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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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设立的、使用范围受限的财政资金。

为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改进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1.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2. 专项资金的用途必须明确,并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支出。

3.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经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4. 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三、专项资金的监督与审计1. 专项资金的监督由设立和批准部门负责,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对于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审计部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1. 对于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

2. 绩效评估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实际效果、资金使用的效率等因素,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专项资金的终止与清算1. 专项资金的终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终止后,资金余额应及时清算并归还财政。

2. 终止的专项资金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清算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六、附则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通过加强绩效评估和监督,实现专项资金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运用,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做出积极贡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的合理利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及各类组织在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为特定目的设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和使用期限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并将资金来源、用途、管理 responsibility 和监督方式明确制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透明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设立文件和管理规定进行,不得超出用途范围,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用途合理、效益最大化。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监督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等职能部门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办法起草单位所有。

第十五条:本办法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版本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提示:本文仅为示例,非真实资料。

实际文档请以法律法规为准。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第四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参照
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I日起施行。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 解读
2023年10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调整实施规划 和绩效目标,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 府调整、撤销该专项资金;或者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撤销该专项资金:
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场中介组织应当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 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 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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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Ministry of finance special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一)支持各地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二)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

(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四)支持其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各省职业教育在校生数、专任教师数、人均可用财力、生均拨款水平、基本办学条件相关指标、办学质量、改革创新、工作努力程度等。

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省份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第六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补助、科研项目、技术改造等。

1.3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2)效益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3)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资金管理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接受社会监督;(4)动态监控原则:实施全过程监控,确保资金安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公司设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2.2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组织编制和实施专项资金预算;(3)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4)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问题;(5)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2.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三、预算管理3.1 专项资金预算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实施期限等内容。

3.2 专项资金预算经审批后,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严格执行。

3.3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应按照公司预算调整程序进行。

四、使用管理4.1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2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1)合理合规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和资金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2)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审批程序;(3)合同管理:与专项资金使用相关的合同,应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履行;(4)验收与评价: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和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监督与检查5.1 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财务管理委托单位公司财务部执行。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秘密。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原始凭证是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

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部门拨付或本单位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与预算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单位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目标任务和实施期限。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经充分论证和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合理,明确资金用途、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符合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九条对于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支出,应当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核算第十一条设立专项资金专户或专账,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收支清晰、准确。

第十二条及时记录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对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截留、挪用或滞留。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应当围绕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的合法权益,落实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单位管理的专项资金及涉及该资金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为特定目的而划拨、筹集、管理、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资金。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制度、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标准等内容纳入本部门业务规章或者文件中。

第五条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的规定,实行预算控制、资金管理专业化、专人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合理节约使用、安全保管和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其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的划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二)专项资金的存储、支付、收取和结算;(三)专项资金的评价和公务卡管理;(四)专项资金实物购置和存放、使用管理和处置;(五)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管制通报和风险管理;(六)其他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都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用途、预算和支出情况和专项资金的制度。

第八条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必须建立财务、采购、使用、监督等内部监督机制。

第九条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算控制和财务管制及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的划拨、支付、支出等进行预算管理。

第十条资金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负责专项资金的存储、支付、收取和结算,并建立专项资金的账户以实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采购管制和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国家采购管理制度,建立采购、使用、监管等业务流程,实现专项资金和政府采购的一体化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标准、数量、质量等,落实合理、节约、安全、便捷和依法用款等原则。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益,并定期制定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meta charset="utf-8"/><div bdsfid="189" id="ArtContent"><h1 bdsfid="190">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h1><p bdsfid="207">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p><p bdsfid="208"> <strong bdsfid="209">第一章总则</strong></p><p bdsfid="210">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p><p bdsfid="211">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p><p bdsfid="212">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p><p bdsfid="213">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政策导向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导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明确目标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和预期效果,能够解决特定的问题或推动特定的事业发展。

3、统筹规划原则: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设立和资金分散。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包括设立的依据、目标、用途、规模、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和任务,合理确定资金规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和汇总,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项目建设:用于支持特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等项目。

2、业务活动:保障特定的公共服务、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等业务活动的开展。

3、补贴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补贴或补助,如困难群体救助、企业创新奖励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1、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2、楼堂馆所建设等明令禁止的支出。

3、偿还债务等非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专项资金。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安排、预期效果等内容。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制定了《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的》(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

主要范围包括:(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中央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推荐,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确认的其他重要档案资料。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

中央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直接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档案局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给予补助,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补助范围包括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等工作。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一般性的抢救、保护及以地方内容为主的开发、保管保护条件的改善、档案的安全保障和人才培养由地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

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审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

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行为,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目的、重点领域或特定对象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基金、社会捐赠款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价值和作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防止资金被滥用、挪用、截留、侵占等行为。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统筹、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部门”包括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及其下设机构。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遵循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计划、用途、执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预算安排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应当经过财务部门会计管理,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制度予以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性质、用途、余额等内容,实行专项保管,禁止挪用、截留、挪垫、占用、侵占等行为。

第十一条安排专项资金的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招标、合理采购、公平竞争、费用适当、合规管理等原则。

第三章专项资金监管和评估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管应当做到严格检查、严格审核、严格审计、严格责任追究,减少或者避免资金的欺诈、浪费、腐败、侵权等行为。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应当进行评估,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得违规行使权力,进行违法行为,侵害专项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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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

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

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

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

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

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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