定缴纳保费的数额。

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护、恢复和改善投保者的健康。

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向投保者宣传保护和促进健康及预防疾病的知识,采取预防措施。

从幼儿园开始,定期做牙齿检查。

满20岁的妇女和满45岁的男子,有权每年进行一次癌症早期检查。

35岁以上的投保者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心血管、肾脏和糖尿病的早期检查。

工伤保险分为劳动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和职业病。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迅速治疗和提供护理。

保险机构负担路费、家属回家路费、家庭补助与职业有关的教材费、工作服等。

失业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失业者必须在失业3年前至少参加12个月的失业保险才有权申请失业金。

失业金的发放从失业登记那天算起,最多支付156天。

社会保险是国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的义务保险,除公务员实行公务员法另有保障规定外,所有雇员原则上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1.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由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和提供公平机会。

- 德国是一个注重社会公平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2.社会保险体系2.1 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是一种基于工龄和缴费记录的制度,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稳定的养老金。

- 缴费比例根据工资来确定,雇主和雇员共同负责缴纳。

2.2 医疗保险- 德国的医疗保险是一种普遍的健康保险制度,所有的公民都必须参与。

- 医疗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一部分通过税收来筹集。

2.3 失业保险- 德国的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保障,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

- 失业保险金的金额取决于被失业人士的工资和工作历史。

2.4 工伤保险- 德国的工伤保险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人提供医疗和经济赔偿。

- 工伤保险费用由雇主单独承担。

3.公共援助3.1 扶养费- 德国的扶养费是一种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额外收入的福利制度。

- 扶养费的发放标准根据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而定。

3.2 住房援助- 德国提供住房援助给无法支付房租的低收入家庭。

- 援助金额根据家庭人口和租金负担程度而定。

3.3 教育援助- 德国的教育援助体系包括奖学金和贷款,以帮助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接受高等教育。

- 援助金额根据学生个人情况和家庭收入而定。

4.法律名词及注释- 社会保障制度(social security system):由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和提供公平机会。

- 养老保险(pension insurance):为退休人员提供稳定的养老金的制度。

- 医疗保险(health insurance):为公民提供普遍的健康保险制度。

- 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

- 工伤保险(work injury insurance):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人提供医疗和经济赔偿的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 2.依法管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 3.运用现代管理手段,细化医疗保险的管理,例如研究和制定医疗 费用控制标准,控制药费的增长
工伤保险方面: • 1.树立以事故预防为主的意识 • 2.细化工伤保险费率 • 3.统一办理,提高效率 • 4.注重伤残康复
• 决定投保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多少的因素主要包括投保人所在 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等级和投保人的工资收入。当投保 人发生意外事故后,由职业联合会所属工伤保险机构提供免 费治疗、伤残金、帮助重新找到工作的职业补助金、伤残养 老金;如果投保人死亡,则提供抚恤金和遗属养老金。
• 护理保险是德国第五大社保支柱,是1995年引入的义务险种。德国法 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 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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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立法 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 1881年,颁布《社会保障法》 • 1883《医疗保险》 • 1884年《事故保险》 • 1889年《伤残和老年保险》 • 1927年正式施行《失业保险法》 • 1994年,《护理保险法》
• 工伤保险是为了使投保人在遇到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时能有 一定的经济保障而设立的一种义无保险,带有强制性。德国 于1884年首创工伤保险,现在工伤保险的对象不仅包括所以 的雇工、职员,还包括部分自主经营者。现在该保险已经覆 盖了德国总人口的近一半。
5.职工的负 担日益加重
1.财政负担加 重
2.社会保障费用的上 涨,使劳动力成本上
升,价格昂贵
4.优厚的福 利造成社会
资源的浪费
3.东西部差 距大
在医疗保险方面:
• 1.政事分开,卫生部不介入具体操作,由相应的保险机构操作,卫 生部主要用来制定和颁布相应政策,对全国卫生、医疗保险运行中 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通过相应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等构成。 ❖ 工会力量强大,工会与雇主协会旳集体协议
具有立法特征。
国家角色
❖ 立法 ❖ 监管和制定规则 ❖ 公共福利政府参加主动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1.社保体系主要分类:
❖ 1.以社会保险为主体旳社会保障制度,涉 及社会保险、社会照顾、社会救济、家庭 与教育补贴,增进住房与财产形成补贴等。
❖ 2.以共决权为中心旳劳资合作制度,涉及 劳资协商自治和雇员保护等。
第四节 德国旳医疗保险制度
一、基本情况
德国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 医疗保险为辅。德国几乎全部国民都被接纳到医疗保 险体系中。在德国,大约有88%旳居民参加了法定 医疗保险保险,大约9%旳居民参加了私人医疗保险。 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旳群体在不断降低,目前仅占人口 总数旳约0.3%。
第三节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概况 ❖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
法定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自愿保险 特定群体旳养老保险
1.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保障
❖ 要求养老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承 担,并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国家只作一定旳补 贴。这一模式是经典旳收入关联年金计划。在这种 年金计划下,缴费和津贴旳多少与个人旳工资水平 直接有关,一般是根据劳动者旳工资收入水平、就 业年限、交费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调整系数等基本 要素拟定,并侧重体现收入关联和收入再分配旳特 征。
❖ 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补偿 :自1976年5月15日起,战 争致损害补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和他们旳家 庭予以救济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按照“一般需求”旳基本原则提供待遇,还提 供额外需求补贴和住宿费,以确保取得待遇者有足够旳营 养、住宿、衣物、身体护理、家用器具、暖气和每天必需 旳其他个人物品。在尤其困难旳情况下(例如残疾人和单 身养育者),还能够取得基本原则旳20%-60%旳附加额 外需求补贴。福利局是主管社会救济旳机构,它们与慈善 机构、教会机构、红十字会等有亲密旳合作。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1、引言德国是欧洲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与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对社会公平的影响。

