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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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完整PPT课件

第6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完整PPT课件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5.保险金的给付率大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 以人寿保险为例, 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在约定年龄之前死亡为给付条件;两全保险则在两种情况下都要 给付保险金。但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却具有偶然性,绝大部分保单都是期 满失效了结。因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高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相应地,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也不同于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原理。此外,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随其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2.保险责任是生命风险 人身保险承保的是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因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生命的自然规律及约定事故或事件的发生而引起的生、老、病、死、 残及收入的减少。既有被保险人自身机体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原因(车祸、自 然灾害)。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④传统的人寿保险不仅期限长,而且保额和保费都是固定不变的,很难随着
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尤其容易受到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冲击,给 人身给人寿保险的稳健经营带来影响。此外,由于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寿 险公司对于未来因素诸如死亡率因素、利息率因素、费用因素、保单失效等 的预测变得十分困难,对寿险精算和险种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 人寿保险合同拟定和履行的难度。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人身的价值是无法用货币估量的,人身保险也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
定保险金额。因此,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 约定,不存在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 人按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可见,人身保险是一种典型的定额 保险。至于保额的多少,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险种,法律对保额往往有限制规定,以防止道德风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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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止复效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 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 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 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保险法》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 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 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 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 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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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客运部门应按交通监理部门裁决意见,支付张某的家属 抚恤金、丧葬费共20500元。 2.两家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付张某家属 83000元保险金。 3.张某家属共获得1035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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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田某) 1.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无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 责任方获得多少赔偿金,都无法弥补其损失,不能认为有 额外获利。保险公司应在保额的限度内,依据残废程度给 付残疾保险金。 ⑴ 3000元×40%=1200元 (2)10000 ×40%=4000元 2.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是支付发生意外事故的人所 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实际上是财产 保险范畴,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得益。因此,田某所花的 医疗费用既然已从汽车方获得了足够的补偿,就不能以 “人身无价”的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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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 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到保险期届满时,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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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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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3
健康保险
条件: 1、疾病是由于人体内在原因引起的; 2、疾病是由于非先天性的原因造成的; 3、疾病是由于非规律性的生活现象造成的。
特点: 1、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健康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一般为一年; 3、健康保险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 4、健康保险合同具有特殊的条款,如观察期、免赔期、等待 期、最高给付限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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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1
意外伤害保险
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 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 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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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 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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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不同的标准由不同的分类 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长期业务、一年期业务、短期业务 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投保方式: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是否分红:分红保单、不分红保单
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能销售的人身险产品应为哪一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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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 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 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 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第6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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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投保对象分类为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性的意外伤害 保险 、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 3.按承保风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4.按险种结构划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 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五、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 为对象,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被 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病 致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 履行补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应该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1.意外伤害是非本意的。 2.是外来的。 3.是突然的。即引致伤害的原因是突 然出现,而不是早已存在的或长年累 月形成的,受害者在面临风险时来不 及预防。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 2.费率的计算 3.保险责任 4.保险期限 5.赔偿方式
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新型 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 产品的充分的和巧妙的结合,这 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注意到保 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
