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职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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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职权的行使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审议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并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行使审议权,是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人大代表在行使审议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提高对审议工作的认识。一是要明确审议工作性质,例如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理解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二是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又是权力机关作出决议、决定的前提,在人大工作中,没有审议也就没有决议、决定。

(2)认真参加各种审议的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以及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认真的集体审议。

(3)对审议的议案和报告要有所了解,对审议的问题要作必要的调查研究,真正做到知情知政,以提高审议的实效。

(4)要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不仅要阅读,还要进行讨论和研究。对于不清楚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对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敢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怎样依法提出议案?

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这是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人大代表提出议案,首先要注意议案的形成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提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代表人数。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外,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二是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是由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级人大的职权范围。三是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大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的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的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代表的议案,必须在议案截止日期以前提出。此外,对于议案还有书写格式上的要求,即每个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如果提出的是法律法规案,还应当附有草案。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是所提出的议案必须是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太了解,以为不管什么事,只要一经议案的形式提出,就会受到重视。因此,每年的代表大会上,都有相当多的议案实际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去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对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申请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以及具体的司法案件等,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时还应当注意:一是要一事一案。一件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三是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并填写清楚代表证号、邮政编码和通信地址。在同一议案中代表不能重复签名。议案由谁领衔,请提出议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四是对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意见,可以在有关会议上发表,也可以整理成书面意见直接送交大会秘书处,不要作为议案提出。五是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人大代表行使选举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广义地说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在行使选举权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了解法律规定的哪些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由代表选举产生,哪些人员由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以准确的行使选举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上一级人大代表。乡级人大选举产生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决定任命。决定任命的程序是: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这些人选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提交大会由全体代表进行表决。以上各项职务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被决定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予以任命。选举和决定任命,相对于代表行使职权来说,其区别是:选举时,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可以另选他人;决定任命时,代表只对候选人表示同意或者反对,不能另提候选人或者另选他人。

第二,要了解选举中各个职务的差额选举比例是多少,以有效地行使选举权。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有关副职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差额比例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县、乡两级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差额比例为三分之一至一倍。了解了这些差额选举的比例,人大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则无效。

第三,要熟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程序,依法严肃、认真地提出候选人。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20人以上、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人员的候选人。代表在提名候选人时应该注意:一是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名人数要符合法律规定。同一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都可以联合提名候选人。二是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是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三是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可以少于应选人数,也可以等于应选人数,但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四是提名人应当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人大代表应以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人态度,代表人民的意志,认真负责地提名、投票,极为慎重地行使好选举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选举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人大代表怎样提出询问?

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等进行审议时,如有不清楚的问题,需要了解的情况,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说明或者作出回答,即提出询问。询问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进行审议和表决。

代表在提出询问时应注意:

(1)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2)询问提出的时间应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

(3)询问的内容应该是针对所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中不了解、不理解的问题。

询问提出以后,被询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熟悉有关情况的负责人员回答询问。例如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一些地方人大的议事规则,也在这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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