2、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2.1 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覆盖了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雇员和自雇人士。

工作人员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数额根据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工作年限来确定。

2.2 医疗保险德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个人还需要自付一部分费用。

德国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基本医疗、药品费用、医院住院等。

2.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作人员每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如果失业,可以领取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金,同时享受相关的就业援助服务。

2.4 工伤保险德国的工伤保险是一种雇主责任险,雇主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可以享受医疗和经济赔偿。

2.5 护理保险德国的护理保险是为了帮助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和残疾人而设立的。

个人每月缴纳护理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人可以享受由护理保险提供的护理服务和护理津贴。

3、社会福利援助除了社会保险制度,德国还有社会福利援助制度,用于帮助那些无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不足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群。

社会福利援助包括基本生活保障、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

4、社会公平的保障机制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紧密相关。

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德国将社会资源合理分配,提供基本的保障,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减少社会经济差距,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列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养老保险:social insurance for old age- 医疗保险:health insurance- 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 工伤保险: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 护理保险:nursing care insurance- 社会福利援助:social welfare ass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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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国家”思想、公众舆论和政治家俾斯麦——近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缘起人们普遍认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问题。

首先,由于工业技术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社会失业与流动人口快速增加,贫富分化日益悬殊,社会矛盾尖锐化引发程度不同的社会动荡,这就要求国家发挥社会功能,缓解社会紧张。

其次,工业化造就了庞大的产业队伍,导致社会主义工人运动不断成熟和壮大。

的确,自19世纪中叶起,欧洲许多国家的劳动者开始建立自己的组织和政党,劳工运动频繁发生,要求改善劳动和社会条件的呼声日趋高涨,也迫使政府将解决陷于危机的政治局势提上日程。

德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先驱,但却不是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而且其政治现代化的发展程度也远远滞后于英、法等西欧国家。

因此,探讨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除了要关心以上所涉及的共同原则之外,似乎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

任何一项国家政策的制定都有一个非常复杂的思考和论证过程,社会保障政策也不例外,它既要考虑国家的财政预算,平衡各种相互作用的社会和政治力量,也要考虑民族文化、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

民族的思想和文化是历史长期积淀的产物,是孕育政府决策的文化土壤,而价值观念和公共舆论则是政府决策的社会基础。

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将从德国“社会国家”的思想溯源、19世纪后期德国价值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舆论对“国家救助”的关注入手,重新思考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问题。

当然,作为官僚国家,政治领袖俾斯麦的个人影响力也将成为考察的内容。

一“社会国家”① 的思想在德国由来已久。

尽管对于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讨论古已有之,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到马基雅维里、托马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经典作家对两者关系时有高论,但“社会国家”的思想在德国却有着特别深厚的历史传统。

