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逐渐成为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政府通过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集中管理和执行政府的各项支付活动,包括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资金筹措和支付、财务会计等工作。
该制度是财政管理中的核心性制度,对于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务会计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起了比较成熟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并且通过不断改革和创新,将这一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国在财政体制改革中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鉴于此,本文旨在对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分析其制度框架、运行机制和存在问题,以期为未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持续改革和完善提供思路和建议。
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概述1. 制度框架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职能分工下,支付中心承担着财政支付等工作。
国家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形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我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财政预算执行。
在预算执行方面,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预算的执行工具之一。
各级政府在编制和执行财政预算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支付中心执行各项支出支付。
(2)国有资金管理。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所有的各种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国家金融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
支付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对各类国有资金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确保国有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利用。
(3)财务会计管理。
在财务会计方面,国库集中支付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支付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能够对各级政府的经济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核算,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2. 运行机制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预算执行环节。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是指中央财政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全国的资金收支活动。
为了规范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财政部制定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全文大约,以下是该法规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该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营。
该法规依据《国库集中收付票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法规适用于所有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机构,包括财政部门、公共机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支付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参与机构第四条基本要求:所有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机构必须合法登记注册,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财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机构进行调整和认定。
第五条财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需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财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严格审核支付申请,并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
第六条支付机构:支付机构需经相关部门审核,获得相应的支付业务许可。
支付机构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保障支付安全、透明和稳定运营。
第七条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需获取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支付管理制度,保证支付安全、合规和高效。
第三章支付操作第八条支付申请:支付主体(包括公共机构和企业)应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支付申请需包含资金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和付款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支付审核:财政主管部门需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申请合法、合规、准确无误。
如有疑问,需与支付主体进行沟通和核对。
第十条支付操作:审核通过后,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申请的金额向支付机构下达付款指令。
支持机构应及时确认收款并回复支付结果,保证支付主体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管理: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方进行监督管理,避免支付风险和损失,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政府财政收支在国库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统一支付的一种财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确保资金
安全、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国家财政部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下面,我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和原则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与对象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组织形式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管理
五、国库集中支付的支付方式
六、国库集中支付的信息化建设
七、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与考核
为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的有效实施,细则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与考核
进行了规定。
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考核主要包括绩效考核
和财务审计。
总之,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国财政管理提供了科学、规
范的操作指南。
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这对于改善财政管理效率,促
进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库支付管理细则
国库支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国库支付业务,包括集中支付、分散支付等支付形式。
第三条国库支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二章国库集中支付目的第四条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在于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集中管理、有效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支付风险。
第三章支付范围与对象第五条国库支付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单位的各项支出,涉及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等领域。
第六条国库支付的对象包括预算单位、个人、企业等。
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申报用款计划,个人和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合同约定申请支付。
第四章制度组织形式第七条国库支付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制度组织形式。
中央财政部门负责国库支付制度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支付业务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库支付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规定第九条国库支付应遵循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批复和用款计划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调度和支付指令办理支付。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确保资金安全、透明、可控。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第六章支付方式详解第十一条国库支付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授权范围内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直接支付适用于具有明确支付对象和支付标准的支出项目,如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等。
授权支付适用于具有特定支付条件和支付流程的支出项目,如工程项目款、采购款项等。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确保支付效率和资金安全。
同时,应加强对授权支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和违规操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3•【文号】财库[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2号2007年12月13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中央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和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可用余额、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性基金。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顺利开展,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xx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xx市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xx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是指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中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再由代理银行将垫付款项在财政批准的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清算。
