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电建、中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 2〕10号),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强化电力行业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督管理效能;结合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3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安全培训是指为了确保电力工作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电力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应对各种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教育和培训活动。
为了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是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监督和管理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规程和标准;审核和批准电力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
二、电力安全培训机构的条件和要求电力安全培训机构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的一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电力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课程。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1. 具有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校,且有一定的教育、培训能力和资源。
2. 拥有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具备相关的安全培训经验和教学能力。
3. 掌握电力安全培训的基本教学方法和手段,并配备适当的教学设备和工具。
4. 拥有一定的培训场所和场地,能满足培训活动的需要。
5. 有较大的电力安全培训需求和市场需求,能够提供全面、及时的培训服务。
三、电力安全培训的内容和范围电力安全培训的内容和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电力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包括电力安全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的电力安全法规和标准。
2. 电力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包括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灭火、急救等方面的培训和学习。
3. 电力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包括电力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4. 电力事故案例分析和研究,通过电力事故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电力事故的认识和理解,提高电力安全意识。
四、电力安全培训的方式和方法电力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集中培训:由专门的电力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和开展的集中式培训,一般以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范本(2篇)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确保电力安全生产,根据《电力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电力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加强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各级能源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力安全培训计划第五条电力从业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制定年度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并报送所属地区能源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需要相匹配。
第三章电力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第八条电力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经过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认定。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应持续加强自身的培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应定期进行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如仍不合格,取消其培训师资资格。
第四章电力安全培训实施第十一条电力安全培训应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理论教学、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以满足不同人员的培训需求。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培训应通过专业的教材、讲义等资料进行教学,确保培训内容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应由持有培训师资资格的人员进行,确保培训的正确性和专业性。
第五章电力安全培训考核与评估第十四条电力安全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应围绕培训内容和要求,注重实操能力的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培训对象和电力从业单位,对达不到要求的人员应重新进行培训或限制其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电力安全培训规定的电力从业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电建、中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强化电力行业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督管理效能;结合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3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电力安全培训工作。
2. 培训计划:制定电力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和培训周期等。
3. 培训师资:要求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培训质量。
4. 培训教材:开发和使用电力安全培训教材,内容包括电力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等。
5. 培训评估:建立培训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培训工作。
6. 培训记录:培训机构和参加培训的人员要做好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结果等。
7. 培训证书:发放电力安全培训证书,对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进行认定和奖励。
8.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9. 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电力安全培训的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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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475号)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电建、中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10号),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强化电力行业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督管理效能;结合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经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它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它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危险性,使得电力工作是一项高危职业。
为确保电力行业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电力安全培训逐渐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促进电力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力行业工作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三、培训目标电力安全培训的目标是:1.培养电力工作人员行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掌握电力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掌握电力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及救援措施。
四、培训内容电力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力安全管理规定2.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电力安全生产基本知识4.电力事故发生原因及预防5.电力事故应急处理6.电力设备及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五、培训方式电力安全培训应采取企业内部及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以下方式:1.课堂培训2.实地观察学习3.模拟演练4.个人学习六、培训监督1.企业应建立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程序。
2.企业应建立电力安全培训档案,并做好培训记录。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七、罚则1.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电力安全培训的企事业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可以罚款。
2.对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或未经培训即颁发电力安全培训证明的人员,罚款。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如企事业单位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九、结论本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电力行业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为电力行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做出重要贡献。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 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__〕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 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 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 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023年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的目标是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其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确保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电力安全培训应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标准和规范,制定培训计划;(二)负责电力安全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三)组织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和检查;(四)协调解决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五)制定电力安全培训成果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六)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三章电力安全培训的主体和内容第七条电力安全培训的主体为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包括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等各个环节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二)电力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知识;(三)电力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四)电力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提升;(五)其他与电力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应根据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类、分级培训,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第四章电力安全培训的要求和措施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二)培训方式多样化,包括现场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三)培训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标准,确保培训环境的安全性;(四)培训师资队伍专业过硬,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经验;(五)培训过程记录完整,便于监督和评估。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电力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电力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形式可以是理论学习、操作训练、模拟演练等多种方式,并可以通过在线学习、线下培训等方式进行实施。
第五条电力安全培训应根据从业人员的职责、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电力安全培训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七条电力企业和机构应制定年度电力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限和负责人。
第八条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应包括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和培训计划,确保全员培训的覆盖率和及时性。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应结合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情况,分级分类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限。
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应充分考虑电力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
第三章培训实施第十一条电力安全培训应按照培训计划的要求进行实施,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师资力量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培训经验,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培训需求。
第十三条电力安全培训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培训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电力安全培训应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培训材料应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和掌握。
第十五条电力安全培训应加强实践环节和模拟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培训评估第十六条电力安全培训应进行效果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培训的质量和需求情况。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培训的评估结果和调查报告应及时反馈给培训负责人,对于存在问题的培训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246(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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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金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目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下列入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国能安全〔2013〕475号)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确保电力安全生产,根据《电力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电力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加强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各级能源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力安全培训计划第五条电力从业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制定年度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并报送所属地区能源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需要相匹配。
第三章电力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第八条电力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经过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认定。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应持续加强自身的培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应定期进行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如仍不合格,取消其培训师资资格。
第四章电力安全培训实施第十一条电力安全培训应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理论教学、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以满足不同人员的培训需求。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培训应通过专业的教材、讲义等资料进行教学,确保培训内容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应由持有培训师资资格的人员进行,确保培训的正确性和专业性。
第五章电力安全培训考核与评估第十四条电力安全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应围绕培训内容和要求,注重实操能力的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培训对象和电力从业单位,对达不到要求的人员应重新进行培训或限制其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电力安全培训规定的电力从业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2023年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提升电力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电力生产运营的安全可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电力生产、输配电设施单位及电力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实践操作,提高安全技能,提升安全素养,确保电力从业人员具备应对各类安全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标准和要求,统一组织和管理电力安全培训。
第二章电力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定资质,取得相关许可或者资质证书;(二)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国有独资,也可以是股份制、合资、合作等形式。
第七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与考核,确保培训师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八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对每位学员的学习成绩和培训记录进行详细记录,并保证学员档案的安全性。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提供培训相关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章电力安全培训内容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法律法规及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二)电力生产及输配电设施运行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三)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四)安全操作及工作程序;(五)事故案例分析和教训;(六)其他与电力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电力安全培训内容应根据不同岗位和职责的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和具体指导。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培训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周期性的修订和更新,确保培训内容始终与当前的电力安全风险相适应。
第四章电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第十三条电力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电力安全培训,完成相应的培训学时。
第十四条电力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相应岗位的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021年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2021年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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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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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培训内容和时间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大纲,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由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其更新:(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三)电力安全管理实践和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四)电力安全生产技术;(五)安全培训技能、方法等;(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三)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五)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危险因素;(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九)预防事故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十)有关事故案例;(十一)电力应急基本技能;(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其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培训。
第四章考核发证第十八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
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考核、发证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和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中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电力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二)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三)专兼职教师配备及持证情况;(四)培训大纲的执行和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二)电力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四)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五)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电力安全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五)将自身承担的电力安全培训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能保障安全培训所需费用的;(二)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一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电力企业从业人员,一经发现,严格执行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电力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相关负责人是指电力企业中主管、分管或者协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电力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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