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全文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标准是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青苗费、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是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但是要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才可以继承。
法律快车提醒您,承包期限届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承包经营权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按照继承法规定实施。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全文2014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全文2014核心内容: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中明确不能认为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纳入政绩考核等方式来推动土地流转,要准确把握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农村土地流转新政全文。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2014土地赔偿标准
2014土地赔偿标准土地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
土地赔偿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2014年,我国对土地赔偿标准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和规定,下面将对2014年土地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4年的土地赔偿标准在补偿范围上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款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类型、土地利用年限、土地权属等因素确定的,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被征收后,被征收人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是指被征收人因征收搬迁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搬迁交通费、搬迁安置费等。
其次,2014年的土地赔偿标准在补偿计算方法上做出了调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赔偿款的计算是以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为基础,按照土地利用年限、土地权属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计算方法是,首先确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然后根据土地的利用年限和权属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得出被征收人应获得的土地赔偿款金额。
这一调整使得土地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2014年的土地赔偿标准在程序和监督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相关部门对土地赔偿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赔偿款的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土地赔偿标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2014年的土地赔偿标准在补偿范围、补偿计算方法和程序监督等方面都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和规定,这些调整和规定的出台,不仅更好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土地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希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土地资源保障和支持。
土地流转补偿标准
土地流转补偿标准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通过流转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然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补偿标准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概念、形式、计算方法、调整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概念土地流转补偿标准是指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一种经济补偿标准。
二、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形式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即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将补偿款支付给农民;另一种是分期支付,即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补偿款。
三、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标准计算、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计算、按照土地生产潜力计算。
1.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标准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也是比较简单的一种。
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标准计算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可以保证农民的土地租金不会降低。
2.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土地流转补偿标准。
这种方法可以保证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最大化,但也可能会导致土地流转后农民的土地租金降低。
3.按照土地生产潜力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根据土地生产潜力确定土地流转补偿标准。
这种方法可以保证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最大化,并且不会降低农民的土地租金。
但是,这种方法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计算难度较大。
四、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是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土地流转补偿标准需要进行调整的机制。
1.合同约定调整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可以约定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如每年根据当地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这种调整机制可以保证农民的土地租金不会因为通货膨胀而降低。
2.市场调整如果土地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土地流转补偿标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
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将自有土地承包给其他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营的行为。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成为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国家对于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各方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国家对于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流转费用、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
土地流转费用是指农户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后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这部分收益应当合理补偿给农户。
生活补助是指在土地流转期间,农户因失去土地而导致的生活收入减少,需要得到一定的补偿。
社会保障则是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不会因土地流转而受到损失。
其次,国家对于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还包括了土地流转的方式和程序。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同签订和公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也规定了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计算方法,明确了各项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以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此外,国家还对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进行了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会对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方按照规定履行补偿义务。
同时,国家也会对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补偿标准,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土地流转需求。
综上所述,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是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国家对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费用、生活补助、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也规定了流转方式和程序,进行了监督和管理。
这些举措有利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和乡村振兴的目标。
希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
2014年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与政策
2014年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与政策,转出去能帮到无助的农民!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
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土地流转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款归谁所有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款归谁所有?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归谁所有。
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凯诺拆迁律师团杨小燕律师讲到,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让土地补偿款在村民小组中的分配问题进入到百姓的视野中,在接待来所咨询的当事人时,经常有百姓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其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应归其所有,造成村民们对补偿政策的不理解,归根到底是征地政策宣传不到位,百姓未能真正明白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凯诺拆迁律师团杨小燕律师讲到,在实际的承包经营中,土地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农民的承包权仅是在一定期间内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真正的所有人仍为集体所有。
因此,在征地时,被征地农民仅可以获得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补偿,对于土地的补偿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那么,土地补偿款如何在村民小组中分配呢。