这恐怕正是德国在欧洲国家中首先实现社会立法的思想根源。

在哲学家康德的精神世界中,始终保有国家的一块“圣地”。

他在强调和维护个人思想绝对自由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国家的权威和作用。

国家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组织,关心的是个人之间的有序共存。

它是普遍法则的人格化,在其中个人的自由意志能与其他所有人的意志和谐一致,个人不仅不会丧失自由,而且还会在法律组织的保护下,获得全部的自由。

从历史哲学和法哲学的角度出发,康德很早就提出了建立在自由个性基础上的“社会国家”的思想。

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的公共权利部分关于“国家的权利和宪法”一节中,他已经提出了后来被称为“社会福利国家”的具体设想。

康德这样说道:“人民已经事实上通过他们的共同意志结合起来成为一个社会,这个社会必须永远保持下去。

为此目的,他们就要服从国家对内的权力,以便保存这个社会的成员,甚至当他们无力维持他们生活的时候,根据国家的基本原则,政府有理由并有资格强迫那些富裕的人提供必要的物资,用以维持那些无力获得生活最必需的资料的人的生活。

为了这个国家的有资产者的生存,就需要他们服从国家并取得保护,以及由国家向他们提供生存所必需的条件。

因此,国家有权对他们加以一种责任,让他们献出财务来维持他们公民伙伴的生存。

这件事可以通过向公民的财产或商业资财征收赋税,或者建立基金会从中收取利润来达到。

这样做不是为了国家的需要,国家是富足的,而是为了人民的需要。

”②黑格尔或许是第一个看出现代性是异质性文明形态的人,并对它进行了批判。

他认为由各个“孤立原子”所组成的市民社会——指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正体现了这种异质性,它是唯利是图的社会,不能消除内在的矛盾和冲突,更不能保障和维护社会全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由一个理性的国家出面调停。

当然,黑格尔心目中的“理性国家”不是作为一种暴力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的现代国家政权或国家机器,不是简单的理性工具,而是作为人们共同生活基础的伦理与文化共同体。

这样的国家会将人们在利益的基础上整合在一起,它考虑的是全体的利益而不是某个个体或集团的局部利益。

那么,这样的“社会国家”和“理性国家”的理想在德国的现实框架中如何才能实现呢?罗伦兹·施泰因和约翰·卡尔·罗德贝图斯作为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

作为黑格尔的追随者,罗伦兹·施泰因关注欧洲尤其是法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发现资本主义会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发生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斗争并导致革命的爆发。

他明确提出要通过“社会意识”和“社会行政”来解决社会问题,认为国家有责任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

他的《国家学体系》、《国民经济学》、《财政学教材》和《行政学教材》等著作把德国传统的“法治国家”和家长制“福利国家”的思想提高到了新的认识水平上。

罗德贝图斯既是国民经济学家也是政治家,发表过许多国民经济学和社会问题专著,同时担任天主教中央党左翼领袖。

他认为财富和知识的积累需要由道德进步来完善。

罗德贝图斯认识到资本主义经济导致了社会不公正。

为了防止无产阶级革命,主张建立国家垄断,由国家来调整工人工资并采取其他积极措施,缓和社会矛盾。

他是“国家社会主义”的积极鼓吹者。

如果说作为哲学家的康德和黑格尔对未来的德国社会立法只是提供了思想框架,那么罗德贝图斯却因为他与政府高级官员之间的密切关系,而对德国社会立法的制定产生了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社会国家”的思想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在知识界广为传播,逐渐形成了一面旗帜。

这就是著名的“讲坛社会主义”学派。

该派起源于国民经济学历史学派,统治德国大学经济和社会科学的讲坛。

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阿道夫·瓦格纳、古斯塔夫·申贝格和古斯塔夫·施莫勒。

1872年,瓦格纳成立了“社会政策协会”,旗下聚集了众多著名人士,为社会改革铺平了道路。

自由反对派称这个学者集团为“讲坛社会主义”,但实际上这个称呼并不确切,它并不包括社会主义者,而是社会改革家,他们是坚决反对马克思主义的。

该派的基本原则是:经济、社会生活与国家密切相关,国家必须引导道德规范,反对利益霸权。

但在“讲坛社会主义”的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

申贝格属于自由派,他们提倡社会公正和各阶级之间的平衡,要求合理分配财富;规定工人的劳动时间,建立工会和劳动协会,设立劳动局。

因为受英国的影响较深,他主张把国家救助与工人自助相结合,推动工人建立自助组织。

施莫勒作为保守派代表则从普鲁士的文化传统出发,相信“国家是人类教育最伟大的道德机构”③,社会问题可以通过君主制国家来解决。

德国是个君主制—官僚国家,各党派向来标榜中立立场,君主又强调“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因而使国家看起来似乎可以也应该能够在无政府的个人主义、传统的社团主义和官僚国家主义之间,找到一条“中间”路线,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发展可以走社会市场经济的道路。

