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现场管理规定 京建发【2010】111号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字号大中小】2010-05-26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电力、水利、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建筑等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管理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在现场设立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职责分工,并书面通知项目参建各方。
3.现场管理机构负责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违规行为。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布置、环境保护、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区域、禁入区域、安全通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相关人员能够清晰了解现场安全规定。
五、施工现场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安排专车运输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2.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生活区域和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餐厅、医疗卫生室等,确保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施工现场应采取防尘、防噪音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现场应注意施工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准在施工区域周边乱倒污水、污泥等。
2.施工现场应控制噪音、扬尘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3.施工现场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受周边居民和相关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七、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1.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口头警告、书面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项目部人员配备要求
≥300
100~300
<100
修缮建筑面积
其它园林古建筑工程
万元
≥1000
200~1000
<2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6
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包括轻钢结构工程)
米
≥30
10~30
<10
钢结构跨度
吨
≥1000
100~1000
<100
总重量
平方米
≥20000
3000~20000
<3000
单体建筑面积
万元
≥500
200~500
<2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13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高尔夫球场、室内外迷你高尔夫球场和练习场工程
公顷
≥55
25~55
<25
单项工程占地面积
万元
≥3200
300~3200
<3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洞
≥18
9~18
<9
洞数
体育场田径场地设施工程
万人
≥2
0.5~2
<0.5
容纳人数
万元
≥1000
<200
单项工程造价
7
环保工程
噪声、有害气体、粉尘、工业污水、废料综合处理
万元
>1000
500~1000
<500
单项工程造价
禽、畜粪便沼气工程
立方米
>400
200~400
<200
单池容积
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立方米
>500
300~500
<300
单池容积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九年一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建立与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促进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结合本市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以下简称图集)。
本《图集》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管理;2.生活区、办公区管理;3.绿色施工;4.脚手架安全管理;5.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6.安全防护;7.临时用电;8.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安全管理;9.机械安全;10.消防保卫;11.安全智慧化。
本《图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一、《图集》编写原则1.在满足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同时,做到在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实施过程中达到安全实用,并便于维护、周转、工具化。
2.以图例形式体现北京市达标工地、绿色安全工地和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标准化分级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和检查考评的主要依据和工程项目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标准。
二、《图集》编制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国家标准(1)《安全帽》(GB2811)(2)《安全网》(GB5725)2(3)《安全带》(GB6095)(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9)《高处作业吊篮》(GB191)(1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50905)3.部门规章(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第16号)4.行业标准(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3(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3)《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5)《龙门吊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9)《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1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13)《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1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1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45.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2)《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7号)(3)《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京建发〔2017〕107号)(5)《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6)《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京建发〔2018〕397号)(7)《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6.地方标准(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1132)5(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部分:防护设施(DB11/T1469)三、《图集》使用规定施工现场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图集》内容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京建法字[1999]1号1999年1月3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有关法规和管理觌定,北京市有关建筑施工的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各类施工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扬尘、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污染。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第六条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企业行使施工管理职能,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责承担直接责任。
实行劳务分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的,总承包方应与分包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对上述设施分包单位严禁擅自拆改,如有变动须经总承包方批准。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施统一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条件。
机械设备单位必须做到设备状况完好,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有责任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实行指定分包的,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确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员
配
1.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备
2.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3.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示意图
2
★
★★ ★★★
序号 三
四
项目 分类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及 考 核
杨三建 李亚军 张兴振 张 强 李 城 徐健桐 朱 杰 郭 冀 王 迪 宋长 伟 审核人员:姚中才 原新全 刘志超 解金箭 张广宇 王静宇 夏军利 陈燕鹏 张剑平 王维军 张井华 杨金峰 晋 津
8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管理.........................................................................................................................................................1 第二章 生活区、办公区管理.................................................................................................................................. 14 第三章 绿色施工.......................................................................................................................................................24 第四章 脚手架安全管理...........................................................................................................................................47 第五章 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 64 第六章 安全防护.......................................................................................................................................................78 第七章 临时用电.......................................................................................................................................................92 第八章 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105 第九章 机械安全.....................................................................................................................................................110 第十章 消防保卫.....................................................................................................................................................120 第十一章 安全智慧化.............................................................................................................................................129