1.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 寿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 会制订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 规》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 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数 额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 金给付。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合同的主体 即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履行 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 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 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二)合同的客体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 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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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 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 (保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 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 质押贷款。 允许投保人贷款的最高额度是以现金价值为 分母的,大多数保单规定,投保人最高借款额度 不超过该份保险合同的70% 。
联合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
均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者作为给付条件的
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源自生存者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2.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为定额年金和交额
年金。
定额年金指每次给付额按合同规定的固定数
一、健康保险(也称疾病保险)
(一)概念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
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
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
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主要特征 1、疾病是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2、疾病是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 3、基本是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4、保险期限以一年居多。 5、保险金的给付分固定和以实际发生数 额确定。 6、承保条件严格,有观察期(多为半 年)。
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 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 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 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 押。
(七)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 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 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 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 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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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本案中,李某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后,证 明其自杀不存在有欺骗保险金的道德风险。她自 杀的终极原因是其男友抛弃了她,精神受到刺激,
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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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仙桃市毛纺厂女工李某同本厂职工曹某恋爱, 热恋中,曹某另有新欢,抛弃了李某,李某苦思 不得其解,痛苦不堪。一个厂休日,李某乘父母
外出买菜之机,悬梁自尽。三年前,李某投保了
20年期简易人身险10份,保险金额为6500元。案
发后,其父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
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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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条款的费率设计是以一 定的年龄、健康状况,所从事的职业为依据的, 但在保险活动的实务中,如果是保额较低,往往 不验体,不去调查核实,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 如实告知保险人所询问的内容即可。 《保险法》第16条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的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 约定义务,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是订立合法有效 的保险合同的前提。
2.举例:王某在36岁时投保了10000元的终身寿险,但
在其受益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时,保险人
发现他将年龄误报为 35岁。假设36岁与35岁
的年缴保费分别为 300元和320元,则保险人
应给付:实缴保费/应缴保费×保额 300/320×10 000=9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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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宽限期条款
1. 含义: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投保 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 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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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率 (‰) 1.057
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第六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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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25岁不吸烟男子购买一份50000美元保额的万能人寿 保单,年保费为400美元。 • 2年后他结婚了,夫妇为保单支付了800美元并将死亡保险 金提高到75000美元。 • 3年后丈夫30岁时孩子出生了。夫妇将保额增到100000美 元,但未增加保费支出。 • 2年后这个家庭买了新房子。他们从保单上借了4000美元 用作分期付款,2年中停止缴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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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二)新型人寿保险
万能寿险的投资收益率一般会设置一个保底利率,如 平安保险、友邦保险产品的保底利率为1.75%,安联 大众、海康保险的保底利率为2.5%。但实际收益率一 般会高于保底利率,各公司每月都会公布当月实际收益率, 其高低取决于各公司的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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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保险
得6000多元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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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康保险
(二)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这 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 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1)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 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 (2)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观 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3)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 (4)保险期限较长。 (5)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 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 偿的一种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5
五、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 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 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 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 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第6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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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万能寿险UL Universal life
是一种弹性保费,可以调整死亡保险金额度的寿险产 品。 1、 保费灵活 2、 保额可调 3、 要素分立 4. 死亡给付: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 死亡给付模式 A方式:均衡给付模式(死亡给付额固定) B方式:死亡给付额=均衡的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 5、 规定最低的现金价值累积率
(八)投资连接保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在至少一个投资帐 户上拥有资产的人身保险产品
平安世纪理财保险
承保年龄 18到60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 保险期限 10年、15年、20年和25 投资帐户 目前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分设三个子账户。 客户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账户,同时还可以在 三个账户之间自由转换。追求稳健收益的客户 请选择‘保证收益账户’;希望高回报、同时 风险意识又较强的客户可以选择‘平安基金账 户’;另外还有一个折衷的‘平安发展账户’

