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第一章: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合同的分类1.3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2.2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2.3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3.1 保险人的义务3.2 投保人的义务3.3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4.2 保险利益原则4.3 保险公平原则4.4 保险诚信原则第五章:保险法的基本制度5.1 保险责任制度5.2 保险赔偿制度5.3 保险纠纷解决制度第六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保险合同争议的类型6.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6.3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第七章:保险法律责任7.1 保险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2 保险合同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7.3 保险合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8.1 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2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3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保险监管制度9.1 保险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能9.2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9.3 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十章:保险法的适用与司法解释10.1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0.2 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10.3 保险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和难点解析一、保险概述补充说明: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集中风险并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以减轻个人或企业在风险发生时的财务负担。
保险的功能:包括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经济补偿、事故预防和社会管理等功能。
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不同特征,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长期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客体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补充说明: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条件、双方协商确定保险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等步骤。
对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
对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保险法是指规定保险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对于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是指规定保险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保险法一般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 保险法的作用保险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如索赔权、自由选择保险权、知情权等,能够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规范保险市场: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进行了规范,能够有效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 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3.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否则被保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隐瞒或虚报保险信息。
4.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1) 国内保险:保险法适用于国内保险公司的保险活动,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
(2) 国际保险:保险法适用于国际保险公司在我国的保险活动,包括国际人身保险、国际财产保险等。
(3) 保险业务:保险法适用于各类保险业务,包括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等。
总结起来,保险法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的重要法律法规。
保险法学百科
保险法学百科保险法学百科:保障风险促进社会稳定保险法学百科是一个以保险法为核心内容的知识库,涵盖了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条款解释等内容。
保险法学百科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全面、系统的保险法知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保险法,保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保险法是一门研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及其监管的法律学科,是保险业运行的基础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保险法学百科对保险法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详细解释,并介绍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价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确保了合同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性。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和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保险法学百科对保险合同的要素进行了详细介绍。
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保险金等。
保险法学百科对这些要素的定义、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行了解释,帮助人们理解保险合同的结构和内容。
同时,保险法学百科还对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介绍。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有自己的解释规则。
保险法学百科通过案例分析和解释,帮助人们理解和运用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以保护自身权益。
三、保险公司及其监管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的核心机构,保险法学百科对保险公司的组织、经营、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本金要求、监管要求等都是保险法规定的内容。
保险法学百科通过解释和案例分析,帮助人们理解保险公司的运营机制和监管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保险法学百科还涵盖了保险法律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解决、保险监管机构等方面的内容,帮助人们全面了解和应用保险法。
保险法学百科的创建和更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为了保证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险法学百科的维护者需要定期更新内容,及时反馈读者的意见和建议,并与相关法律机构进行合作,确保内容的及时性和权威性。
总之,保险法学百科的建立有助于提高人们对保险法的认识和理解,帮助人们合理运用保险法保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保险的公正原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承保、给付服务,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关系接受者在平等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公平地享受保障服务和经济利益,为此,要求保险人要有正义、公平的保险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被保险人。
2、责任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责任。
对于投保人来说,要求其缴纳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事故等;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则要求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如保险财产损失的核实等。
3、共分享原则: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两者来说,共分享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存在期间,二者要负起分摊风险、分担责任的义务。
按照共分享原则保险公司将责任分散,因此又称为分散原则。
4、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互有相等的责任,即双方应有同等的收获和同等的约束。
此外,保险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两方都是自愿参加保险合同的订立,两方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应当受到同等的约束。
5、转移风险原则:投保人同意将某项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即为转移风险原则。
根据转移风险原则,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全部或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以达到被保险人无后顾之忧的目的。
6、自愿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任何人接受保险合同,且只有在有完全衡量自愿自由作出选择前提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才能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任何形式的自愿性被剥夺等行为,都是违反保险法的。
7、尊重承诺原则:尊重承诺原则是指遵守保险合同,道义上要求双方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承担义务,应当尽到尊重保险承诺的原则,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绝不允许任何一方发生背信行为。
8、实质原则:实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立约定的责任不能因为审查发现合同中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差异而得到放弃约定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为双方设立的,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内容,不能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内容与实际情况差异的影响。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初始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经济利益,没有经济利益,保 险关系就不成立”的原则。它是保险法首要的基本原则。产生于1745年英国的 海商立法。 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 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 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它与保险利益原则一样,也 起源于海上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又称为“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 害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范围内,以实际损失额为基准, 在分析保险利益之有无与多少的前提下,考虑给付保险金。 近因原则:当一个保险事故由多个原因共同造成时,应当以其中具有支配力或 一直有效的原因作为事故的原因,而不能以其中非具有支配力或非一直有效的 原因作为事故的原因,当然就更不是指生基本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 受的经济损失后,在保险人赔偿范围内,保险标的的有关权利应当转 移给保险人行使。它是从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的一个原则。 代位追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分摊原则:是从损失补偿原则下的重复保险事实中派生出的一个原则。 即保险公司对重复保险的受益人进行赔偿时,只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并在多个保险公司之间分摊,并不单独按投保金额赔偿。它实际是对 重复保险投机行为的限制。 与代位追偿一样,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 保险。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是指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社会保障和保险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体公民的全面发展。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法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普遍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公民,不论其社会地位、职业或收入水平如何。
这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待遇。
因此,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应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
