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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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考试题型:一、判断题(5×2′=10分)二、单项选择题(15×1′=15分)三、多项选择题(5×2′=10分)四、名词解释(4×4′=16分)五、简答题(3×8′=24分)六、案例分析及法律文书写作(25分)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对基于行政权的运用与行政职能的实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行为: 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3.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4.行政程序: 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所遵行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以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6.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7.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惩戒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相对人金钱或其他财产的行为。

10.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1.行政诉讼: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3、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驶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4、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7、行政赔偿:国家刑侦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8、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9、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③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④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⑤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⑥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①参政权利②收益权利③自由权利④受平等对待的权利⑤程序权利义务:①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即不得妨碍、扰各种行政权力依法正常行使的义务..②配合行政主体的正常行使有权力的义务;如对行政主体行使调查举证权具有配合的义务..③服从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义务..④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①许可法定原则:该原则要求无论是行政许可的设定还是行政许可的实施都应该依法进行..②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③高效便民原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该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以求方便申请人..④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已近生效的行政许可4、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1受案标准:①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②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③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2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我过基本上采取混合的方式..①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诉讼受案的基本界限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的规定③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应当受案的一系列具体行政案件..6、行政处罚的种类:①申诫罚②财产罚③能力罚或资格罚④人身罚..另外还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执行拘留..论述题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和有效性三个特点..一、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原则:1基本内容:①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以保障公民一方合法权利和自由为主导..②行政法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一方权利和自由..③对因行政活动而受到侵害的公民等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2平等原则:①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②国家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对于任何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人而异;应当秉公执法..③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信赖保护原则:①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受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构架、实惠公共利益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④行政机关依前述理由撤销或者改变其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应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二、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①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②法治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③法治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④法治原则表示法律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无所偏袒三、正当程序原则:1公开原则:①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公开②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公开③行政权力运行的结果公开2公正原则: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3参与原则:收到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述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四、行政效益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要以较小的经济耗费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1行政法律制度应符合效益要求:①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要体现效益精神②行政程序法要考虑效率要求③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要求考虑成本效益④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也要符合效益精神..2行政立法要重视成本效益:①要合理划分行政立法权②明确行政立法的过程和行政立法的技术要求③行政立法要考虑时效性;不能久拖不决..3行政管理及服务活动要体现效益3行政管理及服务活动要体现效益五、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比例原则: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①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受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构架、实惠公共利益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④行政机关依前述理由撤销或者改变其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应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名次辨析题1、行政复议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联系:①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大多数案件均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的从例外②复议前不终局:1对纳税争议2自然资源权的确认3反垄断行为③复议选择但终局:1对出入境处罚不服2省部级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④复议前置且终局: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的缺人性行为但是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作出的复议决定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行政活动;适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属司法活动..适用司法程序2审理机关不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机关是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其适当性4审理方式不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行政诉讼一般采用开庭审理方式5审级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一级复议制;行政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作为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依法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出的终审判决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2、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行政法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除国家的立法、司法(检察和审判),军事职能之外的国家的组织管理职能。

特征:(1)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2)由依法组织的主体运作;(3)行政活动具法定性和裁量性;(4)表现方式多样性。

2、行政权: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的,包括管理公共行政事务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特征:(1)直接性和主动性;(2)公益性;(3)扩张性;(4)优益性:优先性和收益性。

3、行政法:行政法既含管理法,也包括控权法,是规范行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形式上的特点:①没有统一法典;②实体和程序合体;(2)内容上的特点①公益优先性;②行政权主体优越性;③在内容上体现多样性和发展性,及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一体性。

4、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在的表现形式,即法源。

(1)宪法的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的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和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①行政法规:国务院;②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粮监会);③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市的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①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5)法律解释(6)国际条约与协定5、法源性和非法源性的区别:法源性的基本条件::(1)是否具有创制性(2)能否成为评判行为的依据6、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行政法对行政关系的调整和确认,因国家行政权的行使而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具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国家行政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

公共行政又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是从行政的主体,实质行政是从行政的执行和管理的性质进行的界分。

形式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行政机关的活动除了行政活动之外还有民事活动等其他活动,因此,行政法研究的行政是形式行政为主,实质行政为补充。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为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的规范赖于生存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

内容上的特点为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容易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含行政监察机关、审计监督机关)、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决定、公布、解释。

●起草部门→送审稿→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送审稿→几个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实践中规章也采用“实施细则”、“规则”的名称。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公布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省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其法制机构向国务院和本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重点

一、法律保留原则(不属于的)是指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范围内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根据,否则便不可作为。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二、行政主体的概念(简答题)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职权,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责: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总理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部级正职—部长、省长省部级副职—副部长、副省长厅局级正职—司长、厅长、市长厅局级副职—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县处级正职—处长、县长县处级副职—副处长、副县长乡科级正职—科长、乡长、镇长乡科级副职—副科长、副乡长、副镇长四、职务的取得(选择或填空)1.公务员的录用(考任)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包括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录用程序: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试用期限: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1、积极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消极条件:(1)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未曾被开除公职(3)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与的其他情形3、回避(选择)近亲回避: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地域回避: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近亲属利害关系的离职回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在形式上的特点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在内容上的特点表现为: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5.形式多元。

6.内容广泛、易变。

7.效力多元。

8.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9.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三、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而言,其作用就是: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

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四、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法国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确立的。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2)在行政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2.德国行政法德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

