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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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及其世界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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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及其社会意义-二、全面推行公众责任险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完全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主要理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有助于因地制宜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公众责任保险维护的是公众的利益,由于受益群体广泛,覆盖面较宽,具有很好的社会公益性。

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责任保险覆盖面相当广,已经成为责任赔偿的首要转嫁方式。

但我国因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人口分布状况等各不相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立法强制保险还须经历一段时间。

但在部分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公众法律意识较强的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法规,因地制宜地解决现实问题,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已经是非常有必要的了。

( 二) 有助于国家的相关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1995]11 号,以下简称《通知》) 第三十条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对防火工作做得好和自行购置消防车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可给予优待和奖励。

《通知》说明国家对公众聚集场所、危险性较大的企业等已经有了参加相关保险的指导意见,但因意见并不是强制性的,在实践中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如果根据纲要的精神,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这种执行力度将会明显增加,保险的灾前防损、灾后补偿的作用将会得到有效的发挥。

所以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完全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

( 三) 有利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五大执政能力之一,这充分说明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也反映构建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调要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以及依靠群众等,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研究

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研究

高公众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和接受度。
加强与公众的互动
02
举办保险知识讲座、现场咨询等活动,直接与公众沟通交流,
解答公众的疑问和困惑。
提供定制化服务
03
根据不同公众群体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方案,满足不同
人群的需求。
优化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障机制
01
02
03
完善保险条款
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变化 ,及时修订和完善公众责 任保险的条款,确保保险 产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研 究
2023-10-27
目 录
• 公众责任保险概述 • 公众责任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 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对策研究 • 公众责任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 结论与建议
01 公众责任保险概述
公众责任保险的定义
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 故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理 赔服务效率和质量,为客户提供更 好的保障。
保险公司应优化产品设计,扩大承 保范围,提高保险费率,以更好地 满足市场需求。
政府应加强对公众责任保险市场的 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健 康发展。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附加价值服务
除了基本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还通过提供附加价值服务来增加利润。例如,为 客户提供的风险评估、防灾减灾咨询等服务,既有助于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也可 以增加公司的服务渠道和收入来源。
公众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
市场集中度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市场的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在几家大型保险公司。这些 公司在市场份额、品牌影响力、资金实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使得其他中 小型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概要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概要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显现状及对策剖析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肩负的民事伤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即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必定数目的保险费后,假如因其过错、大意造成别人的人身伤害及财富损失依法应肩负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

它属于广义财富保险的范围,是从传统的火灾保险中分别出来的一种业务。

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中叶,20世纪70年月后责任保险获取的全面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责任保险的服务领域广阔,内涵丰富,在英、美等国,责任保险已经浸透到生活生产中的全部领域,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一半左右:美国的责任保险自20世纪80年月即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而欧洲发达国家这个比率为35%左右;国际均匀水平为15%以上。

一、我国责任保险现状剖析我国自1979年恢复责任保险业务到现在,其发展向来没有大的转机。

近几年跟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制进度的加速、公众维权意识的提升,责任保险获取了必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因为我国责任保险起步晚、基础弱,责任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严重滞后于整个保险业的发展步伐,落伍于国内市场对责任保险的需求,限制了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与全面对外开放的局势不相适应。

主要表此刻:(一)责任保险规模偏小,占比很低2002年以来,我国责任险保费规模向来保持在32-45亿元之间,占所有产险业务的比重在3%-4.6%之间。

我国每年侵权案件470多亿,涉案金额590多亿,起码应有150多亿元保险源,所以责任保险发展潜力巨大。

但因为业务规模小,新险种发展迟缓,还没有深入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角落,离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

(二)品种许多,集中度高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险种达数百个,涵盖了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物业责任、董事责任等多个领域,但业务集中度较高。

自1999到2003年,雇主责任保险向来处于绝对优势,五年中的均匀业务比重为54.14%,公众责任保险的业务比重向来很低,五年的均匀水平为13.64%。

公众责任保险核保指引剖析

公众责任保险核保指引剖析

公众责任险,又称综合责任保险或者普通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法人或者公民因疏忽、过失行为导致公众利益受到伤害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项保险业务。

