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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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刑法平等原则 • 罪刑相适应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 定罪处罚。”
案例
•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 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 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 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 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 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 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 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 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 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 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基本要求: • 排斥习惯法 •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成文法主义)
• 罪刑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依 据有明文规定的法规作为刑法的法源。也 即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的法律。
• 我国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 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案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重点与难点: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尤其是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上体规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一般的、高度抽象的民事行为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而设置的一般准则,是从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规范中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基本准则,而民法具体规范则是从属于特定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具体民事行为如合同行为、遗嘱行为而设置的上体规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最一般的要求,其遵守与违反可能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也是抽象的,民事主体遵守民法基本原则或者不遵守民法基本原则将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不明确的,而民法具体规范的遵守与违反,其民事法律后果则是明确的、具体的。

2.民法基本原则是价值判断的准则,内涵极为丰富民法基本原则包含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是正确指明民事主体行为的方向,成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南,而且也是制定、解释、执行民法和正确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极为丰富,只能根据法律条文的文意和立法目的作大致的了解,作或大或小的解释,不可能穷尽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而且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还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一基本原则在不同的历史年代可能有不同的内涵。

因为历史条件不同,对人的行为的基本要求有所不同。

3.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规范只有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发挥出体系的规范功能,离开了基本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民法规范可能出现违反立法目的的适用。

因此,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必须完全地贯彻于民法始终。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第二章 行政法的 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灵魂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一)含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 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 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 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 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中 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来调整行政关 系的普遍性规范。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 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立法法》
吗?
• 妇女权益保障法§40:“禁止对妇女实施性 骚扰。” • 国务院能否制定反性骚扰的行政法规:性骚 扰? • 何为性骚扰,肢体的骚扰、语言的骚扰、还 是信息的骚扰?到什么程度叫骚扰? • 伊湖水《我爱上了王小丫》:小丫是个可爱 的女孩子/要是不去主持电视节目多好/最好 和我一起在山坡上放牛/我放牛的时候,她打 猪草/没人的时候就亲一亲/当然不用避开牛
• 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 “法”? •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不仅要符合立法机关 的立法,也要符合行政机关的立法。这表 明,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也在不断发展, 具有时代的内容和特征。 • 在我国现阶段,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 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以及行政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
考虑到对公民自由权和隐私的尊重,新修改的 《婚姻法》和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废止了原来 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但是,一些数据表明, 强制婚检的废止对控制传染病和防止新生儿畸形产 生了负面影响。于是,黑龙江省通过地方立法恢复 了强制婚检的要求,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于是对于是否需要强制婚检,《婚姻 法》、《婚姻登记条例》、《母婴保健法》、地方 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1、主权: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利,或者说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2、君主主权: 霍布斯的《利维坦》:每个国家都必须存在一个绝对的最高主权,足以强制人们遵守这一为达到和平共处而订立的契约。

而这个最高的、不受限制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

3、人民主权:卢梭认为,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和"公共意志",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

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

4、议会主权: 洛克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时,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委婉表达了人民主权思想)5、洛克: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

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由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6、主权在民: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法国,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部宪法。

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

《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这部宪法是欧州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7、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8、布丹:法国大律师,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他发表了《国家论六卷》,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9、霍布斯:英国著名政治家,他运用近代自然法理论,论证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起国家。

《利维坦》10、卢梭: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人民主权理论对于近代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1、主权在民原则的主要内容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

第二章 宪法原则(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宪法原则(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宪法原则(基本原则)
4-
1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 的利益有关。对于利益,法律的保护比 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张明楷
4-
2

不平等:这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我
们联合起来并把力量集中起来的目的是
保护弱者,反抗强者的压迫。国家有义
务防止强者对弱者的压迫,多数人对少
数人的压迫,富人对穷人的压迫。从理
4-
6
第二章 宪法原则(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思考题
4-
7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 人民主权的概念 (二) 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 (三) 人民主权原则的保障

