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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xx〕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二)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

(三)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及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选派的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在煤矿现场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服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挥,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选派和职责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选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三)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和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无不适应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工作,协助煤矿负责人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制度;(二)对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三)协助煤矿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五)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煤矿的安全状况和工作情况,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权力和义务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享有以下权力:(一)依法依规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二)要求煤矿负责人和职工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和材料;(三)向煤矿负责人发出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通知书,并追责整改;(四)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警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五)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煤矿的安全状况和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以下义务:(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二)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三)参加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四)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工作情况和实施的安全措施。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矿山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矿山,对进入矿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相关监管部门指派或聘用的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的专职监管人员。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职责,保障矿山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向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工作保障。

第七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监管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二)指导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意见;(三)协助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四)参与矿山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建议;(五)及时通报矿山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要求矿山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整改措施;(六)协助矿山企业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七)向上级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矿山企业未能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八)完成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管任务。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及时将有关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提供给上级监管部门,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矿山安全事故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资料和信息,并对其合法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驻矿安全监管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必须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受委托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并在其指导下履行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负责矿山的安全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等工作;(三)及时报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并提出改进措施;(四)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工作;(五)了解矿山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安全改进意见;(六)参与矿山安全培训和指导工作,提升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维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利益,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与其他工作人员和员工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加强沟通合作,发挥监管和指导作用,推动矿山的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和问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发现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和报告,组织应急救援,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泄露商业秘密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其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和支持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保证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定期参加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提升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事故风险,制定和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驻矿安全监管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务是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矿山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对矿山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提供安全生产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上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提高矿山生产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安全监管员是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矿山安全生产的工作人员。

矿山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矿山安全。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管员应当忠诚履行职责,认真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管员是依法设立的职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矿山安全监管员的任职条件第六条矿山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熟悉矿山安全管理知识,具备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经验。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热爱矿山工作。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等不适合从事矿山工作的疾病。

(四)年龄在25-50周岁之间。

第七条矿山安全监管员应当持有国家颁发的矿山安全监管员执照,并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矿山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参加矿山安全培训和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矿山安全监管员的职责和权益第九条矿山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和检查矿山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组织制定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按照矿山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有效可行。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按照要求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矿山安全监管员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行使矿山安全监管权力,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二)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三)对矿山安全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矿山安全管理决策。

(四)享有安全培训和知识学习的机会,提升个人安全管理能力。

2023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3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3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序言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

为了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发挥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派驻到各个煤矿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提醒、督促和指导煤矿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流程,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遵守严守职责的职业操守。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的使用情况等。

(二)发现并排除煤矿的安全隐患,包括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等。

(三)提醒、督促和指导煤矿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技能,帮助其解决在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四)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和处理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协助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准确记录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问题,并按照规定定期向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章权益和义务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依法进入煤矿进行监管检查,要求煤矿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整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实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煤矿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监察和管理职能,负责在煤矿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条件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第二矿长级以上或者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煤矿通风与防排水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推动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安全监管岗位培训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煤矿现场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知识。

(二)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责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监督和检查煤矿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检查和评估煤矿现场安全风险。

(三)负责煤矿现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对煤矿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

(五)协助处理煤矿现场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六)协助进行煤矿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一)进入煤矿现场,查验、检测和抽样取证,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要求煤矿所有人(或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参加煤矿现场的安全论证、事故调查等工作。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和报告。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密与职务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其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模版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模版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模版《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相关安全监管机构派驻矿山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的工作。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依法行使监管权力,保护矿山生产秩序和员工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矿山企业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达到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三)指导矿山企业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四)对矿山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并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五)协助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指导;(六)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机构报告矿山安全生产的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坚守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矿山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与矿山企业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选拔与任职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或职称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三)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一次,但总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在任期间,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煤矿管理单位委派,全职履行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忠诚履行监管职责,秉公执法,维护煤矿生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的选拔任命、培训考核、执法监督、工作待遇等方面。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与工作所需的条件,同时要求具有一定的学历背景。

第二章人员选拔任命第六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数。

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资格包括:年龄、身体健康、无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请驻矿安全监管员职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为被选拔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其权益。

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经过一定的试用期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职。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通过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成绩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情况、工作表现等方面。

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若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格标准,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监督。

