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职权的行使
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
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而人大是由人大代表所组成的,故而人大带代表的职权是较高的。
为了规范各级人大代表的行为,督促其行使职权,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
根据法律条文,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而人大是由人大代表所组成的,故而人大带代表的职权是较高的。
为了规范各级人大代表的行为,督促其行使职权,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
根据法律条文,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一、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代表如何提议案①主体法定。
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
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②内容法定。
代表议案内容主要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需要由人大审议、决定的国家或者地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③要素法定。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④时间法定。
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①作用不同。
审议和表决议案是人大行使职权的一部分。
而后者与代表相互沟通和改进自身工作的过程。
②主体不同。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后者没有。
③范围不同。
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后者内容则十分广泛。
④处理方式不同。
代表议案提出后,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后者不一定。
▲三、代表座次如何安排除列席和旁听大会的人员在固定区域就座外,35个代表团代表席次每年都要进行轮换。
去年大会期间,在会场中间区域按列就座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等7个代表团今年将分移至会场两侧,其他28个代表团相应地向会场中间区域移动。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等;义务是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人大代表的任期是五年,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故而人大代表的职权是比较高的,若不加以抑制,会引起民愤事件的发生,所以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一、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二、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有: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3、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4、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5、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人大代表的权利人大代表的权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会议期间的权利;另一类是闭会期间的权利。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十项:(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
(2)审议权。
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一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
二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发表自己政见的重要方式,又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和决议的前提。
(3)提议案权。
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职权。
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4)选举权。
人大代表的选举权,主要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的权力。
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5)询问权。
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
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7)罢免权。
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
(8)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
表决就是经过审议以后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以投票方式或按表决器等方式表示自己的态度,赞成还是反对,还是弃权。
在进行表决时,要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采取不负责的躲避态度。
(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相比代表议案,有更灵活,更及时,更方便的特点,因此,也便于人大代表随时提出。
人大行使职权、履行职能
本报讯(记者师炜)2月15日下午,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袁纯清在参加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联系会时强调,各级人大组织一定要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作用。
会议通报了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主要工作安排,征求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互通信息、交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施启文主持会议。
袁纯清在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大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大行使职权的程度,决定着发挥作用的程度。
各级人大组织要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积极行使职权,紧紧围绕我市工作大局,抓好地方立法和监督以及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工作,努力使人大行使职权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加强上下联系,进一步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各项工作,促进我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西安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凡、孙桂然、石柱亚、李尊贤、姚联盟、鲁云侠和秘书长丁芙英出席会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人大代表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大的形象和权威。
为提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水平,改善人大形象和提升人大权威,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发挥好人大代表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必须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
这里就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履行好职责,谈几点看法。
一、加强对代表的履职培训各级人大每次换届后,在代表队伍中都有为数不少的新代表,部分新代表对人大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对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心中无数。
同时,对那些连选连任的老代表,根据执行代表职务的需要和客观形势的发展,也需要不断加强学习。
人大代表职责1
人大代表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县、镇人大代表主要职责规定如下:一、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并带头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等,努力行使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县、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六、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七、向选民(或代表小组、人大主席团、联络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征询选民和代表对本人工作的意见,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大代表的权利一、出席本级人在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的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人大代表行使的是“权利”还是“权力”?
