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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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试行)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为加强村庄规划管理,保障村庄规划实施,增强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推进我县进一步依法依规实施村庄规划的调整及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村庄规划动态维护(一)村庄规划勘误1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村庄规划进行勘误及落实调整:(1)村庄规划同一成果内容在不同章节、图件不一致时,以法定文件为依据的校核更正;(2)因土地征用(征收)、道路实施等引起的地块边界微调的;(3)现状调研疏漏,不违反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的;(4)符合规划,但落图与现状不一致需要微调的地块;(5)其它需要进行勘误的情形。

2.村庄规划勘误及落实调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乡(镇)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村庄规划勘误及落实调整申请和方案;(2)县自然资源局对村庄规划勘误及落实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后的方案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3)公示后无异议的成果由乡(镇)提交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同步将数据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二)村庄规划修正1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村域建设用地总面积、村域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耕地保有量、林地保有量、湿地面积、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等)和底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开发边界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的前提下,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正:(1)因村庄集中建设区和弹性发展区调整置换,导致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2)符合村庄规划及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落实规划留白用地和机动指标,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3)因村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用地位置或者用地规模重大变化,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4)因土地整治、工程方案、道路设计等项目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5)因村域非建设用地用途转换,导致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6)除规划勘误、修编以外其它需要规划修正的情形。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发布部门】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31【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于2021年1月14日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21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31日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1年1月14日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与合理利用,维护传统风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具体包括:国庆乡么等村博别寨组,整董镇曼滩村曼滩组,整董镇整董村城子三寨(曼贺组曼贺井组曼景寨组)、曼宽组、曼坡组、曼畔组、曼稼组、曼景湾组等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的原则。

最新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资料

最新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资料

附件3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为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适用于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任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维护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村落风貌保护的关系。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完成以下任务:(一)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二)分析村落历史文化、人文地理与产业特色;(三)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四)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内容,规划发展项目;(五)制订保护和发展管理规定;(六)提出传统资源保护、村落发展及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二、总体要求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村民主体的原则,注重多专业结合的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政府、专家和村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保证规划成果的整体质量。

有条件的村落,要在满足本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基本内容包括:(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村落特色格局和风貌保护要求;(四)特色街区、特色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传统村落规划期限应符合所处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原则上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鉴于村庄规划的实际操作情况,可进行调整)。

三、传统资源调查与档案建立保护发展规划应对传统村落有保护价值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资源进行系统而详尽的调查,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编制云南省域范围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以下统称为村庄),组织编制规划,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原则)编制村庄规划,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城乡统筹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村庄发展目标和战略,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指导思想)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立足于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以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保护历史文化,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保障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村庄定义)行政村(也称建制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也包括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基层村(也称自然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

第六条(编制内容)村庄规划一般分为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行政村总体规划、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

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作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重要内容,一并编制,也可以先行单独编制。

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应一并编制所辖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条件有限的地方必须包含中心村和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

行政村与基层村重叠的直接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遵循标准)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云南省村庄建设与整治技术导则》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标准规范。

同时,要以上层次和同级法定相关规划为依据。

第八条(成果要求)村庄规划必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

农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办法

农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办法

农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农村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活动。

第三条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二)尊重历史、尊重传统、尊重自然、尊重人文;(三)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创新发展、共建共享。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传统村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重点、保护措施、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

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并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八条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规划期内,确需调整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九条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村落的历史沿革、现状和价值评估;(二)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保护原则和目标;(四)保护措施和实施步骤;(五)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策略;(六)保障措施和监管制度。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等进行认定,并予以保护。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现发布《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突出地方民族风格。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具体管理措施;(二)组织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村镇各项建设活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村镇工业、民用建筑设计,审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发、推广村镇建设新技术,组织村镇建设人才培训;(六)安排并监督使用村镇建设各项经费;(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

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

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附件3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为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适用于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任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维护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村落风貌保护的关系。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完成以下任务:(一)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二)分析村落历史文化、人文地理与产业特色;(三)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四)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内容,规划发展项目;(五)制订保护和发展管理规定;(六)提出传统资源保护、村落发展及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二、总体要求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村民主体的原则,注重多专业结合的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政府、专家和村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保证规划成果的整体质量。

有条件的村落,要在满足本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基本内容包括:(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村落特色格局和风貌保护要求;(四)特色街区、特色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传统村落规划期限应符合所处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原则上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鉴于村庄规划的实际操作情况,可进行调整)。

三、传统资源调查与档案建立保护发展规划应对传统村落有保护价值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资源进行系统而详尽的调查,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曹昌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编制要求-腾冲