第十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本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本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驻煤矿安全监督员。

第三条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力1.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煤矿设立的专职监督员,负责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享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的资格和选拔1.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工作经验。

2.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应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资格考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的任免程序1.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的任免应经过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2.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可续聘。

第六条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的管理1.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和领导,接受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培训。

2.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当遵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纪律要求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的任务第七条监督煤矿安全生产1.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

2.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反馈监督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现场安全巡查1.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定期进行现场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意见和建议。

2.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应注意对生产车间、井下、巷道、电气设备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查。

第九条安全教育和培训1.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煤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升自身的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置1.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事故处置。

2.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做好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意见的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的权利1.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有权要求煤矿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资料和信息。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模板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模板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方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矿山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驻矿安全监管员。

驻矿安全监管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其职责是维护和促进矿山生产安全,培训员工安全意识,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需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及工作经验,并持有国家相关认证证书。

驻矿安全监管员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任命和管理。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重要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2.审查和监督矿山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符合相关要求;3.督促矿山管理人员和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4.核实矿山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有效,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善看法;5.协调矿山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搭配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6.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7.监督矿山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8.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帮助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9.统计、分析和报告矿山的安全生产数据,提出改进建议;10.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乐观参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为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方法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方法如下: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2.布置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对其进行定期的工作检查和评估;3.在矿山设立安全监管员办公室或工作岗位,为其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装备;4.组织布置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业务本领;5.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需定时完成工作任务;6.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进行巡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7.建立健全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激励和奖惩机制,激发其乐观性和创造性;8.供应必需的信息技术支持,提升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9.注意保护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作安全和人身安全;10.对表现突出的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嘉奖和晋升,树立模范。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的安全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效果,规范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坚持依法执勤,担当监管职责,忠实履行职责,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守国家秘密,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 定期检查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3. 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4. 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5. 监督矿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确保矿山周围环境的安全;6. 积极参与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建设,完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二章人员要求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矿业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2. 具备矿山安全监理工程师职称或者矿山工程注册岩土工程师职称;3. 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矿山安全监管员资格考试;4. 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无不适合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疾病或者残疾;5.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6.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适合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不良嗜好。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矿山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进驻矿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是: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执行监管部门的决策,服从矿山企业的生产安排。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勤奋工作,严守纪律,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二)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并是否符合规范、有无安全隐患;(三)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情况是否到位;(四)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矿山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五)对突发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六)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七)监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报告和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八)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和意见;(九)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矿山安全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验收工作;(十)参加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十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矿山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立即整改到位。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建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矿山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和突发事件,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强化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管,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中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中担任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监察员、行业协会或工会派驻的安全监管人员等。

第五条职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提出安全管理改进措施,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二章任命与资格第六条任命程序: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予以书面任命。

第七条资格条件: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2.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3. 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4.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培训与考核: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学习和更新。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权利:驻矿安全监管员享有以下权利:1. 进入煤矿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工作,并查阅有关资料;2. 监督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3. 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工作;4. 向煤矿企业提出安全管理改进的建议。

第十条义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 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3. 参与煤矿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员工的安全意识;4. 配合煤矿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5. 定期汇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个人安全防护:驻矿安全监管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佩戴防护装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个人安全防护。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证煤矿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包括:(一)负责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矿方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参与煤矿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矿方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接受监督并予以积极配合。

(四)负责煤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提供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执行。

第九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依法要求矿方提供与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资料及安全生产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工作,了解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不得泄露煤矿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十五条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的情况。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铜矿、铁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山等各类矿山,管辖范围为全国。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监管员)的工作目标是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执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矿山依法合规运营。

第四条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勇于担当,决策果断,具备丰富的矿山安全监管经验和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监管员的产生、管理和监督遵循权责统一、各级监督,依法独立行使监管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员的产生和管理第六条监管员的产生由相关部门依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矿山所在地进行抽签产生。

第七条监管员的资格审查包括政治思想、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担任监管员职位。

第八条监管员的任职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继续担任,但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个任期。

第九条监管员应当依法参加相关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条监管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三章监管员的职责第十一条监管员应当深入了解矿山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监管员应当参与矿山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确保其科学合理,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监管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矿山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矿山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监管员应当对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处置进行监督,确保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第十五条监管员应当积极参与矿山安全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监管员应当与其他安全监管机构和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矿山安全工作。