人大代表行使的是“权利”还是“权力”?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履行职责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因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
尤其是在每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新闻媒体对代表履职情况的报道可谓铺天盖地。
在这些报道中,笔者注意到,不同媒体对人大代表履职的说法并不一致,有的用“行使权利”,有的则用“行使权力”。
那么,人大代表行使的到底是“权利”还是“权力”呢?笔者倾向于“权利”。
所谓权利,就是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人们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其本身并不具有对外的强制力量。
而权力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在其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
可见,权力完全不同于权利,它所追求的是一种能动的支配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3条明确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依法享有7项权利,包括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何将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定位为“权利”而非“权力”?我们试从人大代表权利的特征略作分析。
首先,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独特性。
它不是一般公民所具有的,而是基于人大代表这一独特身份所特有的(当然这并不排除代表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公民权利)。
代表身份作为一种职务,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即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代表,在行使代表权利过程中是平等的。
这一特征表明,代表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具有其基于代表身份的特殊性。
其次,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法定性。
它不是由普通社会组织或个人赋予的,而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是一种法定权利(而非权力,见上述法律规定)。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为使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职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1.审议权。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
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提案权。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
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
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
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表决权则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
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
只有两类问题的决定更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时,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
延长任期的决定,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代表应当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
首先要积极参加表决。
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
人大代表工作职责2023
人大代表工作职责2023人大代表工作职责2023(篇1)1、大会期间积极履行代表职权在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提出相应议案,反应各类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参加了本届人大的各种会议。
认真行使审议权,对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都进行了认真讨论,积极发表意见、看法,明确表明了意愿、立场和态度。
认真行使选举权,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提名推荐和选举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
认真行使表决权。
对大会交付表决审议的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或进行选举时,都认真明确地进行了表决。
2、认真积极地开展各项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通过走访选民、接待来访、座谈等形式,经常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其愿望和要求并认真回答询问,保证在执行职务时的针对性,使自己的行为真正反映群众的要求,并使其了解自己执行职务的情况。
先后走访接待我公司开发楼盘内的多名群众,与其座谈,了解情况,帮助解决生活的实际问题;多次与省内知名企业负责人、代表进行座谈走访,听取反映的情况,调查了解本区社会治安状况,积极参加了各项检查、视察和调查及代表小组活动等。
首先,在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认真按照人大代表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职权。
其次,个人带头遵纪守法。
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有效地杜绝个人主义在工作中的不良影响。
结合企业特点,通过深入开展廉政建设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做到从不参加施工单位宴请,不拿红包,不吃回扣,廉洁自律,为全体员工依法管理、遵纪守法起到了良好的带头表率作用。
在人大代表中结对联系社活动以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特别是便于代表在闭会期间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促进地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我主动积极参加人大代表接待日活动,直接接触群众,及时了解实情,反映社情民意,集中民智,提出好的建议,发挥代表作用,接受群众监督。
此外,通过代表联系选民卡“这种”流动的代表公示栏的形式,在所辖社内联系了8名选民代表,并与其保持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民情,切实帮助他们一些实际问题。
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一、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利加大全体会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二、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三、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四、选举权,包括决定任免权。
参加列入大会的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五、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六、质询权,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七、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织人员的罢免案;八、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九、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愿意和选择;十、提意见、批评和意见权。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一、组建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权;二、视察权;三、持证视察权;四、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权;五、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回忆权‘六、列席会议权;七、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八、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此外,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
代表应尽的义务:一、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二、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生活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三、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听取和反应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四、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五、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有哪些我们都知道,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为了商议国家大事,我国每年都会召开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也会奔赴北京开会。
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也是由我国法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具体如何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为了商议国家大事,我国每年都会召开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也会奔赴北京开会。
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也是由我国法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具体如何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有哪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代表法第二章全面地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完全相同,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也有所不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有: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审议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对主席团提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选举,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在交付大会表决前,代表可以要求撤回自己提出的议案。
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行使审议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这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审议权包括知情权和发言权,代表在审议中有权了解与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和观点。
经过审议形成多数人赞同的意见后,大会有关文件应当充分尊重这些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
行使提议案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提出的议案不一定都列入议程,为区别起见,亦有人称之为“动议原案”。
行使选举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
这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职权。
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石。
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否受到尊重是选举制度完善与否的标志。
从实践中看,这项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未能充分依法实施差额选举,对代表十人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权利保障乏力,这是今后应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行使质询权代表在审议报告时,有权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对违法行为带有弹劾性质。
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代表大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我省人大代表曾经行使过质询权,但在程序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行使罢免权《代表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提出罢免案)。
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特点,反映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目的在于促使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忠于职守,防止渎职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
Some things, slowly forgetting, may not be relie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方式就是通过人民选举人大代表参与政治。
因此,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人大代表也享有了一定的权利,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以及义务也是人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具体情况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方式就是通过人民选举人大代表参与政治。
因此,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人大代表也享有了一定的权利,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以及义务也是人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具体情况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一、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代表如何提议案包括主体法定。
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
