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6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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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一、票据丧失概述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

例如,烧毁、撕毁等。

相对丧失:持票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

2.构成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表现为票据权利人现实地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

情形:一是票据本身作为物消灭。

二是本身没有消灭,但因意识、盗窃等使票据权利人不知道票据现在的何处。

(2)持票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票据权利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不构成票据的丧失。

(3)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如果属于已经付款并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责任的票据,或者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全而无效的票据,或者由于时效届满权利已经消灭的票据等,都不构成票据丧失。

3.丧失的效果(1)失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之发生、转移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

易言之,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发生,须做成证券。

其权利的转移,须交付证券;其权利的行使须提示证券;倘斯三者有一可以不必如是时,则为不完全证券。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

(2)票据的款项存在被冒领的风险。

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以此两条可以看出,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

另外根据票据善意取得规定,失票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也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问题一:如何理解这里的持票人?是否及限于票据权利人?如果不是还有那些?在理论中有学者认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

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2019 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票据的丧失与补( 一) 概念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2.挂失止付中的当事人。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

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

一般来说,失票人当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

但此处所称的票据持有者并不一定为票据权利人。

我国票据法第15 条只规定失票人能够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

所以只要是丧失票据实际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

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

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汇票等,不能挂失止付。

3.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

如果其仍对票据实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挂失止付仅仅失票人丧失票据后能够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

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所以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

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失票人能够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三)公示催告1. 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法院会通过判决的形式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

2019年最新中级经济法_第4章_金融法律制度_票据法 精品讲义及经典题型分析

2019年最新中级经济法_第4章_金融法律制度_票据法 精品讲义及经典题型分析

×
收款人
出票人 收款人
银行
即期
×
银行汇票
出票人 收款人
银行
即期
×
汇票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吨银行承 兑和商业承
出票后定期付款
兑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企业 一般为进期 一般要承兑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22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考点2:与票据相关的各种关系
【总述】
授受
行为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8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认认票据——2.转账支票(正面)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Hale Waihona Puke 9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讣讣票据——2.转账支票(背面)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10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认认票据——2.转账支票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11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认认票据——3.本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丼例】支票被作废,叧需要重新开具新的支票,丌影响合同效力。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24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定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挃由票据法直接觃定的,不基亍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
据当亊人乊间不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具体内容: ①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二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②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如:去银行送存支票后,银行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16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认认票据——5.银行承兑汇票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权利与抗辩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②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提示】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3)票据权利的时效2.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A.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B.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C.背书不连续。

D.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E.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F.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③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票据丧失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的情况下,怎样补救自己的权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一、票据丧失情况的判断和确认要确定票据是否丧失,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无法找到票据或票据遗失、失窃、被盗等情况。

在判断票据是否丧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找仔细: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该仔细回忆和查找,确认是否自己遗失或放错地方。

2. 通知及时: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或票据出票人等相关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3. 证据充分:持票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报案证明、通知书等,以备日后使用。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效果票据丧失不会自动导致持票人权益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丧失的票据,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丧失票据的补救方法对于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自己的权益:1. 补办手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付款人申请补办票据手续,以便继续行使自己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益。

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持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票据的丧失。

2. 公告声明:持票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声明,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况,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申请银行协助: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助,银行可以尽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合法证据。

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票据丧失的真实性。

4. 起诉追回:如果持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相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丧失的票据及其权益。

四、避免票据丧失的预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防止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妥善保管:持票人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置在易丢失的地方,如提包口袋、公共场所等。

2. 复印备份:持票人可以对重要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使用。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票据权利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票据权利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票据权利考点15: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一)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第一顺序权利)(二)票据追索权,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是第二顺序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一)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二)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三)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一)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三)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多选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所述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B.转账支票C.现金支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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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4.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5.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

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的利益不受损失⽽设置的⼀种特殊制度。

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

[1]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

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并⾮出于⾃⼰的本意⽽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2]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因遗失、被盗⽽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因票据焚烧、毁损⽽失去票据的占有。

