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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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而 附加刑则两者皆可; (2)对同一犯罪人只能同时执行一个主刑,而 不能同时执行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则可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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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限制和剥夺权利的不同,分为四种: 1、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3、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4、生命刑:死刑 三、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 的需要; • (二)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出社会主义人 道主义; • (三)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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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期徒刑 (1)概念 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 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的特点 A、剥夺人身自由。 B、无期限的剥夺。但并不断绝犯罪分子的改 造前途,因为我国有减刑、假释、赦免的规 定,犯罪分子并非关押至死。 C、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D、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E、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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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财产 1、概念 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 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A、与罚金选择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罚金。 196条 B、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C、可以并处,由审判员选择适用。
• 具体的限制体现如下: • (1)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死 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子; •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 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的妇女不适用死 刑。 • (3)适用程序的限制 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在案件的管辖上,一般死刑案件的 一审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 (4)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课件
04
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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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酌定情节
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 的,但它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
VS
赦免
赦免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罪犯免除或者减轻 其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权决 定特赦。特赦应当公开进行,并由最高人 民法院予以宣布。
赦免
种类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适用于特定 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 特赦适用于特定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 全部或者部分。
自由刑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 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 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主要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 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
财产刑
罚金
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我国刑 罚中的附加刑。
没收财产
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没有争议或已履行民事责任的财产的 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财产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没收 犯罪人合法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有时还连带没收犯罪 人的其他财产。
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 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
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 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 A,执行的场所不同; B,执行的机关不同; C,期限不同; D,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E,法律后果不同. (二)有期徒刑的特点是: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 罚时,不超过20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 1日. 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监狱,少年犯管教所).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一是上交财政;二是发现没收的财物中,有公民个 人财产的,应当归还;三是偿还犯罪分子的正当债 务. (六)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七)没收财产的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 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中 的驱逐出境有着原则性的差别.
(三)管制的概念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 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 (一)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 别 A,性质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C,适用的机关不同; D,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 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实 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 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的概念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经济损失与 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对象是罪 行轻而免于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案件情况需要 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四、无期徒刑
(一)无期徒刑的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Fra bibliotek 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是最严厉的自由刑。
适用对象的特殊性:罪行严重、需 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无期 的无期限性与不可划分性和必须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第46条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无期限。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法律规定的刑期执行期限,羁押时间 亦不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见第57条。
“罪行极其严重”
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 则无法控制该重大犯罪人对社会造成新的 危害或者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则可能引 起社会震荡。 ——贾宇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加以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 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 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审判时怀孕的妇 女”包括羁押期间正在怀孕、自然流产、 人工流产的被告人,不论其怀孕是否违 反计划生育政策。
注意1:
自然流产分是否羁押。羁押期间的自然流产不适 用死刑,不包括非羁押期间的自然流产。
人工流产则不考虑是否羁押皆不得适用死刑, 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注意2: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问题的理 解:前者发生在诉讼前,后者发生在诉讼中。如犯罪 时怀孕,诉讼发生后已不再怀孕,则不适用该规定。
导言
主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 种以上的主刑。在我国,主刑是一类刑罚方法 的总称,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c 二年期间又故意犯罪,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 徒刑后,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核准的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Hale Waihona Puke 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有中心位置。由于其刑 期幅度大,这就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 合的政策,比较灵活地确定刑期的长短提供了条件。因此,凡是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 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可达二十年。
死缓适用的条件及处理:
A、适用的条件:依法罪该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主要是 指:民愤不是极大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主犯中的非首要分 子;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激情犯;罪犯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以及其他 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等。
B、对死缓犯的处理: a二年期间(死缓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没有故意犯罪,期 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b 二年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期限满后减为 15—20 年有期徒刑; (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 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 改造。 第47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对于那些 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但又不必判处死刑,而判处有期 徒刑又不足以打击的犯罪分子,对其适用无期徒刑是必要的。有了 无期徒刑,可以减少死刑册适用,有利于贯彻少杀政策,可以有效 地遏制某些重大犯罪,填补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注空隙,完善刑法 体系。刑法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刑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1 .凡规 定有死刑的条文都把无期徒刑规定进去作为选择适用的刑罚 。 2.当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限仍不足以惩治这种犯罪时,把无期徒 刑规定进去作为最高刑。刑法的这种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能接受改造,改恶从善, 还有减刑和假释的机会。 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 受教育和改造。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在制定刑法典时均对刑种作出了明确规定,⼤多数国家还依据刑种的某⼀性质或特点进⾏了分类与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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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刑罚体系的概念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的,基于刑法明⽂规定⽽形成的、由⼀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的体系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适⽤⽽作出的划分。
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于犯罪的外国⼈的驱逐出境刑,这是⼀种特殊的附加刑。