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内容法定。
代表议案内容主要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需要由人大审议、决定的国家或者地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要素法定。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时间法定。
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作用不同。
审议和表决议案是人大行使职权的一部分。
而后者与代表相互沟通和改进自身工作的过程。
主体不同。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后者没有。
范围不同。
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后者内容则十分广泛。
处理方式不同。
代表议案提出后,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后者不一定。
代表座次如何安排除列席和旁听大会的人员在固定区域就座外,35个代表团代表席次每年都要进行轮换。
人大代表的地位与职权
人大代表的地位与职权代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推动代表工作与代表活动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是代表法颁布十周年,在这里结合学习代表法谈一谈体会。
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
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人大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问题,并对这一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做了明确表述。
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一条文不仅明确表述了人大代表的地位,同时也反映了以下思想:1.每一位人大代表均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因此,他们的地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人民性。
这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每一位人大代表均具有公民在国家政权中的合法代表的地位。
因此,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当受到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尊重与支持。
2.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由全体本级人大代表组成的,因此同一级的全体人大代表整体的地位,相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处于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而人大代表个体,作为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分子,其地位固然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尊敬,但远不比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亦不能凌驾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
人大代表的职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职权。
这种职权主要有两项,第一项即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
论人大代表的职责及其如何履行其职责
论人大代表的职责及其如何履行其职责——观《人物面对面之吴青》有感摘要: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则是国家主人的代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的权源于人民的委托,所以首先应当表达人民的意志,成为人民意志的表达者,更好的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那么人大代表应当有效履行其职责,切实为人民谋利益。
关键词:吴青人大代表职责措施吴青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北京市和海淀区两级人大代表。
2002年因推动中国法制和维护妇女权益而获得了亚洲奖项“拉蒙·麦格赛赛奖”,2003年被“施瓦布基金会”选为世界杰出社会事业家。
从1984年第一次当选为海淀区人大代表开始,她担当“人民代言人”角色已逾20年,连家庭电话也成了“维权热线”。
她被誉为“手握宪法的人大代表”,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敢讲真话,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是一位真正的人大代表。
作为人大代表,有着最基本的职责:1.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2.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4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法制讲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5.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经常回原选举单位听取意见、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吴青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时,敢于投反对票,敢于说真话,积极献言献策,她按时听取选民意见和心声,为选民办实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职权的行使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审议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并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行使审议权,是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人大代表在行使审议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提高对审议工作的认识。
一是要明确审议工作性质,例如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理解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
二是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又是权力机关作出决议、决定的前提,在人大工作中,没有审议也就没有决议、决定。
(2)认真参加各种审议的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以及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认真的集体审议。
(3)对审议的议案和报告要有所了解,对审议的问题要作必要的调查研究,真正做到知情知政,以提高审议的实效。
(4)要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不仅要阅读,还要进行讨论和研究。
对于不清楚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对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敢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怎样依法提出议案?
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这是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首先要注意议案的形成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提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代表人数。
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外,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
二是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是由宪法和法律确定的。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级人大的职权范围。
三是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各级人大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的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的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代表的议案,必须在议案截止日期以前提出。
此外,对于议案还有书写格式上的要求,即每个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如果提出的是法律法规案,还应当附有草案。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是所提出的议案必须是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太了解,以为不管什么事,只要一经议案的形式提出,就会受到重视。
因此,每年的代表大会上,都有相当多的议案实际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去处理。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对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申请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以及具体的司法案件等,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时还应当注意:一是要一事一案。
一件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
二是要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
三是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并填写清楚代表证号、邮政编码和通信地址。
在同一议案中代表不能重复签名。
议案由谁领衔,请提出议案的代表自己商定。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四是对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意见,可以在有关会议上发表,也可以整理成书面意见直接送交大会秘书处,不要作为议案提出。
五是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人大代表行使选举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广义地说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人大代表在行使选举权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了解法律规定的哪些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由代表选举产生,哪些人员由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以准确的行使选举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上一级人大代表。
乡级人大选举产生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决定任命。
决定任命的程序是: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这些人选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提交大会由全体代表进行表决。
以上各项职务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被决定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予以任命。
选举和决定任命,相对于代表行使职权来说,其区别是:选举时,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可以另选他人;决定任命时,代表只对候选人表示同意或者反对,不能另提候选人或者另选他人。
第二,要了解选举中各个职务的差额选举比例是多少,以有效地行使选举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有关副职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差额比例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县、乡两级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差额比例为三分之一至一倍。
了解了这些差额选举的比例,人大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则无效。
第三,要熟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程序,依法严肃、认真地提出候选人。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20人以上、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人员的候选人。
代表在提名候选人时应该注意:一是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名人数要符合法律规定。
同一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都可以联合提名候选人。
二是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是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三是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可以少于应选人数,也可以等于应选人数,但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四是提名人应当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人大代表应以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人态度,代表人民的意志,认真负责地提名、投票,极为慎重地行使好选举权。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选举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人大代表怎样提出询问?
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等进行审议时,如有不清楚的问题,需要了解的情况,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说明或者作出回答,即提出询问。
询问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进行审议和表决。
代表在提出询问时应注意:
(1)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2)询问提出的时间应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
(3)询问的内容应该是针对所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中不了解、不理解的问题。
询问提出以后,被询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熟悉有关情况的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例如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一些地方人大的议事规则,也在这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