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出于⾃⼰本意⽽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3]显然,若因持票⼈的本意⽽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冒领票据⾦额或票据被他⼈善意取得的可能。

失票⼈虽然暂时不能⾏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不⽴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票据⾦额被他⼈冒领或票据被他⼈善意取得的风险。

[4]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

持票⼈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法⾏使票据权利。

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法,各国⽴法例,颇不⼀致,⼤约有四种。

⼀是失票⼈可提供担保,向出票⼈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法;⼆是失票⼈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法;三是失票⼈可请求法院公⽰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法;四是失票⼈可以⽌付的规定,美国统⼀商法典即采此种⽅法。

票据权利救济呈现四大方式

票据权利救济呈现四大方式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救济呈现四大方式票据权利救济起源于票据丧失,而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

在我们日常的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发生票据遗失、被盗或灭失等情况,而作为票据权利人(即失票人),最重要的就是在失去票据后运用我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措施来弥补和保护其票据权利。

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有着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票据权利的产生以有效票据为前提。

持票人所持票据一旦丧失,其权利便失去了法律依据。

特别是在票据相对灭失的情况下,更有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然而,票据毕竟不是纸币,也不像一般财产权那样随着物的形态的丧失而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

如果并非基于持票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当然消灭,只是在行使权力上发生相应的困难,必须而且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补救。

因此,保障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损害,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以调整票据丧失后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乃是各国票据立法设计票据丧失后补救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所在和依归。

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可以运用的救济措施包括票据挂失、申请公示催告和票据诉讼三种方式,而在日常的商业实践中,通常还包括遗失申明这种方式。

由于上述四种方式的效力各不相同,使用后产生的后果也不同,并且很容易混淆,因此有必要划清界限,便于失票人做出最佳选择,使其票据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下面试以案例论述上述四种方式的利弊:一、遗失声明2003年6月,某市某电子公司供销员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的银行承兑可背书转让的汇票后,立即报告了某电子公司,某电子公司当即通知了其付款银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出了遗失声明。

事隔4天,该市某服装公司持银行拒绝支付的汇票到该电子公司要求支付8500元货款。

电子公司以该汇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2019年考试备考已经开始提上日程了,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必考点,大家要记得按时打卡学习。

大家要及早备考,进入学习状态,夯实基础,备考中需要大家稳扎稳打,不可急于求成。

同时也要辅助相应的习题,做好检测。

1、票据权利的取得:出票取得;转让取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1)挂失止付适用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程序: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暂行性: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次日挂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适用: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程序:①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②公告期有人申报权利:如果该票据是公示催告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不是,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公示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普通诉讼: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当你停下来休息的时候,不要忘记别人还在奔跑。

当你再放松的时候,大家都已经开始紧锣密鼓地学习了,为了不落在别人后面,中级会计职称必考点,大家要记得按时打卡学习。

大家要及早备考,进入学习状态,夯实基础,同时也要辅助相应的习题,做好检测,找到知识盲点,为了考试成功的喜悦,开始学习吧!。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一)票据丧失概述1.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丧失了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称为失票人。

2.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可以是票据的物质形态的根本变化,比如被烧毁、撕毁,泡成纸泥等,也可以虽然存在,但是脱离了持票人的占有,例如被遗失、被盗、被抢。

3.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须提示票据,因此失票人无法证明和行使其权利,甚至可能被他人所利用。

因此法律上设置了几种制度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下同),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2.挂失止付适用的票据种类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3.程序失票人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收到后,应当暂停止付。

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4.挂失止付的效力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申请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

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如果申请人已经采取了这一措施,付款人应继续暂停止付。

但是,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三)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中华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票据权利。

祝大家学习愉快!【知识点】: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摘要: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以票据的占有为前提的。