监理机构核查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监理机构核查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情况。
2.施工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和上岗。
4.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备、健全。
5.对照《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CI-1)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在表C1-1检查结论中签署意见。
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或者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暂停施工。
注: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保证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规定: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文件对工程规模对应的人员要求做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2#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标准。
施工现场场容管理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米,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
第四条施工现场围墙应封闭严密、坚固,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墙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不得使用粘土砖或软质材料。
第五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在大门外明显处设置统一式样的施工标牌。
标牌内容应写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开工和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标牌面积不得小于0.7米×0.5米(长×高),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1.2米。
第六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内侧应设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制度板。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宣传栏、黑板报和张贴安全标语,且书写正确规范。
第八条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办公室、职工宿舍和更衣室要保持清洁有序。
第九条施工现场须设居民来访接待室,并有专人值班。
第十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完善排水设施,场内不得积水,做到晴天不扬尘,雨天不泥泞。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根据实际条件,适当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四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四环路以外沿主要街道的两侧施工现场也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施工。
其它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棚必须全封闭,并配备喷雾除尘装置。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制定成品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成品完好。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严禁随意抛撒,清理中应及时分拣、回收、利用,清运消纳,垃圾清运必须到批准的消纳场地,严禁乱倒乱卸。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九年一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建立与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促进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结合本市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以下简称图集)。
本《图集》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管理;2.生活区、办公区管理;3.绿色施工;4.脚手架安全管理;5.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6.安全防护;7.临时用电;8.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安全管理;9.机械安全;10.消防保卫;11.安全智慧化。
本《图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一、《图集》编写原则1.在满足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同时,做到在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实施过程中达到安全实用,并便于维护、周转、工具化。
2.以图例形式体现北京市达标工地、绿色安全工地和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标准化分级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和检查考评的主要依据和工程项目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标准。
二、《图集》编制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国家标准(1)《安全帽》(GB2811)(2)《安全网》(GB5725)建造师全职交流联合群更多资讯总群(西南群,2000人群):287368317 华南分群(1000人群):464708985华东分群(500人群):456283447华北分群(500人群):1004204405西南二群(500人群):1016903257西北分群(500人群):63004417223(3)《安全带》(GB6095)(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9)《高处作业吊篮》(GB191)(1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50905)3.部门规章(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第16号)4.行业标准(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建造师全职交流联合群更多资讯 总群(西南群,2000人群):287368317 华南分群(1000人群):464708985 华东分群(500人群):456283447华北分群(500人群):1004204405西南二群(500人群):1016903257西北分群(500人群):630044172(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3)《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5)《龙门吊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9)《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1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13)《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1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1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45.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2)《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7号)(3)《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京建发〔2017〕107号)(5)《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6)《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京建发〔2018〕397号)(7)《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6.地方标准(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1132)5(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部分:防护设施(DB11/T1469)三、《图集》使用规定施工现场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图集》内容执行。
北京市111号文.doc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 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但是虽然有授权委托书但并不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 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谁发包向谁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法人授权),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京建发111号文处罚细则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改
1
1
项目负责人
11
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未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或合格未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7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未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未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6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未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或未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1
项目负责人
14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未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京建发2010(111)号文件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建科质(2010)73号签发人:冯跃
转发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
通知对各方质量管理责任、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关键岗位人员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通知
抄送:施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6份。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1
项目负责人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2
3
安全管理
GQJZ102012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企业负责人
1
GQJZ101005-1
责令改正
混凝土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4
2
安全管理
GQJZ20201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
5
安全管理
GQJZ102019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质量管理体系