凯诺拆迁律师团杨小燕律师讲到,实际上,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在我国并非无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是什么(农村土地流转赔偿标准出台)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是什么(农村土地流转赔偿标准出台)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导语农村土地承包很快将进入第三轮,由于城乡转换、社会变迁,部分承包人承包的土地经过流转,已经转由租户耕种,面对城乡发展、土地被征收,围绕着承包地征收补偿的矛盾和纠纷日渐增多。
承包人和租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起始于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包产到户,到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时,全国已普遍实现了第一轮承包,土地承包的第二轮开始于1997年,承包期30年。
2023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第三轮承包定下了基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23修正)规定:•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的即土地合法承包人。
•而土地合法承包人自己不经营,与他人签订流转合同,流转给他人耕种的,实际耕种人即租户。
承包地流转合法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23修正)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承包人流转土地给他人租种,完全合法,并且法律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面临征收,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修正)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主要有三部分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另外,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由于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实施财政奖补的方案根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潮州市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潮农〔2019〕2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名称及额度(一)市级资金:2019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镇级示范项目,选取2个镇,每个镇15万元,共30万元。
(二)县统筹省级涉农资金:2020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财政奖补300万元。
二、建设内容及绩效目标(一)建设内容。
坚持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龙头企业、发展“一县一特色”“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为重点,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扶贫产业规模化发展,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贫困户脱贫、农村兴旺。
(二)绩效目标。
通过财政奖补激励政策的实施,着力培育一批示范、规模经营主体,着力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保障体系,力争到2021年底,形成完善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不断优化、利用效率大幅度提升。
一批小农户逐步发展成为家庭农场,分散经营农户逐步实行联合与合作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增强,加快富民兴村产业发展,助农增收效果明显,全面提升我县农业产业的发展水平。
三、申报对象、奖补条件和标准(一)申报对象。
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35个省定贫困村及已申报领取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奖补资金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列入本次申报)1.在2020年7月1日起签订生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2.经营权流转的农村土地是已经确权且用于发展高效现代农业的土地,不用于种植速生丰产林、单纯养殖畜禽的土地以及单纯进行淡水养殖的鱼塘。
3.流转期限在3年(含)以上、经营权流入方流入土地总面积50亩(含)以上,且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所辖镇农业部门备案、登记入土地流转专门台账。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
• 18.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 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 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 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19.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 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 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 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 抵押、担保、转让。
•
3.健全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综合运用 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等手段,合理确定 不同农产品价格波动调控区间,保障重要 农产品市场基本稳定。
• 4.合理利用国际农产品市场。抓紧制定重 要农产品国际贸易战略,加强进口农产品 规划指导,优化进口来源地布局,建立稳 定可靠的贸易关系。
• 5.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建立 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落实地方政府 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二、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 6.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 财政支农政策,增加“三农”支出。公共 财政要坚持把“三农”作为支出重点,中 央基建投资继续向“三农”倾斜,优先保 证“三农”投入稳定增长。
• 7.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按照稳定存量、增 加总量、完善方法、逐步调整的要求,积 极开展改进农业补贴办法的试点试验
•
15.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抓紧 编制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和农 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 修复试点。从2014年开始,继续在陡坡耕 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实施退耕 还林还草。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 合治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 点。通过财政奖补、结构调整等综合措施, 保证修复区农民总体收入水平不降低。
土地流转补偿标准
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户将自有土地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与他人联合经营,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对于流转方因失去土地经营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标准。
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反映流转土地的实际价值,既不能过高造成流转方利益过大,也不能过低损害流转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平性原则,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因地制宜,不得因人设价,不得因情设价,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适度补偿原则,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应当适度补偿流转方因失去土地经营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保障流转方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
二、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
1. 流转土地的实际价值,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壤肥力、水利条件、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流转土地的实际价值。
2. 流转期限的长短,流转期限的长短将直接影响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确定,一般来说,流转期限越长,补偿标准越高。
3. 流转土地的经济效益,考虑流转土地的潜在经济效益,对于可能带来的增收情况进行合理估算,从而确定补偿标准。
三、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
1.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情况、农民收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并及时公布。
2. 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者降低补偿标准。
3. 对于违反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监督和评估。
1.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于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农民和流转方应当积极参与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和投诉。
3. 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研究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国家农转非补偿标准
国家农转非补偿标准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改革的重点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自愿、有偿、有权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了一定的补偿标准。
首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肥力、位置、交通、水利等因素。
对于土地肥力较高、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水利条件好的土地,其补偿标准相应较高;而对于土地肥力较低、位置偏远、交通不便、水利条件差的土地,其补偿标准相应较低。
这一点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土地流转的补偿更加合理。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劳动成本和收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农民的劳动成本和收益水平,合理确定流转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后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标准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肥力、位置、交通、水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农民的劳动成本和收益,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
土地流转补偿标准
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由他人负责经营管理,并支付一定的流转费用。
土地流转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标准。
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确定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利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质量和地理位置。
不同地区的土地质量和地理位置不同,其流转补偿标准也应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土地质量较好、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其流转补偿标准相对较高;而土地质量较差、地理位置偏远的土地,其流转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其次,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到土地的规模和流转期限。