返回
4-
8
(一)人民主权的概念
1.主权的概念
4-
14
2.基本人权的含义
基本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必不 可少的权利。
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十分广泛,而作为宪 法基本原则是指基本人权,它包括:生存权、 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 文化权 。
(1)这些权利是现代社会人之所必需; (2)这些权利为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确认; (3)这些权利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返回
和基本原则 想及其发展
本原则及其与西
2.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 方国家宪法基本 则及其与西方国家宪法基 原则的异同
本原则的异同
2.我国宪法基本
3.了解我国宪法基本原则 原则的发展
的发展
4-
5
引言

1.原则:在拉丁文中的含义是指“开始、起源、基础”,
在中文中指“指导人们做事所依 据的法则或标准”。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为何要讨论法律的原则●法的要素与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案例●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张学英被告:蒋伦芳。

被告蒋伦芳与遗赠人黄永彬系夫妻关系,因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并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

1996年,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儿子黄勇。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期间一直由蒋伦芳及其家属护理。

2001年4月20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以及出售房屋的一半价款4万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张学英,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

同月22日,黄永彬去世。

张学英即持遗嘱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双方发生纠纷。

张学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

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其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我,该遗赠并经公证。

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

但被告拒不给付遗嘱中给我的财产。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受遗赠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

被告蒋伦芳答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

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无权单独处分。

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

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长期非法同居,该遗赠违反社会公德,是无效行为。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

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刑法》第二章

《刑法》第二章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 没有刑罚。
*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张明楷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平等 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外,责 任主义原则也是。 责任主义:是指当行为人对侵害 法益的行为与结果具有非难可能性时, 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且量刑 不得超出非难可能性的范围和程度。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二)实质的侧面 实质的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 原则。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处罚不当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 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 法亦法, 实质法治的表 法治的表现 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表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3、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 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预测可能性解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主义 罪 刑 法 定 (二) 原 则 的 含 义 形式侧面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 刑罚法规的 明确性原则 刑罚法规内 容的适正性 禁止处罚不当 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 禁止不均衡的、 残虐的刑罚
5.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正 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 英美法系 当的法律程序” 当的法律程序” 6.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基本原则。 成 法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 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 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 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 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有: (一)它是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二)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法律的局限性 表现为: • 1)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适用达不到其正义的目 的情况; • 2)不周延性。是指法律实然的外延小于其应然的外 延的情况。 • 3)滞后性。是指法律不能随着社会关系变化而自我 调整;
• [案例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住一栋二层 楼。李某为一层的所有人,二层归张某所有。 因张某家人需经一层上楼梯才能进入二层 楼, 而李某不允许张家进入一层,张某家人只能从 窗口进出。张某要求李某允许其使用楼梯,而 李某称一层房屋为自己所有,有权禁止任何人 通行。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允许其 经由楼梯进出。 • 问: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 么? • 法院应适用什么原则来判案?
[案例三] •王某系某大学应届毕业生,现年已23周岁。王某的父母在王某 12岁时即已离婚,王某一直随母亲生活。1996年7月,王某考上 了某大学,其父支付了5000元学费。至2000年7月,王某大学毕 业,同时考取了硕士研究生。王某暑期回家,向父母说明要继 续读研究生,并拿出录取通知书说明三个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尚需1万元。其父表示自己已经下岗,还要抚养再婚后妻子生育 的孩子,因而无力再向王某支付学费。王某的母亲体弱多病, 收入也很有限,为此多次要求王某的父亲能够承担起抚养孩子 的责任,出钱供养王某读完研究生。双方几经商量,王某的父 亲均表示要王某体谅自己的困难,要求王某自己想办法解决学 费。王某见父母都不管自己,很是伤心,遂于2000年8月向法院 起诉,要求父亲在1个月内支付8000元学费和生活费。 问:本案应如何依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立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守法)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司法)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必要限制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

