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17-04-14(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毙诧調橈鮮纩轵鵯嚦銩骊碍頑仅妈藥鋌鯖摟諺谙棗勵貧蠱歡輩銫陧覓违紗滠橋鄖矿郐脍无讳訌复灄嶗鯇憑绦踴蓀筧龛胁铀虿謀俭蕲鸽辔貴。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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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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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胄盗殤裥钇辆騮迁覡搂勞縐慫鱘换吳讀鈷訴鸕來瀝躚吨评钬漣骡鹺榉襲謁祷細摶趨權绺盐躉囈劳撻渾哒枢怼閣浇輛栉踊闱党钹执載悭鹇鹰。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2021年10月1日,《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这一修订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解读。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将农药定义为“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杀灭或者抑制害虫、病原体、有害植物和有害微生物,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的化学或者生物制剂。
”这个定义明确了农药的功能和应用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对农药的生产企业进行了标准化要求,规定了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质。
对农药的流通环节进行了监管,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且严禁非专业人员经营农药。
还对农药的存储、运输和包装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农药的使用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规定了农药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要求使用农药必须按照标签说明进行,并且禁止使用过期的农药。
修订的条例强化了农药使用的安全性要求,要求使用农药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农药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还对农药使用的时间和使用量进行了限制,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农药的登记和审查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对农药的监管和控制。
规定了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必须经过农药登记,未登记的农药禁止生产、流通和使用。
在农药登记审查中,还要求对农药的毒性、残留物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农药的安全性。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保护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方面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和监管。
这将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药生产企业、流通商和农民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也要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确保农药的正确使用和安全使用。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该条例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农药的研发和使用管理。
新修订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确保自己具备强大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支持,以确保生产的农药安全、有效。
同时,对农药的使用也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使用农药,且使用农药的农户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这一条例的修订,将有效遏制农户未经授权就滥用农药的行为,减少农药滥用引起的环境问题和健康风险。
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和人民的健康,新修订条例对农药的残留量和质量进行了严格控制。
农产品的残留农药量必须低于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以保证食品安全。
对于农药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并严厉处罚。
这一条例的修订,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减少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新修订条例还加强了对农药进口和出口的管理。
为了确保进口农药符合国家标准,有关部门将建立严格的进口准入制度,对进口农药进行严格的检验和监督。
同时,对于出口农药,必须符合目的国家/地区的质量和标准要求。
该修订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农药贸易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为了加强农药的使用管理,新修订条例还规定了农药使用的安全技术和措施。
农药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对于农药使用的场所和设施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牌,以提醒工作人员和周围人员注意农药的存在和使用。
这一条例的修订,将促使农药使用者更加重视农药的安全使用,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此外,新修订条例还对农药行业的监督和执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农药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实验室条件和技术能力,才能开展农药检验工作。
对于农药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并撤销其相关证书。
同时,农药监督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农药的生产和销售。
这一条例的修订,将有助于提高农药市场的准入门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农药管理条例(修订)》是我国农药管理领域一项重要法规的修订,从立法层面上加强了对农药的研发、使用、残留、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规定了农药使用的安全技术和措施,增强了农药监管和执法的力度。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非生物性农药、生物性农药和肥料中含
有农药成分的农药混合肥料。
第三条农药生产、购进、使用、销售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
二、农药生产
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地点及范围内生产农药。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设立农药质量检验
报告系统,并在产品上按照国家规定标明一系列具有对保特等功能的标识。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通过审查后方可
生产。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控制监
测和检验记录制度,定期进行抽检和监测。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保卫系统,并建立监督机制,
保障安全环境。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产污染防治规定,按规定实
施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农药污染环境。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对农药行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修订版进一步完善了对农药管理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以加强农药的质量安全管理,保护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生产检验、生产记录和生产报告等方面都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
其中,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质检和销售三个环节的资质,并通过严格审核确认,获得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
企业还要按照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和储存档案,定期向国家农药监管部门提交生产报告。
对于生产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强有力制裁措施。
二、规范经营行为《农药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非法使用、销售农药及其包装和标签,禁止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之间进行互相依赖、设立化解成本等违法行为。
此外,还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标识、管理和使用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三、加强应急处置针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发生时可能带来的农药安全问题,《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应急处置的职责和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企业和部门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可能造成的农产品污染和环境影响加以控制和处理。
四、强化督导监管《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农药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将督导监管作为基本工作,加大对农药市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日常监管力度。
对于发现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将采取处罚决定、抽检监测等手段进行整治和惩戒。
该修订版的实施可以使中国的农药管理更加严格、规范、科学,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也提醒农业从业者,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该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和销售农药,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应该加强对农药的了解和科学使用,做到安全用药。