在实际业务中, 持票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票据丧失, 其票据权利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 如何更好的对票据权利进行有效补救, 是当前票据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票据权利; 丧失; 补救;一、概述票据行为形成票据关系, 即形成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这是现代票据法的一般通论。

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无因性的资金债权, 即债权人单凭票据就享有要求债务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资金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丧失, 是指由于一定的事由导致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的客观情况, 票据权利丧失会使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 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

在补救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

事实上, 不论采用哪种补救方法, 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即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的有效票据。

二、票据权利丧失的分类(一) 从票据权利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和追索权的丧失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所享有的、凭票据直接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 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在行使顺序上,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由于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力, 因此, 在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或者付款请求权未行使的情况下, 付款请求权丧失将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但是, 在付款请求权因时效而丧失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二) 从票据关系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部分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一定范围的当事人之间丧失, 全部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全部当事人之间丧失。

会计备考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票据权利时效

会计备考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票据权利时效

第10单元票据权利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票据权利的取得(★★★)(P76)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票据持有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2018年)A.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B.明知前手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C.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D.自合法取得票据的前手处因赠与取得票据的【答案】ABC【解析】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合法的票据的。

【考点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P76)1.按期提示【相关链接1】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2】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考点3】付款请求权(P79)1.提示付款的期限(1)表3-10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符合条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1讲_票据权利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1讲_票据权利

第三单元票据法律制度【考点2】票据权利(★★★)(2007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简答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1.票据权利内容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1)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①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②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③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考题1·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考题2·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BC【解析】(1)选项AD:行为人善意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2)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丙的前手乙没有票据权利,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补救(1)挂失止付适用范围不适用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适用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暂时①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②如果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非必经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第36讲_票据法律制度(总则)(1)

第36讲_票据法律制度(总则)(1)

第四章(三)票据法律制度
本部分考情分析
票据法律制度,分值约为5分,可以涉及简答题,也可以与合同法律制度相结合涉及综合题。

大多数中级考生学过票据法,复习时应侧重纠正既往留下的理解偏差,部分容易涉及大题又很难表述清楚的法律规定需要背诵。

如果考生没有接触过票据法,应踏实从基本概念抓起,可以多借助票样辅助理解,尽量不要从一开始就死记硬背,实际上,票据法理解之后并没有很多需要背诵的内容,不理解的情况下强背很容易背乱。

本部分单元框架
第9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30:票据的种类(★)(P194)
(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
(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
考点31:与票据相关的各种关系(★★)(P185)
1.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2019年简答题)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例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利益返还请求权等。

(2)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019年会计备考《经济法基础》第25讲_票据权利的基本概念、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时效

2019年会计备考《经济法基础》第25讲_票据权利的基本概念、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时效

单元06 票据权利【考点1】票据权利的基本概念(★)(2010年判断题、2011年单选题)【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2.追索权(第二顺序)(1)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2)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提示】“保证人”和“背书人”能够成为追索权行使的主体的前提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

【考题1·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2010年)【答案】×【考题2·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2011年)A.付款请求权B.利益返还请求权C.票据追索权D.票据返还请求权【答案】A【考点2】票据权利的取得(★)(2013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1.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提示1】票据的取得,必须要给付对价,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2】“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2)“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提示】明知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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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考点6:票据权利的取得(★★★)(P177)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1)对价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7: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P178)(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提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二)公示催告
1.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3.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相关链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发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申报权利
①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

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④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4)除权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例题·单选题】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

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该票据尚在公示催告期间。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1)该票据的流转图:出票人……——五悦公司——亿凡公司;(2)选项C:亿凡公司是该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是该票据的权利人,其票据权利不因五悦公司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而消灭;(3)选项B:五悦公司虽申请公示催告,但未能取得除权判决,无法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A: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因票据公示催告而消灭,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获得除权判决,银行向除权判决确定的权利人支付票款,而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未获得除权判决,银行向票据权利人(通常为持票人)支付票款;(5)选项D: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三)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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