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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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税总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7〕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附件:供参考税务行政应诉文书格式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29日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7〕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职责明晰、集成高效、运转顺畅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

第六条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统筹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正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税收执法资格综合测试卷(四)

税收执法资格综合测试卷(四)

税收执法资格综合测试卷(四)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正确选项的标号填在括号内。

)1.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体现出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之所以说税收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根本原因是( ) [单选题] *A.税收分配是特殊的市场分配方式B.税收分配是通过非市场方式实现的(正确答案)C.国家以社会财富所有者身份参与分配D.国家可以主导社会财务的分配形式答案解析:考察知识点税收的本质,之所以说税收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根本原因是税收分配是通过非市场方式实现的。

2.某建筑公司承揽一项工程项目,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完工后,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中3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另一建筑公司。

该公司这笔业务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 ) [单选题] *A.100B.70(正确答案)C.130D.30答案解析:考察知识点增值税差额销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根据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下列移送环节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的情况是( ) [单选题] *A.将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B.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C.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D.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向外单位投资(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均于出厂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移送继续加工环节不视同销售,但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向外单位投资的,移送环节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4.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直接全额扣除的是()。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税务机关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税务机关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税务机关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试行)一、为规范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税务案件集体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集体研究和处理税收案件的制度。

三、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税收案件集体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二)定案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三)案件的定性及依据是否准确;(四)案件办理程序和执法文书是否合法、规范;(五)案件审查部门所作初步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五、税收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为:(一)审理准备。

审理部门负责案件集体审理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审理对象、审理人员等。

(二)审理说明。

税收案件查处部门应说明案由、调查过程、主要事实、初步作出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理由等。

(三)审理决定。

审理小组成员在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合议,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1、同意税务案件查处部门的处理意见。

2、变更税务案件查处部门的处理意见,并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3、对因案件调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或理由不充分的,责成查处部门予以补正或撤消案件。

(四)审理终结。

税收案件审理终结后,审理部门应将审理记录交审理人员审查、签名后存入案卷卷宗。

六、税务案件查处部门根据集体审理的结论性意见,正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送执行部门执行,或者进行补正、撤消案件等。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现将《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通知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1年10月日印发打字:陈赛容校对:林敏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税收行政执法监督,提高税务案件查处质量,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7月12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1 适用范围适用于县局案审办和案审委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2 工作程序及要求2.1.1 县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对下列案件稽查局应填制《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随同案卷资料提交县局案审办复审。

2.1.1.1 查补税款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案件;2.1.1.2 查补税款在20万元(含)以上,且偷税比例达到10%以上的案件;2.1.1.3 特殊原因,需要降低行政处罚标准的案件;2.1.1.4 稽查局和其他单位、部门合议后要求提请县局审理的政策性疑难税务案件;2.1.1.5 县局局长确定的其他税务案件。

2.1.2 案审办审理工作程序2.1.2.1 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经办人清点、核对后在有关案卷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在审理台帐上进行登记。

案审办受理税务案件后,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案情复杂的税务案件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之内:A 增补证据和补查时间;B 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请示有关政策的时间。

2.1.2.2、案审办审理终结,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A 对属于案审委审理的案件,制作《审理意见书》随同案卷资料提交案审委审理。

B 对事实清楚,但相关证据欠缺或个别程序不到位、或《税务稽查报告》文字表达不清、应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或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定性错误、或数据计算错误、或处理意见不当等,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明不予采纳原因的,可填制《补证通知书》,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退回检查部门予以补正或补证,也可采取各种形式直接进行补正或补证。

C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案件存有疑点等需要退回检查部门重新调查认定的,填制《退查意见书》,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将案卷材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查,或者直接组织人员进行补查。

2.2.2 案审委审理工作程序2.2.2.1 审理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或其他形式集体审理税务案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导读:范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篇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2014年,我局继续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贯彻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坚持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对税务稽查过程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不断推进我局依法治税工作进程。

现将我局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重大案件审理基本情况2014年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4件,审理案件4件,占稽查部门本年查结案件39件的10、2%,审理后发回复查补正案件2件,改变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2件。