曹昌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编制要求-腾冲

概述
历史文 化
价值综 述 现状分 析
保护整治规 划 重点地块 设计
保护整治规划图
2.3.4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措施 1. 措施与要求 • 根据历史环境要素的不同类型,参照上述建筑物及自然景观环境保护措施与要求, 根据具体类型与周边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保护规划成果 •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规划图
筑物的高度、形式、风貌及沿河两岸设置的各种设施等应与景观保持协调。

(3)维持公共空间的传统形态与功能:采用分散的、小规模的、多样化的开放空间 形式。公共空间内建筑小品的布设在风格、材质、色调、体量等方面应与周围环境 协调。

(4)维持村落主要天际线:根据村落整体风貌特征分析的成果,控制建构筑物的高
古村水系保护图
边及水面,确保池塘清洁。
2.3.3 传统建筑保护措施
1.措施与要求 • (1)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法》
要求保护。
• (2)历史建筑和建议历史建筑:按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 进行保护并改善设施。 • (3)传统风貌建筑:不改变外观风貌的 前提下,根据实际要求采取维护、修缮、 整治等措施并改善设施。
调查分析 建立档案
传统资源 调查分析
保护与发 展规划
保护规划 发展规划
规划实施 指导监督
二 传统村落保护
2.1 保护对象及总体要求
2.1.1 保护对象 • 传统村落的保护对象由《传统村落档案》中所
大类
保护内容分类 山体 水口 山水格局 农田 植被 河流 历史水系 水圳 池、塘 历史街巷
具体保护对象 老虎山、蜈蚣山、官山、狮子山等 上下水口、水口林、水口自然环境 湖洲及周边自然村所辖基本农田 安田村以北的林地,周边山体林地 沂江、古村两侧溪流 排水自然沟渠和人工水圳系统 村内的池塘、周边的青背、东坑等水塘 街巷建筑风貌、鹅卵石铺地、景观要素 习氏大宗祠、文名世第宅、习振翎故居等 8 处 民居 习六生民宅等12处 居安堂等3处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村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庄规划的实施;(二)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方案;(三)协助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农村建筑工匠;(四)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五)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规划——以香格里拉市海典村为例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规划——以香格里拉市海典村为例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规划———以香格里拉市海典村为例甘思雁(西南林业大学,云南昆明650000)中国是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国家,民族文化非常丰富,云南由于处在中国的边界,成为多民族聚集的典型地区,保存了不少传统村落,香格里拉市海典村传统建筑保存完好,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都比较丰富,是云南省典型的传统村落。

本文以海典村为例,探讨了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与传承的方法与措施,使村落得到合理开发,当地经济得到更有效的发展。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海典村较宽的道路为主轴,东北———西南走向,随坡就势布置农房,主道把整个村落有机、自然地串联在一起。

主道路面仍为土路,雨天十分泥泞,无法满足生产生活所需的便利交通。

2传统建筑海典村内建筑可分为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2种。

传统风貌建筑是村落内年代久远并能反映村落空间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

其他建筑主要是临时搭建的柴棚、储物棚、饲养棚等简易类建筑。

该村建筑主要建于20世纪50~70年代建筑和80年代之后。

建于20世纪50~70年代的建筑多为井干式结构,占建筑总面积的56%。

建于20世纪80年代后的建筑多为砖木结构,占建筑总面积的44%。

村内没有钢筋混凝土的现代建筑。

村内传统民居建筑质量分为好、一般、差3种情况。

建筑质量好的建筑主要是整体保存完好,仅有围护材料、建筑墙面或屋顶有少许残损,占建筑总面积的47.7%。

其中部分民居局部改用青砖、红砖加固,且进行不同程度的改建与扩建。

建筑质量一般的建筑主要指结构和围护材料基本完好,建筑的外墙面和建筑屋顶有较大破损,甚至有部分坍塌,此随着国家对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云南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宜居宜业宜游的“三清四美三宜”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以及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为了弘扬和传承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为了改善村落的人居环境,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1项目概况1.1区位条件海典村隶属于云南省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属于半山区。

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8号

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8号

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8号)《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9月14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5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镇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强化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三条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依据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符合统筹协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突出特色和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行业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镇规划分为镇总体规划和镇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镇详细规划包括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

第五条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镇、乡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镇区规划、乡驻地规划分别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第六条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乡规划期限一般为十至二十年;镇区(乡驻地)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七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规划编制资料的收集工作,相关单位应当提供规划编制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规划成果包含对应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第二章镇规划和乡规划编制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八条镇、乡规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突出特色、村镇建设用地向山地发展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统筹协调山坝空间布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方案征集管理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方案征集管理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方案征集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云南省城乡规划方案征集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6号《云南省城乡规划方案征集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9日召开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7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日。