投资帐户 目前,光大永明VUL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帐户下设 三个子帐户,即稳健型投资帐户、平衡型投资帐户、 进取型投资帐户。 稳健型投资帐户 采取审慎、稳健的投资原则,以资本 的保值与获取固定收入为目的。帐户特点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强、收益率稳定。 风险主要为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等。 平衡型投资帐户 以中长期投资为主,兼顾收益与风险 的平衡性,保证资产的稳定收益。本帐户特点为安全 性较高、流动性较强、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风险主要 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进取型投资帐户 以长期资产增值为目的。本帐户主要 特点为收益可能较高,但风险也较高。 风险主要为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生存给付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自保险期满 后的五年内,受益人可随时申请给付满期保险 金。公司按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第六章-人身保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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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 并不可怕,只要我年轻; 老 并不可怕,只要我富有。
可怕的是 又穷又老又 病
• 老年风险不仅和人的年龄有关,也受到经 济发展和社会风俗的影响。
• 古代 没有退休 失去劳动能力以后,依靠家族家庭来解决
“养儿防老”
• 极端的情况——弃老风俗
– 中国民间传说 – 日本电影《楢山节考》
现代 退休 家庭养老、社保养老、商业保险 企业年金
52
50
48
44
39
32
9

(%)
死亡概 24
23
22
21
20
18
15
9

(%)
3、失业风险
• 失业风险: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导致的非自 愿失业使家庭主要收入者收入能力终止或 暂时终止的风险。
• 由于不会导致高额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 的支出,所以影响相对较小
• 道德风险较大
一生风险事故概率
--每年都可能遇到的
吃东西时噎死 被空中坠落的物体砸死 触电而死
1/160000 § 死于中风
1/290000 1/350000
§ § §
死于车祸 自杀
1/14 1/45 1/39
死于浴缸中
1/1000000 死于爱滋病
1/97
坠落床下而死 被龙卷风刮走摔死 被冻死
1/2000000 l/2000000
§ § §
死于飞机失事 死于狂犬病

③低成本,高保障——集中分配和集中管理 a.简化了承保、收费、会计等手续,工作效率高 b.免体检 c.减少逆选择,降低出险率 d.展业费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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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
④灵活性 • 个人保险——要式合同 • 团体保险——可以商定条款、保障范围、

第6章 人身保险

第6章 人身保险
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 付。”多于应交保费的退还投保人
调整保额的方法 调整后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原保 险金额
年龄误报案例
案例
• 某人购买了一份10年期的死亡保险,保 险金额为20万元,按年交保费。此人在 缴纳保费3年后,过了保单宽限期后还是 未缴纳保费,但在保单复效期间申请复 效并得到同意。此人在复效后次年自杀 身亡,保险公司该理赔吗?
• 复效之后的时间计算:复效日
1.6 保单转让条款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人身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 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将保单转让。 绝对转让: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 所有人,是所有权的变更 抵押转让:部分所有权暂时转让他人,如保 单担保贷款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未缴纳保费
1.3 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单因欠缴保费而中止效力,投保人可以 在两年内申请复效。
复效的条件:
被保险人提供让公司满意的可保性证明,以防逆选 择;
缴清逾期未缴的保费及利息,但对失效期间的保险 事故不予负责。
1.4 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的时候,保险金额 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1、人身保险概念
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是被医生证实的死亡; 宣告死亡是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民法通则》 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因战争下落 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第六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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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不可估价 2、保险金融定额给付 (不适用补偿性原则)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利益无限性和时效性)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利率与通胀等影响)
5、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死亡率相对固定,少用再保险)
人身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财产保险
•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团体保险
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 主要是合法性与成员比例 被保险人不需体检。 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 团体保险采用经验费率。 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 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保险期限、保费缴纳、被保险人、 保险金给付等方面
四、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若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 度,可以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后超过2年后发现不可 解除合同。
(三)宽限期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保险费,当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缴纳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 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我国寿险合同条款一般采用60天宽限期,自投保 人应缴保险费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满后次日起为 复效期。
(四)复效条款
复效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 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申请复效通常要求具有下列条件: (1)复效申请不能超过规定期限。通常复效期为2年,超过 这一期限,投保人就丧失了复效申请权。 (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在保单失效期问,被保险人 的健康、生活、职业等条件会发生变化。因此,为防止逆 选择,复效申请时须提供健康证明等材料,保险人可据此 决定是否同意复效。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

