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一)弥补亏损相关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就形成了企业当期税收口径上的亏损。
在以后的规定年限内,如果企业当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可以扣除所得减免后的金额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规定。
(1)《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
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
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当年亏损额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当年亏损额摘要:1.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概述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依据及内容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方法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作用及意义正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用于反映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情况以及弥补亏损的明细情况。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概述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一部分,主要用于记录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的亏损额及弥补亏损的明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报这一表格。
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依据及内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等。
在填报时,企业需要根据这些依据,详细填写本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 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方法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时,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表,确定本年度的亏损额。
2.其次,在本表中填写本年度的亏损额,并将其与前5 年度的亏损额进行汇总。
3.然后,计算出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4.最后,将上述数据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上报。
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作用及意义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企业更好地了解自身的亏损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同时,该表还能为企业提供一个全面了解自身税收状况的窗口,有利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管理。
总之,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随着经营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等问题,企业的营利能⼒受到很⼤的考验,有些公司会出现亏损。
如果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弥补前年度的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1、⼀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
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与免税项⽬之间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减计收⼊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也不得⽤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所得抵补。
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与免税项⽬不能盈亏相抵。
⽽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与免税项⽬,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所得与优惠项⽬所得。
因此,计算应税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所得,不管免税项⽬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所得。
例如,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应税项⽬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笫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活商誉)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中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折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按木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中报。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中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子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第五条企业己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己按木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七个方法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七个方法一、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其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
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虽然审核取消,但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刊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人士从公告的制定原则和背景出发,对其进行全面解析。
因篇幅所限,本刊将分两期刊登,敬请读者关注!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由于该文件是一个实体性文件,只解决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条件问题,没有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在损失具体认定过程中,税企双方经常出现争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公告内容十分丰富。
它不仅涉及税收征管制度,还涉及会计处理、法律政策及经济领域各项业务活动,因此,实践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政策条款和问题难以准确把握。
实际上只要了解25号公告关于资产损失认定所蕴含的税收原理,对条款的理解,就会很容易。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业务的发生和现金(货币)结算(收付)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即存在现金流动与经营活动的分离。
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是以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国税发2011 25号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颁布时间:2011-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有关规定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
〔1997〕189 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
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
长不得超过五年。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
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
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
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
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损。
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
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
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国发〔2004〕16 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
补亏损的审批项目已被取消!
二、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文部门:发文时间:2011-3-31编辑时间:2011-4-17实施时间:2011-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所属行业:所属区域:阅读人次:2089评论人次:2页面功能:【字体:】【】【】 ? 分享到:发文内容: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注意事项及相关文件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注意事项及相关文件一、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其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
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虽然审核取消,但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浅谈企业经营性亏损弥补的三种方案
浅谈企业经营性亏损弥补的三种方案浅谈企业经营性亏损弥补的三种方案●张欣许慧萍刘冰/文企业在发生经营性亏损时,由企业自行弥补,在一定堡出旦窒盟纳—垂_乇鲍二免税星匾旦.—通宜,至重的壅塞_有三韭.1r二是J习蜃廛盈至I塑歪;三墨旦丛生塑I通签Li_三墨丛全坐噩垒金公积金弥补.本文就此三种弥补亏损的方法及适用范围,壁县堡廛旦箜进行简要闭一,对企业经营性亏损三种弥补方案的理解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不得超过五年是指从发生亏损的纳税年度的次年开始算起,逐年延续,五年内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结转年限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核算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扣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对于超过了规定年限后,仍有部分亏损未被弥补,则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进行弥补.用税后利润弥补往年亏损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得扣除亏损余额.在会计核算中,也无需进行特别的处理.由于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已经通过"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本年利润"核算.金额作为相关账户的期末余额,当年实现的净利润通过"本年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核算,可以将其账户的期初余额, 自然抵销.豳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由公司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企业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在会计核算中, 冲减当年盈余公积,调整利润分配.二,弥补亏损的顺序《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通常只设定了弥补亏损的方案,而弥补的顺序却未明文规定,根据对法规和准则的通读和分析,笔者对弥补亏损的顺序理解如下:一是以前年度的亏损在规定的期限范围之内,直接冲减当年应税所得额.二是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超出抵税期限后仍有余额,且亏损额小于当年累积法定盈余公积金,则通过盈余公积金弥补.