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按支付主体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收款人账户。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的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均在该体系下进行运作,该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等分类账户组成。
第五条按财政级别划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可分为省本级、市本级、区县级等级别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优化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操作系统和清算系统,指导、监督和检查全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参加财政部门开展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投标,成为代理银行后负责与各级财政签订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委托服务协议、与清算银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
第八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全行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建库,电脑验印系统零余额账户通兑行的开通和关闭;负责xx区域同城交换及全国影像集中提入的零余额账户票据的业务处理;并作为xx市本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承办行办理授权额度的领取导入和资金清算,及与市财政的日常对账。
国库集中支付规章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规章制度一、国库集中支付的概念和意义国库集中支付是指政府部门将各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资金汇总存放在国库账户,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支付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减少资金运转环节,降低资金占用和流失,便于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率。
同时,国库集中支付还能够实现资金的统一调拨和使用,降低运营成本,加强风险控制,保障财政安全。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1. 集中支付原则:所有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资金必须纳入国库管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支付。
2. 财政管理原则:国库集中支付必须遵循财政管理法规和制度,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3. 便民原则:国库集中支付应该充分考虑用户需求,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
4. 安全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必须具有严格的安全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5. 效率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应该高效运作,提高支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6. 透明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的运作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保障社会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三、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财政预算编制: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预算报告并将其纳入国库管理。
2. 资金汇总:各级政府部门将资金转入国库账户,实现资金的集中存放。
3. 资金支付:政府部门根据需求,向国库申请资金支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完成支付。
4. 资金监督:国库对政府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5. 财务报告:政府部门按照规定向国库提供财务报告,保障财政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规章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支付管理规定:规定政府部门使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包括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执行等环节。
2. 财务监督制度:规定国库对政府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3. 入库管理制度:规定政府部门向国库账户存入资金的流程和要求,包括资金存入的方式、时间和金额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或授权市财政部门开设的特殊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
人民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是一种财政管理制度,旨在实现财政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支付,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是集中支付。
根据这一原则,所有政府财政收入都要首先纳入国库,然后统一进行支付。
这样做有助于减少财政资金的分散管理,避免资源浪费和资金滥用的风险。
同时,国库集中支付还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减少支付过程中的操作环节和时间成本。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还包括以下重要内容:1. 预算控制:国库部门要根据财政预算,制定支付计划,确保支付活动符合财政预算的限额和用途,防止超支现象的发生。
2. 资金管理:国库部门要对财政资金进行全面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这包括对资金的收付、结算和监督,以及对账户余额的管理和利息收益的合理利用等。
3. 风险控制:国库部门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识别、评估和控制财政支付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例如,对支付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欺诈和腐败行为进行监测和防范,确保支付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监督与审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要求国库部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支付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同时,还要接受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支付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多重益处。
首先,它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支付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和资金滥用。
其次,它可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控制,防止财政资金的侵占和滥用行为。
最后,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建立还可以提升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公众对财政管理的信任和满意度。
然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点。
其中之一是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更新,需要建立先进的财政信息系统,确保财政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此外,还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以适应新的财政管理方式和要求。
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财政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控制。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函》(赣府厅字〔〕号),结合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情况,对《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号)进行修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一般预算资金;(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间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二)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三)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四)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五)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清算备用金账户(简称清算备用金账户);(六)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代理银行是指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对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省财政厅在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存款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一、概述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是指由中央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控制国家财政收支的支付活动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其目的是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和减少财政风险,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意义与优势2.1 意义•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财政资金被滥用、损失等问题的发生。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与重复支付。
•加强财政监督,实现财政收支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优化财政管理,降低财政运行成本,提高财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2.2 优势1.资金集中:国库集中支付将各级单位的资金集中到国库,以便统一管理和使用。