此外,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命刑、⾃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命刑,是剥夺犯罪⼈⽣命的刑罚⽅法,如死刑,是最重的⼀种刑罚。
⾃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由的刑罚⽅法,包括⽆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最⼴的⼀种刑罚。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财产的刑罚⽅法,包括罚⾦、没收财产。
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适⽤。
第三⼗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可以独⽴适⽤或者附加适⽤驱逐出境。
第三⼗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为⽽使被害⼈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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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三节附加刑(6)
㈣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没收财产以前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 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㈤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 四、驱逐出境 1、概念——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
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㈡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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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主刑(6)
五、死刑 ㈠概念——剥夺分子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
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㈡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适用的机关不同
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㈢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得期限较短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㈣期限
1、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主刑(4)
三、有期徒刑
㈠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我人身自由,强制其 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独立适用——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4)
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
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㈤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开I」、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 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
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
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二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刑罚体系的概念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秩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刑罚体系,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构成的统一体。
(一)刑罚体系的特点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1.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2.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1.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2.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3.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司法方针;4.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三.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主刑。
主刑对比表:(一)有期徒刑可能超过15年的情形1.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2.死缓期满,可以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3.无期减为有期,也可减为15 —20 年有期徒刑。
(二)死缓本身并非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有两种结果:1.减刑:没再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20年。
2.执行死刑:故意犯罪(三)不能判处死刑的人1.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女四.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一)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 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剥夺 自由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人关押于特定的 场所,使其丧失人身自由。 2、对犯罪人自由的剥夺没有期限。即剥夺受刑人的 终身自由。 3、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与接受教育和改造。 4、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和改造。 我国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不是消极地仅仅 实行关押和监禁,也不是将刑罚执行机关当作单纯从事生 产的企业,而是通过劳动的方式,使犯罪人接受教育和改 造,以达到预防其重新犯罪的目的。 犯罪分子应当参加劳动,是一种强制性规定。这意味 着: (1)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人,都必须参加劳动,而不 以本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受刑人于劳动 的场所、种类、形式和时间上,必须无条件服从执行机关 的安排,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3)罪犯的劳动,是在严格监督下进行的。
《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前管制的执行机关为公安 机关,修订后的刑法并没有对管制等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 机关做出明确规定,但却明确规定了对非监禁性刑罚受刑 人进行社区矫正,而社会矫正的主管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
二、拘役
(一)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 就近执行并对受刑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 是剥夺人身自由,因而比管制要严厉;但是拘役又是短期 自由刑,比有期徒刑要轻。 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都是短期剥夺 自由的法律措施,但它们是完全不同的强制方法。区别在 于:
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概述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四、拘役 1、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 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征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 方法。 (3)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的人一定期限的人 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教育改造的刑 罚方法。 2、特征 (1)有期徒刑是通过监狱或其他执行 场所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方法。 (2)有期徒刑是具有一定期限的刑罚 方法。 (3)有期徒刑是以对犯罪人实行强制 劳动和教育改造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方 法。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只能独立适用 的主要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 的刑罚类型
没收财产
三、管制
1、概念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 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 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征 (1)管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2)管制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管制有一定期限。 (4)管制不影响犯罪人其他权利的行 使。 (5)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 督
附加刑
十、罚金 1、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 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罚金数额的确定 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分作三 种情况: (1)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 (2)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 (3)规定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 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倍数的 罚金。
3、罚金的执行 罚金的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一次缴纳 (2)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 (5)减免缴纳 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2)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 犯罪分子。 例外: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例外: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人。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同样意味着不适 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适用程序 a. 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进行一审。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1)死缓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 (2)对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 3、适用死缓的法律后果
•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将死 缓减为无期徒刑;
•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年期满后, 将死缓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刑罚处理方法,又称非刑处置,它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 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适用 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具有刑事处分性质的各种方法的总和。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 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 分。
司法考试真题2008
•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 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 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 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 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请回答95-97题。
(二)管制的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3、具有一定的期限。 4、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案例合作探究
• 被告人刘某,男37周岁,个体运输业主。刘某长期以来一直从事省际 长途客运业务,几乎每天都往来于省内外。1998年12月20日,因一 琐事刘某与车上女乘客任某发生争吵,由于不堪忍受任某之谩骂,刘 某便上前对任某施以拳脚,致任某成轻伤。后刘某主动将任某送至医 院医治,并承担了医疗费。 被害人任某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自 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殴打任某致其轻伤,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但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 较轻,且有明显悔罪表现,人身危险较小,不宜关押,故依据刑法第 234条、第38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管制6个月。判决生 效之初,刘某每次外出尚能到相距甚远的当地公安机关报请批准,但 随着业务日趋繁忙,刘某甚觉不便,即渐将有关规定置于脑后。当地 公安机关对此也予以默认。