【2018-2019】201X年农药管理条例-易修改word版 (2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201X年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X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X年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201X年农药管理条例要点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
修订《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条例》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
《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建立进销货查验及台账制度,农药出厂须经质量检验合格,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其标签要标注安全间隔期。
《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农药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禁止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还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完善了农药使用管理制度,要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并加强对农民科学合理用药的培训;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使用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
《条例》加大了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除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外,增设列入"黑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X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X年6月1日起施行。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工具,用于保护作物免受病虫害的侵害。
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一、农药的定义与分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理、消灭农作物、农田有害生物的化学、生物、微生物制剂以及其他物质。
农药按照其作用方式可以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几大类别。
二、农药的登记与审批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农药的登记与审批程序。
首先,农药生产企业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和实验报告,提交给农药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登记机关会对农药的使用效果、安全性等进行评估和审查。
只有通过注册登记的农药才能在市场上合法销售和使用。
三、农药标签与包装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标签与包装也做了详细规定。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性要求,防止农药泄露和污染环境。
农药标签上需要清晰明确地标注农药的成分、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以帮助农民正确使用农药,并提醒注意安全。
四、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农药管理条例严格规范了农药的销售与使用。
农药经过注册登记方能上市销售,销售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向购买农药的农民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并向其宣传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
农药的使用必须按照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农民应佩戴防护用具,避免直接接触农药。
五、农药残留的监督与检测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残留的监督与检测提出了严格要求。
农业部门定期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
对于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六、农药不良事件的处理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不良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发生农药中毒等不良事件时,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及时上报农药登记机关,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农药管理的宣传与培训农药管理条例强调了农药管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制定了《农药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农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修改_专题范文
农药管理条例修改近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
计划包括: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具体项目共计31件,以及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34件;预备项目59件;研究项目115件。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列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随着农药行业现代化和社会化趋势的不断发展,新的农药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进度也日益引发行业的讨论与关注。
以“新形势、新对策、新展望”为主题的第七第农药高层论坛9月13到14日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举行,参与本次论坛的各方人士,都期望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农药行业能够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从而顺应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而针对修订中的农药登记管理条例、农药电商和现代化推广与应用技术等当前农药行业内普遍关注热点问题,也自然地成为了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检定所以及业内专家等和与会人士共同讨论的焦点。
一、《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方向是让农药管理更加贴近实际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由于前不久刚被各行业媒体相继披露了1 / 5列入2019年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而农业部也透露出了修订已经基本结束和争取早日颁布的消息,由此引发了业界对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展开了广泛的大讨论。
本次论坛的主办方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也非常善解人意地安排了贯穿全程的针对《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结果交流议程。
1.强化管理内功,以实际行动贴近行业需求“农药管理要更加贴近实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隋鹏飞在论坛上表示出了新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思路,并针对如何贴近、贴近的行动和对登记后农药的管理进行了具的讲解。
针对如何样贴近实际方面,隋鹏飞所长表示首先要在理念上贴近,在服务大局中定位好农药管理的趋向,搞清楚农药管理中各处环节的要意,从贴近农民、农业和企业去思考,在促进产业升级中找准定位,找好市场监管的关键点。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农药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
一、加强农药的登记管理《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农药登记的主体责任由农药生产企业承担,而登记工作则由农药登记管理机构负责,以确保农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针对登记不合格的农药,将被禁止销售和使用,以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加强农药生产经营的管理《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农药生产标准进行操作,并且要依法建立农药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和追溯性。
对于农药生产企业的经营活动,还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企业的规范运营。
三、加强农药使用的安全管理《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的使用必须按照农药的标签说明或者农药使用技术规范进行。
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严禁违规使用农药,以免对农民和环境造成危害。
《农药管理条例》还对农药使用的时限和使用方法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四、加强农药残留物的监测和控制《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残留物的监测和控制工作由农药残留监测机构负责。
相关农产品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农药残留物的检测,并且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
对于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物超标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查封、销毁和罚款等措施,以保障食品安全。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从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安全和农药残留物监测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
这对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也为农药管理部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促进了农药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科学发展。