三是用税后净利润来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净利润弥补亏损.以补亏后的金额,作为当年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四是用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否则直接用税后利润弥补.三,案例分析例:某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按10%提取盈余公积.该企业2007年至2009年账面利润分别为一100万元,40万元,80万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o07年12 月31日,该企业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确定以后年度有足够的应税利润用以弥补当年亏损,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0~25%),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0贷:所得税费用——补亏减税2500002008年的利润全部用来弥补2007年的亏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40x25%),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10000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2008年12月31日,该企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认为剩余亏损无法用以后年度的应税利润弥补,则应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15000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50000CommercialAccounting2009?11?21期._—————————一殉关商,捩受劳夯又村的现金硬日现金流量表编制安分新●张焕敬/文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在一定期间内企业的现金来源,用途及现金余额变动的原因等信息,因此正确地编制现金流量表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质量至关重要.企业应采用直接法报告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即分类别,分项目列示企业的现金流量,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同时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将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以上三种现金流量中,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编制比较简单,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企业重要的现金流量来源,也是编制的难点.本文就"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编制进行简单分析,并举例加以说明.一,"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编制内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日,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包括: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本期支付的现金, 本期支付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购货退回而收到的现金应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一期末余额)+应付票据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一期末余额)+预付款项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一期初余额)+存货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一期初余额)±特殊调整业务若上述项目的发生额均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有关,该项目的确定则比较容易.我们只需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产生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为计算的起点,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和存货等项目进行余额变动的调整,即可计算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009年l2月31日,该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认为未来仍不能弥补往年亏损,则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20万元(80x25%).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2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00如果认为未来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所得来弥补往年亏损,此时应将2008年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5万元转回.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50000贷: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l50000同时用当年实现的利润来弥补2007年的剩余亏损15万元,余额5万元为当年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20000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50000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0如该企业2002年账面利润为一200万元,截止2008年损的期限已过,2008年只能以盈余公积或税后净利润来弥补2002年剩余的25万元亏损额.假设该企业2008年盈余公积累计为100万元,且股东会通过决议,可以用盈余公积来弥补,则应首先计算可以用来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的金额.会计分录为:借:盈余公积250000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25000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0000贷:本年利润250000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250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0000如果企业累积的盈余公积金为20万元,或者股东会未通过决议,则不可以用盈余公积来弥补,应直接用税后利润来弥补,假设当年税后利润为50万元,弥补25万元亏损额,其余25万元作为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当年应提取盈余公积金额为25x10%=2.5(万元).(作者单位:唐山学院)1月1日,仍有剩余亏损25万元,自]于用税前利润弥补亏责任编辑春霞CommercialAccounting2009?11?21期。
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所得税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2009]88号发文时间:2009-5-4 实施时间:2008-1-1(政策性文件: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011年25号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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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以及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税系统管理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企业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
纳税人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值,则为申报亏损企业。
如果企业当年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无误后,其申报亏损金额暂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
企业在申报期内自查办理重新申报,亏损金额发生变化的,应以变化后的亏损金额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
企业申报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检查,亏损金额发生变化的,应以查定后的亏损额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人5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需弥补亏损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作为备案管理: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台账;
2.弥补亏损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被弥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报告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4.对于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企业,应提供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前原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表和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协议。
纳税人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同《弥补亏损税前扣除台账》比对,逻辑审核无误后,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第六条纳税人用当年应纳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下列顺序依次弥补:
1.应税所得;
2.需要补税且比例较高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企业分利等);
3.需要补税且比例较低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企业分利等);
4.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5.其他免税所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可不再补税。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亏损和亏损弥补情况的检查:第七条
年度申报亏损企业必须列入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检查范围。
根据新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截止4月底前,汇算清缴检查应统一安排在4月底以后进行。
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当年亏损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亏损额较大、以及利润异常波动、涉及关联方关系的亏损企业应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对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弥补金额大小、弥补年限长短,以及分类管理的要求选取重点检查对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地调查了解亏损企业的真实情况,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并按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偷税的,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和亏损企业应分别建立《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台账》,对延续弥补亏损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经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检查或税务稽查后,以查定亏损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台账》当年度亏损额填列依据。
第九条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汇总填列《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情况统计表》,并进行逐级汇总上报。
月底前向省局报送。
6各地市《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情况统计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