它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合用范围极广的险别。

它可以承保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团体、家庭、个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我们的公众责任险,实际上是场所责任险,是在参考了国际上通行的同类保险条款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按事故发生基础设计的。

是承保任何自然人、法人在保单列明地点于保险有效期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除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外) 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对付给索赔人的诉讼费用及经保险公司事先允许的被保险人自己支出的诉讼费用,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保单上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者累计赔偿总限额。

尽管公众责任险都是承保被保险人对他人的伤害赔偿责任,但不同的投保人对公众责任险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保险人设计了各种专门的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的种类不少,实务中有些险种是在公众责任险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或者展业方便,而在遵循公众责任保险普通原则基础上演变的产品。

目前保险公司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要求,为特定的对象度身定做,设计出了适合于不同的专业行业特色的公众责任险。

但是无论如何演变,其基本框架是同构的。

主要有:1.1 保险对象承保的展览场所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同时通过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验收。

1.2 承保地域范围投保单和保险单上列明的展览场所内。

1.3 主要保险责任由于被保险人或者其雇请人员在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疏忽行为所引起 1)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造物、各种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 2)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3)雇请中国工作人员人身伤亡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如何更好地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

如何更好地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和法律建设逐步发展完善的结果,也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直接表现。

正如原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突出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但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不管从产品种类、保费收入、发展速度、内外环境等各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的需要,抓住机遇,加快责任保险发展成为我国保险业和社会有关各方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一)规模持续增长,保险功能逐步显现2006年以来,我国的责任保险业务保持持续发展的势头。

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50多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50多亿元,赔款支出从2006年的20多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60多亿元。

随着承保面逐步扩大,理赔额持续增加,责任保险在提供风险保障,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发挥。

(二)理念渐入人心,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随着责任保险的稳步发展,保险功能的逐步发挥,保险服务逐步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特别是一些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险种,如环境污染责任险、安全生产业生态环境应该是农产品区域品牌发展的第一要素同时也是其竞争力构成中关键性的影响因素。

因此,必须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区域内居民的农业环境意识,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大农业生态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供科技支撑农业生态环境当前所受到的污染,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污染的处理不到位所导致的。

因此农业生态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势在必行。

在进行农业生态技术的研究时,应有针对性的对目前能够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的污染源处理技术进行研究,以便最大程度的减轻农业生态环境所受到的污染。

与此同时,农业生态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也应同步进行,只有将有效的生态技术进行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才能体现出该项技术的价值,并最终达到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目的。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齐潇来源:《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年第11期摘要: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

目前,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

本文运用实证比较的方法,通过对中外责任保险市场进行比较研究,得出如下结论: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损害责任标准、索赔意识有着很大的相关性;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并正在向综合保障过渡。

中国经济的发展,立法进程的加快,公众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为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在这种有利的条件下,中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吸取高额赔付的教训,加强研究,改进技术,培养人才,以期在未来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责任保险;比较研究;发展对策中图分类号:F84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09)11-48-03责任保险是指以法律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由此可见,责任保险不仅仅承担了被保险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更保障着受害人的权益和利益,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意义和公益价值。

近三十多年来,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成为财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

一、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总体情况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迅速,财产保险保费平均每年增长16%。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不高。

截至2007年底,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已达42家,其中,中资公司27家,外资公司15家。

其中中资保险公司占据了责任保险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

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的公司是人保、平安、太平洋和美亚财产保险公司。

浅谈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可行性分析

浅谈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可行性分析

浅谈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可行性分析内容摘要: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来,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高达145亿元。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重大恶性火灾更是时有发生,造成的公众伤害及巨大经济损失的问题非常突出,经营单位和企业往往无力承担或者有意逃避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给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尤其是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大大加重了地方政府的灾害救济负担,有的甚至升格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本文致力于从我国当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走向两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在进一步全社会增强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的基础上,有效保护各类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火灾;保险;可行性Abstract: According to incomplete statistics for the past 10 years, a total fire from 1.91 million, resulting in 25,000 deaths, and direct property loss of $ 14.5 billion. Very prominent shopping malls, markets, hotels, restaurants, dance, entertainment and other public gathering places, and the production of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dangerous goods, the major storage unit vicious fire occur, the public due to damage and huge economic losses, operating units and enterprises often can not afford or intention to evade liability for fire victims, especially for the families of the victims to appease the tremendous difficulties to dealing with the aftermath of accidents, greatly increased the burden of local government disaster relief, and some even upgrading of the factors that lead to social instability. This paper aims to study from our current fire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to carry out the present and future development to two, in order to further enhance the ability to resist fire risk of the whole society on the basis of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arious types of units and the masses, achieve the promotion of the importance of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Keywords: fire; insurance; feasibility中图分类号:P426.1+6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

