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公司高风险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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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发电公司高风险作业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曲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高风险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神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下列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五)《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六)《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11〕23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129号)
(八)《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2011)
(九)《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2011)
(十)《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十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GB 26861-2011)
(十二)《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
(十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十四)《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十五)《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十六)《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2008)
(十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
(十八)《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十九)《〈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事故(障碍)报告统计填报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公司高风险作业的种类、作业许可、
风险控制、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风险作业”是指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条件危险,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作业;作业风险高,易发生重大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一旦发生不安全事件即造成群伤事故、不易进行救援的作业。
第四条高风险作业管理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事前预控、过程管理、事后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高风险作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高风险作业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公司分管生产领导、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运行部、设备维护部、基建工程部。
第七条高风险作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控。
第八条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批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批准高风险作业许可单;
(三)负责批准机组检修高风险作业许可证;
(四)负责对高风险作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管控。
第九条安全监察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高风险作业许可单;
(二)负责审核机组检修高风险作业许可证;
(三)负责审核高风险作业各项风险预控措施;
(四)负责对高风险作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生产技术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负责审核高风险作业许可单;
(三)负责审核机组检修高风险作业许可证;
(四)负责审核高风险作业各项风险预控措施。
第十一条运行部、设备维护部、基建工程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高风险作业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责任的高风险作业许可单、机组检修高风险作业许可证,审核关闭高风险作业许可证;
(三)负责制订本部门高风险作业的风险预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编制本部门高风险作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对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每月统计、分析本部门高风险作业执行情况,按时报安全监察部。
第十二条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高风险作业许可单、许可证;
(二)负责关闭高风险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实施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措施。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高风险作业包括以下几类:
(一)三级(大于等于15米)及以上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二)大型(大于等于40吨)起重作业;
(三)运行中打焦作业;
(四)进入带电的变电站、开关站内进行的所有工作;
(五)接卸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作业;
(六)高空交叉作业;
(七)炉膛内检修平台或脚手架搭设;
(八)受限空间作业;
(九)一级动火作业;
(十)涉及机、炉、电主保护、热控电源、继保装置电源的所有工作;
(十一)严重危及主机运行或重要辅机单侧停运并造成机组限负荷且必须紧急抢修的重大设备消缺项目;
(十二)进入“高风险”区域(氨区、制氢站)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作业;
(十三)公司风险评估确定的其它“高风险”等级作业项目。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生产作业风险概述,建立公司高风险作业清单,编制安全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高风险作业开工前应履行许可手续,办理高风险作业许可单。经作业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核,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各级人员审批高风险作业时,应同时对相应的安全工作程序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在安全工作程序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检修期间高风险作业开工前,应办理高风险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核,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各级人员审批高风险作业时,应同时对相应的安全工作程序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在安全工作程序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日常及检修期间安全管理要求
(一)高风险项目开工前应根据影响范围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并设有警示标识;
(二)每日开工前应结合当日工作内容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作业人员确认签字并保存记录;
(三)每日开工前,应结合项目内容做好安全设施、工器具、安全措施的检查等工作;
(四)高风险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应严格审核,并持证上岗操作;