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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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死亡保险
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 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 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 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 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现金价值
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时,寿险公司应该退还给被 保险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但不会全部退还,按 照计算准备金的方法,利用调整保费取代纯保费 而得到的数值作为最小现金价值。原因:
1、死亡逆选择增加 2、影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途解约影响准备金
投资利息 3、摊还附加费用 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 在100岁之前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则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终身寿险基本形式(1)
1 、普通终身寿险单:是一种灵活的寿险单,投保人可以改变终身缴 付保险费的方式。 它是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保险。特性: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种类
一、人身保险的界定 (一)概念:
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 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 力或者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按实施的形式划分 1、自愿保险:投保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和 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人身保险 合同,双方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出面 强令实施的人身保险。
优点:"低保费、高保障",保险金的给付将免纳所 得税和遗产税。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4、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 含义:发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时, 含义:发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时,调整所收 保费,或按比例调整保额; 保费,或按比例调整保额; 对国人有意义(虚岁、实岁之别) 对国人有意义(虚岁、实岁之别) 性别的误告同理调整; 性别的误告同理调整; 与不可抗条款的关系: 与不可抗条款的关系:保护双方利益
5、宽限期条款 、 允许投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后的30至 日内缴 允许投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后的 至60日内缴 纳保险费,而且在此期间保单有效; 纳保险费,而且在此期间保单有效; 意味着,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人, 意味着,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人,实际 上是获得了额外的30~ 日的保障 日的保障, 上是获得了额外的 ~60日的保障,而对于 逾期失效者则完全获得了30~ 日的免费保 逾期失效者则完全获得了 ~60日的免费保 障; 但对发生事故的人而言, 但对发生事故的人而言,赔付时需扣除应缴 保费及其利息, 保费及其利息,但实际上很少有保险公司会 收取利息; 收取利息;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末缴纳保 费,否则即使过期一天也要涉及到另一个概 念:复效
第三节 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对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 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医疗费用或损失给以补偿 的一种保险。 的一种保险。 二、特点 期限较短;费率误差较大; 期限较短;费率误差较大;易发生道德风险
三、常见健康保险简介 (一)医疗费用保险 一 医疗费用保险 1、责任期限 、 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一定时期, 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一定时期,保险人 只负责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因治疗疾病所支 出的医疗费用。 出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限从2000年10月2日到 日到2001年10月1 如:保险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被保险人在2001年1月1日患病,责任期限 日患病, 日,被保险人在 年 月 日患病 为180天,那么,责任期限终止日期为 天 那么,责任期限终止日期为2001年7 年 月1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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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人身保险基本条款(169-179)一、人身保险预备知识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一、人身保险预备知识(一)人身保险学科体系及特点(二)人身保险标的、保险事件比较(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四)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条件2、人身保险特点(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①寿险事故发生具有必然性②健康险、意外险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③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而增长(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①人们不愿意正视意外事故与死亡②人身保险基本为自愿保险③储蓄型寿险产品替代性强④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二)人身保险标的与保险事件比较(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大多属于定额给付合同,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

(四)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投保人不反对条件下,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期限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5、战争除外条款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该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二)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常见条款1、所有权条款所有权条款:是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的条款。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或保单红利;(3)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4)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5)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6)指定新的保单所有人。

2、宽限期条款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中止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3、复效条款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1-2年后,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贷款额度低于该项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投保人应按期还款付息。

5、保单转让条款只要不是出于道德或非法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

但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6、受益人条款规定以下内容:(1)受益人指定(2)受益人变更(3)受益人丧失7、共同灾难条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如有第二受益人,则由其领取,依此类推……,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将作遗产处理。

(三)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1、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寿险保单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效力或其他原因解约或终止合同,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1)作为退保金以现金返还;(2)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来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或展期保险单。

(减额)缴清保单: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投保一张新保单,新保单的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限均和原保单相同,但是保险金额相应发生变化。

展期保单:是指将原来的生死两全保单改为与原保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单。

保险期限依原保单“现金价值”大小而定,但不能超过原保险期限。

如果在投保与原保单同等期限的新保单后,“现金价值”仍有剩余,保险公司则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投保人。