责任保险行业分析报告

责任保险行业分析报告

责任保险行业分析报告责任保险行业分析报告一、定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是能够保障企业、个人和公共利益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分类特点目前,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雇主责任险:主要针对雇主雇佣员工所产生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等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险;2、产品责任险: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用于保险因其生产的产品质量问题而针对用户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等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3、公共责任险:指的是像水电站、堤坝等国家或地方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险;4、职业责任险:主要适用于各种职业从业者,以保险承担由于从业者的业务操作失误、疏忽或错误而造成的损失;5、环境责任险:主要针对企业因污染、环境污染等问题造成赔偿的情况进行保险。

这些保险经济原理较为相似,但由于保险对象不同,相应的风险也各不相同。

因此,各类保险的责任保险特点并不完全相同。

三、产业链责任保险行业的产业链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专业服务机构、保险公正机构、法律机构以及各种保险服务资源。

四、发展历程责任保险起源于欧美国家。

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较晚,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仍然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

五、行业政策文件随着我国对责任保险行业越来越重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

比如《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为责任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六、经济环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尤其是外企及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对责任保险高度重视,促使了责任保险行业的发展。

七、社会环境中国社会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们日益重视自身权益和责任。

因此,对于企业、个人所承担的责任,社会对责任保险也有了更高的需求。

八、技术环境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以及保险行业的IT化进程的加快,各类责任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也向互联网化、在线化的方向发展,大幅提高了消费群体的获得感和使用效率。

从公共安全事故频发看公众责任险的发展

从公共安全事故频发看公众责任险的发展

从公共安全事故频发看公众责任险的发展9月27日,上海地铁发生追尾事故,造成271人受伤,对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财产造成重大影响。

回顾2011年以来,我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例如“7·6”北京地铁四号线电梯逆行事故、“7·22”京珠高速客车起火事故、“7·23”高铁事故、“9·9”湖南昭阳沉船事故等。

其中死伤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近40起,共造成521人死亡,499人受伤。

频发的公共安全事故,不仅引发了人们对于公共安全的担忧,也引发了对公共责任保险的讨论。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发生侵权事故,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我国对于公共安全事故的安抚和赔偿,主要是由责任企业进行经济赔偿。

但当责任企业无力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政府会动用财政资金或组织社会力量对受害人进行安抚和补偿。

由于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引致的人身伤害补偿一般数额巨大,企业在经济上通常难以承担,事故后果最终几乎都是通过政府救助的方式由政府埋单。

然而,这种单一的政府救助既增加财政负担,又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事实上,当企业难以承担数额巨大的人身和财产赔偿时,可以考虑通过事先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等方式来转移经营风险,即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第三方受害人提供赔偿,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管理方面的作用。

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险种,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方面,它可以使受害人在灾害损失发生后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轻政府善后处理的负担。

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公司在承保前的防灾防损工作,以及投保时采取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措施,在客观上能够使公众安全中的隐患得以有效预警和控制,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尽管近年来责任保险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整个商业保险中所占比例较低,其保险品种、技术含量、偿付能力、服务水平都与保险发达国家相差甚远,需要认真反思。

1、我国责任保险投保率极低。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对滞后。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为34.8亿元,占全国财产总保费的4%左右,相比国际上责任保险占财产业务总量的15%的平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则更大。

在欧美发达国家,这一比重甚至高达30%以上,像英国、德国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的30%左右;美国的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在20世纪80年代竟占到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0%至50%。

与国外相比,显然我国责任保险的差距还很大。

2、责任保险产品单一,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责任保险产品少,承保范围窄,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求。

在4%的责任保险业务中。

绝大部分是产品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而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切身利益的公众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则少之又少。