二、公平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公平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公正合理,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保险法应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确保各个社会群体在社会保险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采取差别化的政策和措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三、权益保护原则社会保险法的权益保护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保护参保人的权益,确保其享有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应确立明确的权益保护机制,为参保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保护其社会保险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应加强对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管,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可持续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可持续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具有可持续性,能够长期稳定地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制度应建立在可持续的基础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和充足。
为此,社会保险法应设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控,防止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五、灵活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灵活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体需求的变化。
社会保险法应允许适当的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体需求的变化。
同时,社会保险法应鼓励创新和改进,提供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社会保险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试题及答案(解答仅供参考)第一套一、名词解释1. 保险法:保险法是规定保险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3. 投保人:投保人是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申请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4. 保险人:保险人是在保险合同中承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通常为保险公司。
5. 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和计算,并决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金额的过程。
二、填空题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______原则、损害填补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
答案:保险合同自治2.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______具有保险利益。
答案:自己、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人3. 在保险合同中,______有义务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
答案:投保人4.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一般属于______。
答案:保险人和投保人5.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______。
答案:保险人三、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哪一项不具有保险利益?A. 自己B. 配偶C. 朋友D. 子女答案:C2.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A. 保险金额B. 保险期限C. 保险费D. 投保人的年龄答案:D3. 在保险合同中,以下哪种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A.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B. 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C. 受益人变更D.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标的的管理义务答案:A4.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知保险人?A. 立即B. 24小时内C. 48小时内D. 合理时间内答案:D5.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A.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B. 投保人因疏忽未告知重要事实C. 被保险人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D.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答案:D四、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A.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B.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C. 被保险人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D.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答案:A、B、C、D2. 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A. 投保人B. 被保险人C. 受益人D. 保险人答案:A、B、C、D3.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A.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了保险人B. 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C.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D.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了必要的证明和资料答案:A、B、C、D4. 下列哪些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A.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B. 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C. 受益人变更D. 保险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答案:A、D5. 以下哪些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A. 保险标的B. 保险责任C. 责任免除D. 保险期间答案:A、B、C、D五、判断题1.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成立。
保险法基本原理
保险法基本原理保险法基本原理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三)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
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一. 保险法概念和特征:保险法是指用于调整和规范保险法律关系、保险业务活动以及和保险业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主要调整以下社会关系:保险公司同客户之间的关系,即保险人同被保险人的关系;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关系;其他关系,指某些与保险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如保险企业之间的再保险关系等。
三.保险法基本原则1、最大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主要体现为告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第1款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义务和第36条第1款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综述
☆确认保证:
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事项存在或不 存在的保证。
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时健康状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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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保证内容在合同中列明。
☆默示保证:
不在合同列明,但是习惯 默认或公认。多用于海上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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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旦违反: 保险合同失效
拒绝赔偿给付 除人寿保险,一般不退保险费
庭审中,关于“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争论, 张宏雷认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根本是完 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被告自始至终从未“解除”过和 原告之间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 司只出具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在合同上签注 了“合同效力终止”印章,但根据《合同法》第91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7种,合同解除只是其中原因之一, 比如,履行合同理赔完毕也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本案所有证据表明:被告中国人寿既没有进行保险理 赔,也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就单方面宣布“合同效力 终止”,是保险公司自己放弃了合同和法律所赋予的 在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根据《合同法》 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 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知
○告知的含义 :指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告知的内容: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狭义告知) (广义)投保人的告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通知)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通知)
保险人的告知:条款内容及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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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陨落后的遗憾:投保应如实告知具体情况
2003年,轰动香港娱乐界的新闻是天后级大姐大——梅艳 芳的陨落。而事隔一年之后的2004年,轰动香港保险界的传 闻也与这位巨星密切相关。 原来,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 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 顾家孝顺的梅艳芳得知自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 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 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 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 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没有 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 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二、保险作用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
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
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考试知识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考试知识点第二部分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017 年单选题、判断题;2020 年单选题)(一)最大诚信原则1.基本规定2.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的解除此以外、等”兜底条款的方式出现。
【举例】2018 年 5 月 1 日甲为儿子小甲购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代理人乙只大致询问了“小甲这几年得过什么大病”,得到甲的否定回答后,并没有逐项询问健康调查问卷上的全部内容,健康问卷是乙代为选答的,甲并没有仔细阅读,只是在投保书上签字。
2020 年 4 月 15 日小甲因患脑瘤死亡,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载明:(1)小甲在保险合同成立的 10 年前曾患先天性心脏病,并接受过手术治疗。
(2)小甲自 2018 年 10 月左右头部开始出现无明显诱因的持续性胀痛…双方因保险理赔发生争议:保险人认为投保人甲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甲认为自己已经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思考 1】“假设”保险人可行使解除合同权,则应于何时前行使?『正确答案』【思考 2】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说小甲这几年没有得过什么大病,是否构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正确答案』合同签订日为 2018 年5 月1 日,医院病历记载头疼开始日为 2018 年10 月,因此甲在签订合同时,回答小甲这几年没有得过什么大病,并不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思考 3】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告知乙小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是否为故意隐瞒?『正确答案』保险合同上记载的小甲的健康状况虽然不属实,但并非甲故意隐瞒。
甲仅仅是在合同上签字时未对合同记载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签字,其过错属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思考 4】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该重大过失并非造成小甲死亡的原因(不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单选题】(2020 年卷 3)张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时,隐瞒李某健康状况。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案例
1、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于带有射幸性质和容易诱发赌博危险和道德危险,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该条款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遵循特殊有效要件,即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意在防止此类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为图谋高额保险金而诱发对被保险人生命不利的危险。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而主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业务方面较投保人更为熟悉,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地位。