特此公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26日云南省城乡规划方案征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城乡规划方案的征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项目需进行方案征集活动的,适用于本规定。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乡规划方案征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三个以上的设计单位或个人,以有偿方式征求、比选,从而获得最优方案、人员及其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征选人与参选人】发起方案征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征选人;响应方案征集的设计单位或个人为参选人。

第五条【项目规划师】具备相关经验与技能,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过程(即方案、成果、运行维护三个阶段)中为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技术咨询、驻场指导、协调沟通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方案征集第六条【征集类型】方案征集类型分为思路征集、初步方案征集以及完整方案征集,征选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征集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方案征集的基本内容要求】第八条【征集方式】征集方式分为公开征集、邀请征集两种。

公开征集:征选人面向社会公告,符合条件的参选人可报名参加;邀请征集:征选人以征集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及3个以上特定的参选人参加。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0年6月5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建设与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按国家规定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第一、规划先行、政府引导、兼顾发展、合理利用、村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管理协调机制,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传统村落的资金投入,优先予以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管理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利用。

第八条自治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6月目录1总则 (1)2术语与定义 (5)3村庄规划管理 (8)3.1规划编制 (8)3.2规划管理 (9)4生活垃圾治理 (10)4.1一般规定 (10)4.2垃圾收集与处理 (11)4.3其他 (16)5厕所革命 (19)5.1无害化卫生户厕 (19)5.2公共厕所 (20)6生活污水治理 (21)6.1一般规定 (21)6.2建设运营 (21)6.3污水收集 (22)6.4污水处理 (23)6.5场址选择 (24)6.6污水排放 (24)6.7污泥处理处置 (24)6.8黑臭水体治理 (25)7村容村貌提升 (26)7.1道路硬化 (26)7.2供水设施 (29)7.3电力电信设施 (32)7.4村庄风貌 (36)7.5村庄绿化 (45)8长效管护机制 (50)9建设验收 (52)10附则 (68)1总则1.0.1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决策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工作部署,按照《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相关要求,以实现农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丽宜居村庄,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为目标,持续推进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导则。

1.0.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省域范围内现有村庄的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扶贫搬迁的村庄、拟调整的空心村等可不列入整治范围。

1.0.3遵循原则1.规划先行、统筹实施。

按照城乡融合、多规合一的要求,健全乡村规划体系,科学编制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的1实用性村庄规划,严格规划管控,确保规划的适用性和权威性,做到无规划不建设、无许可不动工。

云南省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研究

云南省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研究

云南省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研究作者:李鹤朱晓辉来源:《中国市场》2018年第09期[摘要]文章以翁基布朗族村寨为例,提出了对村落格局构成要素、传统民居建筑、传统技艺、传统茶文化、传统民俗的保护以及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等六项措施,为云南省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积极献策。

[关键词]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发展;翁基村寨[DOI]1013939/jcnkizgsc2018090431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现状11云南省传统村落概况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边陲,拥有25个少数民族,目前共有615个传统村落,传统村落基本上都是少数民族原著民的聚居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地区忽视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导致许多传统村落陆续遭到破坏,文化的原真性逐渐丧失。

近年来,云南省在不断探索将传统村落的保护纳入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之中,利用传统村落的资源和文化价值优势,通过旅游等服务行业的发展,逐步转化为经济优势,利用经济发展成果来反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

12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现状近年来,云南省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方面一直不遗余力,地方政府在成功申请为中国传统村落之后,基本上会对传统村落的建筑进行必要的维护,但是由于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的专项保护资金有限,难以满足对传统村落全面保护的需要,很多民居得不到及时修缮,一定程度上遭到毁坏,并且相关的公共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等公共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旅游开发是云南省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的主要模式之一。

旅游开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存传统村落的建筑形式,使当地居民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得以延续,维持了传统村落的基本面貌。

但一些地方政府在保护传统村落的过程中不顾一切地搞旅游开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导致很多传统村落的原真性遭到破坏,传统村落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不复存在。

例如一些旅游开发商为了满足游客的需求,拆除传统建筑,改变村落的格局,兴建客栈、餐馆、购物场所等服务设施,而当地居民也在利益的驱使下开办农家乐、家庭旅馆,传统的民居院落被形象刺眼的现代建筑所替代,进一步削弱了传统村落的古朴氛围,影响了村落的整体格局,丧失了传统的建筑风格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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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
为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适用于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任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维护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村落风貌保护的关系。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一)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二)分析村落历史文化、人文地理与产业特色;
(三)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
(四)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内容,规划发展项目;
(五)制订保护和发展管理规定;
(六)提出传统资源保护、村落发展及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二、总体要求
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
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村民主体的原则,注重多专业结合的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政府、专家和村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保证规划成果的整体质量。

有条件的村落,要在满足本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基本内容包括: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村落特色格局和风貌保护要求;
(四)特色街区、特色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传统村落规划期限应符合所处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原则上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鉴于村庄规划的实际操作情况,可进行调整)。