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04标宋家庄停车场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审核:审批: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04标项目质量管理体系1、质量管理体系针对本工程特点,我项目部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贯彻执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职责和质量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程序,以“质量第一”的思想、科学的管理手段来确保工程质量的优良。
质量管理体系如下图所示。
十号线二期04标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图2、质量管理目标本工程质量目标为:满足合同、设计及规范要求。
3、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组建强力项目领导班子,项目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任副组长。
成员为质检工程师、工程部负责人、物设部负责人、试验工程师、责任工程师、施工队长等有关人员。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下图。
项目经理:常学峰项目总工:于德水项目副经理:罗亭、张旭十号线二期04标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4、质量管理制度项目部将认真履行“科学管理、精心施工;积极进取、顾客至上”的十六字质量方针。
严格遵守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规范。
按操作规程,精心组织,精心施工。
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执行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施工全过程控制制度;2)施工质量验收制度;3)项目部质量例会制度;4)技术交底制度;5)现场材料管理制度;6)现场材料进场、存放管理制度;7)质量管理奖惩制度;8)三检及交接检制度;9)施工现场试验、测量设备和仪器管理维修、保养制度等。
5、质量管理职责(1)项目经理是项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参与与建设单位的合同谈判,并认真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组织工程质量策划,指导和监督项目质量工作的实施。
(2)项目副经理是施工现场全面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与指挥者;编制工程各阶段进度计划,对施工工期负直接领导责任,监督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并负责审定、考核分包单位月、周计划;参与工程创优策划,并领导实施。
(3)项目总工是施工现场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与指挥者;参与工程质量策划,制定阶段质量实施目标,并组织和指导责任部门的质量工作的实施;领导工程材料鉴定,测量复核及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对阶段目标的实施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和总结。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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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渑共和国建筑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滕律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滕律规定和合同要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滕律、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招标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
(三)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滕律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量预检、复检和验收制度等。
上述制度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施工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齐备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对于工程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
(五)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抓施工生产进度的同时必须抓工程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施工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工长(班组长)组织自检并签字认可,报质量检查员检查合格签字认可,再报项目部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复检合格签字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对于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六)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由其质量检查员和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形成检查记录,报发包单位检查验收。
发包单位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合格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
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监理旁站,监理月报,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八)监理单位应严格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应质量控制权利,并应坚持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方滕,提高监理工作渴平。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监理人员要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
三、强化关键店位人员管理,建立全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滨册管理制度。
滨册监理工程师、滨册建造师等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
因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具有2年以上繻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繳以上10万平方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繳以上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有相应技术职称2年以上繻似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帑于2名,渴电专业各不应帑于1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繳以上10万平方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帑于4名,渴电专业各不应帑于2人;10万平方繳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帑于6名,渴电专业各不应帑于3人。
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
质量检查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店证书。
3.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施工试验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帑于1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繳以上10万平方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帑于2名;10万平方繳以上的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帑于3名。
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帑配备1名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
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店证书。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述建筑面积5万平方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2亿元人渑币;建筑面积10万平方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5亿元人渑币。
(四)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并制定每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职责,建立质量监控责任制,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
(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责单位是各用人单位。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技能的教育培训,职工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不应帑于30学时。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店作业。
企业的各繻施工管理人员,可自愿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关店位的《考试合格证书》。
四、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渴平。
(一)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强化对工程质量的过程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要加强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质量和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均应严格进行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记录。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从施工工艺和施工工滕抓起、从基础的单元质量抓起、从隐蔽工程质量控制抓起、从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抓起,确保工程质量。
(二)建立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安装工程、混凝土试件留置、防渴工程施工等施工过程和隐蔽工程隐蔽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帑于一张照片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
拍摄的照片应标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照片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
(三)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
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总包、分包、监理、建筑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涉及工程质量管理的所有责任人编录成册,并滨明其各自的质量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内容。
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帆此册湇编进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会同其他工程验收文件提交城建档案馆备查。
五、加大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对违滕违规行为依滕予以严肃查处。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执滕检查力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湂幥行职责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绻统,进行记分处理。
(二)对于存在违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依滕严肃查处。
对于一年内同一建筑业企业被实施3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可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滕》对该建筑业企业启动动态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