第四章监管员的权利和保障第十七条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记录和资料。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模版(2篇)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模版(2篇)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模版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向本县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

每个矿井派驻____人,其中包括基建矿井。

第四条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对其实施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直接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县安监局负责。

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县安监局的领导和监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五条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选拔制度,经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驻矿安监员经招聘考试合格录用后,县安监局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岗前培训。

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试用。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县安监局考核测评,符合条件签订正式聘用。

驻矿安监员被聘用后,其工资及劳保、人事关系由派驻煤矿负责。

被派驻煤矿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应符合以下素质要求:(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周岁以下,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敢于同安全生产三违现象作斗争;(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三)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四)有较丰富的煤矿安全工作经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就所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向县安监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经常深入所驻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汇报,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二)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四)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五)监督所驻煤矿法人代表、经营者、矿长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的提取和使用;(六)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七)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八)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九)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____天,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

[某某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煤矿驻矿安监员

[某某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煤矿驻矿安监员

[某某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煤矿驻矿安监员某某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有效发挥驻矿安监员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7〕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6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安办〔2012〕1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监员是某某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

第三条县安监局、各安监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对安监员的管理和考核职责。

对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实行“安全绩效考核”、“异地交流”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并遵守国家《宪法》。

第五条热爱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并能较为熟练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第六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煤矿井下作业身体条件),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七条从事煤矿工作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自身素质良好,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有丰富的煤矿安全管理知识经验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5周岁。

第九条具备基本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了解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的基础知识。

第十条经相关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驻矿安监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派驻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向所驻煤矿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督促煤矿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作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指令、要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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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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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
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
办发〔2013〕4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
范煤矿驻矿安
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
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州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
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方针政策。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要具备自学能力,进一步加强专业
理论基础知识学习,丰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由各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
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章配备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由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
督主管部门以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技改扩能矿
井)为单位进行派驻,必须确保辖区所有煤矿实现驻矿安监
员全覆盖。

驻矿安监员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所驻煤矿无关
的工作。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代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所驻煤矿
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
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
业依法组织生产、建设。

第九条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
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做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
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执法指令的造册登记,督促煤矿
企业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
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掌握隐患整改进度,并对
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销号。

第十一条督促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和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及《煤矿矿
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各项制度;每天必须向县
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话汇报所驻煤矿安全状况、安全
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认真填写《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监员
日报表》,每个星期五将日报表上报县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每月月底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总结所驻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督促煤矿按规定
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培训
不少于72学时。

第十二条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的下井人员和生
产能力组织采掘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
织生产。

第十三条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及企业
各职能部门、各采掘班(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
和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作业规程、
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程、标准做
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按照“通风可靠、抽
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体系要求,制定
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完善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督促煤矿企业业主或者实际控制人、矿长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按规定对煤矿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
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督促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落
实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种安全
装备、设施、仪器仪表完好、齐全、可靠,确保安全监测监
控系统正常运行,特别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排系统
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监督煤矿矿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殊工种作业人员等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负责督促煤矿配备符合规定的探放水设施、
设备,督促煤矿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严格
按照《煤矿
防治水规定》现场监督探放水全过程,每天做好记录,审核
签字确认各探孔深度、掘进进尺、超前距离是否属实,每5
天报所驻煤矿包保领导,并按月报县级安监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负责督促突出矿井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的要求,配齐相关防突设施、设备,成立机构,配齐人
员,严格管理。

同时,严格按要求加强对高瓦斯矿井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负责对所驻煤矿的密闭按规定进行巡查
和台帐管理,并作好书面记录。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对所驻煤矿井上、井下作
业区域进行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
反劳动纪律行为有权立即制止;有权对现场管理人员、特殊
工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培训、持证情况等进行监
督,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监督落
实。

第二十三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参加所驻煤矿召开的有
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
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四条驻矿安监员发现所驻煤矿企业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或出现事故征兆时,有权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作
业,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迅速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驻矿安监员发现所驻煤矿企业未按照各
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指令进行
整改、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应立
即向县级安监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驻矿安监员有权掌握、了解和查阅所驻煤
矿的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
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并熟悉企业的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
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对造成隐患和“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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