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廉洁从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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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廉洁从业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洁建设,强化员工纪律意识,切实有效防范经营活动中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根据党纪政纪条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有人员,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公司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定,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对外业务往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规范:
(一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二不得有公款私用、公款私存、公车私用或将其他任何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行为;
(三不得索要或接受业务单位、人员提供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加油卡、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烟酒、数码产品、字画、工艺品、衣物、补品、化妆品等;
(四不得在业务单位报销餐饮、差旅、娱乐、租房等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得违反规定在业务单位投资入股,合伙经营,不得在业务单位兼职或领取兼职报酬,不得向业务单位及人员借款或委托买卖股票、债券等;
(六不得参加业务单位、个人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健身、娱乐、旅游等活动;
(七出差期间不得要求、原则上也不得接受客户安排食宿,相关食宿应由个人承担,按照公司标准报销。
(八不得要求或接受业务单位、个人为自己及亲属在住房、婚丧嫁娶、上学、工作、旅游、出国(境等方面提供资助或补贴;
(九不得接受、占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租用业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
(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及亲属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各单位利用公司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在收款后一个月内上交公司财务,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公司员工在公务活动中一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拒收的,由本人在三日内退还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退还的,需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公司纪委办登记并上交。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公司党委负责统筹全公司的党风廉洁建设工作,包括对员工的廉洁从业教育、预防和管理,并指导公司纪委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各党支部须按照公司党风廉洁责任制要求,负责本党支部员工的廉洁从业教育、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纪委要按照党风廉洁建设工作规划开展全员廉洁从业教育,并负责对全体员工的廉洁自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员工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分工,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员工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和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及早发现员工的不廉洁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互相监督,发现有第四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纪委办检举,公司对举报人员信息进行保密。举报电话:0830-******* ,E-Mial:
**************。纪委办收到举报后,须及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
第十一条对于查处属实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员工,纪委办应追究相应责任并及时将信息记录至员工廉洁档案中,向相关部门反馈,作为该员工考核、聘用(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有第二章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罚:
(一员工通过违纪违法行为获取经济利益低于1000元的,第一次在公司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二次除通报批评外另予以降职或解聘职务处理;达到三次的,公司则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员工通过违纪违法行为获取经济利益达到1000元及其以上的,予以解聘职务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员工,除给予第十二条处罚外,员工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或上交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究本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以下人员连带责任:
(一直接上级管理人员;
(二有包庇、纵容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
(三未尽到教育、管理、监管职责的人员。
第十五条连带责任追究方式:
(一违反规定员工未达到犯罪情节的,给予连带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罚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违反规定员工被司法机关定性为犯罪的,视严重程度给予连带责任人降职或解聘职务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提倡主动拒收礼赠,员工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但主动向纪委办登记上交礼赠的,不属于违反本规定。员工违反规定后,为掩盖违纪事实而上交的,不定性为主动上交。
第十七条本规定作为公司劳动合同的附件,全体员工均应予以遵守。
第十八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纪委。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