三、传统资源调查与档案建立
保护发展规划应对传统村落有保护价值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资源进行系统而详尽的调查,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具体调查内容包括:村域环境、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文献资料、保护发展基础资料等方面。

调查范围包括村落及其周边与村落有较为紧密的历史、视觉、文化、产业关联的区域。

调查内容、调查要求以及档案制作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102号)执行。

有一定历史文化的村落,还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的描述与评价;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传统村落特征分析与价值评价
对村落选址与自然景观环境特征、村落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特征、传统建筑特征、历史环境要素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进行分析。

通过与较大区域范围(地理区域、文化区域、民族区域)以及邻近区域内其他村落的比较,综合分析传统村落的特征,评估其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

对各种不利于传统资源保护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评估这些因素威胁传统村落的程度。

重点强调对整体风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保护。

特别是对于山地环境中的云南传统村落,应强调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五、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护对象
依据传统村落调查与特征分析结果,明确传统资源保护对象,对各类各项传统资源分类分级保护。

(二)划定保护区划
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的自然、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

保护区划的划定方法与
保护管理规定可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三)明确保护措施
明确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景观和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整改办法。

明确村落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村落传统空间形态、空间肌理、公共开放空间和景观视廊等,并提出整治措施。

保护有价值的传统建(构)筑物,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提出传统建(构)筑物分类及相应的保护措施。

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场所与线路、有关实物与相关原材料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以及管理与扶持、研究与宣教等的规定与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强调对整体风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2)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并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3)改善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4)确定保护发展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网络等;(5)保护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6)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规划完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

(四)提出规划实施建议
提出保障保护规划实施的各项建议。

(五)确定保护项目
明确3年内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

提出远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

六、传统村落发展规划基本要求
(一)发展定位分析及建议
分析传统村落的发展环境、保护与发展条件的优劣势,提出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时序的建议。

(二)人居环境规划
在保护原则下,逐步改善居住条件,提出传统建筑在提升其安全性、生态性、适用性、舒适性等方面的引导措施。

完善道路交通组织,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提出村落的路网规划、交通组织及管理、停车设施规划、公交车站设置、可能的旅游线路组织。

提升人居环境,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提出村落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提升措施,安排防灾设施。

(三)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内容
根据传统产业内涵,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和本土产业发展趋势,明确产业发展目标与内容。

(四)规划发展项目
明确3年内拟实施的发展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

提出远期实施的发展项目、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

(五)制定实施发展规划的保障措施
从政策、人才、财经、产业等方面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实现保护与发展同步,保护促进发展,发展支撑保护的目标。

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成果基本要求
保护发展规划成果至少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传统村落档案四个部分。

其中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参照《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保护发展规划图纸要求如下:
(一)现状分析图
1. 村域环境分析图。

标明村域范围内的山川水系、地质地貌等自然环境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

2.土地使用规划图。

标明村落现状的土地性质及各类用地规模。

3.村落传统资源分布图。

标明村落现状总平面,村落内各类有形传统资源的位置、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场所与线路,村落各主要视觉控制点上的整体风貌等。

4.格局风貌和历史街巷现状图。

标明与村落的选址、发展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以及山川水系、村落形状、建筑肌理,主要街巷(道路)格局肌理、重要公共空间等。

5.反映传统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

6.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图。

(二)保护规划图
7.村落保护区划总图。

标绘保护范围及各类保护区和控制界线。

明确各级保护区规模及相应保护措施。

8.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

标绘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的分类保护措施。

其中其他建筑要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进行细分。

9.建筑高度及视廊控制图。

标绘各类建筑限高控制区及控制界线,标明村落的制高点、重点视觉廊道及景观视线控制区。

10.生态保护规划图。

明确村域范围内的山体、水体、田园等各类生态保护区,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发展规划图
11.土地使用规划图。

标明村落的规划土地性质及各类用地的规模。

12.发展结构规划图,标绘村落各类轴线,明确村落功能区及功能区界线。

13.道路交通规划图。

提出村落路网、交通组织及管理、停车设施规划、公交车站设置、可能的旅游线路组织等。

14.市政设施规划图。

绘制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图及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

明确布局形式、管道管径、排污方式及污水处理方式,提出改善整治措施。

15.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活动空间规划图。

16.防灾减灾规划图。

标明物资运输通道、主次要疏散通道及逃生方向。

明确主要物资集散地、临时避难场所、应急医疗中心及应急指挥中心。

17.建筑导则。

明确民居建筑风格与形式,提出建筑整治措施,包括异化建筑改造、传统建筑传承和农村危房改造方案。

18.分期实施规划图。

各项图纸比例一般不低于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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