责任保险的投保率虽低,然而,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触目惊心。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中石油付出了30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北京密云“灯会”踩踏事故,密云县政府的财政也付出了几百万元的赔偿。

然而,在许许多多诸如此类的事故中,由于责任方存在侥幸心理,投保不积极,保险并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损失无法通过市场机制予以补偿,最终只能由政府善后处理,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

3、外资抢占中国市场。

在国内责任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时候,在保险企业对责任保险的推广还没有积极性的时候,外资保险公司已开始抢滩中国市场。

我国在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已完全对外开放,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

对我国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几点认识

对我国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几点认识

不 上利用保险管理企业和个人风险。 因此 , 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必须充分 认 识宣 传 的重 要性 , 加强 宣 传 力度 , 社 会上 大 造声 势 , 在 以新 颖 的形 式 ( 如 宣 传册 、 品 推广 会 、 业 交 流会 等 ) 丰 富 多彩 的 内容 大 力 宣传 , 产 企 和 引起 社 会共鸣 , 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 , 提 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 , 培育全社会的维 权意识 和 风 险转嫁 意识 , 推动 公众 责任保 险的发 展 奠定坚 实 的群众 基础 和 为
然 , 在侥 幸 心 理 , 为如 果 不 出 事 故 , 年花 大 笔钱 投 保 不值 得 。 灾公 存 认 每 火 众责任 险在 推广 中 面临 的最 大障碍 将 是商 家对 于公 众责 任感 的缺 失 , 尽管投
公 众 责任 保 险 ( u lcLa it nu a c ) 称 普通 责 任 保 险或 综 P bi ibly Is rn e 又 i 合责 任保 险。 主 要 承保 被 保 险人 在 公共 场 所 进 行 生产 、 营 或 其他 活 动 它 经 时, 因发 生意 外事 故而 造 成 的他 人 人身 伤亡 或 财产 损失 , 依法 应 由被保 险 人 承担的 经济 赔偿 责任 。 灾公众 责 任保 险是 一种 具有 辅助 社会 管理 功能 的 险 火 种, 它隶 属 于 公众 责 任保 险 。 按照 笔 者 的理 解 , 灾 公众 责任 保 险 是指 在 保 火
三是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人们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风险是依据 法律的规定, 所以说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 对火灾公众责任险而 言 , 关 部 门应 当根 据社 会 经济 发 展的 要 求 , 有 加快 消 防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 制 定完 善 。

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现状研究及对策

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现状研究及对策

科技资讯 SC I EN C E &TE C HN O LO G Y I NF O R MA T IO N 学 术 论 坛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各类公众聚集场所不断增加,此类场所火灾发生的风险性也在逐步提高,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渐加大。

火灾发生后,经营业主在本身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往往无力再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又因未购买相关保险,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理赔。

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济和经济赔偿最后都是由政府“兜底包揽”。

据了解,在2·15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遇难的54人中,仅有4人投保了人身险,其他损失根本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最终是吉林市政府拿出488万元救助资金用于对死难者的赔偿。

在2005年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中,又是政府拿出614万元用于对死亡者的救助和赔偿[1]。

这不仅悖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且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了社会风险。

特别是在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赔偿金额巨大的事件中,很容易发生受灾对象因得不到及时赔偿而引起的集体上访、群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如何改变这种由政府善后的尴尬局面,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业主权益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新修订的《消防法》给出了回答:“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公共场所等发生火灾事故涉及的公共权益为被投保主体,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公司,或直接由保险公司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

标的投保后,保险公司通过风险管理,整体降低标的火灾事故发生率。

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1]。

大力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经营业主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受害群众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

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我国实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

我国实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

我国实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三)从市场供给角度分析火灾公众责任险通常保费低廉,但一旦发生事故,赔付金额却非常高。

大量风险相互独立的投保人投保同质风险时,依据大数定律,保险人未来赔付的不确定性非常小,而且保险人承保的同质风险越多,自己承保的风险就越小。

但是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率很低,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作为营利性机构的保险公司对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性不高。