2.信息互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实时掌握财政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3.规范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明确了资金的管理流程和各级单位的责任,避免了资金管理的混乱与错误。
4.风险控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全面监控和风险评估,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
5.效率提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可以实现财政资金的一次性支付,避免了不必要的手续和时间上的浪费。
三、国库集中支付的主要内容3.1 资金划拨管理1.中央财政划拨:中央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将资金划拨到各级财政部门或单位的国库账户。
2.各级财政划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划拨的资金,再次划拨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的国库账户。
3.2 资金支付管理1.执行支付管理权限: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执行资金支付的相关职责和权限。
2.支付指令的发起和处理:支付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起支付指令,中央财政部门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定处理支付指令。
3.资金支付的核算与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支付情况的核算和监督,确保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3 资金收支监控管理1.资金账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国库账户的资金进行清算和核对,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方法
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方法
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方法是指将政座派的资金全部集中到国库管理,并按照国库统一管理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支付操作。
一般的操作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预算编制:政府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资金需求,经过审核后,将所有资金需求集中到国库进行统一管理。
2. 资金划拨:国库根据各部门的资金需求,进行资金的划拨操作,将资金从各部门的账户划拨到国库的账户中。
3. 支付审批:国库根据各部门的支付申请,进行支付审批,核对支付款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4. 支付操作:经过审批后,国库将支付款项划拨到收款方的账户,完成支付操作。
5. 账务核对:国库进行支付后,需要对支付款项进行账务核对和清算,确保支付操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以上操作方法,国库可以实现对政府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资金浪费和滥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直预算单位: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进一步优化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11月24日附件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付规定第三章单位资金支付第四章信息维护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进一步优化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支付管理。
第三条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超标准超范围列支、虚列多列费用或转嫁费用,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各预算单位应按时与省财政厅核对账务,配合省财政厅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案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案一、背景随着国家财政管理的加强和金融支付业务的发展,以往分散的支付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国家大额支付业务的需求。
因此,国家决定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案来规范和统一国家财政大额支付的流程。
二、管理方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首先,国家财政部门会对所有国内银行开展资格审核和资信评估,选择合格的银行作为财政支付的代理行。
这些银行将成为国家财政支付交易的主渠道,并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主体接入方。
2. 其次,国家财政部门会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该系统通过与各大商业银行核对交易信息,确保各个银行的大额支付信息是准确无误的。
3. 再次,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财政收支活动,以及政府基金和专项资金的收付款活动,都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
银行作为财政支付的代理行,也必须遵守国家的财政支付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大额支付审核,确保支付流程的安全和透明。
4. 最后,国家将通过严格的财政支付监管机制和金融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国家财政大额支付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三、管理方案的优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案有以下几个明显的优势:1. 首先,国家财政部门可以对所有银行的资格和信用加以审核和评估,确保只有满足财政支付管理条件的银行才能成为国家财政支付的代理行。
2. 其次,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可以实现数据的集中管理,提高财政支付的效率和安全性,并减少银行大额支付操作造成的风险。
3. 再次,国家通过建立严格的财政支付监管机制和金融风险控制机制,可以保障国家财政大额支付的安全和运行稳定。
四、结论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案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财政管理政策,可以规范和统一财政大额支付的流程,提高支付的效率和安全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的财政安全,保证国家金融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一、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现统一管理,确保支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
(二)公开透明。
国库集中支付的操作规程应完善,财政收支情况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应建立健全的预算、财务和审计制度,要求各单位按程序执行支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经济、高效。
(四)风险可控。
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应对各种支付风险。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操作流程(一)支付凭证的制作。
支付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发的支付凭证上填写相关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批后,准备好支付凭证。
(二)支付凭证的提交。
支付单位将支付凭证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提交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三)支付凭证的审核。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支付凭证的审核,包括核对支付凭证和支付账户的一致性、支付金额的正确性等。
(四)支付凭证的支付。
审核通过的支付凭证将被支付系统进行支付操作,将资金划拨至收款单位的指定账户。
(五)支付后的结算与核对。
支付完成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支付信息发送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结算与核对。
三、国库集中支付的责任分工与考核机制(一)财政部门的责任。
财政部门应对国库集中支付实施进行统筹规划,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各单位按规定执行支付程序。
(二)支付单位的责任。
支付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支付程序,按时提交支付凭证,并确保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责任。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应提供高效、安全的支付服务,并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考核机制。
国库集中支付的各方责任和绩效应通过考核机制来约束和评价,对于支付流程不规范、操作不合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前景与挑战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进财政管理的现代化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9.05•【文号】财库[2013]17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对照检查,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5日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财政部在XXX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学校只能依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下达我校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经费的支付管理。
第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务直接支付是指由财务部向XXX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黉舍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事情;负责制定黉舍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学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分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黉舍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分及用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负责与财政部、教育部、财政专员办的联系工作,负责与教育部、财政部和银行进行对账;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贵州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办法
贵州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各级财政部门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并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经办业务由其所属国库科(处)承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建立与国库系统直接联网的支付清算系统;具体操作应在商业银行的配合下完成;指导和监督代理银行开展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税务、公安、海关、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1.预算内拨款;2.专项资金;3.债券资金;4.非税收入;5.上级补助收入。