2、红利选择权条款:红利选择权:是指购买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力享有分红保单的红利。

红利选择权:(1)被保险人可以领取红利现款(现金给付);(2)抵免下一期保费;(抵缴保费)(3)存在保险公司按保证利率升息;(生息增值)(4)作为趸交保费购买缴清保单、展期保单。

3、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为了达到为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目的,保单通常列出多种保险金给付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1)一次性领取现金(2)利息选择权(3)固定期间选择权(4)固定金额选择权(5)终身年金选择权第二节人寿保险普通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事件),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定期寿险(一)概念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二)定期寿险特征1、保险期限固定2、保费低廉3、属于纯保障型寿险4、存在逆选择(三)定期寿险种类1、定额定期保险(平准式定期保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不变。

2、减额定期保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不断递减。

(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家庭收入保险)(1)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概念: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递减的未偿还抵押贷款对应相等的减额定期寿险。

特征:①保险金额与贷款余额一致。

②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缴纳保费不变。

③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可以将领取的保险金继续偿还贷款余额,也可以将死亡保险金先作为他用,然后在期限内继续偿还贷款余额。

④债权人仍然承担一定的违约风险。

(2)信用人寿保险:保险期限由贷款期限决定,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续期保费不变。

保险金额与贷款余额相等,债权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要用受益金偿还贷款。

(3)家庭收入保险:以家庭户主为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对其遗属支付10或15或20年受益金,满期停止支付。

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活得越久,保险人对其遗属支付的受益金就越少。

3、增额定期寿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逐期递增5% ,保险费随保险金额增加而增加。

★终身寿险的附加险(四)定期寿险的特有条款1、可续保条款:定期寿险保单满期前,投保人如果续保,无需提供新的可保性证明,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购买保额和期限保险责任与原来相同的保险。

2、可转换权益条款“可转换权益”:是指按照合同条件,投保人可将现有的保险合同转换为其他更需要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将其身故保险金以趸缴方式申请转换当时保险人认可的定期、终身、两全、年金保险合同。

二、终身寿险(一)终身死亡保险(不定期死亡保险):保险期限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之前死亡,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二)终身寿险特点1、提供终身保障2、既提供保险保障,又具有储蓄性,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具有现金价值。

3、保费比定期寿险高三、定期生存保险(一)定期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定期生存保险特点1、保险期限固定。

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生存为给付条件。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不负保险责任。

2、具有储蓄性。

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四、两全保险(一)两全保险含义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死亡或至保险合同满期生存,保险公司均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两全保险的特点:1、两全保险是定期死亡和定期生存保险的综合险。

2、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因而两全保险纯保费率高于定期死亡和定期生存保险。

3、两全保险费中的危险保费随投保时间延长而逐年递减,直至为零。

(三)两全保险业务险种(1)普通两全保险,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相同数额保险金。

(2)双倍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两倍的保险金。

(3)养老附加定期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生存保险金的若干倍给付保险金。

(4)联合两全保险,即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投保的两全保险。

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无一人死亡,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也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受领。

四、年金保险(一)年金保险含义1、年金概念:年金是指在相等的时间间隔上具有相同的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

2、年金保险概念:年金保险: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期间内,有规则、定期给付一定金额给被保险人的保险。

(二)年金保险特点1、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年、每季、每月领到一笔保险金,达到养老目的。

故称养老金保险。

2、在年金保险中,投保人要在开始领取之前,交清所有保费。

(三)年金保险的分类1、按年金缴费方式分趸缴年金:将应缴年金保费一次全部缴清给保险人,然后从约定的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被保险人按期领取保险金。

期缴年金:被保险人开始受领年金之前,分期缴纳保险费。

2、按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分即期年金:凡被保险人符合一定条件时立即开始支付年金,称为即期年金或即时年金。

(趸缴保费)延期年金凡被保险人到达一定年龄或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人才开始支付的年金,称为递延年金或延期(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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