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是公平原则的核心。

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守法)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瑞士民法典2 民法~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

民法总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权利本位原则
1、含义: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 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 是权利体系。 2、实质:体现法律对人的关怀,保障人永远 是主体。体现对人的自由发展创造空间。
(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含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也就是 “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既体现资格平等, 也体现平等保护。“无平等则无民法”。 2、在民法上的意义: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 治的前提和基础;协调和实现民法的形式 平等与实质平等。 3、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 ●威胁根源——法人垄断地位(法律上的垄 断、事实上的垄断); ●格式合同。
(六)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言而有信,遵守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 期待;善意、合理告知于披露;不得以不合理方 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 不合理、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2、功能(作用) ● 限制个人私权利的绝对性,防止权力滥用; ●是法官解释法律行为的依据; ●填补法律漏洞,解释和发展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上许多随附义务由此原则演绎发展而来。 3、适用:严格适用。“天使还是魔鬼”?
3、甲与乙签订买卖手表的合同,约定10天后交货。后 甲又将该手表卖给出价更高但不知情的丙,并一手交 钱一手交货,履行完毕。10天后,乙没能拿到手表。 问:乙能否向丙主张赔偿责任?为什么? 4、万某向徐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徐某多次催讨未果。 某天,趁万某家中无人,徐某直接将其一台拖拉机开 走,以作偿债。问:徐某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 5、张三是李四的老板。当李四向张三提出提高工资的 请求时,张三说:“只要你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三个响 头,我就给你每月增加2000元工资。”在李四一再 确认下,张三当着众人面表示绝不反悔。于是,李四 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了三个响头。事后,李四的工资只 提高了300元。李四要求张三履行约定,张三以约定 无效为由而拒绝。问: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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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 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精神实 质之所在。 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 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 度的基本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 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 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 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 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 德。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 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四、诚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 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体现为:
1、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要诚实不欺,恪守 诺言,讲究信用;
2、民事主体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 利益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 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第二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 我国民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是民事主体 进行民事活动的首要原则,也是贯彻其 他民法原则的前提条件。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 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律的因素与人的因素相结合。即在承认法律 为裁判的基本依据的同时,授权司法者在立 法不及或者过时的情况下进行矫正。 民法基本原则就是第二种方法,立法者 通过设立民法基本原则,把人的因素引入到 法律的运作过程中,授予法官裁量权,来弥 补法律的不足。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分享立 法的产物;易言之,为了让法官染指立法, 又不至于离得太远,于是基本原则便应运而 生。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 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 不能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 费者商家不能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6月26日判决: 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甲到乙店就餐,见该店门口告示称: “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 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 次”。甲交纳18元就餐。事后,甲以乙告示 内容有对非公务员消费者歧视为由提起诉讼。 而乙辩称,对不同消费者优惠是商家营销手 段。请问:以上行为有无违反平等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观点1: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法
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国家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不能 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商家 不能采用不同的收费方式。 观点2:有学者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商业上 的需求导向定价法这一市场营销策略的基本规则。 同时,被告也没有任何理由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身 份擅自串换成民事身份或消费者身份,通过名义上 的商业优惠,搞所谓的民事身份歧视,违反平等原 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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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导作用
2.2.1 领导作用的概念
领导者确立本组织的宗旨及方向。 领导者确立本组织的宗旨及方向。他们应当创造并保持使 员工能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内部环境。 员工能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内部环境。