我国的火灾责任保险发展一直不充分,保险公司缺乏设计产品所必需的数据,难以设计出既满足客户需要、又能持续发展的保险产品。

因此,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市场供给也不足。

强制实行的可行性分析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发展并不理想。

从国际惯例来看,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一般都采取立法等强制措施实行。

(一)实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作用(1)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化解不稳定因素,减轻财政负担。

通过强制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

同时,政府不必再对火灾事故进行“兜底”,可以减轻财政负担。

(2)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通过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经营者将火灾后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再加上投保的其他火灾保险,可以大大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3)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积极性。

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费率与经营场所的消防设施挂钩,可以使经营者有动力消除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从而提高消防安全系数。

(4)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保险公司在以往经营火灾保险的基础上,积累了许多进行火灾风险管理的经验,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互动,可以使投保人分享保险公司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从而实现消防与保险的互动。

(二)实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可行性分析(1)政府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法律环境已经成熟。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浅析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浅析
各地消防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 门、文化部门及卫生部门等相关单位, 应提高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积极 理解、响应、支持、配合保监局和地方政 府的提议或决定,并在其职责范围内认 真贯彻实施,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可制定公众责任保
险的自律公约等,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 签署,规范其市场竞争行为。各保险企 业在有利的政策支持下,应积极与当地 政府部门、保险监督部门及保险行业协 会沟通,加强自律,鼓舞自己,积极拓展 公众责任保险市场。■
总体来说,我国的公众责任保险起 步较晚,业务比重比较低,但我国相关 部门比较重视该险种的发展,不少省市 地方政府普遍通过立法开始公众责任 保险试点,或强制实施或两者结合的方 法来普及和推进该险种的发展。目前该 险种的发展速度很快,发展势头很好, 正外部性的性质特征越来越明显,但还 不够充分,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保险的巨大作用还没有被社会普遍认 识,社会各界对公众责任保险不了解或 不信任,有些存在侥幸心理,有些宁可 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意因投保而增加 经营成本;广大消费者和民众的法律 意识和侵权后的维权意识还不强等,都 影响了公众对该保险的认识和需求,公 众责任保险的作用还没有被社会普遍 认识。
除了保险公司有限的展业宣传外, 政府有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正确、充分 的相关信息来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人 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但在我国公众责 任保险的实际发展中,政府及相关部门 没能充分得尽到自己的义务,没有很好 地对民众进行广泛、正面的宣传,没能 使民众很好地了解公众责任保险对民 众自身、第三者及社会的巨大作用和 意义。
其一,公众责任保险具有“赔偿替 代性”。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使企 业、个人转嫁在其经营、执业过程中的 相关责任风险,缓解可能面临的巨额赔 偿责任与较小支付能力间的矛盾,避免 因无力赔偿而导致的破产和生产中断, 维持生产的稳定性,保障当事人的正常 生活,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 展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也间接履行 了政府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

公众责任保险法律问题

公众责任保险法律问题

公众责任保险法律问题1公众责任保险概述1.1概念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在经营地域范围里所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2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其原因1.2.1发展状况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的经济的繁荣,公众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20世纪80年代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了公众责任保险和与其业务接近的范围内的一些专业险种。

之后,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公司也推出了这些业务。

1999年起,中国人保开设的公众责任保险在全国推广实施。

2006年,公安部、保监会发布了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通知。

目前,地方政府亦在着力推进当地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2011年12月28日,“2011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出炉。

在这次会议上,来自保险业监督管理层、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国内外保险机构代表,评选出了2011年保险业的重大新闻。

与此同时,会议还对去年保险业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给予了关注和点评。

在评选会上,位列第三名的是重大安全事故的频发显示出公众责任保险的“缺位”。

上海地铁追尾事故、“7•6”北京地铁四号线电梯逆行事故、“7•23”温线动车事故、“9•9”昭阳沉船事故等,仅仅是发生在2011年的重大事故的冰山一角。

在过去的一年中,发生在我国的安全事故中,死伤10人以上的近40起,造成了521人死亡,499人受伤的悲剧。

频发的公共安全事故引起了广大群众对公众责任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与会代表的激烈讨论。

专家们对以上事件作出了如下点评:目前我国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其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众责任险的低投保率与频发的安全事故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此次会议上还提到,我国目前的责任保险在财产保险市场所占的比重低于4%,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仅为0.03%上下,分别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和十分之一。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研究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研究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研究内容摘要:随着我国一系列影响较大的社会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公众责任保险逐渐引起国人的重视。