施莫勒敦促国家社会主义改革计划,要求重建社会各阶层间的友好关系,消灭和减少不公正,努力实现分配公平的原则,提高社会中下层的道德和经济地位,因为经济政策制定的标准“不是考虑各个公民的福利,而是整个共同体的最大利益”④。

“讲坛社会主义”不仅在德国学术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也通过培养学生,影响了整整一代德国政府高级官员和那些对政治问题感兴趣的学者。

同时,它还影响了英国,“讲坛社会主义”的思想成了英国费边社努力的方向。

二从19世纪下半叶起,德国的社会问题变得日益尖锐化,绝大多数人口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成为不争的事实。

1871年,普鲁士有纳税人1257万,交纳等级税(指收入在420-1200马克即140-400塔勒之间的)的有421万,免交等级税的(指平均收入为360马克即120塔勒)658万⑤。

赤贫现象已经消除,但广大群众仍生活在糊口水平,生活没有基本保证。

危机时期,柏林的很多家庭穷得甚至连一张桌子、几把椅子或者能坐的草垫子都没有。

流浪人数增多。

1874-1883年经济危机期间,在“劳动者之家”乞讨的人数增加了3倍。

生存危机的威胁是永远存在的。

它指的不仅是经济不稳定时期工资下降和工人失业,还指工人家庭内的其他问题,如多子女带来的贫困、突发疾病、工伤事故、丧失工作能力、老年没有收入、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等等。

对日益尖锐的社会问题不加以妥善解决,必将产生政治危机。

在公民中到处流传着对暴动和革命的恐惧。

1877年,诺尔廷根(Nürtingen)建立了一家社区慈善中心,中心主任艾森鲁厄对此做过解释,他说:“这的确是令人震惊的,最近我们看到了一种撕裂人类社会、毁灭我们幸福、腐蚀大众、破坏公民秩序的危险。

我们的财产包括精神和物质的都受到了严重威胁。

”⑥ 1880年,一篇题为《乞丐的困境》的文章发出了警告:是不是一直要等流浪者从街头游逛转为有组织的社会主义劳动大军,破坏社会秩序,洗劫我们的国家,而后政府才会采取有效措施呢?对公民社会的讨论在德国变得越来越热烈。

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点是公正或正义。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它有三种伦理及法哲学的应用形式,分别为交换公正、责任公正以及分配公正⑦。

它们逐渐地从道德领域进入国家的政治视野。

无论是何种政治派别都无法对此视而不见。

那么,公正和正义的原则究竟应该由谁来行使呢?当然是国家。

德国的公众舆论不约而同地开始把“国家”视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领导力量。

首先对公共舆论产生广泛影响的是教会改革派。

教会慈善事业这个时期重新被激活,改革派人士开始为他们的社会实践寻找理论依据,竭力主张由国家来解决社会问题。

教会内部同样存在着两派。

一是新教改革派,一是天主教改革派。

前者的代表是宫廷传教士阿道夫·斯托耶克。

他建立了基督教社会工人党,既鼓吹工人保护也提倡国家救助,目的是把工人从社会民主党那儿争取到教会一边,让基督教和君主制在大众心里扎根。

斯托耶克举行了多次公开集会,但影响有限。

作为宫廷传教士,他的立场在某种程度上与极端保守派相似,使工人对他的动机产生怀疑;此外,他的反犹思想在党内造成了混乱,在自由反对派和政府中也造成了不信任。

相比之下,牧师出生的社会问题专家弗里德里希·瑙曼却要成功得多。

瑙曼在1880年成立“新教代表大会”,引导神学和国民经济学转向关注社会问题;1896年又创立“民族社会主义协会”,创办机关刊物《援助》,唤醒民众对社会改革的热情,并重新理解工会运动。

他认为社会民主党的一些要求是合理的,敦促全体人员研究马克思理论。

瑙曼认为,“社会问题不仅仅是纯粹的工业工人的事情。

它是最广泛和最高意义上的民族问题和教育问题。

在精神方面为工人工作,就是为未来的民族精神工作。

”⑧ 对瑙曼的努力,德国历史学家梅尼克曾经有过极高评价,称如果瑙曼成功了的话,德国“也许很可能永远都不会出现一场希特勒运动”⑨。

但是,因为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新教统治当局把社会改革仅限于慈善活动,拒绝推行积极的社会政策,因此总体成效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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