2.2.2 领导作用的实施要点
(1)考虑到所有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2)为组织的未来描绘清晰的蓝图 (3)建立“一切为了顾客满意”的氛围,建立相应的企业文 化。 (4)为员工发挥积极性提供保障和激励机制 (5)参与持续改进 (6)持续进行自我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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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续改进
2.6.1 持续改进的理念
持续改进总体业绩应当是组织的一个永恒目标。 持续改进总体业绩应当是组织的一个永恒目标。
2.6.2 持续改进的方法
(1)持续改进的目标 (2)持续改进的对象 (3)持续改进的方式
PDCA循环: PDCA循环: 循环 策划(Plan): ):制定生产目标、作业计划和作业指导书 策划(Plan): 实施(Do): ):按照生产计划去实施 实施(Do): 检查(Check): ):对策实施后,去落实具体对策 检查(Check): 处置(Act): ):实施标准化,按照标准化执行 处置(Act):
组织与供方建立相互依存的、互利的关系, 组织与供方建立相互依存的、互利的关系,可增强双方创 造价值的能力。 造价值的能力。 (如:日本丰田)
与供方互利的关系” 2.8.2 “与供方互利的关系”的实施要点
(1)权衡短期利益与长期效益,确立与供方的关系 (2)识别和选择关键供方 (3)与关键供方共享专有技术和资源 (4)建立清晰与开放的沟通渠道 (5)开展联合改进活动
第一篇 ISO9000标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标准
第二章 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
(1)法律主义。
(2)刑法规范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4)禁止适用类推。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正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之行为)
不当罚行为:①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
②没有具体被害人的行为?
③极为罕见的行为;
当罚的条件: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由孟德斯鸠提出。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
三种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他的理由是: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 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 法律。”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专断的 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是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 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则一切 就完了。”
刑罚权的发动没有或缺乏客观的标准,人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完全依
赖与君主和司法官的任意,人权没有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于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中 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自由民, 不得作出没收的判决。” 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经典 表述。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 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 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 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 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民法学第二章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民法学第二章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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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又称私权本位 , 这一思想的基本要 求就是民法应当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 , 法律设计 、 法律施行和法律教育均以权利为线 索和中心 。 ( 二 ) 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两大社会关系即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 由 此创设了 各种性质 、 形态 、 功能的私权 。 ( 三 ) 权利不受侵犯 权利是人为之人的价值所在 , 对权利的侵犯 就是对人性的 戳杀 , 故权利不受侵犯乃私权神圣 的应有之义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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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 一 ) 民法基本原则概括性 、 非规范性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高度概括性 , 此点源自于 民法原则的抽象性 。 ( 二 ) 民法基本原则普适性 普适性即普遍适用性 。 民法基本原则的普适 性源于其概括性或抽象性 , 其产生与发展均有赖 于其从价值和逻辑两方面对各具体民事规则的预测 力 度和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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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权利不可滥用原则 权利不可滥用原则又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权利滥用 指当 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缺乏正当利益 , 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 , 采用 不顾权利存在的 目 的 行使权利 , 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他人或社会利 益的损害的行为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民事活 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 , 不 得采取上述的手段行使权利 , 并且对权力滥用者 给予否定评价 , 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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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又称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 , 指公共秩序 ; 良俗 , 指善良的社会风俗 。 前 者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 后者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 般道德 。 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的 行为 应当遵守公 共秩序 , 符合善良风俗 , 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 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无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都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各方都有权通过法庭来处理和解决纠纷,而不会受到特权或歧视的对待。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诉讼程序和判决结果应当公正、公平。