本文分析了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滞后的原因,指出了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最后提出了应该采取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保险公司对策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影响较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恶性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如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事故、北京密云县的元宵节事故、哈尔滨天潭酒店大火、辽宁昌图烟花爆炸、重庆天原化工总厂氯气泄漏爆炸事故等等,唤起了人们对公众责任险的重视。

如何大力发展公众责任保险,使其真正起到对百姓生活保驾护航的作用,已经是摆在相关政府部门和广大保险从业人员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公众责任保险内涵公众责任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人在经营公共场所时由于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在该公共场所的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害,依法应由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责任者的行为损害了公众利益,所以这种责任称为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者“综合责任保险”,它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的保险类别,是承保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例如疾病、残疾、死亡等)和财产损害或灭失,依法应由生产、经营管理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这种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

公众责任保险是对公众责任的保险,由于经营方常常因疏忽或是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

公众责任保险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公众活动场所特别是企业或大型会议、赛事、展览等的组织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已经是一种国际惯例。

完善我国公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公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公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摘要:近年来,我国公共安全事故频发,一次次安全事故的发生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引发各界的热烈讨论,这时作为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工具--公众责任保险进入人们的视野。

研究公众责任保险不仅可以明确公众责任保险对保护公共安全的作用和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完善和发展公众责任保险。

本文主要探讨了公众责任保险的定义、特点、作用及发展现状,重点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公众责任保险。

关键词:公众责任保险作用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公共安全事件频发,如2008年年末发生在深圳龙岗舞王歌厅的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性死亡40余人;2011年9月,上海地铁追尾,造成271人受伤;2012年8月,哈尔滨市三环路高架桥洪湖路上桥匝道处钢混叠合梁侧滑,4辆货车侧翻,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这些事故无一不是血的教训,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都造成了极大的打击。

然而,这些事故往往由于事故责任不清,事故证据难以收集,导致受害者求救无门。

针对这些情况,我国有必要完善公众责任保险,以避免这些因公共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公众责任保险概述(一)公众责任保险的定义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在作为附加险承保的时候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

理论界,通常将公众责任保险定义为:被保险人因其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他人(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以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①公众责任保险可适用于旅游景区、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场所。

形式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餐饮业综合保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景区责任险等。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特点1.公众责任保险中的受害方范围广泛。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区域一般限于固定区域,处于此固定区域中的受害方可能是任何法人或个人,即其受害人并不局限于某一群体,其范围非常广泛。

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及其社会意义

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及其社会意义
保 险 之 窗
摘 要 ! 本文对通过地方立法推行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 " 提 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 为健全社 会管理格局 # 深化平安山东建设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 关键词 ! 公众责任保险 % 地方立法 % 社会管理 %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 文章编号 ! !""#$"%"" &&"") ’ $*+$$#,+$*
京现代出版社 ,
+*- 刘海莆 + 刘潮 +0- 刘建军 学出版社 ,
. 现代企业管理 /$ 北 京 现 代 出 版
. 领导学原理 0 00 科 学 与 艺 术 /$ 复 旦 大 . 现代领导方法与艺术 /$ 人民出版社 , . 论人本管理的理论 架 构 /$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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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保 监 局 $ 经 济 师 % 许 彦 峰 " !"%&$ #$ 男 $ 山 东 沂 水 人 $ 山东保监局 $ 经济师 $ 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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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路径