土地规模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土地,其流转补偿标准应当相对较高;而土地规模较小、流转期限较短的土地,其流转补偿标准则相对较低。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激励其更好地参与土地流转。
另外,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生活水平较好的地区,其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更好地反映土地的价值;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生活水平较差的地区,其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则可以适当降低,以更好地促进土地流转。
最后,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土地的产出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当鼓励流转方采取科学种植、合理施肥、节约用水等措施,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和环境效益。
对于那些能够实现高产出和良好环境效益的土地,其流转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激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并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质量和地理位置、规模和流转期限、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土地的产出效益和环境效益。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流转土地被征赔偿标准
流转土地被征赔偿标准流转土地被征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因征收、征用、占用土地而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标准。
在我国,土地的流转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征赔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于流转土地被征赔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首先,流转土地被征赔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质量和产出能力。
土地的质量和产出能力直接影响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因此在确定征赔标准时,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对于高产地和优质土地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流转土地被征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土地的开发潜力和未来利用价值。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一些地方的土地在未来可能会有更高的利用价值,因此在征赔标准的确定上,应当考虑土地的未来发展潜力,给予合理的补偿,以激发土地的开发活力。
此外,流转土地被征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土地的生态价值和环境效益。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对于生态脆弱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土地流转,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态补偿,以保护好生态环境。
最后,流转土地被征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因征赔标准不合理而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
综上所述,流转土地被征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质量和产出能力、开发潜力和未来利用价值、生态价值和环境效益,同时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以实现土地流转的良性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征赔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方案
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方案1. 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农村用地不断被占用,很多农民因为用地流转被迫离开家园,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政府实施了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方案。
本文将介绍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政策。
2. 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方案的内容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方案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2.1 补偿标准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按土地流转市场价格的百分之多少进行补偿;另一种是根据土地的基准地价、土地等级、土地面积、流转年限等因素计算补偿金额。
通常情况下,两种补偿标准会结合起来进行计算。
2.2 补偿方式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方案的补偿方式包括一次性补偿和年度分阶段补偿。
一次性补偿是指农民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领取补偿款项;年度分阶段补偿是指将补偿款项分摊到若干年度,并在每个年度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具体的补偿方式一般由当地政府根据情况决定。
2.3 补偿对象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方案的补偿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方案的相关政策法规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方案的实施需要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操作,以下是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方案的相关政策法规:3.1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国家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也是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方案的法律基础,主要规定了土地征收、征地补偿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3.2 《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关于统一土地流转市场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规定了土地流转的范围、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3.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重要文件,主要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程序、流转的范围、流转的价格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3.4 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颁布的关于农村发展用地补偿标准的文件,规定了农村发展用地补偿的标准、调整原则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租用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租用补偿标准农村土地租用补偿标准是指农村土地被用于租赁时,对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者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租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土地租用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农村土地租用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以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土地租用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政策文件则对具体的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则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制定。
在确定依据的基础上,农村土地租用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土地租金、土地流转费用、土地流转后的土地承包费用等方面。
其中,土地租金是指承租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费用,土地流转费用是指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土地流转后的土地承包费用是指承包方因土地流转而失去的土地承包费用。
这些内容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类型、面积、地段、土壤肥力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次,农村土地租用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是指在土地租用过程中,针对土地租用补偿标准的变化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修订。
农村土地租用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和农民的实际情况,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租用补偿标准调整机制,明确调整的程序和标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租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部门的政策文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租用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健全的调整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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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全文2014核心内容: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出台了。
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的内容包括,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等。
法律快车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全文。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
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
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
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
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
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
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
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
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
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
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
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
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
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
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
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十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
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