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告知等一系列义务,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明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同无效,应明确告知投保人或催促被保险人以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使保险合同有效。
如未能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也应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费退还。
但保险人在明知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仍照常收取保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理由拒绝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中,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予以收取,投保人、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保险合同成立,并信赖投保的目的已经达到,认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补偿。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且损失数额确定。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订立:在保险实务中,当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 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 章后,保险合同及告成立。
生效:(案例)
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 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讨保费 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末带够,因急于出车, 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将 保险单带走(当时在保险条款上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 的条件)。 但事后高某并末如约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一直末收到保 费。到今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 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 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 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额赔偿或者给付办 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 不 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 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 %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 /article.jsp?oid=87 3845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005年,原告王松花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微型面包 车,并于同年4月在被告下属的金堂营销部投保,约定车 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营销部出具的综合保险单也 载明:此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01年4月;车辆损失险: 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等,并约定保险 期限为1年,且为不计免赔。
3、近因原则Βιβλιοθήκη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损害结果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 关系时,保险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给予赔偿 或给付。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8弃权Βιβλιοθήκη 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 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
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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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即对 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 率有影响的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作出表 述。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存在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的可能。
案例4
2006年8月1日,李女士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额为18万元。2009年2月,李女士因病住院 治疗,经检查确诊为癌症,属于保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09年10月,李女 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 李女士在投保前一年内频繁去医院检查, 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一事 实。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 同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李女士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8万 元。
新旧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是询问告 知,并规定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为了 追求业绩,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问题进 行询问。也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时 隐瞒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 司未询问则往往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也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 保人就保险标的情况进行书面询问;对于投保人来 说,一旦保险公司询问,则应如实告知。
依照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将投 保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新保 险法还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旧保险法却没有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不利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使保险合同一直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态之下。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
保险产品创新及其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保险产品创新的类型与特点
介绍保险产品创新的主要类型和特点,如个性化定制、跨界融合等。
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风险识别
分析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如合规风险、合同风险、监管风险等。
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探讨如何采取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保险产品创新的合法性和稳健性,如加强 合规管理、完善合同条款、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等。
变更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重要事项变 更,如业务范围、公司章 程、股权结构等进行审批 和备案管理。
终止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解散、破产 等终止事项进行监管,保 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
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管
业务范围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明 确规定,禁止超范围经营和非
法竞争。
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
对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进行 审核和备案管理,确保产品的 合法性和公平性。
件方可成立。
合同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当 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保险人 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承
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投保人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缴纳保险费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等义务。
01
明确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和范围,探讨如何对互联网保险进行有
效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02
分析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特殊要件,如电子签名、电
子保单等的法律效力问题。
互联网保险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保险是指一种风险转移的经济行为,它通过合同方式,使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并以保险费作为交换条件。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保险参与方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了解保险法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些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活动的法律依据,它包括以下要素:1. 投保人:指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保险人:指作为合同标的,由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保险人:指承担被保险人风险,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后给付保险金的机构。
4. 保险标的: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财产或利益,可以是财产、人身、责任等。
5. 保险费: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的费用。
6.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生效和到期的时间段。
7. 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二、保险法原则保险法依据以下原则来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活动:1.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2. 平等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各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3. 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公平,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 个人风险原则:保险合同仅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的风险,不能涉及其他人的利益。
5. 最大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尽量减少损失,并享有得到最大利益的权利。
三、保险法的要点保险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解释: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
2.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3. 保险责任和赔偿: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
4.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在收到赔偿申请并核实后,应及时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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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导航】保险法的原则
考点1.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义务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提示: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告知义务拒赔,法律对此严格限制,具体体现为四个“限于”:A限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B限于重要事实,即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确定费率(风险评估)的事实。
C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询问告知主义,not主动申告)
D限于投保人明知的有关情况(超纲)
补充1: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
■无具体内容,不属于询问范围,无告知义务;
■有具体内容,属于询问范围,有告知义务;
例如:
■您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无具体内容)
■您是否曾有过身体检查结果异常?(无具体内容)
■您是否患过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脑血管疾病(有具体内容)
补充2: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风险评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是合同无效/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