试论我国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路径

试论我国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路径
童元松
【期刊名称】《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26)002
【摘要】发展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完善责任保险市场,而且我国已经具备发展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应条件,需尽快启动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立法,通过采取政策激励、重点推进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以及强化市场竞争与监管等措施以推进我国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
【总页数】3页(P88-90)
【作者】童元松
【作者单位】无锡市广播电视大学,江苏,无锡,214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
【相关文献】
1.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分析 [J], 陈丽洁
2.法律视角下的海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对我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启示 [J], 王冶英;任以顺
3.法律视角下的跨国公司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跨国公司近年来在华环境污染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启示 [J], 周雅静;蔡先凤
4.关于我国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r保险限额的研究Ⅰ\r——国内外船舶污染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设置研究 [J], 李涛;李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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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做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工作,尽快形成发展合力
针对协调工作不充分的现实状况, 要充分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 作。经验表明,政府越是支持,各个部 门越是进行密切的协调与合作,公众 责任保险就开展得越好。
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既是一种经济 行为,也是一种公共社会管理行为,反 映 了 国 家 对 人 民 高 度 负 责 的 态 度 ,体 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
各地消防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 门、文化部门及卫生部门等相关单位, 应提高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积极 理解、响应、支持、配合保监局和地方政 府的提议或决定,并在其职责范围内认 真贯彻实施,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可制定公众责任保
险的自律公约等,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 签署,规范其市场竞争行为。各保险企 业在有行业协 会沟通,加强自律,鼓舞自己,积极拓展 公众责任保险市场。■
其一,公众责任保险具有“赔偿替 代性”。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使企 业、个人转嫁在其经营、执业过程中的 相关责任风险,缓解可能面临的巨额赔 偿责任与较小支付能力间的矛盾,避免 因无力赔偿而导致的破产和生产中断, 维持生产的稳定性,保障当事人的正常 生活,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 展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也间接履行 了政府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
受难,政府买单”的被动局面,改善政府 的社会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公众服务 和公共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 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 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经济学相关理 论可以得出,公众责任保险的性质是具 有一定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公众 场所的业主在投保该险种后,带来的社 会效益明显高于保险机构自身的经济 效益。因此,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潜在 需求很大,实际供给不足,私人保险公 司大多不愿意提供,需要政府直接提 供,或者政府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来鼓励 和引导私人单位来间接提供。
目前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在发展中, 已经显现了一定程度的来自多方的协 调与配合,但这些协调与配合还处于初 步探索阶段,合作的力度和水平还比较 初级,还不够充分,各个地方的协调程 度也不一样,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促进我国公众责任保 险发展的措施
综上所述,公众责任保险是具有一 定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保险产品,且其正 外部性的性质特征越来越明显,但还不 够充分,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基于
保险的巨大作用还没有被社会普遍认 识,社会各界对公众责任保险不了解或 不信任,有些存在侥幸心理,有些宁可 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意因投保而增加 经营成本;广大消费者和民众的法律 意识和侵权后的维权意识还不强等,都 影响了公众对该保险的认识和需求,公 众责任保险的作用还没有被社会普遍 认识。
除了保险公司有限的展业宣传外, 政府有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正确、充分 的相关信息来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人 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但在我国公众责 任保险的实际发展中,政府及相关部门 没能充分得尽到自己的义务,没有很好 地对民众进行广泛、正面的宣传,没能 使民众很好地了解公众责任保险对民 众自身、第三者及社会的巨大作用和 意义。
性质的视角,笔者提出一些促进我国公 众责任保险发展的措施建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创造 宽松有序的发展环境
针对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现实 状况,国家要积极推进经济法制建设, 健全法律体系。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 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相关法律的研 究,对缺少法律调控的领域,尽快制定 法律弥补空白,特别是尽快健全完善民 法和其他经济法制。要促进民事责任 赔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严格法律归责 原则和损害赔偿判罚,有效保护受害者 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保护社会公众利 益的法律要予以细化,制定相应的具体 配套措施,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为公众责任保险健康、快速发展提供相 应的法律基础。
各地方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自身 的实际情况,通过颁布法规,规定在关 系国计民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以及社会稳定的领域可尝试实施强制 公众责任保险,或实施强制与自愿相 结合的模式来推行,强制项目的多少可 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而定。
(二)把宣传工作做到位,不断提高 社会认知度
针对宣传工作不到位的现实状况, 无论是保险企业还是地方政府,都要加 大对公众责任保险的正面、广泛的宣 传,提高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对公众责任 风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与接 受程度,提高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强 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培育全社会的 维权意识和风险转嫁意识,挖掘出各方 主体潜在的公众责任保险需求,为推动
