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承包运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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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选煤厂承包运营协议
甲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市滨海金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八月
甲方(发包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方):内蒙古*******市滨海金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确保甲方所属选煤厂能够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方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利互赢的原则,在连续5年运营合作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述
1. 承包方式、期限
1.1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运营模式。
1.2 期限:乙方承包运营自2014年 6月 21日起,至 2015年6月20日止,承包运营合同有效期一年。
1.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组织人员进厂,对生产系统、劳动定员进行调整和部署,对计量器具进行校正,对设备进行单机检查。在此工作过程中甲方给予积极配合。
1.4 本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协商合同的续延。
2. 运营承包费的计量与结算
2.1 合同生效后,乙方缴纳500万元运营承包保证金,待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办理完承包范围内设备、设施移接交手续后,甲方将该保证金退给乙方。
2.2 承包运营费用:乙方的运营承包费为选煤厂实际处理的原煤量乘以吨原煤加工费,吨原煤加工费用为6.00元;承包运营费用由材料费、修理费及配件费、油脂、工资和福利费、管理费及技术服务
费、税金和利润构成详见附表。
2.3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原料煤须经双方分别指派的专人共同进行数量计量。计量以销售计量为准,以精煤销售量按比例折算入洗原煤数量,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该结果用作考核选煤厂年度、月度原煤入洗量及加工费的依据。煤矿生活用洗煤部分不予乙方结算洗选费用。
2.4 因甲方原因月入洗量低于40万吨(一、二期合计)时,工资和管理费按40万吨计取,其余按实际煤量计算。
2.5 承包运营费用中未包含:固定资产折旧费;设备的大修费。
2.6 乙方每月30日前按结算额向甲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发票总额支付给乙方承包运营费。
2.7 甲方产量结算日为每月21号早8时。于25日前依据当月的各项测评结果进行确认,甲方次月20日前将承包运营费付给乙方
3. 承包运营范围
3.1一期:从原煤缓冲仓(新建)下给煤机开始(或由原煤储煤场下给煤机开始),到洗后产品仓上进仓设备为止的全部生产系统,及与洗选系统相关的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运营范围如下:
原煤缓冲仓下给煤机;(新增)
(1)14号末精煤皮带;(新增)
(2)18号块精煤皮带;(新增)
(3)21号矸石皮带;(新增)
(4)产品仓上15号配仓刮板;(新增)
(5)产品仓上19,20号二条块煤落地皮带;(新增)
(6)块煤破碎机;(新增)
(7)原煤暗道下给煤机;
(8)原煤暗道、5#站至主厂房带式输送机栈桥;
(9)主厂房(块煤浅槽、粗煤泥水力旋流器分级、细煤泥压滤回收联合厂房);
(10)沉降离心机粗煤泥回收系统;(新增)
(11)主厂房至6号转载站栈桥(包括6号转载站);
(12)主厂房至煤泥卸载点带式输送机栈桥;
(13)煤泥卸载点(不包括煤泥外运);
(14)主厂房至原矸石仓带式输送机栈桥;
(15)浓缩车间;
(16)变配电及集中控制楼;
3.2二期:从原煤仓下给煤机开始,到洗后产品仓上进仓设备为止的全部生产系统,及与洗选系统相关的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运营范围如下:
(1)原煤仓下给煤机;
(2)原煤仓下至主厂房带式输送机栈桥;
(3)主厂房(重介旋流器、块煤浅槽、粗煤泥螺旋分选机分选、细煤泥压滤回收联合厂房);
(4)主厂房至产品仓上栈桥;
(5)主厂房至煤泥卸载点带式输送机栈桥;
(6)煤泥卸载点(不包括煤泥外运);
(7)浓缩车间;
(8)变配电及集中控制楼;
(9)综合楼及职工浴室。
(10)包括上述建筑设施中的生产设备以及生产辅助设施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 根据总体生产情况,甲方对乙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随时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设备运行状态,对不服从指挥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换
2. 负责监督和检查乙方的工作并制定生产计划;甲方负责对承包运营单位点检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要求乙方限时处理。
3. 按合同约定按时结算乙方的承包运营费用;
4. 甲方负责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生产、煤质、机电等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选煤厂建、构筑物的维修、维护,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审批乙方提出的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在修理过程中,甲方对乙方不符合设备维修、保养手册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乙方必须无条件改正。
5. 负责监督、检查乙方运营过程中的生产管理、机电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事管理等各个方面负责监督、检查乙方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下达生产计划并与乙方一起协商制定、落实考核方案
6. 负责向乙方提供符合选煤厂设计要求的原煤:原煤干基灰分
应小于 30 %,水分小于12 %,粒度小于250mm,煤泥(小于0.5mm)小于10%;
7. 一期原煤能力应保证300万吨/年(568吨/时,330天/年,16小时/天);
8. 二期原煤能力应保证400万吨/年(758吨/时,330天/年,16小时/天)。
9. 负责精煤装载及运销;
10. 负责压滤煤泥和矸石的排放和运输;
11. 负责提供所需的电源至配电室高压进线柜;水源至主厂房外阀门井;
12. 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定期对选煤厂入口处的各种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复核、校正,费用由乙方承担;
13. 负责向乙方提供正常生产所必须的生活办公、住宿、食堂、澡堂等后勤等场所及设施;
14. 负责选煤厂必要的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内容由双方另行商定;
15. 负责协调环保、消防、安全检查等地方关系;
16. 无偿向乙方提供冬季采暖,确保冬季生产的正常进行,其中车间内的供暖设施由乙方维护,如需改造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17. 负责为乙方提供日常维修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同时就近提供不小于100平米机修车间;不小于150平米的配件库房;
18. 负责设备保修期内与生产厂家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