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

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含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德国设行政法院,但德国和法国不同,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内的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1、行政法得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得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得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得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得渊源及其制定主体:(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得市、经济特区市与国务院批准得较大得市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得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得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得市、经济特区市与国务院批准得较大得市得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3、行政法律关系得概念、特征、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得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得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她各方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就是恒定得;(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得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与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得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得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得组织或个人;(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得权利义务;(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得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得对象或标得.4、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义务得决定.具体要求: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职权,即职权法定;B、依法得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C、法律优先,在依法得规定进行行政活动得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得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所属机构(如部和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名词释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9、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10、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1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区别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实施行政法范畴。

3.1比例原则:兼顾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包含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3.2平等对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情况做出相同的对待,不相同的的情况做出有差别的对待;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4.行政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5.行政委托: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6.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7.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8.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强制:9.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目的,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调查取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9.2行政强制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最新精装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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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一、填空题1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3.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的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5. 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6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_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特殊,性的特点。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8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乡四级。

9•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是一一乡镇人民政府一一10•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1.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以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_、行政执法行为_和行政司法行为_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_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单方行政行为_与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12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3. 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一类是授予职权。

14. 行政职责隹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5. 按照行政机关所辖区域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16.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行政法律事件_和行政法律行为二17.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个人身份_和公务身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形式渊源(1)宪法a.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b.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c.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d.关于国有经济组织、基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2)法律法律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

(3)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a.行政法规b.行政规章或称部门规章c.地方性规章或称地方政府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他法源:(1)国际条约和协定(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1)判例法(2)法的一般原则二.依法行政原则可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内容:(一)法律优位原则(1)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2)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法律保留原则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职权,必须做到客观、适度,符合人类理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内涵:(一)平等原则。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对待。

(二)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妥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均衡原则四.信赖保护原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适用:(一)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在一般的意义上指行政权力的承担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一)1.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地域)管辖。

2. 下列行政处罚种类中,属于人身自由罚的是(行政拘留)。

3. 公务员一经任用,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这属于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4.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方式的是(行政机关委托某特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能)。

5.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6. 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7.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8. 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被称为(行政主体)。

9. 公务员执行公务,有法律规定情形时应当回避。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任务艰巨预感到难以完成的应当回避)10.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1. 行政程序法上设立的下列制度,哪一项主要不是为了体现行政效率原则的?(回避制度)12. 关于行政复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14. 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中的(拘束力)。

1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16.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具体要求: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5.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7.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

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

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⑴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⑵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

⑶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0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机关、企业、团体等的执行和管理职能。

2、公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活动。

3、行政权: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位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交通、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4、行政法的特征: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③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5、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a依法行政原则;b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c越权无效原则;d信赖保护原则。

6、行政法的程序基本原则:a正当法律程序原则;b行政公开原则;c行政公正原则;d行政公平原则。

7、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8、行政主体: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9、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

10、行政机关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有三种身份和地位:①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②行政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即为民事主体,此时的行政机关与对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它们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③行政机关在受另一个行政主体管理而处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权地位时,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此时的行政机关是处于相对人的地位而被另一个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所管理。

11、我国现行的行政机关的体系:①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局等);②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省、直辖市,县、县级市及市(指设区、县的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③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④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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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具体要求: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具体要求: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B、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发了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即合目的性;C、所采取的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适当性、最小损害性;D、不得任意迟延或不作为。

(3)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力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

具体要求:A、行政公开,包括行政活动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情报信息资料公开等,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B、行政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当回避,防止出现行政偏私,保障行政公开;C、说明理由;D、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E、不单方接触;F、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

(4)便民高效,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要求:A、严格遵守法定时限;B、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讲究信用信守承诺、保护相对人信赖。

具体要求:A、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后不得随意改变,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B、如因公共利益特别需要或其他法定原因确需改变,必须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C、因为改变而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要给予公平补偿。

(6)权责统一,指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统一。

具体要求:A、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B、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完善追究责任的机制。

5、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范围: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2)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3)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职权性)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性)。

6、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1)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是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行政机关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2)行政主体包括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三个部分;(3)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身份是机关法人,属于民事主体。

7、法定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区别:(1)是否需要法律依据。

法定授权的组织,授权必须有法定依据,若授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则应当视为“委托”;受委托的组织据,除法律特别规定,不需要法定依据。

(2)是否享有行政职权。

法定授权组织在经授权后自身享有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在经委托后,并不因此获得法定的职权,仅享有该职权的行使权。

(3)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

法定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行事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

(4)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法定授权的组织由自己依法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受委托组织不承担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后果,而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8、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针对的相对人是否特定。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是否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受行政法规范约束的程度。

(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能否在没有行政相对人申请时主动实施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成立是否需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6)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否附有一定的条件。

(7)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8)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

(9)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待自己法定职权和职责的态度。

(10)平时行政行为与紧急行政行为。

实施行政行为背景条件。

9、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成立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2)行政行为的本质必须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4)行政行为在外观上必须具有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一定的存在形式。

合法要件:(1)行政主体合法;(2)行政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适当、真实和明确;(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

10、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通常表现为某种特定的法律拘束力和强制力。

(1)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又称不可改变力,是指已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3)拘束力,是指已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是指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11、行政行为的失效: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可因下列情况丧失法律效力:(1)撤销;(2)变更;(3)废止;(4)终止;1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且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具体规范中的基本准则。

(1)程序法定原则;(2)公开原则;(3)参与原则;(4)公正原则;(5)效率原则;1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2)告知制度;(3)调查制度;(4)听证制度;(5)说明理由制度;(6)辩论制度;(7)回避制度;(8)职能分离制度;(9)情报公开制度;(10)不单方接触制度;(11)时效制度;(12)行政救济制度;14、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15、信赖保护原则:包含三层意思:(1)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并生效,非有法定事由和非因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2)行政机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改变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第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且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6、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17、行政许可的设定权:(1)法律的设定权: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以适当限制;(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A、在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B、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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