刑法教案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2.特点:(1)构成要素: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2)具体要素由立法者选择而确定(3)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是有次序的,并非杂乱无章的(由轻而重)(4)刑罚体系由刑法明确(明文)规定,这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5)刑罚体系的确立根据在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体现实现刑罚的目的二.刑罚体系的功能三.刑罚体系的特点四.刑种分类1.主刑和附加刑(各种刑罚方法能够独立适用与否)(1)单独刑、基本刑: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罪只能一主刑;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和死刑(2)从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特殊附加刑:驱逐出境)2.生命刑(死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刑罚性质属性)(1)生命刑: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2)自由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3)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4)资格刑:剥夺权利或资格,如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补充: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法院只定罪而不作刑罚宣告,由执行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相对不定期刑:规定幅度,由执行机关作出具体决定第二节主刑一.管制1.概念: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特有)2.特点:(1)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罪行比较轻微(2)不予关押即不剥夺人身自由(开放刑)(3)限制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对被管制人同工同酬)(4)具有一定的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超过3年;管制刑期的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2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5)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由于管制的开放性需要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17刑罚体系
分类 • 主刑与附加刑 • 按刑罚所剥夺的内容来分: • 生命刑 • 自由刑 • 财产刑 • 资格刑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种类齐全、结构合理 种类齐全、 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轻重衔接 内容合理、 ◆内容合理、执行人道 ◆刑罚严厉
第二节 主刑
点
主刑的 特
•只能独立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
主刑
一、管制
(一)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 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 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 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基本含义
不剥夺人身自由 接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 民群众的监督 由公安机关执行
性质:限制自由刑、主刑 性质: 适用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机关: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罪行较轻、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概念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 无期徒刑,
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 子终身自由, 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
•刑期 •适用对象 •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是否存在刑期折抵问题
无期徒刑的执行
执行机关:监狱或者其他场 所 劳动:有劳动能力的,都应 当参加劳动
罚金的适用方式
(四)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例:《刑法》 213条 法例:《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 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特定数额制 •比例制 •倍数制 •比例兼倍数制
二、拘役
(一)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 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 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方法。
拘役与拘留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同犯罪作斗争的手段的多样性,因此,各国刑法都规定了各种各样、轻重有别的刑罚方法。
不过,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所采取的刑罚方法可谓五花八门。
我国的刑罚体系是建国以来在同犯罪作斗争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完善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虽然也是一种刑罚方法,但适用对象有其特殊性。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分类的标准不同,分类的结果也不相同。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利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其中,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刑罚方法,而身体刑只有极少数国家保留(我国刑法中没有身体刑),生命刑一般也较少适用。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以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在刑法中,处重刑与轻刑的犯罪人在法律后果上并不完全一样,如影响到自首、假释和累犯的认定和处理。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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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 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权益剥夺 刑罚体系
独立适用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主 刑 ○附加刑
2
二、主刑
管制
拘役
死刑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一)管制
所谓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 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1、对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犯罪的外国人不能适用 2.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驱逐出境相区别 3.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驱逐出境,而非应当 4. 对于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 行;对于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主刑执行完毕之 日起执行。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社区矫正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拘役
所谓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 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2 、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 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 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 实行劳动改造。 4 、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 1——2 天,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死刑 缓期执行
单击此处添加段落文字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2
死缓
1 、死缓的适用对象:罪该处死;具有不需要立即执行 的情节。 2、死缓的法律后果: A、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 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B、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特 点
2、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
3、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 不超过3年。判决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犯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 关批准
3 、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看守所、少年犯管 教所)。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无期徒刑
所谓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 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法方法。
1、剥夺人身自由。
特 点
2、无期限的剥夺。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 点
(三)有期徒刑
所谓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 自由,强迫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特 点
2 、有一定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 罪并罚时,总和刑不满 35 年的,不超过 20 年; 总和刑在 35 年以上的,不超过 25 年。判决前先 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危险物质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据此,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 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几种类 型的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C、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重大立功表 现的,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对死缓犯可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
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 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起算、执行 (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 在起算问题。 (2)对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3)独立判处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同,同 时执行。 (5)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将“终身”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 或假释之日起算。
三、附加刑
4
1
驱逐出境
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
(一)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适用方式
贪图钱财的犯罪以及妨害 社会秩序的犯罪
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 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1、审判时:羁押到判决确定 2、怀 孕: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作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 时怀孕的妇女 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 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 时怀孕的妇女
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 立即执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单击此处添加段落文字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 的范围 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 部或全部 一是上交财政;二是发现没收的财 物中,有公民个人财产的,应当归还; 三是偿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会同公 安机关执行
(五)死刑
所谓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是 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
我国对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复核程序。 4、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保留死缓制度。它不是独立的 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方式。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上述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 时剥夺上述四项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