法庭应当公正地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审理案件,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法官和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三、合理原则合理原则强调诉讼程序应当合理有效。

法院应当制定合理的庭审规则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利和申辩权利,确保案件得以公正、迅速地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同时,法院应当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案件的保密性。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以虚假证据或欺诈行为来干扰司法正常运作。

当事人应当全面、真实地提供相关证据和事实,并尊重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制造虚假诉讼以及恶意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五、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开原则要求诉讼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法庭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并允许公众和媒体的参观和报道。

这有助于公众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并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当然,对于保护个人隐私、国家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可以进行适当的限制。

六、快捷原则快捷原则要求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法院应当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合理安排庭审时间,迅速办结案件。

对于简单明了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提高审判效率。

七、经济原则经济原则要求诉讼费用应当适当、合理。

法院应当合理确定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送达费等费用标准,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适当减免。

法院还应当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节约社会资源。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为民事诉讼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效率和经济性。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使 双方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则 始终处于受审的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更 不存在与公诉人互换诉讼地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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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辩论原则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不仅过于简 单,而且没有充实的内容,更缺乏司法实践的切 实贯彻。 主要问题是: (1)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对法院判决不能产生拘束作 用; (2)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在其相互之间也不产生拘 束作用。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一、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 同等与对等原则 三、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四、 辩论原则 五、 处分原则 六 检察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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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7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 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 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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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辩论原则的内容

《民诉法》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 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人; 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 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 诉讼程序问题。 第四,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始终。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立法情况 (一)含义

指能够指导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
(二)特征:
1、对诉讼全过程起指导作用,或者只对某个诉讼阶段起指 导作用。 2、基础性、导向性和抽象性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笔记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笔记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笔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高政治领导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先锋队。

全国各族人民高度重视党的领导。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国家根据地域特点和行政效率需要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主席制。

主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第四章国家经济和社会制度第十六条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十七条国家组织和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第十八条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人民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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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原则的体现: 1、竞争公平----经济公平的第一个层次。要求 经济法律确保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和竞争 机会的均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2、分配公平----经济公平的第二层次。强调社 会成员对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 3、正当的差别待遇----分配正义、第三层次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适度干预原则
3、如何把握干预的度?(教材54页) (1)适度干预必须以市场为基础; (2)适度干预以保护竞争为目的; (3)适度干预的手段、程序、范围法定。 4、如何衡量干预是否适度?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经济民主原则


(二)经济民主原则 何为经济民主?有不同的含义或者说表现。 从个体经济权利层次上看: 经济民主表现为经济上的自主决策权。不仅是公民个人, 而且由经济个体组成的经济集合体,例如公司也应当体 现公司自治(三会、一般多数决,绝对多数决)和管理 民主原则。 从整体经济层面上看: 经济民主的价值观要求国家的经济决策和经济监督体现 民主的观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的观点介绍 一原则:即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 济利益公平原则。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 版,第87页。 二原则:经济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 法定原则。 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 三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 一原则。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163页。
例子:如何分配遗留的羊?


从前有兄弟三人A、B、C。A和B是手工工匠。C什么手 艺都没有。A和B想帮助C,于是让他养羊。 A从自己的30头养中拿出5头,B从自己的3头羊中拿出1 头给了C。C就红红火火地养起羊来,没想到八年后C突 然死去而没有留下遗嘱,这时C的羊已达到132头。A和 B养羊没有C那样顺利。在C去世的时候,A有50头羊,B 有10头羊。C除了A和B以外就没有亲人。 于是,A和B坐到一起商量怎样分这132头羊。但是, 当时没有调整民事权利和继承权的法律。A和B越想越 是想不出最后的解决方法,因为他们自己想到的及其 聪明的朋友们所想到的分配方法实在太多.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经济民主原则


例如我国《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 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 民主管理。 但是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的自主权未得到很 好地落实,国有股东主体的虚拟化,这就加大 了国有企业治理的成本。因此国有企业治理模 式改革的另一方向是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将纯国有的企业改造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
第二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和功能



本章共有三节: 第一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的功能 第三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第一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有三个问题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的观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分配遗留的羊?


方法一:C遗留下来的132头羊A和B各得一半,即每人 66头。 方法二:首先每人将自己送给C的羊拿回,即A拿回5 头,B拿回1头。余下的(132-6=)126头羊,兄弟二人 各得一半,即:A:5+63=68头羊,B:1+63=64头羊。 方法三:B建议,应当按照在C开始饲养羊时各人对C 的“资助比例”来计算。那么B当时将他1/3的羊给C, 而A仅将他1/6的羊给C。那么相应地分配就是1/3: 1/6=2:1。即B可以得到88头,A可以得到44头。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经济民主原则