二、预算外资金包括:医疗卫生费、学杂费、住房基金、社保资金等。
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确保及时足额到达或划解。
任何单位不得将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于国库集中支付以外的其他支出。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使用范围是:支付工资、社会保障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内容按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
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一般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
六、建设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和政府采购资金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立的账户后,由代理银行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所需支付的相关信息,财政部门凭代理银行提供的信息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供应商。
七、采购合同中要明确约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出具的标底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越采购限额采购。
八、代理银行应当依据已批复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开设账户,将预算单位支付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九、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学校只能依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下达我校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经费的支付管理。
第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
作;
负责学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负责与财政部、教育部、财政专员办的联系工作,负责与教育部、财政部和银行进行对账;
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经费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所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处;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按项目进度及时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销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九条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我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校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第四章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第十条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依据,是在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按季、分月编制。
第十一条分月用款计划包括“学校分月用款计划”和“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
其中,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是由财务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和校内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汇总编制。
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的学校国库支付资金的分月用款计划,是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的汇总。
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是由校内各部门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给所属部门的预算额度,结合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季分月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用款计划。
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是校内各单位使用、支付预算项目资金的依据和前提,校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若未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财务处不得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
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二)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严格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的类、款、项编制。
(三)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应考虑上年结余,按照各项目当年预算数和上年结余数的合计额度确定当年实际用款计划。
(四)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分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按照
财务处统一制定的《高校分月用款计划表》编制
第十四条分月用款计划一经上报,原则上不作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用款单位应在用款月度前30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分月用款计划编报时间要求
(一)各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按上年度预算数的80%编报的下一年度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务处,待学校预算下达后根据预算额度进行调整。
当年预算下达后10 天内各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按预算项目将上半年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务处,每年5月20日、8 月20 日前分别报送当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二)财务处按照教育部要求及时完整地将学校分月用款计划上报。
第十六条分月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一)财务处根据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下达相应的财政支付额度并及时通知经费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批复用款计划的各类、款、项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用款额度不能调剂使用。
(三)国库支付额度余额在年度终了注销。
基本支出额度余额上缴国库。
项目支出额度余额,在建设期内的未完项目结余,待下一年度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再按规定继续使用;超建设期的净结余,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章支付程序
第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使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用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并附有关支付凭证报财务处。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资料、项目所在年
度的部门预算批复、支付申请的情况说明、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及票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支付预付工程款,需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工程款,需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工程款支付证书;支付设备、材料款,需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及验收单、票据等。
(二)经财务处初审后,按规定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连同支付凭证以公函的形式依次报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教育部,财政部逐级审批。
(三)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根据财政部发出的清算与支付指令,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支付到用款单位或收款人。
学校根据银行办理支付后出具的通知单进行财务处理。
(四)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
第十八条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用款单位应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按规定的经费用途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并附有关支付凭证,在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设备购置、材料采购价款,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招标采购资料、供货合同、外贸合同付款通知、设备采购清单及验收单、票据等。
支付工程款,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招标采购资料、工程合同、工程进度资料、工程结算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审计决定及票据等。
第六章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财务处结合学校内部核算的需要,在不改变原有基本核算体系和方法的前提下,对现有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进行适当调整。
会计科目的调整应有利于对账和报表统计,项目编码的调整应适应核算和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涉及零余额账户收入、支出和年底余额上缴的账务处理应严格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对账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及时与教育部、财政部及银行对账。
第七章资金归垫
第二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单位可以在财政授权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申请使用本单位资金先行垫付:(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二)基建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资金归垫前,应将拟垫付的事项、原因等情况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按规定上报教育部,待教育部批复后通知各申请单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并提供相关批复、合同、发票及银行结算证明等资料办理归垫。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