审理案件查补税款685、4万元,滞纳金88、2万元,罚款35、5万元。

今年审理的重大案件主要是稽查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的行业中达到标准的案件,2户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1户为矿山开采企业,1户为服务业。

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件,200万元以上的案件1件。

通过审理稽查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政策掌握不够,税款计算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掌握不够,运用税收政策有误差;取证资料、手续不完善,案件定性及数据计算不准确等。

二、重大案件审理基本做法保证相关人员会议审理的知情权。

每次召开审理委员会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外,对稽查局主查、主审人员一并列席会议,对重大案件涉及基层征管因素的基层局主管领导也列席会议,通过参加会议掌握情况,形成会议审理结果。

重大案件审理坚持把握好“四性”。

一是程序的合法性。

审理中对案件卷宗进行全面审核,以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证据的有效性。

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

三是依据的适用性。

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

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

全市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材料之六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增强和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察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增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辽国税发[2010]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必然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置决定。

第三条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局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

成员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进展处、督察内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察处、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制定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二)指导监督本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三)审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重大税务案件,并作出审理意见。

第五条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受理和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卷进行初审;(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三)汇总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四)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全面记录审理委员会各成员的意见,形成会议记要;(五)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六)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的执行情形,并向审理委员会报告;(七)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表、报告、总结等日常事务;(八)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市)局、稽察局查处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税务稽察案件,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交办或督办的案件;(二)应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要求,由税务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三)办案部门有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偷、逃、骗、抗税额合计在200万以上的案件;(五)查补税额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六)市局审理委员会以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案件。

政策法规科风险排查及防范措施

政策法规科风险排查及防范措施

重点涉权项目一:组织贯彻综合性税收政策1、风险环节政策贯彻环节2、风险岗位政策管理岗3、风险点及风险等级(1)政策解答不到位。

(中级)(2)没能有效贯彻各项税收政策,导致政策贯彻不到位影响正常税收工作。

(高级)(3)其他违背各项税收政策规定旳谋取私利行为。

(高级)4、风险描述(1)由于税收政策解答不到位,导致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

(2)没按照各项税收政策规定旳规定进行贯彻贯彻,影响了税收政策旳有效贯彻。

(3)为谋取个人或集体旳利益,违背了有关税收政策旳规定。

5、防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发票管理措施》及其细则及省、市局其他规范性文献和制度规定6、防备措施(1)加强各项税收政策及制度旳学习,强化法纪意见和责任意识。

(2)严格遵守税收工作流程,贯彻好各项税收政策,严格按规定解决好有关事项。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岗位人员树立健康、积极旳人生观、价值观。

(4)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增强工作责任心。

7、监控部门及人员主管领导、监察室、政策法规科及上级督察管理部门。

重点涉权项目二:承当机关有关规范性文献合法性审核工作1、风险环节规范性文献审核环节2、风险岗位规范性文献审核岗3、风险点及风险等级(1)未按照《税收规范性文献制定管理措施》旳规定,对机关制定旳规范性文献旳合法性进行审核。

(中级)(2)因税收政策掌握局限性,导致对规范性文献旳审核错误。

(中级)(3)因主观因素,故意对不合法旳规范性文献认定为合法。

(高级)4、风险描述(1)没有按照《税收规范性文献制定管理措施》旳规定,对机关制定旳规范性文献旳合法性进行审核,导致规范性文献制定失去监管。

(2)因对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充足,没有看出规范性文献中存在过错。

强化审理措施 促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精细化

强化审理措施  促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精细化

强化审理措施促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精细化近年来,我局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各项要求,牢牢把握案件审理这个中心环节,做深、做细、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促进了稽查工作向深度、广度方面拓展,充分发挥审理监督职能,加强了税务案件查处过程的监督和制约,提高案件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基本情况2006年以来,我局共审结重大税务案件32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结率占上年立案案件的11.3%,占上年查结案件的11.6%,审结案件共应补税、罚款728万元,其中补税48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的涉税犯罪案件11件。

经审理发回补证、重新调查17件,查增税额1500余万元;改变稽查部门处理意见12件。

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税法的严肃性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做法(一)规范审理程序。