其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应 包含激励和相关处罚措施。如为了鼓 励、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该业务,对 开展该险种的保险公司,在税收等方面 应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其二,法律法规要处理好鼓励创新 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在积极鼓励、支持 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时,同时也要加 强监管,确保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防范风险,为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创造宽松而有序的环境。
总体来说,我国的公众责任保险起 步较晚,业务比重比较低,但我国相关 部门比较重视该险种的发展,不少省市 地方政府普遍通过立法开始公众责任 保险试点,或强制实施或两者结合的方 法来普及和推进该险种的发展。目前该 险种的发展速度很快,发展势头很好, 正外部性的性质特征越来越明显,但还 不够充分,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求。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各级政府责无 旁贷,积极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是地方 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政府要根 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与有关各方协 调,及时出台有关开展公众责任保险 的相关法规,并认真督促有关部门执 行法规。
各地保监局作为当地的保险监管 部门,应该起到牵头作用,主动联系、协 调各方,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积极研究、 调研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及实 施方案,尽力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由 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广泛搜集相 关数据,反复研究、论证,完成公众责任 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工作。
收稿日期:2011-07-22 作者简介:唐金成(1963-),男,陕西蒲城人,教授,保险研究所所长,供职于广西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保险与风险管理。
孙灵刚(1987-),男,陕西汉中人,广西大学商学院保险学硕士,研究方向:保险与风险管理。
65
河北金融
2011 / 09 保险园地
众责任保险。1999 年 5 月 12 日起,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开设的公众责任保险 条款正式在全国推广实施。2006 年 3 月 29 日,公安部和保监会联合下发关 于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通知。目 前各地方政府正在大力推进各地方的 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二、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 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公众责任保险,是随着国家 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80 年代初,为 了适应各国驻华机构、中外合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国来华展览、艺术 团体表演等需要,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开始试办了公众责任保险和属于公 众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一些专业险种,如 展览会责任保险、旅馆综合责任保险、 马戏表演责任保险、飞机试飞责任保险 等。后来,中国太平洋、中国平安等保 险公司也推出了这些保险服务。1995 年 10 月,公安部发布《消防与发展纲 要》,要求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 所和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
关键词:公众责任保险;性质;法律制 度;宣传;协调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 章 编 号 :1006-6373 (2011) 09-0065-03
一、我国公众责任保险产 品的性质分析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内涵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 或综合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在 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 他 人(第 三 者)人 身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是责任保险中独 立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的一种保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与性质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
参考文献: [1]许谨良.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第四 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唐金成.现代商业保险论[M].南宁: 广西人民出版社,2010. [3]闫石.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 能[J].经济研究导刊,2008,(8). [4]唐金成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J].西南金融,2008,(4). [5]陈飞.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 策研究[J].商业时代,2007,(1). [6]朱雅琴,赵阿男.浅析我国公众责任 保 险 的 发 展 对 策[J]. 中 国 科 技 信 息 ,2007, (16). [7]杨新华.论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 展[J].琼州大学学报,2005,(2).
(二)公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基于性质的视角观察,公众责任保 险发展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实践中难 操作。 我国现阶段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完 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责任保险 就是法律的产儿。当今世界上责任保 险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必定是各种民 事法律制度最完备、最健全的地方。因 为,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 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 单位或个人才会面临相关的法律风险, 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 任保险的必要性才会被人们所认识和 接受。我国目前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 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险法》等,虽然有涉及公众责任赔偿 问题的条款,但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 条文表述等方面仍不完善、不协调,对 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和赔偿数额 方面,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标准,也 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保证其实施,因 而阻碍了该保险的实施。 2.保险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认知 度低。 我们知道,保险行业是一个典型的 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广大消费者往往 是保险知识匮乏的一方,处在信息相对 劣势的地位。由于保险知识不够普及, 加上缺乏相关法律的大环境,公众责任
3.部门协调工作不充分,未形成发 展合力。
前述公众责任保险是具有一定正 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公众场所的业主 在投保该险种后,带来的社会效益明显 高于保险机构自身的经济效益。具有 正外部性的产品消费规模如果仅由市 场选择来决定的话,往往低于社会所 必需的水平。所以,完全依靠保险公司 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中央和地方的 消防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政府部 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自律组织等各 个部门的共同协调与配合,才能形成发 展合力,促进和引导该险种的健康、快 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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