第三,政府的经济行为也应体现经济民主原 则。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关系到公民的直接 利益的一些经济行为方面,尤其是重要的生 活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制订方面,建立了价 格听证制度。
小结

经济民主——经济专制(经济独裁) 市场经济——计划经济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宪法和行政法) 经济民主(民法和经济法) 经济民主的实现方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持 股、价格听证、参与经济决策权、对经济的监 督、控告权等。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经济民主原则


个体经济自主权 【例证】国有企业的治理(公司法人、主要市场主体) 如何治理国有企业,是转型经济国家面临的重要 课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必须与其他所有制 形式的企业一样平等参与竞争。然而在计划经济时代, 国有企业无非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指令性计划的工具。因 此,任何计划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改革,首 先就是从落实企业的自主权开始的,也就是实行政企分 开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经济公平原则

(四)经济公平原则 公平作为满足人类需要的一个属性,包括政治公平和 经济公平 公平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包括形式公平和实质 公平。 民法以平等追求形式公平。平等指机会均等,即:社 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市场主体平等的不受歧 视;市场主体平等的拥有实现其目的的手段;竞争的起 跑线均等。
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在经济法上的体现: 例如:在环境保护法中,为了保护环境,法律明文禁止, 某些类型的企业的开办,即使这些企业从单个的角度说 是有经济效益的; 再如,在科技进步法和财政法中,法律规定了对基础科 学研究和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即使这些投入在眼前根 本无法产生任何经济效益; 再如,在社会保障法中,法律规定了对低收入家庭和个 人的救济和帮助,从单独的经济效益看,这种救济和帮 助完全有可能使一部分有工作能力的人不工作却完全依 靠社会救济生活。但是这一切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是必 要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 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 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 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特征: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或整体利益为出发点。 (2)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导向 性 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指引作用。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表明经济法的精神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经济民主原则


我国的上市公司当中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 转变而来。在上市公司中实行国家股、法人股 和流通股分臵的原则。但这样的弊端在于同一 个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同权并且不同价,极大地 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治理。 为此,国家于近来实行了股权分臵改革,也 就是将国有股和法人股全部改造为流通股。股 权的分臵改革有利于强化对国有企业的治理, 解决股东虚拟化问题,也有利于公司的民主管 理。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适度干预原则
1、什么是适度干预? 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临界点所作的 一种介入状态。 2、为什么要适度干预? 经济人和政府具有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完全理性 两层含义:“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方面,有着一 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自身而解释它自身的 运作;而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 极大的限度,这是因为,个人理性乃是一种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 的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所以它无法脱离生存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 会而达到这样一种地位。”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 1997年版,第151页。
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以不平等而求得实质公平,即在承认 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 下而追求一种结果上的公平。 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 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 等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 的利益平衡。
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各个方面,但它最集中 地体现在税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中。 例如,累进税制已成为各国税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征税 制度,这项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求高收入者必须对社会做 出更多的贡献,谁的收入高,谁的贡献就必须越大。 再如征收遗产税,使得每个继承人都必须将自己所继 承财产的一部分献给社会,不论他的财产是以什么方式 继承的,也不论他为继承这些财产付出了什么样的代价; 在社会保障法中,每一项制度,如失业救济、养老保险、 低价公屋、最低生活线等都是为了降低在市场体系下所 出现的不公平,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


关于法的原则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法律原则是“用以进行法律推 理的准则。”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 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 性原理或出发点。”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法律原则应是用抽象语 言表述的具有标准性和统帅意义的高级法律规则。”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一)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Law):许多法律推理的所依赖的前提,不断地、正当 地适用于比较特别和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不能充分、 明确地解决的待决案件的一般原则。”(适用角度) 《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法律原则是为其他规则提供 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 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守法、执法、司法规 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社会本位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法律本位: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 作用、基本任务。 部门法本位:“国家本位”、“个体本位”、 “社会本位” 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整体利益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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