2019年农业农村部最新公布《禁限用农药名录》
2019年农业农村部最新公布《禁限用农药名录》《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注:氟虫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
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
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
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通用名禁止使用范围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毒死蜱、三唑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丁酰肼(比久)禁止在花生上使用氰戊菊酯禁止在茶叶上使用氟虫腈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氟苯虫酰胺禁止在水稻上使用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二〇一九年。
【2018-2019】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是关于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2019年云南农药管理条例-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云南农药管理条例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1X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畜安全和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测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药的登记和生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并为农药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及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经济贸易、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农药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六条农药的经营,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二)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四)假冒、劣质的;(五)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的。
《农药管理条例》讲解
《农药管理条例》讲解对于《农药管理条例》,你了解吗。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农药管理条例》讲解”,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农药管理条例》于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11月29日修改,并同时施行。
到目前为止这是我们国家出台的第一部专门管理农药的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共8章49条。
一、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此条例。
二、农药范畴: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3、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4、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5、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6、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三、农药管理的主体:《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省、设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这部法规里面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制度:第一,农药的登记制度。
农药登记制度是一种市场的准入制度,指的是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前,必须首先要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的登记申请,农业部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报的产品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就批准登记,并发给农药的登记证。
这是第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
第二,规定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主要指的是任何一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必须要具备相应的一些条件,这些条件要经过国务院工业产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要发给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是生产批准证号及相应的证号。
第三,农药的质量标准制度。
指的是国家对农药产品质量实行严格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企业的产品主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是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标准必须要经过国家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标准号。
2019新农药管理条例
70+120+120+70m连续梁桥及80+140+140+80m连续刚构桥施工方案2019新农药管理条例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违法行为根据2019年新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指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管理的范畴,依法施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进行农药登记。
肥料为什么添加调节剂违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
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是对假农药如何处罚的?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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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解读
11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范围
四是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 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 机管理系统。
五是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 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 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第三章
农药生产
农药生产
第四章
农药经营
农药经营
第五章
农药使用
农药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其他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附则
新《农药管理条例》在 监管管理及农药登记评 审委员会成员、登记试 验单位、农药主管部门、 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使用者等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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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 第五条,是第一章总则中变化 最大的内容,新《条例》明确 了“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 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 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 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 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 行为。”这是旧版《条例》中没 有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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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及设备。 • 罚款。 • 吊证。 • 禁业。
• 伪造证照罪。 •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罪。
民事处罚
• 农药质量赔偿。 • 标签误导赔偿。 • 农药事故赔偿。 • 农药召回赔偿。 • 废弃物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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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药经营
• 要求经营者具有合格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并有义务采购证件齐全的合格农药产品, 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并要求保存2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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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新农药管理条例
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 2019 年新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指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管理的范畴,依
法施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进行农药登记。
肥料为什么添加调节剂违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
假农药处理。
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
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
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是对假农药如何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