一是规范案卷资料管理。

采取纸质卷宗与CTAIS征管系统电子档案同步,对案卷资料的移送、返还实行专人负责制,建立交接手续。

同时,严格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理工作,做到不拖、不压,提高了审理工作效率。

二是充分听取相关意见。

案审办对稽查局报送的审理案件进行严格的初审,对发现的疑点和问题作好初审记录,并及时同稽查人员、审理人员进行沟通、探讨,听取检查人员的阐述;对政策不明确的业务问题主动与相关科室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业务科室的意见或请示上级市局,提出拟处理意见,力求使所审案件稳妥高效。

三是规范补证程序。

案审办在初审过程中,对只需就有关文书稍加完善的有关细节,一一例出具体内容直接交稽查部门作进一步完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字不准的案件由审理人员通过CTAIS征管系统《补充调查通知书》的形式列明错误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经领导审批退回办案人员补证或重新调查。

四是坚持集体审理。

对所有案件,始终坚持通过案审会议进行集体审理,区局不定期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例会,事先由案审办将应审案件的违法事实、纳税人陈述意见、稽查部门审理意见、案审办审理意见及分歧意见等上挂区局行政管理系统会议平台,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委员会成员进行审阅,择时召开案审会议,对每一具体的涉税行为事实、证据、情节、处理意见和建议都进行充分讨论和表述,形成审理决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
公告(2021年第6号)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8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令修改),现将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予以公布。

【总页数】2页(P58-5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实施办法》的公告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202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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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下)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下)

5执行管理5。

1 业务概述执行管理,是指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交的结论性文书及相关资料后,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收款项,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制作《税务稽查案件执行报告》,以及与执行相关的其他工作。

执行管理包括案件执行任务分配、案件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案件解除中止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结案、案件回退、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等.5。

2 业务岗责执行实施岗,负责《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的送达和执行;负责期限内以及超期限未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入库工作;负责执行环节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相关措施的采取;负责向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负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责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负责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传递、反馈;负责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资料移交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归档;负责案件公告。

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件执行任务分配,以及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岗,负责本级检举奖励申请的受理、奖励通知的送达、奖励金的计发。

检举管理部门领导岗,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部门所属稽查局局长,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批。

5。

3 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5.4 业务流程执行管理流程如图5-1所示。

税务稽查初级试题(答案解析)

税务稽查初级试题(答案解析)

税务稽查初级试卷科室姓名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共30分)1.在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中,执法主体是( )。

[1分]A. 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B. 省、市、县(区)税务局C. 县级以上税务分局D. 所有税务机构我的回答:C正确答案:A教师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2.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规定,不属于税务稽查案件复查主要内容的是()。

[1分]A. 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B. 税务稽查案件办案工作纪律执行情况C. 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D.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我的回答:B正确答案:B教师详解: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规定,税务稽查案件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因此,税务稽查案件举报信息是否及时准确,不是税务稽查案件复查主要内容。

3.其他应付款是税务检查的项目之一,下列各项应列入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的是()。

[1分]A. 结转到期无力支付的应付票据B. 应付由企业负担的职工社会保险费C. 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D. 应付租入包装物的租金我的回答:A正确答案:D教师详解:应付租入包装物的租金应列入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

4.《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可以在提取企业电子资料原件时使用,其中“证据出处”还应填写()。

[1分]A. 计算机主机后计算机出厂号码B. 计算机使用者名称C. 计算机使用者名称和计算机主机后计算机出厂号码D. 计算机品牌名称我的回答:A正确答案:C教师详解:《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使用说明5.2014年6月,某企业购进价值为9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单选题]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江南博哥)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一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各项中,符合上述时限规定的是()。

A.15日内B.30日内C.60日内D.90日内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选题]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15B.30C.60D.90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选题]3.人民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该规定时限是()。

A.5日内B.7日内C.10日内D.15日内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人民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单选题]5.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日内起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日内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60;15B.30;60C.15:15D.90;30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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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2.税务稽查报告
3.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4.……
___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说明:
1. 本文书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材料征求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时使用。
2.“案件名称”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____提请审理的____(案件名称)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等相关材料发送你处(科、股)。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案件审理期间你单位可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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